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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上线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上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沪地税函〔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上线工作的通知沪地税函〔2015〕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为完善本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推进工作安排,本市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将于2016年1月1日上线运行。
自2016年2月申报期起,本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将采用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
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样式开发,为确保本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样式的统一性,本市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表样式同步更替。
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上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确保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顺利上线,请各分局依照以下工作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上线工作:一、按照本市上线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细致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二、充分运用网站、短信平台、办税服务厅等现有渠道资源,针对不同扣缴义务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辅导工作。
特别是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公司、记账代理公司,要开展重点辅导,确保企业申报人员知晓调整内容,掌握客户端使用方法。
三、及时掌握扣缴义务人使用软件导出数据进行申报的情况,做好软件公司与扣缴义务人的对接辅导,协助相关扣缴义务人做好软件数据接口的调整开发工作。
四、摸清外籍、港澳台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协助辅导相关扣缴义务人做好人员基础信息登记、数据转换、扣缴申报等各项工作。
五、依照市局下发的相关宣传手册、填报口径等开展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口径一致。
各分局在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上线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2024年上海市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流程

2024年上海市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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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部门】809030027【发布日期】2018.08.15【实施日期】2018.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沪国税征[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36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市局决定在本市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以下简称“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定义远程抄报税,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网络,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明细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报税系统,然后,对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清零、解锁”的过程。
电子签名,是指纳税人在网上电子申报时,填写完毕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附列资料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在电子报表下方出现128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串。
电子印章是考虑到纳税人的习惯做法,纳税人申报时在电子报表下方可加电子印章。
申请电子签名的,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已有的32K CA证书,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申请电子印章的,需去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扫描公章,而且要求CA证书U棒容量必须是64K。
若属使用32K CA证书用户必须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64K CA证书(费用约80元)。
二、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签名的推行范围(一)远程抄报税推行范围:1.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2.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二)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推行范围:所有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
电子印章由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沪国税征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增加申办税务登记的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在上海财税网站(以下简称网上)开通网上税务登记预登记。
具体规定如下:一、范围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二、流程(一)开业税务登记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网上预登记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开业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真实的信息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1)网上产生的新办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自动传递到征管系统,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并根据组织机构码和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情况,审核通过的,发送至“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网上回复申请人《网上新办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征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网上。
(3)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并且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同意发证,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出具《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沪税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3月4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文件清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凝心聚力,科学部署统筹安排(一)思想重视,周密组织有序推进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聚焦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修订版报表对内、对外的培训辅导;依照市局相关部署,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同时,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护工作,优化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服务,确保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机制保障,组建团队细化分工为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各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重视企业所得税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传承,并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数据风险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
市局将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2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各区(分)局应于2022年3月15日之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并及时总结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经验,上报市局。
二、多措并举,巩固推进稳步落实(三)强化培训,稳扎稳固业务根基各区(分)局应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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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网上电子申报端操作手册
网上电子申报系统调整业务:
一、新增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
二、新增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三、新增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
四、修改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发送
1、账户属性
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值税纳税类型
增值税纳税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填写报表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2)填表规则
(1)所属期默认为本月度。
(2)字段要求:
(3)“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如:220120081018227577-L02
(4)支持四小票采集软件导入。
(5)允许多次发送。
3、发送报表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二步:发送申报表”,发送“JH001海关缴款书明细报送”。
4、收取回执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三步:收取回执”,海关接收回执中包含以下数据: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通过数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未通过数据)○缴款书号码错误
○填发日期错误
○税款金额错误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重复报送数据)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逾期报送数据)
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1、明细查询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2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系统自动跳转“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回执”。
稽核结果明细数据
相符
留待继续比对
异常
不符
税款金额不符
填发日期不符
缺联
重号
注意事项:
查询,不限次数
确认:每月只能确认1次
①每月1号:于上一个月报送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如不存在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情况,系统自动确认稽核结果。
②每月1号——申报截止日前两天:对1日系统未自动确认稽核结果的纳税人,1日至纳税申报截止期-2日之间,可以根据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比对情况,对上月产生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确认下载。
③每月申报截止日前两天:对于仍未确认结果的企业,系统将在每月申报截止日前两天自动确认结果。
(此时如果企业仍然存在滞留票,这些滞留票将留待继续比对)
(2)点击“确认”
选择“是”,则确认:注意每月只能确认1次。
(3)“确认”成功后,可对上月产生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下载。
海关稽核结果明细确认结果
返回结果代码返回结果信息
100操作成功
101该月稽核结果通知书已经在xxxx年xx月xx日xx分xx秒进行过
下载确认。
下载确认方式:稽核系统自动确认/税务机关受理确认/网上申
报系统确认。
200具体错误信息
201目前不存在该纳税人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记录
202目前系统存在互斥业务,不能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
三、下载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通知书样式:
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XXXX年XX月报送的海关缴款书XX份,以前月份报送留待
继续比对的海关缴款书XX份,合计XX份。
经稽核系统比对,比对相符的
海关缴款书XX份,税额XX元;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XX份,税额XX元,
其中以前月份比对相符本月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XX份,税额XX
元;留待继续继续比对的海关缴款书XX份。
对于本通知中稽核相符且符合
增值税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你单位应于XX年XX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稽核结果详细情况见本通知所附清单。
XXXXX税务局
XXXX年XX月XX日
1、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系统自动确认或纳税人自行确认)后,点击网上电子报税
向导“第三步:收取回执”,在收件箱中收取“海关完税凭证稽核结果通知书”(回执类别:海关稽核结果)
2、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稽核相符
留待继续比对(滞留)
稽核异常
◦不符
税款金额不符
填发日期不符
◦缺联
◦重号
四、填写申报表
1、根据稽核结果,填写SB10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申报表相关内容变化:
(1)去掉“添加附件‘PB004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功能”
(2)附表二,第5行加校验,与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比对,应小于等于稽核结果通知
书中数据。
否则,提示修改。
(3)附表二,第30行待抵扣栏封闭。
(辅导期纳税人也不再填该行)注意:
1、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