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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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营养强化奶,增值税税率问题,批复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2005﹞47号
【发文日期】2005-07-20
【实施时间】2005-07-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1吨=1385升;(2)溶剂油1吨=1282升;(3)润滑油1吨=1126升;(4)燃料油1吨=1015升;(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沪国税流〔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9〕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相关分局将本次专项评估作好小结,并于4月10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止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成品油导致税款流失,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财税〔2008〕16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税务总局决定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地区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当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以下简称成品油)非正常销售数量进行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评估办法见附件)。
二、通过评估确系非正常销售的成品油,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并要求生产企业于2009年2月征期起调整纳税申报,最迟必须在2009年4月征期结束前全部调整完毕。
超出规定期限且生产企业不同意或不配合调整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进行查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发布部门】809030027【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1关于确定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沪税地〔1989〕124号1989.11.23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的通知沪税地〔1989〕121号1989.11.283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18号1991.11.25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1993.6.26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1993.12.29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94号1994.5.13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1994.6.248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二〔1994〕28号1994.7.49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沪税外〔1994〕84号1994.8.1310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政二〔1995〕17号1995.3.2711关于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45号1995.7.2812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1995〕28号1995.9.181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沪国税流〔1995〕64号1995.11.31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76号1995.11.291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1996〕65号1996.8.191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80号1996.10.101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98号1996.12.2518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1997〕64号1997.9.1819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63号1997.12.220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80号1998.1.52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在中国境内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应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8〕19号1998.3.922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8〕56号1998.6.823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60号1998.9.92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98号1998.11.625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49号1999.5.102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聘教授奖金”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二〔1999〕27号1999.9.1627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38号1999.9.232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0〕3号2000.1.102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0〕80号2000.10.313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0〕207号2000.12.263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35号2001.5.93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19号2001.6.143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311号2001.7.203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612号2001.12.123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596号2001.12.213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沪地税所二〔2002〕8号2002.4.2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沪国税流37问题的批复〔2002〕68号2002.7.163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2002〕139号2002.10.183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19号2003.10.304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152号2004.1.541关于同意在出租汽车等冠名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的通知沪地税稽〔2004〕2号2004.6.164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4〕85号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增值税暂行条例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关于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聘教授奖金”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沪国税流〔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6〕1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四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ΟΟ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关于纳税申报(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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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
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转发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2004﹞26号
【发文日期】2004-03-25
【实施时间】2004-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