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黑名单备忘录-2016税务领军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4年12月29日12:57 来源:发改委网站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 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公文写作测试题和参考答案

B.北京市人民政府
C.国务院办公厅
D.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9.以下与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之间具有不相隶属关系的是
A.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B.绍兴市人民政府
C.浙江省财政厅
D.杭州市人民政府
30.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制发公文,应采用的行文方式是
A.间接行文
B.多级行文
C.平行行文
D.联合行文
31.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
A.命令
B.决定
C.通知
D.意见
5.国务院行文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该用
A.通知
B.决议
C.决定
D.通告
6.国务院追授常香玉同志“人民艺术家”荣誉称号,所用的文种是
A.通告
B.决定
C.通报
D.通知
7.某市环保局拟撤销该市某区环保局不适当的决定应使用的文种是
A.通报
B.决定
C.意见
D.通知
8.下列事项应该用决定行文的是
C.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工商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
D.中共上海市委、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38.下列机关中不能联合行文的有
A.上海市水务局与上海市环保局
B.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江西省人民政府
C.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技监局
D.上海市黄浦区政府和浙江省旅游局
39.下列机关之间可以使用平行文的是
16.公告不写主送和抄送机关,多由新闻媒体发布,这种性质和特点说明公告是
A.公开行文
B.内部行文
C.秘密行文
D.下行行文
17.下列公告特点中,最主要的是
A.针对性
B.广泛性
C.涉外性
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以下简称“重案审理”)制度是加强对税务部门通过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控制度安排;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的实践,这种实践是将案件审理提升到上一级行政机关做出的集体决策。
作为一项内部的行政管理措施,重案审理制度为税务系统推进规范执法,科学决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重案审理制度作为集体的行政决策行为是否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性的行政惩戒效果,或者以集体决策的形式直接确定下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由此对行政相对人带来间接的执法效果,仍然值得商榷。
在该制度中的听证程序的主责主体,听证程序在案件审理中的顺序都需要进一步分析和理顺。
一、听证程序的前置后置问题从《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提交的资料明细看,听证明显是重案审理程序中的前置程序。
但是根据该项制度几年来的运行,有很多人建议听证程序应该后置于重案审理程序。
本人认为在听证程序前置和后置的选择上,都应该以保证程序正义、保护纳税人合法的陈述、申辩权利为前提,尽可能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为次优目标进行思考。
首先需要深刻理解重案审理程序在整个税务稽查流程中的定位和功能。
从定位上,重案审理程序是科学民主决策在执法中的实践,也是通过审理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内部控制制度安排。
从功能上,重案审理程序虽然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性行为,不直接对纳税人产生行政效力,但是对于税务稽查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指导性和强烈的约束力。
(一)听证程序前置的优劣分析听证程序置于重案审理程序前面,可以使重案审理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在了解案件本身的基本案情的同时,能够了解行政相对人对案件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听证前置使重案审理委员会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行政相对人对案件陈述和申辩的情况,有利于取得更为公正客观的审理意见。
曾是别的公司办税人员,现已离职,前公司现非正常,影响到现在就职这家公司正常办理业务,该如何涉税办理?

热点咨询:我曾是别的公司的办税人员,现已离职,以前公司现为非正常,影响到我现在就职这家公司正常办理业务,我该如何涉税办理?答:联系以前公司法人/负责人/业主,解除非正常户,才能变更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
根据税局政策要求,非正常企业修改财务人员,必须先接受罚款补缴税款,解除非正常才能变更。
并且变更财务人员时需要提供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新会计人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再者,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通告》,“七、其他事项……(四)办税人员离职、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如果该企业法人/负责人/业主,拒绝变更,继续冒用,或者联系不上,可相关部门申诉,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当初的离职证明、入职新公司的证明、原公司董事会解聘你的证明、当时的辞职证明(如邮件截屏),此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1、如何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依法追征。
认定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注销前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结清应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后,可重新恢复生产经营或者正常注销税务登记。
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7月12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1•【文号】国税党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1999〕14号1999年4月1日)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促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以下税务局各级领导班子要逐级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落实“一岗两责”制度,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班子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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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程序规定【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发文日期】2016-06-21【实施时间】2016-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税收工作标准化建设,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第三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审理委员会),市局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局其他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处、督察内审处、监察室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局审理委员会委员。
市局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二)制定市局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 (三)审查办案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 (四)指导监督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局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受理、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 (二)向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草拟会议纪要; (五)草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六)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归档等日常事务; (七)承办市局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办案单位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办案单位为独立执法主体,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意见负责。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八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包括: (一)查补税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税务案件; (二)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审理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九条办案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重大税务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办案单位内部审理程序应当包括分局集体审理。
第十一条办案单位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办案单位内部执法文书(稽查报告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反馈意见(直属稽查局提供);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办案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且提交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予以受理;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要求办案单位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报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采取书面审理与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案件一般先经书面审理程序审理,对书面审理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特殊案件采取会议审理程序审理。
第十四条 市局重大税收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审理中补正材料、补充调查的时间,以及向上级机关请示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十六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审理。
第十七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在收到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涉及本单位法定职责范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围内的事项进行重点审核,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书面审理意见进行审核,对案件整体处理意见是否同意表明态度并签字。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到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案卷材料,向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经书面审理一致同意办案单位所提处理意见的,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审阅后,报送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二)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办案单位,并将案件材料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调查;
(三)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案件程序违法的,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将案件退回办案单位重新处理;
(四)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确凿,但适用法律依据有误,或案件定性有误,或处理意见有误的,应提出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案件定性及拟处理意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给办案单位,办案单位调整后再次提请重大审理;
自案件退回及要求案件材料补正之日起,暂停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办案单位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办案单位分管局长或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办案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案单位补充调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原案件定性及处理意见的,应将补充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继续进行书面审理。
(二)需要修改原案件定性或处理意见的,修改后仍符合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的,重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新提交材料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不再符合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的,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沟通或专题会议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审理,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市局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被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会议审理由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一)办案单位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三)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审理记录制作审理纪要,由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经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案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的,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审阅后,报送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二)会议审理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材料退回办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