合同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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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教学案例(3篇)

优秀法律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某法学院在《合同法》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

以下是一则优秀的教学案例。

二、案例介绍案例名称: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出卖方)与乙(买受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违约,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产权证瑕疵问题,故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1. 房屋产权证瑕疵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瑕疵?2. 甲是否构成违约?3. 乙能否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三、教学过程1. 引入案例:教师首先向学生介绍案例背景,引导学生思考争议焦点。

2. 分组讨论: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要求每个小组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并尝试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案。

3. 小组展示:各小组派代表展示讨论成果,教师和其他学生进行点评。

4. 案例解析:教师结合法律法规和案例实际,对争议焦点进行详细解析,引导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5. 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扮演法官、原告、被告等角色,通过模拟法庭审理过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6. 总结与反思:教师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总结,引导学生反思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四、教学效果通过引入该案例,学生不仅掌握了《合同法》中关于标的物质量瑕疵、违约责任等知识点,还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纠纷。

以下是教学效果的具体体现:1. 学生对合同法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提高;2. 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得到锻炼;3. 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增强;4. 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表现出较高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法律课教学案例(3篇)

法律课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合同法的普及和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提高学生对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认识,本案例选取了一则典型的合同违约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使学生深入了解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商家。

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0件某品牌服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付款时间为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约定时间销售服装,给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与教学目标1. 分析甲公司违约行为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分析乙公司损失及赔偿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行为,导致无法按约定时间销售服装,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教学目标(1)使学生掌握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2)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3)提高学生对合同法的重视程度,增强法律意识。

四、教学过程1. 引入案例教师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关注案例中的违约行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案例分析(1)教师引导学生分析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指出其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教师引导学生分析乙公司的损失及赔偿,强调违约责任的重要性;(3)教师总结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法律课程思政教学案例(3篇)

法律课程思政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诚信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以《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教育为主题,通过具体案例,探讨如何在法律课程中融入思政教育。

二、案例内容1. 案例导入教师以“诚信”为主题,引导学生思考诚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随后,引入一个关于合同欺诈的案例,案例内容如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反而以虚假的货物发票骗取乙公司货款。

乙公司发现后,要求甲公司返还货款,但甲公司拒绝,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2. 案例分析教师引导学生分析该案例,讨论以下问题:(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的诚信原则?(2)如果甲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3)作为合同当事人,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思政教育融入(1)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

教师引导学生认识到,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品质,也是法律义务。

在合同关系中,诚信原则是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2)结合案例,引导学生思考诚信在个人成长、职业发展中的作用。

强调诚信是个人立身处世的基石,是事业成功的保障。

(3)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合同关系中,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总结与启示教师总结案例,强调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并给出以下启示:(1)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秩序。

(2)作为合同当事人,要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

(3)在合同纠纷中,要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

法律教学案例精选(3篇)

法律教学案例精选(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各高校纷纷开展了法律教学案例研究。

本文精选了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教学案例,旨在为法律教育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租赁期间,乙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向甲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乙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于约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甲应将房屋返还给乙;(2)乙应向甲支付已经支付的租金;(3)甲应向乙退还剩余的租金。

(四)教学启示1. 教师应引导学生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学生对合同解除权的认识;2. 教师应引导学生分析合同纠纷的成因,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 教师应注重案例教学,通过案例让学生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三、案例二:侵权责任(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在公共场合行走时,被被告乙驾驶的汽车撞伤。

甲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侵权?2. 乙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驾驶汽车撞伤甲,存在过错,构成侵权。

2. 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应赔偿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课教学案例范文(3篇)

法律课教学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如何有效解决合同纠纷成为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为例,探讨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工厂(以下简称乙工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工厂购买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款项,但乙工厂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原材料。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工厂履行合同,但乙工厂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乙工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工厂退还已付款项及支付违约金。

乙工厂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无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的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违约纠纷: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 解除纠纷: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而引起的纠纷。

