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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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风险识别 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交易 风险识别 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交易风险识别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一、引言:交易与风险识别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专利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未能识别和有效控制这些风险,可能导致交易失败或产生纠纷。

因此,在进行专利交易时,风险识别至关重要。

二、专利法第2条第2款概述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专利,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依法申请并获得授权后,取得的独占实施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专利的交易对象是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在进行专利交易时,应当确保交易对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风险识别在专利交易中的重要性专利交易涉及诸多风险,如专利权属不清、专利权稳定性差、专利侵权以及专利价值评估不准确等。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交易失败,或使交易双方陷入纠纷,甚至可能导致交易损失。

因此,在进行专利交易前,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有助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专利交易中的风险类型与识别方法1.专利权属不清的风险:在交易前,应核实专利权归属,确保交易对象为合法的专利权人。

可通过查询专利权人信息、审查专利权转让合同等手段进行识别。

2.专利权稳定性风险:专利权稳定性是指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不被无效或撤销的可能性。

可通过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文献、了解专利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等方法进行识别。

3.专利侵权风险:在交易过程中,要关注专利是否涉及侵权纠纷,避免交易后因侵权问题导致纠纷。

可通过查询专利权人的侵权纠纷记录、对比相关技术等手段进行识别。

4.专利价值评估风险:专利价值评估是交易双方关注的重点,评估结果直接影响交易价格。

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结合市场行情、专利技术特点等进行自我评估。

五、如何降低专利交易风险1.完善专利权属证明文件:确保交易对象的合法性,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2.进行专利权稳定性分析:通过专利检索等手段,了解专利技术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评估专利权的稳定性。

交易 风险识别 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交易 风险识别 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交易风险识别专利法第2条第2款一、引言:交易与风险识别在当今科技创新驱动的时代,专利交易已成为企业间资源整合、技术交流的重要方式。

然而,专利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专利侵权、申请被驳回、授权后的侵权纠纷等。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企业需要对专利法第2条第2款有深入了解,从而在交易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理解与应用1.专利权的定义与范围专利权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其发明或者设计而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企业在进行专利交易时,首先要明确所涉及专利的类型及其保护范围。

2.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区别发明专利是对新颖、创造性的技术方案的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是对新颖、实用、合法的技术方案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则是对新颖、美观、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方案的保护。

这三者之间在创新程度、保护范围和申请难度上有较大差别,企业在进行专利交易时要充分了解并区分。

3.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具体内容解析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专利,是指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下列发明和创新成果享有的权利:……”。

企业在进行专利交易时,要关注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三、风险识别与应对策略1.专利侵权风险专利侵权风险主要体现在产品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对比上。

企业在进行专利交易时,要充分了解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判断自身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

以下是对专利侵权风险的判断方法和应对策略:1) 专利权范围的判断:通过阅读专利权文件,了解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

2) 产品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对比:对比产品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判断是否存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2.专利申请风险专利申请风险主要包括专利申请的流程和时间、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可能性。

以下是对专利申请风险的应对策略:1) 专利申请的流程与时间:了解专利申请的流程和时间,确保按时提交相关文件和缴纳费用。

2)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可能性:在专利申请阶段,充分了解专利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专利法 第2条 解读

专利法 第2条 解读

专利法第2条解读
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解读,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产品或者其方法进行
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项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创新,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并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根据专利法第2条,专利可以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新的技术或产品的创造性解决方案,可以获得20年的保
护期限。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现有技术或产品的改进和创新,可以获得10
年的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产品外观的新颖性和独特性,可以获得
10年的保护期限。

专利法第2条还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拥有在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的权利。

这就意
味着他人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才能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使用或者利
用该项专利。

此外,专利法第2条还要求专利的申请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包
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应用性等。

申请专利的人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并按
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总之,专利法第2条是专利保护的核心条款,明确了专利的定义、种类、保护范围和申请条件。

