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行《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行《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黔建建通[2012]272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行《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黔建建通〔2012〕2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08年10月22日以黔建施通〔2008〕525号文印发了《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划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种类及范围不能满足我省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实际工作的需要,现特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细则》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种类,根据工程实践需要增加“建筑土石方机械操作工”一类,工种类别代码为“09”,其中包括: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前置翻斗车及压路机等。
二、根据《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年龄超过55周岁的人员培训机构及考核机构不再受理特种作业人员的新办和延期申请。
三、申请人员身体状况要求有近三个月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高血压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另外,肢体残疾功能受限者,双眼裸视力低于对数视力表4.8(小数视力0.6)或者矫正视力低于对数视力表5.0(小数视力1.0)的人员,有色盲、有色弱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四、学历证明:申请人可提供所在单位的证明或者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以及户口册。
五、对申报表照片要求是一寸彩色(红底或蓝底)近三个月内免冠近照。
六、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不合格者在3个月内可参加同一培训机构组织的其它批次考试。
住建类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能力考核培训方案 - 副本

xxxxxx学院
住建类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能力考核培训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等工作的文件精神,推动我院住建类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能力考核培训改革,并根据我院培训中心要求形成此培训方案。
一、培训组织:
由我院培训中心进行总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进行配合。
二、培训课程:
见附件1
三、培训师资:
由培训中心组织培训教师进行考点分析、备课、授课。
校内师资配备表详见附件2。
四、培训时间安排:
需由培训中心组织协调确定。
xxxx学院
2018年6月
附件1 住建类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能力考核培训课程分析表
附件2 校内师资配备表。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相应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是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
(四)无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可由企业通过注册地市(州、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考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将资料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技术职称、最高学历证书、企业培训教育合格证,其中项目经理需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考核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其中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少于1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建办人函〔2019〕384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
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
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
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22•【文号】建办人函〔2020〕662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建办人函〔2020〕66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在转变培训模式,建立职业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职业培训体系已基本建立(一)开发完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模块,开发过程监管、测试题库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功能,满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需要,供各地免费使用。
(二)建立完善测试题库。
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并依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和题库进行了完善,供各地免费使用。
(三)编制继续教育大纲。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根据岗位需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继续教育大纲。
针对施工员、质量员等13个岗位,明确本岗位应掌握的新法律、新法规、新标准和新规范,以及相关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着力完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黔建房通[2011]235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房通〔2011〕235号)各市(州、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黔建房通〔2007〕558号文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王屹联系电话:************附件: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定本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黔建施通[2009]351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5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2.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表(略)二○○九年八月五日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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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
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暂行)
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进一步规范全省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推动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对于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专业人员的使用与教育培训,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加强我省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效的重要手段。
二、基本原则
坚持标准引领、因地制宜,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分级实施相结合;坚持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考培分离原则。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工作。
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负责组织全省统一考试、继续教育等工作,管理部发证书和厅发证书以及相应印鉴,培训机构登记、发布各类考试信息等。
负责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的建立与管理。
负责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和从业人员电子档案。
全省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由厅人事处牵头负责,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技能中心)组织实施,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各市(州)、区、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企业、社会人员考核组织工作。
负责审核本辖区报名人员信息、考务组织、相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协助证书管理工作,汇总证书的变更、勘误、补发、注销等有关手续,上报省厅统一办理。
(三)各高等、高职院校负责本校应届毕业生考前培训,协
助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并在学生入校第一年提供学生的学籍注册情况。
高等、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职业标准》对应岗位要求的,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证书。
四、考试考务管理
(一)开考岗位。
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证书的岗位包括:施工员(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质量员(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资料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
(二)报名渠道。
报考已开考岗位的企业人员、社会人员,可在网上进行报名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到各市(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报名点进行信息资料的审核。
在校应届毕业生只能由学校组织进行网上报名。
各报名点不得强制将考试报名与参加培训挂钩。
(三)报考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同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核。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三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4.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5.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可报考材料员、资料员和劳务员的岗位考核;
6.建设类高等、高职院校学生完成一年职业实践的(含企业顶岗实习、校内实训等实践环节),可由学校在毕业当年度统一组织申请相应专业岗位考核。
省内其他综合类高等、高职院校有土建类专业设置的,如符合以上要求,可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由学校在毕业当年度统一组织报名参加相应专业岗位考核。
(四)考试时间。
结合我省实际,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全省统一考试。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地点。
考试地点根据需要设置,另行通知。
(六)考试方式。
全省集中统一进行无纸化考试(机考)
(七)考场标准。
为规范考场设置管理,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明确考场设置要求为:单人单桌,有摄像监控设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技能中心对拟选考场进行现场验收后,再安排使用。
(八)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各岗位《考核评价大纲》规定的通用知识、基础知识、岗位知识、专业技能等。
(九)考试科目。
《专业基础知识及管理实务》一科,考试时间3.5小时。
《专业基础知识》按30%、《专业管理实务》按70%计入总分。
考试采取控制合格率的方式确定合格分数线。
五、考前培训、继续教育
(一)考前培训。
按照考培分开原则,参加考试人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培训,各地不能把是否参加培训作为参加考试的条件。
(二)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按国家和贵州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3年结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必要考核,对成绩合格人员给予证书登记或换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技能中心负责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规划设计。
该项工作可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市(州)、区、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技能中心进行监督。
六、证书过渡及换证考试
持有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档案管理员、预算员、资料员、材料员、标准员、劳务员及机械员)的人员,在原证书有效期满时,通过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进行的继续教育方式
可延期至2017年12月,2018年起该证书作废。
在此期间持证人员需通过换证考试换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逾期不再进行换证考试。
换证考试为《专业管理实务》一科,考试时间2小时,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采用集中统一机考方式进行。
原证书为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的持证人员按专业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可任选一个专业进行换证考试。
原证书为档案管理员、预算员的持证人员除不能参加施工员、质量员、机械员的换证考试外,均可参加其余岗位的换证考试。
原证书为安全员的持证人员换证工作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方案另行公布。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