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税务变更主行业申请报告

尊敬的XXXX税务局:我单位为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XXXXXX,注册地址为XXXX市XXXX区XXXX路XXXX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我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现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主行业。
为此,特向贵局提交以下申请报告,敬请审批。
一、变更原因1. 市场需求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需求逐渐多元化、高端化。
为适应市场需求,我单位在原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逐步拓展了新的业务领域,原主行业分类已无法准确反映我单位当前的经营状况。
2. 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我单位根据市场调研和自身发展规划,决定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将原主行业分类进行变更。
3. 国家政策调整: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
为响应国家政策,我单位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主行业,以更好地享受相关政策。
二、变更内容1. 原主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我单位原主行业分类为“XXXX行业”。
2. 新主行业分类:根据我单位业务发展现状和调整后的企业发展战略,我单位新主行业分类为“XXXX行业”。
三、变更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4. 我单位相关决议文件四、变更所需材料1. 税务变更主行业申请报告2. 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3. 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 承继原纳税人债权债务及帐务连续核算证明5. 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6. 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明五、变更流程1. 我单位向贵局提交税务变更主行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 贵局受理申请,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我单位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4. 我单位根据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及时调整相关申报和纳税事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沪国税征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增加申办税务登记的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在上海财税网站(以下简称网上)开通网上税务登记预登记。
具体规定如下:一、范围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二、流程(一)开业税务登记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网上预登记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开业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真实的信息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1)网上产生的新办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自动传递到征管系统,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并根据组织机构码和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情况,审核通过的,发送至“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网上回复申请人《网上新办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征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网上。
(3)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并且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同意发证,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出具《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前期准备事项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为了进一步规范零散税收征收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明确协税护税单位和组织的执法主体地位,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市局制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及相关协议书、通知书等范本一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代税务机关征收税(含费,下同)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开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组织,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收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相关单位或组织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主管税务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6.27【实施日期】2008.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沪国税纳[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沪国税纳〔2012〕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升本市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试点建立本市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义(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由于税收工作牵涉到收入的再分配,涉税争议处理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做好与纳税人的有效沟通,化解涉税争议,对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传统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注重事后的权利救济,纳税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方位的争议解决方式。
尝试建立一种前置性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有利于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权,并使其成为传统争议解决途径的有益补充。
(三)有利于降低涉税争议救济成本涉税争议的产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通过合理的争议处理机制的介入,使得征纳双方能够尽早地对分歧进行沟通,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四)有利于税务机关的自我完善税务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及时对可能出现分歧的问题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倾听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审慎地检查即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有效避免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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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以下项目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变 更 项 目 联系电话 电脑编码 变 更 前 变 更 后 沪国(地)税 变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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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副本 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副本 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副本 本。
填表说明:1、凡是《税务登记表》中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均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本表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一份退回纳税人,三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意见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分局、县局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Hale Waihona Puke (部门盖章) 年 月(盖章) 日 年 月 日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 本,副本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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