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陈晓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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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07•【字号】沪国税四[1997]23号•【施行日期】199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7]23号1997年8月7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沛财税第五分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和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并从1997年9月1日起实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6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规定程序,对本办法所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月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
务任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任[2015]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沪国税任〔2015〕21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长宁区税务局、静安区税务局、普陀区税务局、闸北区税务局、杨浦区税务局、嘉定区税务局、金山区税务局、青浦区税务局、市税务稽查一局、三分局、市税务稽查四局、市税务稽查五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市局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
经市局党组2015年11月30日讨论,决定:
杨义勤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蒋国荣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陈耀斌任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宋其峥任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副局长;
任书银任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副局长;
骆美娟任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副局长;
张淳任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宋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宋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宋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1.15
•【字号】沪奉府任〔2023〕23号
•【施行日期】2023.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宋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沪奉府任〔2023〕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奉委〔2023〕16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
宋华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挂任职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
罗佳梅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挂任职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
伍权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挂任职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
马鹏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挂任职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
张元聪同志任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挂任职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

请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2023年11月15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沪地税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发〔2015〕10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2月29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全市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

第三条(公开主体)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局办公室会同法规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等行政处罚相关处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局办公室负责在“上海税务”网站设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专栏,并通过“上海税务”网站以及各分局子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并做好信息审核及上网发布工作。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原则)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范围)全市各级地税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内容)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摘要信息;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李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李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李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15
•【字号】沪奉府任〔2024〕9号
•【施行日期】2024.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李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沪奉府任〔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奉委〔2024〕54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
李亿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商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奉贤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俞文华同志任上海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雪忠同志任上海东方金融小镇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免去其上海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许琼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副局长;
韩璐霞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潘程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杨洁兵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体育局副局长,免去其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
副局长职务;
邬兰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陈文浩同志的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路保文同志的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高平同志的上海市奉贤区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胡怀同志的上海市奉贤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金叶花同志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西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高源同志的上海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15日。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等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等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沪01行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礼洁陈根强宁博【审理法官】董礼洁陈根强宁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啸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当事人】陈啸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当事人-个人】陈啸蝶【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啸蝶【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宝山税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上诉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宝山税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上诉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市税务局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金府办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金府办发〔2008〕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促进我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经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我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

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杨杰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副组长:侯晓峰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王春区税务局副局长王继学区医保办副主任刘涛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建伟区国资委副主任沈国忠区经委副主任陈康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金问桢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金新其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赵钜俊区文化执法大队大队长顾玉泉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黄永辉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褚勤芳区工商分局副局长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许伟担任。

今后,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如遇工作变动,除组长的调整需行文外,其他成员由该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自然替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张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张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6.07
•【字号】浦府发〔2024〕14号
•【施行日期】2024.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张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浦府发〔2024〕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决定:
张红同志任浦东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唐颖同志任浦东新区世博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宋卫华同志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周小平同志的浦东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

特此通知。

2024年6月7日。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等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等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7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啸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当事人】陈啸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当事人-个人】陈啸蝶【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啸蝶【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本案中,上诉人陈啸蝶向被上诉人宝山区税务局申请公开“宝山区税务局决定第十税务所工作人员代表宝山区税务局对陈啸蝶的履职申请以电话形式进行回复的决定或文件”。

宝山区税务局认定上诉人申请内容涉及举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上诉人向具体承办部门咨询,并作出书面《告知书》,该《告知书》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仅是涉及举报事项的咨询回复,亦未设定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上诉人就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亦不具有诉的利益,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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