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环境资源进行利用、消耗、排放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 环境资源:指自然界中存在的空气、水、土壤、植被、动物等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源。
2. 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 环境污染:指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生存和生活环境的现象。
4. 可持续发展: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保障后代的发展需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和谐。
第二章环境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第四条资源利用规划1. 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资源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生产、消费和排放行为,减少环境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2. 资源利用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资源消耗与节约1. 各单位和个人应尽量采用清洁、高效的技术和设备,降低资源消耗和能源消耗。
2. 进行资源消耗评估,采取节约措施,推广循环经济模式,最大限度减少资源浪费。
第六条环境污染防治1. 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
2. 加强污染源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保护环境质量。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七条环境监测1. 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
2. 监测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对环境质量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估1. 进行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活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环境影响评估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环境修复与治理1. 对受到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区域和生态系统应进行环境修复和治理。
2. 环境修复和治理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恢复和改善受损的环境。
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环境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和开发资源,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是指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修复、管理和监督,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综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资源优先,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法治保障。
第二章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四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国家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责,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和推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地方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和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的各项责任,不得损害环境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内容第八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修复、资源利用和开发、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
第九条环境污染防治是指对各类环境污染源进行减排措施,治理污染,防止环境污染扩散蔓延,保护大气、水体和土壤的安全。
第十条生态修复是指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资源利用和开发是指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节约。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状况进行监测,及时预警,确保环境资源的安全。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是指对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章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第十四条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包括立法、执法、宣传教育、经济手段等多种手段。
第十五条立法是指国家和地方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和措施,确保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法治化。
第十六条执法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资源保护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维护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纪律。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广告、媒体、教育等方式,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 宗旨和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公司的工作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工、合作伙伴和供应商。
3. 环境保护原则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环境保护原则:•合法合规: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预防为主:采取主动控制和预防措施,减少环境影响。
•资源节约:合理使用资源,控制能源和水源消耗,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产生。
•环境友好:推动技术进步,采用环保技术和装备,优先选用环保材料和产品。
•持续改进:通过定期的环境考核和监测,不断改进环境绩效,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4.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4.1 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公司每年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因素和情况,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确保环境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控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4.2 废物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和监测措施,确保废物的合规管理。
同时,公司提倡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员工参与废物减量和回收。
4.3 能源管理公司致力于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通过能源审计和管理,制定能源消耗指标,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4 水资源管理公司严格控制水资源的使用,提倡节约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确保公司的水资源使用符合环保要求。
并对废水进行合规处理,确保符合相关废水排放标准。
4.5 大气污染防治公司在生产活动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4.6 环境培训和宣传公司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环保意识和技能的认知,推动全员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5. 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公司明确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业绩评估,将环境保护成绩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对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安排。
它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要求。
下面将就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与法规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基础性的环境保护法律,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责任主体、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等内容,并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此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项环境保护法律,它们对各个领域的环境保护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城市开发、工业建设和其他重大项目实施之前,需要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等法规,它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确保了项目建设在环境保护前提下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是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制定的环境污染防治的总体规划。
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规划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等,以及各个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这些规划和行动计划从源头、过程、终端三个方面对环境污染进行全面治理,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治理体制与机制环境保护的治理体制与机制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等。
我国环境保护的治理体制主要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监察机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等。
其中,环保部门是负责协调和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部门,环保监察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执法的专门机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是负责调查研究、宣传教育和监督的非政府组织。
五、环境监测与监察环境监测与监察是指对环境质量进行实时或定点的监测和监察。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5篇)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废材料和废物料要集中管理,放在指定场所或容器,减少散失或漏失,对被污染的土壤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条化学处理剂应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处理剂除必须设明显标志外,还要建立收/发登记制度。
第三条不用的废机油和清洗用废油,应集中回收储存,严禁就地倾倒。
第四条作业场所应保持无废料和杂物,所有废料、杂物和垃圾应放置在合适的容器中,统一在指定地点堆放处理。
第五条所有暂时不用的设备、材料应当存放起来并保持整洁。
第六条保持挖掘路基、运输道路、厂区、垃圾处理区、取土区和其他工作区域的无尘。
第七条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噪声,使用适当的方法来降低噪声污染。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____分贝,特殊设备最高不得超过____分贝。
第八条作业场所的噪声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特殊的隔音措施,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尽量减少接触噪声时间。
第九条对装置中的无机、有机废水非正常性排放,需办理《“三废”非正常排放单》后方可排放至废水处理装置,无机、有机废水装置在废水处理达标合格后方可对外排放。
第十条在排放烟、尘或其他大气污染物时,遵守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律和法规及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使一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得到有效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降低生产成本。
使一部分不能利用的污染废弃物,由HSE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处置。
控制非正常途径的流失,杜绝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 大气环境保护:包括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和限制燃烧等活动、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等。
2. 水环境保护:包括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限制水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护水资源等。
3. 土壤环境保护:包括对土壤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加强土壤修复工作等。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污染源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并对超标排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水污染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七条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
第八条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推动农村环境整治。
第九条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推动绿色发展,加快绿色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和覆盖面,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建立环境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和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信用档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约束和惩戒。
第十四条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地区的环境问题协调解决。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通过系统的方法预测、评价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范。
以下是常见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
1.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大气污染源进行管理和监测,推行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和推广。
3.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水污染源进行管理和监测,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行水污染物的处理和减排措施。