- 合同效力纠纷: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或终止等产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 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协商解决: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纠纷。

- 调解解决:指合同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 仲裁解决:指合同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

- 诉讼解决:指合同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3. 本案例中适用的解决途径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工厂协商无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本案例适用的解决途径为诉讼解决。

4. 诉讼程序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将依法进行以下程序:- 立案审查:法院对甲公司的起诉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 送达起诉状:法院将起诉状送达乙工厂,告知其应诉权利。

法律课教学案例及分析(3篇)

法律课教学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案例名称:张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案例时间: 2020年案例地点:某市人民法院案例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8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首月租金和押金。

但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张某同意退还李某押金,并减免一个月租金。

然而,李某在搬离房屋时,发现房屋内的部分家具损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教学案例教学目标:1. 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 培养学生分析案例、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教学过程:1. 导入:教师简要介绍案例背景,引导学生思考双方纠纷的焦点和法律依据。

2. 案例分析:- 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 学生讨论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张某违约,以及李某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 教师讲解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3. 法律知识讲解:- 教师讲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 教师讲解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如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质量等。

4. 案例分析讨论:- 教师引导学生根据所学知识,分析张某与李某纠纷的解决途径。

- 学生分组讨论,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5. 总结:- 教师总结案例分析过程,强调合同法的重要性。

- 教师强调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案例焦点: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张某违约?3.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案例分析: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租人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房屋质量问题构成张某违约。

3. 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研讨案例集教案

合同法教学案例案例1: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厂因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

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

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

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

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

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争议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要件)案例2: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其楼盘为平行两栋长条状豪华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可是,当二期业主入住之际,业主们发现原拟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很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

业主发现上当,即向开发商讨说法。

争议问题:本案中的开发商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原则?案例3:1999年至2001年期间,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房未建成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并多次推出商品房项目的宣传册,宣传中曾有这样的描述:“钻石店面",“恰如上海南京路、厦门中山路、24米宽度刚刚好……”,“二期独立店面,间间沿街,直面人潮,……更有厦门温州企业积极介入……”同时在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中标明该项目相邻的道路。

19名业主看到广告后,被广告描述的前景所吸引,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

合同签订后,众业主按约履行了义务。

但当某开发公司向众业主交付房屋时,众业主发现与当时承诺不符,根本没有广告中描述的“24米宽道路,与主干道交汇连接”,不但没有“厦门温州企业商会积极介入进行统一管理",而且也不能作为商铺使用,广告中所称的配套设施“五项健康设施”、“三大海韵中庭”等等无一兑现。

法律专业硕士教学案例(3篇)

法律专业硕士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愈发重要。

为了提高法律专业硕士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教学。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5月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某项技术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技术交付义务,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

2018年8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款项?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款项。

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技术交付义务,而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剩余款项。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剩余款项的20%,即20万元。

四、教学目标1. 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方法。

2. 提高法律专业硕士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

3. 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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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教学研讨案例集《合同法学》课题组编2005年3月9日前言本课程教学研讨案例集是课程组全体成员在近几年的教学实践中共同总结出来的,充分反映了《合同法学》的课堂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规范要求。

《合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在理论授课的过程中加入案例教学,一方面能够使学生及时地吸收课堂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让学生多阅读案例、分析案例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教学研讨案例集的编写是一个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本课程组全体成员要以申请本课程的院级精品课程立项为契机,在今后的课程建设中要不断的完善与丰富本教学研讨案例集。

由于课程组成员能力与知识的有限性,本教学研讨案例集在编写中会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请各位专家予以批评、指正,我们在今后的授课过程中一定会吸收意见与建议,不断提高编写水平。

目录1、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4页2、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8页3、第三部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6页4、第四部分合同的效力22页5、第五部分合同的履行30页6、第六部分合同的保全37页7、第七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40页8、第八部分合同的解除45页9、第九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51页10、第十部分违约责任57页第一部分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1:案情:南京台商何先生问:最近,我厂向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

