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发〔2010〕35号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根据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鉴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机已经成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通知统一内外资企业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F-Council消息,国务院下发《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是《通知》全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提出“现在不缴纳城建税的外资企业,也应成为城建税的纳税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009年、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以及2010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
沪建市管〔2011〕18号_税金及费用标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 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 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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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 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 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 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我国将对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信 号
我国将对外 资食业开征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
城 市 维护 建 设税 和 教 育 费附 加开 征 2 多 年来 ,仅对 我 国 公 民和 内资 企 0
业 征收 ,根据 l 月2 日公布 的 国务院 关 于统 一 内 外资 企 业和 个 人城 市 维 0 1
新 闻出版总署 发布电子书产业 发展意见
l月l 0 0日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官 方 网站 披露 新 闻 出版总 署 关于 发
护 建设 税 和教 育 费附 加 制 度的 通 知 ,这种 内外有 别的 税 费制 度 自2 1年 O0
1月 1 2 日起 将 改变 ,我 国将 开始 对 外资 企业 征收 这 两种税 费 ,这 标志 着 我 国 内 外资 企 业税 制 的全 面 统 一 。根据 相 关 规定 ,我 国2 0 多 家 外资 印刷 企 业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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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94专项”项目财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制改革,项目财税政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综﹝1994﹞43号【发文日期】1994-06-06【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经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批复同意本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以下简称“94专项”),必将有力地促进本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现已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和税制改革,1993年12月3日国阅[1993]201号文件特案同意本市“94专项”以税还贷政策执行到2000年止。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94专项"项目的财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94专项”项目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文件规定,批准立项的“94专项”项目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94专项”项目仍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
二、“94专项”项目本身还款的财税政策: 1.“94专项”项目外汇贷款及其配套人民币贷款,凡当年应当归还的贷款,应用该项目新增的税后利润、提取的折旧归还。
企业在用“94专项”项目新增税后利润还贷时,由财政或财政委托税务部门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将企业相应缴纳的所得税给予返还参与还贷。
“94专项”项目的外汇贷款,按上述办法还贷不足的部分,还可以申请用该项目新增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等税、费,下同)还贷。
2.“94专项”项目的新增效益(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按该项目竣工投产时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有的固定资产原值与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总值之和)的比例计算确定。
新增效益中的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可全部用于归还贷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第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定义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依据1.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1.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第二章:计税依据与计税方法2.1 计税依据2.2 计税方法的确定2.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2.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方式第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3.1 免税项目3.2 减免税项目3.3 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3.4 优惠政策申请和办理流程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4.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提4.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支付4.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还4.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分录第五章:教育费附加概述5.1 教育费附加的定义5.2 教育费附加的立法依据5.3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5.4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实例6.1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计税实例6.2 进口货物的计税实例6.3 出口货物的计税实例6.4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计税实例第七章: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实例7.1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计税实例7.2 进口货物的计税实例7.3 出口货物的计税实例7.4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计税实例第八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与缴纳8.1 申报期限与程序8.2 申报材料的准备8.3 缴纳税款的途径与时间8.4 非居民纳税人的申报与缴纳特殊规定第九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与违规处理9.1 税务检查的形式与程序9.2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9.3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9.4 税务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方法第十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信息化管理10.1 税务信息化的基本概念与意义10.2 税务信息化的实施与应用10.3 电子税务局的使用与操作10.4 信息安全与保密措施的落实第十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筹划11.1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与方法11.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税收筹划的策略11.3 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实例11.4 税收筹划的风险与管理第十二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管理12.1 合规性管理的重要性12.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要求12.3 合规性管理的实施与监督12.4 合规性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与应对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国际税收处理13.1 国际税收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3.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在国际贸易中的处理13.3 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合规性管理13.4 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途径第十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未来发展趋势14.1 税制改革对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影响14.2 信息技术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与发展14.3 绿色税收与可持续发展14.4 未来税收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第十五章:综合案例分析与实战演练15.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综合案例分析15.2 税收筹划与合规性管理的实战演练15.3 国际税收处理的真实案例分析15.4 未来税收发展趋势的应对策略与实战演练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教案涵盖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概念、计税依据、优惠政策、会计处理、计算实例、申报与缴纳、税务检查与违规处理、信息化管理、税收筹划、合规性管理、国际税收处理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内容。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后续优惠均同上述规定有密切联系)(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92号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9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外资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简化计算

此 先 后 对 各 种 直 接 税 和 间接 税 的税 收 优
惠政 策进行 了修 改 ,在很 大程度上 取 消 了一 系列 原 本 用 于 吸 引 外 国 企 业 来 华投 资的优 惠政 策。 2 0 1 0年 1 0月 1 8日, 国务 院发 布 《 国务 院关 于统一 内外资企 业和 个人城 市维护 建设 税和教 育费 附加制度 的通知 》 ( 国发 『 2 0 1 0 1 3 5号 ) , 2 0 1 0年 1 1 月 4 日, 国 家税 务 总局 、 财政 部发 布《 关 于对 外资企业征收城 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 育 费 附加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财税 [ 2 0 1 0 1 1 0 3号 ) ,这 两个通知 明确表 明进 一步取 消 了外 商投 资企业 一直享受 的城 市维护 建设税 ( 以下简称“ 城 建税 ” ) 和教 育 费附 加 的豁免优 惠待 遇 。该政 策的调 整使 得 大部分的 外资企业增加 了其在华 经营的
( 出 口销 售 额 一免 税 进 口额 ) ×退
税 率 一 当期 应 退税 额 公式( 3 )
分 别按 规 定的税 ( 费) 率征 收城 市 维护建 设税和教 育 费附加 。也 就是说 外资企业
应该对 所属期 为 2 0 1 0年 1 2月及 其 之 后 发 生的相 关增值税 、营业税 和 消费税 在 申报 表 所 反 映 的 实 际应 缴 额 和 当期 免 抵 的 增值 税 税额 作 为 计 税依 据 ,进 而 在 2 0 1 1 年 1月开始按 月申报相 关的城 市维 护 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 。 需要 说 明 的是 “ 实 际缴 纳 的 增 值 税 、
《 经济 ̄} 2 0 1 3 年第 1 期
● 税务研究
夕 卜 资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简化计算 ●史 艳利 摘源自要 :文章 阐述 了外资 企业城建
税务师-税法一-基础练习题-第4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师-税法一-基础练习题-第4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单选题]1.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B.属于附加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江南博哥)象C.根据城市规模设计税率,一般城镇规模越大税率越低D.征收范围较广,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均需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C: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越高,反之越低。
[单选题]2.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行为,应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是()。
A.私营企业销售电视机B.人民银行取得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C.企业购置并自用卡车D.个人取得有奖发票中奖所得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选项B: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C;企业购置并自用卡车缴纳车辆购置税,不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D:个人取得有奖发票中奖所得,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以不涉及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单选题]3.2022年3月某市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增值税70000元、消费税50000元;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40000元、消费税30000元;收到留抵退还增值税10000元。
甲公司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元。
A.13300B.7700C.5600D.8400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甲公司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70000+50000-10000)×7%=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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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征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0-12-30
【实施时间】2010-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现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分别与“三税”同时征收。
三、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暂按本市现行办法执行,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四、对按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纳税办法的外资企业,应单独确认其属于2010年12月份的计税依据,并据此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