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标 签】加强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清理认定,非正常户税务管控【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稽﹝2005﹞7号【发文日期】2005-03-01【实施时间】2005-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做到“户管清”,根据国税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共履行纳税义务的,则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薄》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非正常户”的处理 (一)对现有“非正常户”的处理 各分局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现暂挂户、强挂户全部归并到“非正常户”(代码为:40);被列入“非正常户”期限达3个月的,一律归到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证件失效”类(代码为:60)。
请各财税分局按上述要求,即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3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稽管处;各区县税务局按上述要求,在4月底前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市局稽管处。
经清理后,属市财税一、二、六、八分局核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企业,由市局于4月初作为历史资料按户管划分原则,分别移送给相关税务分局纳入追踪管理。
(二)对新认定的“非正常户”处理 1.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说明原因,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并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经税务分局核准后,解除其“非正常户”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1997]1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8.27
【实施日期】199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
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15号1997年8月27日)
近来,由于税务管理需要或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发生经营地点变更等原因而涉及纳税人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的变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由此发生的增值税清理等征税问题,各征收机关在具体处理中掌握不一致,企业反响极大。
为统一税法,现对属工商登记变更(按工商局规定属工商登记变更范围)和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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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07•【字号】沪国税四[1997]23号•【施行日期】199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7]23号1997年8月7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沛财税第五分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和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并从1997年9月1日起实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6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规定程序,对本办法所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月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前期准备事项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6.27【实施日期】2008.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da0d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f3.png)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15号1997年8月27日)近来,由于税务管理需要或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发生经营地点变更等原因而涉及纳税人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的变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由此发生的增值税清理等征税问题,各征收机关在具体处理中掌握不一致,企业反响极大。
为统一税法,现对属工商登记变更(按工商局规定属工商登记变更范围)和税务管理需要而发生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变化的纳税人,税务分局应按以下规定处理增值税的有关事项:一、转出方税务机关应对转出企业自批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以前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进行清缴。
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完的余额及进项税款的留抵余额,税务分局不予以退返。
由企业填写转移单,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以后继续予以抵扣的依据。
二、转入方税务机关应对转入企业账面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和进项税款的留抵余额与转出方税务机关审定转移单中的金额予以核对,正确无误后,准予继续抵扣。
对企业收到转入前的购货抵扣凭证以3个月为掌握界限,即在由转出方税务分局批准注销当月后的3个月内收到的,仍照顾予以进项税款抵扣,超过3个月的,一律不得抵扣。
三、对企业因兼并或重组而导致税务隶属关系的变更,则按我局沪国税流[1997]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户管调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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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户管调整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收户管核准,分纳税人户管调整,建筑安装企业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2001﹞56号
【发文日期】2001-06-25
【实施时间】2001-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区县税务分局,市财税各分局:
根据市局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户管贯彻按行业归口实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原由稽查大队承招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税收报验登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职能,自2001年7月1日起,划归市财税六分局;原属于区、县税务机关征收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仍由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户管关系不变。
今后,在对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上,遇有户管争议的,统一由市稽查局予以协调。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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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15
编辑时间:2011-3-15
实施时间:2011-3-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期准备事项
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
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4.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上报《用户调查表》。
5.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读卡器、税控IC卡、用户卡及税控盘等办理税控装置的重新发行。
6.提供上门申报纳税账户或电子申报纳税账户。
五、其他
1.电子申报企业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停止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申报。
2. 防伪税控企业收到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180日内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方能抵扣;收到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税号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联,应到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认证、抵扣。
3.属出口退税企业,需办理出口退税变更登记。
4.普通统一发票使用至2011年6月底。
凡使用冠名发票或在发票上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仅限于本市使用。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清分原税号和新税号,并分别制作两份清单和两张软盘,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提交新主管税务机关。
6.具体调整时间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另行书面通知
7.2011年4月起,纳税人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除已注销企业外,全部到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原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负责征管的已注销企业,从2011年4月起,纳税人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打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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