4.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和监测,制定噪声标准,推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环节进行管理,推行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6.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并规定保护区的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7. 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规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进行补偿,以鼓励保护生态环境。
8.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管理,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项目部的环境保护管理,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节目的和意义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项目部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有效管理,降低环境风险,提升项目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
第二节适合范围本管理规定适合于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外包施工队伍等。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一节生态保护1.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区域的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2. 制定并执行相关的生态保护方案,包括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等措施,促进生态系统恢复和保护。
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1. 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大气污染物监测和排放控制,确保项目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 采取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和烟尘排放,确保周边环境空气质量不受污染。
第三节水环境保护1. 建立并执行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部的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 加强对施工现场附近水体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问题。
第四节噪声和振动控制1.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振动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项目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受干扰。
2. 使用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工艺,减少噪声和振动的产生。
第五节固体废物管理1. 制定并执行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储存、处置。
2. 合理选择固体废物的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环境应急管理第一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1. 建立项目部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节环境事故的报告和处理1. 对发生的环境事故及时进行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整改。
2. 建立追责制度,对环境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一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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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实现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贯彻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针,坚决做到保护环境与生产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确保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能源,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振动、烟(粉)尘、恶臭气体以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
第四条企业必须把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纳入企业规划、计划和营运的全过程。
实行企业法人或企业行政第一负责人环保负责制。
第五条企业和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现象提出批评和报告。
第二章治理现有污染第六条现有企业防治污染,必须首先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化学品的跑、冒、滴、漏现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燃料利用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各项技术指标要符合设计要求。
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处置,环保设施运转率95%以上。
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八条企业生产废水必须在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严禁采用渗沆、缝隙、稀释等办法处理排放废水。
第九条对排放的废气、烟尘、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使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或排放量)达到排放标准。
严格控制恶臭气体的泄漏,防止恶臭污染。
散布恶臭气体或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密闭、除尘、净化回收等措施。
第十条有毒有害废弃物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执行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准确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内容。
企业排放的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堆放,设置有防止渗漏措施的堆积场所,严禁不加处理地埋入地下或倾入水体。
第十一条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噪声源要采取减震、隔音、消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必须做好污染物的处置预案,严禁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十三条凡是依托现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实行环保措施“以新带老”的原则。
第十四条凡是污染严重又暂无条件治理的企业或生产装置,一律不得扩大生产能力。
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
第十五条严防化工污染的转移和扩散1、禁止企业将自己未解决的有严重污染的产品、原料、中间体易地生产、加工或包装;2、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出厂转移,必须经政府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企业技术改造必须包括防治污染的内容,环保部门应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严格把关。
选用的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批准实施。
1、要采用资源利用程度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最佳技术路线和工艺方法;2、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噪音低、振动小、效率高的新设备和装置;3、采用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和催化剂;4、改进产品结构,发展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小的新产品;5、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污染物净化设施。
第十七条对通过工艺、设备改造不能解决的污染物,应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实现废弃物资源化。
1、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压差、可燃尾气、副产物、废弃物、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凡有利用价值的都要回收利用;2、对浓度较高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要尽可能用于循环生产,不得随意排放;3、对冷却水、冷凝水等要实行循环利用,一水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4、对固体废弃物开辟利用途径,鼓励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生产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加防护、管理和控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在生产、包装、贮运过程中不泄漏,不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处理预案”。
对已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要迅速对污染现场进行处理,防止污染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第二十条加强国内外环保科技交流和情报工作,重视环保科研的投入,每年安排必要的环保科研经费。
对于缺乏治理技术,企业又无力解决的污染防治技术难题,应委托科研单位研究,并签订合同,重大成果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部门(岗位),有专(兼)职监测人员,负责监测生产过程和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数量和浓度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及时引进并培养环保专业人才,并积极组织开展环保科学研究工作,解决当前生产中最突出的污染物治理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问题。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全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举办环保干部轮训班、环保技术报告会、环保专业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对保护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
对新进员工应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原始记录和统计制度,配备统计人员,配备污染物排放的计量仪器和仪表,并定期填报环境统计数据。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每年要定期向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
第三章防治新的污染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制订长期发展规划时,必须考虑生产发展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一律执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报环保局审批。
如果原定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厂址发生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重新编制或做出相应的修改,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在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单独列出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前的环境状况;2、新项目产生的污染源(种类、数量、组分、有毒有害物质等)情况;3、设计中采取的环保措施(综合利用措施、净化处理措施、环境监测措施、厂区环境绿化)及其所需要的投资概算;4、处理后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5、对项目建成后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测;6、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批复;7、污染物处理措施的经济分析、概算标准及概算。
第二十九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商合作的项目,从与外商谈判、签订合同,直至进行建设,都必须有防治污染的内容,建成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周围环境。
如产生粉(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
工程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本来面貌。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在试运行前必须向集团公司、环保局提出试运行申请,获准后方可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期间进行环境监测和验收。
试运行超过三个月的,必须重新申请获准。
第四章环保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正式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2、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3、通过环保局的项目竣工验收;4、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第三十三条环保设施管理必须做到:1、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环保设施;2、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确因损坏、检修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3、必须完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企业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供下列资料:1、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3、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4、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5、限期治理进展情况;6、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7、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8、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企业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以下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对防治污染有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2、发现重大污染事故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阻止事故扩大的,或参与事故处理有突出表现者;3、在环保科技进步或提出环保改进建议且实施后效果显著者。
第三十六条凡对环保考核指标没有完成的,按集团公司风险抵押金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直接领导者应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企业评选先进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1、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不善,长期运转不正常或废弃不用的;2、对周围环境污染严重,不采取改善措施,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3、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三同时”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将建设项目投产污染环境的;4、不接受环保部门建议或不按期完成限期治理项目,致使环境污染、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5、当年发生较大污染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