通过专利保护,可以激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
经济发展。

专利法2条2款

专利法2条2款

专利法2条2款《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规定的技术领域的存在着的问题的技术方案。

那么什么是技术领域的问题呢?简单来说,技术领域的问题就是指人们在现有技术中遇到的困难、短板或需求。

而发明则是指对这些问题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我们都知道,技术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然而,技术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为解决问题而存在的。

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激发了人们的创新能力和发明才华。

专利法将发明定义为针对技术领域的问题提出的创新技术方案,这是因为发明的核心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改善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那么,技术领域的问题有哪些呢?从生活的点滴到工业的发展,无不涉及到各种问题。

比如,生活中的厨房电器,如何解决食材加工的效率和便捷性问题?科技领域的智能手机,如何解决电池寿命和摄像功能的提升问题?工业制造中的机器人,如何解决自主学习和精确操作问题?这些都是技术领域问题的例子,也是发明应对的方向。

然而,专利法对发明的要求并不仅仅停留在解决问题上。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发明必须是创新的技术方案。

也就是说,发明需要在已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创新,不能是简单的重复或显而易见的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创新,才能真正提高技术水平,推动社会的发展。

因此,我们在提出发明的时候,不仅需要关注技术领域的问题,也需要注重以创新为核心。

要善于将已有的技术进行整合、改进,找到新的思路和方法,从而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提供更好的技术方案。

总结来说,《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内容强调了发明的两大要素:技术领域的问题和创新的技术方案。

我们应当深入了解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找到其中的问题和需求,并通过创新提出符合要求的发明。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技术的升级和社会的进步。

所以,发明者应当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坚持创新,为人类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专利法第二条

专利法第二条

专利法第二条专利法第二条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的原则,规定什么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专利权,以及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所具备的条件。

在该条款中,发明是指一项新技术上的创造性发明,即把已知技术和科学的基础做出新的发明的技术活动。

实用新型是指把技术领域的新知识和技术应用到已有技术上,做出性能、外观或功能上有创造性的改进的技术活动。

在这部专利法第二条中,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是,具有创新性、可实施性和应予保护性。

首先,发明必须具有创新性。

换句话说,它不能全部依靠现有技术就能实现,必须是一项新技术上的创造性发明。

只有在该项发明把已知技术和科学的基础做出新的发明,才具有创新性。

其次,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可实施性。

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是可以实际实施的。

发明必须是一种可行的技术发明,而不能是理论或假想上的发明,也不应是一种违反实际原则的发明。

最后,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应当受到保护的特殊性。

只有在满足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发明和实用新型才有资格获得专利权。

这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达到一定的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技术效果,是有实用价值的,有着创造性的技术性,而且具有避免重复、提高技术水平的特殊性。

此外,专利法第二条还列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可获得专利权的情况。

有些情况中,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创新性、可实施性和应予保护性,但仍然不可以获得专利权,这包括自然现象、法律规则和原则、组织、方法和游戏等内容。

这些内容都属于具有社会公共特性的领域,不适合获取专利权。

总之,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什么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专利权,以及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所具备的条件,并且明确了不可以获取专利权的情况。

它有助于引导社会开展创新科技活动,而且有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完善。

专利法第二条

专利法第二条

专利法第二条专利法第二条是关于专利法基础性规定的一条法条。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解读和分析。

1. 法条内容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专利的定义和专利权的性质。

该法条内容如下:专利是指发明者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的在技术领域内对新的技术方案的解决方法或者对产品的新的形状、结构等新设计的专门权益。

2. 解读和分析2.1 专利的定义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是指发明者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的一种专门权益。

专利的内容可以是对新的技术方案的解决方法,也可以是对产品的新的形状、结构等新设计。

换句话说,专利是对于技术创新和设计创新的一种法律保护。

2.2 专利权的性质专利权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专利权人享有的一种权益。

专利权的性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专有性: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侵犯该权益。