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

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

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

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

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

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

请问:如果按照新的《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争议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要件)分析与解决: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你厂与甲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其理由如下:第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看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如果要约人没有发出要约,合同不可能成立。

从你信中所述来看,你厂向甲厂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特征。

首先,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

其次,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

再次,你厂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

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第二,你厂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

首先,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有可能。

而你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你厂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

第三,在你厂发出的要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甲厂即受要约人向你厂作出正式承诺,并且将承诺通知用传真的形式送达你厂。

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你厂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因为上述原因,尽管你厂没有与甲厂正式签订合同书,但你厂与甲厂之间的传真往来已经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

合同关系建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厂确实已经购货重复,需要解除一份合同,那就应当与甲厂协商;如果甲厂同意解除合同,你们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甲厂不同意,则你厂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拒收货物。

案例2:案情:甲、乙是朋友关系。

2002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

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

2003年1月13日中午,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当晚汽车被盗。

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

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争议问题:乙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分析与解决:合同的分类本案被盗车辆系甲以乙的名义而购买、使用、收益,乙虽是登记的“挂名”车主,但车辆是特殊动产,乙仍当属法律上的所有权人。

一般来说,当车辆被他人毁损、灭失时,乙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提起侵权之诉,当无任何障碍。

但本案系合同纠纷,不同于侵权之诉。

在合同之诉中,车辆的所有权人能否直接向停车场主张权利,需要考虑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所谓合同相对性原理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合同相对性原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

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地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系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被盗的“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乃甲停放于丙处,而甲又非乙的雇员,故其寄车不是职务行为,因而甲才是车辆的寄存人,与丙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乙虽是法定车主,但不是寄存人,与丙停车场没有合同关系。

当以保管合同为诉因,追究保管人丙的违约责任时,必须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有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才有资格,因此甲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以原告身份向停车场主张违约责任,对其起诉应当裁定驳回。

上述第一、二种观点,未能分清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混淆了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区别,忽视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局限于“所有权人”、“物权法定原则”,在“事实车主”与“法律车主”之间纠缠不清,均未能抓住问题的实质。

第三种观点只论结果,不看过程,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典型体现。

即便法院不考虑主体问题而判决乙胜诉,乙亦将通过诉讼而获得的款项交给甲(如乙不交,又将产生纠纷,由此看来,拘泥于法定车主做原告,既于法不通,又多此一举),从结果上看与甲做原告并无两样,但该案终将因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而永远是错案,再审不可避免案例3:案情:售楼书和其他资料中的示意图和文字表明,其楼盘为平行两栋长条状豪华住宅,中间为小区花园、游泳池等休闲区域,包括三层小区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可是,当二期业主入住之际,业主们发现原拟建三层配套用房处却在挖很深的地基,进行第三期开发。

业主发现上当,即向开发商讨说法。

争议问题:本案中的开发商行为是否违反合同法原则?分析与解决:本案中的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诱骗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故业主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么请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退房退钱,要么请求按房屋价值的降低幅度要求开发商进行补偿。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案例4:案情:黄某于2002年4月11日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

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

由于颜某超龄,保险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

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

颜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

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

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

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

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诉,要求被报告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被保险人颜某与保险公司签了人寿险投保书并交了首期保险费,由于颜某超龄需要体检,待体检合格才能正式签订合同。

所以原、被告并未正式签订保险合同。

原告诉讼请求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且被告已依据双方协议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费1181元和基于人道主义补给原告1000元共计2181元。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是要约。

保险公司发出的新契约通知书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因此,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要约。

投保人若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给保险公司后,就完成了对保险公司该份新要约的承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才成立。

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虽然同意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死亡,尚未完成体检,也未提供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因此保险合同未成立。

故上诉人以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另外,在人身险暂收收据中,虽然注明在收取首期保险费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期间,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责任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所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为肺部感染性休克、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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