•时限性: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期限可以是20年、10年等。

•地域性:专利权只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效,申请人需要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专利申请和保护。

•可转让性:专利权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转让给他人,专利权人可以获取经济利益。

2.3 专利法的作用专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法的主要作用包括:•鼓励创新:专利法通过对创新者提供专门的权益保护,鼓励他们进行创新活动。

专利保护可以使得创新者有动力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保护创造者权益:专利法保护了发明者和设计人的创造成果,确保他们享有合法的权益。

这有助于激励创新者的创造活力,为其提供公平和正当的回报。

•促进技术转移:专利法的保护可以使得技术成果更容易进行转移和推广,有利于技术的快速应用和推广。

这有助于促进技术的普及和推动社会产业的发展。

3. 总结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专利的定义和专利权的性质。

专利旨在保护发明者或者设计人的创新成果,给予其专门权益的保护。

专利权的性质具有专有性、时限性、地域性和可转让性等特点。

专利法第二条二款 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二条二款 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二条二款审查意见英文回答: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2 of the Patent Law defines a patent as an exclusive right granted for an invention to an inventor or his or her successor in title. The term of a patent is 20 years from the date of filing.To obtain a patent, an inventor must file an application with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CNIPA). The application must include a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 claims, and drawings. The CNIPA will then examine the application to determine whether i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for a patent.If the CNIPA finds that the applic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s for a patent, it will issue a patent to the inventor. The patent will give the inventor the exclusive right to make, use, sell, and import the invention.中文回答: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独占实施权的权利。

关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浅析

关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浅析

关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浅析作者:孟祥海*知识产权期刊 2010年6月最近,在专利代理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发明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不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对于这样的问题,申请人往往不知道如何应对,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从哪一方面来进行争辩,从而导致申请往往被驳回,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针对这样的问题,本文试通过如下的分析,来寻找到一种可行的合适的应对方法。

一、 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分析在我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第二条2第二款中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中国知识产权局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3中,又对《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即,在其第二部分第一章中,进行了如下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上述审查指南的规定应该是在陈述发明请求保护的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时首先要考虑到的,或者说,只有符合了“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这样的要求,才能够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因此,如何理解上述要求成为在专利代理实务中的一个关键。

二、 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以及实例分析1、一般情况下的理解和分析对于“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应按如下思路加以理解。

基于审查指南中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这一规定来考虑,所谓的技术方案,应该是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换言之,是否可以理解为,同时满足这三个要素的方案,就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呢?如果对这三个要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可以认为,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一般都是技术问题,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效果都是技术效果,因此,重点应该就放在该方案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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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浅析
作者:孟祥海*
知识产权期刊 2010年6月
最近,在专利代理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发明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不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对于这样的问题,申请人往往不知道如何应对,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从哪一方面来进行争辩,从而导致申请往往被驳回,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针对这样的问题,本文试通过如下的分析,来寻找到一种可行的合适的应对方法。

一、 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在我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第二条2第二款中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中国知识产权局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3中,又对《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即,在其第二部分第一章中,进行了如下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
上述审查指南的规定应该是在陈述发明请求保护的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时首先要考虑到的,或者说,只有符合了“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这样的要求,才能够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因此,如何理解上述要求成为在专利代理实务中的一个关键。

二、 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以及实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的理解和分析
对于“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应按如下思路加以理解。

基于审查指南中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这一规定来考虑,所谓的技术方案,应该是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换言之,是
否可以理解为,同时满足这三个要素的方案,就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呢?
如果对这三个要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可以认为,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一般都是技术问题,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效果都是技术效果,因此,重点应该就放在该方案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

而且,应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判断整个方案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了技术效果。

而不是通过判断个别特征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了技术效果,从而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方案为技术方案的结论。

下面举1个例子进行分析。

【案例】
权利要求:一种具有装饰性伞头的晴雨伞,包括支撑伞布的伞柄和伞骨以及与伞柄的手持端固定连接的伞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伞头是具有气密内腔的透明伞头,在伞头的内腔封装有防冻无菌液体,能自由流动的小装饰物浸泡在所述液体中。

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使雨伞更美观。

所达到的效果是使雨伞更美观。

【案例分析】
该申请涉及一种具有装饰性伞头的晴雨伞,根据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特征部分“所述伞头是具有气密内腔的透明伞头,在伞头的内腔封装有防冻无菌液体,能自由流动的小装饰物浸泡在所述液体中”都是伞头的具体结构特征,是技术特征,这些特征构成的手段使该申请的雨伞头有一个立体的、有动感的装饰物,因此该申请采用了技术手段。

虽然说明书记载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使雨伞更美观,但是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确认,该发明实际上是采用在伞头设置透明气密内腔,并在其中充人液体和小装饰物这些技术手段,对雨伞结构进行改进,解决使小装饰物在伞头内可视漂浮这样的技术问题,从而实现了伞头能够呈现漂浮装饰这样的技术效果,至于雨伞美观只是该技术方案衍生的视觉效果,并不能由此掩盖其构成技术方案的本质。

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内容构成技术方案。

换言之,由于本申请采用了伞头的具体结构特征这样的技术特征,因此通过这些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手段,能够解决的问题就成为了使小装饰物在伞头内可视漂浮这样的技术问题,自然获得的效果也就是技术效果。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理解为,如果采用了一种具有技术特征的手段,那么所解决的问题一般都是技术问题,所能获得的效果一般都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所以,可以总结出的一个结论是,对于涉及机械发明领域的大部分发明申请而言,只要存在具有技术特征的手段,那么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内容一般都会构成技术方案。

2、电子领域或者计算机领域的申请的情况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4单独地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为了处理外部技术数据、为了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并且,在审查指南的上述部分中,举出了几个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的例子和几个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的例子5。

根据这些例子可以得知,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中,首先要将发明专利申请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较,当其所包含的硬件被认定为是属于现有技术(公知技术)时,就需要考察所采用的手段是否是技术性的,所解决的问题是否是技术性的问题。

上述这样的分析发明申请的方式也是在目前的专利代理实践中审查员所常用的一种方式,可以说,这种判断方式是一种“贡献论”,也就是考察发明申请相对于现有的技术是否做出了贡献,这种贡献是否是技术上的。

这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方式是类似的。

这里所谓的技术性,是与人为规定“水火不容”的,也就是说,当存在人为规定时,那么按照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其采用的手段就不是技术性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于人的主观意志的,不是技术问题,所获得的是一种基于控制或者管理的效果,而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所以,在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与现有技术的不同点是人为规定的还是技术的,该不同点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是技术问题,什么样的问题就属于非技术问题或者是人为规定,就成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的关键。

综上,在专利代理实践中,需要考虑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在与现有技术相比较之后,其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区别特征是否是技术性的特征,换句话说,需要考虑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专利申请所做出的贡献在实质上是否是在技术层面的贡献而不是利用人为规定的准则来获取商业利益,也就是看所要解决的实质上的问题是不是技术问题。

如果解决方案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常规的技术,目的在于改变商业规则,核心在于商业规则的运作,不在于对技术的改进,则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什么才是“技术”问题,在专利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任何关于“技术”的定义,目前所谓的“技术”,应该是狭义上的工业技术,但若作此理解和基于此进行判断,那么将会打消申请人的积极性、不利于鼓励公众进行发明创造、不利于社会的进步,这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想违背的。

因此,如果能够在以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审查指南中对“技术”或者是“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技术特征”做出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那么在专利代理实践工作中,就会变得有章可循,也更有利于专利代理工作的开展和进行,对于祖国的专利事业,也是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 孟祥海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进行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于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修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了第3次修改的《专利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2《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5月24日由中国知识产权局公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260-261页。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264-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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