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整理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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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总计17条)第1条:3.1.5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本条与本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交接试验包括高压的电气设备、高压的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

继电保护系统包括二次接线部分。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做交接试验。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技术进步设备制造技术标准更新、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第2条: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护导体:由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组成,起安全保护作用的导体。

接地导体: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条文说明: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及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

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而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

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设备层等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接地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与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中断电气连通。

同样情况,建筑工程的每一个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灯具)接线盒内业不应剪断与插座(灯具)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时是要剪断的。

2015电气强条总汇编

2015电气强条总汇编

2015电气强条汇编《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2: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3: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4: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5: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6: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7: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8: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9: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表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9: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

电气专业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图集清单

电气专业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图集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00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5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4年实施)
2013
6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建设部建设字第186号)
1992
7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
8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0
2007-10-01
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14-2006
2007-07-01
6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2004-12-01
7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1-2006
2006-05-01
8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73-2006
2007-05-01
9
2008-08-01
24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60-2012
(替代JGJ 60-99)
2013-03-01
25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
1990-12-01
26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64-89
1990-01-01
27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1991-08-01
28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3
建筑电气常用数据
04DX101-1
2005年5月
第一版
电力线路敷设及安装
1
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

电气设计强制性条文

电气设计强制性条文
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oC;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
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
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
4.1.12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条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的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要求,应按其规定执行。

电气试验强制性条文

电气试验强制性条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强制性条文)
3 同步发电机及调相机
1 测量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和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4 定子绕组交流耐压试验;
5 测量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
18 测量相序;
4 直流电机
1 测量励磁绕组和电枢的绝缘电阻;
8 检查电机绕组的极性及其连接的正确性;
9 测量并调整电机电刷,使其处在磁场中性位置;
6 交流电动机
1 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和吸收比;
7 电力变压器
2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电阻;
3 检查所有分接头的电压比;
4 检查变压器的三相接线组别和单相变压器引出线的极性;
8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8 电抗器及消弧线圈
2 测量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9 互感器
1 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
7 检查接线组别和极性;
8 误差测量;
12 真空断路器
2 测量每相导电回路的电阻;
3 交流耐压试验;
13 六氟化硫断路器
2 测量每相导电回路的电阻;
12 测量断路器内SF6 气体的含水量;
13 密封性试验;
14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
1 测量主回路的导电电阻;
2 主回路的交流耐压试验;
3 密封性试验;
4 测量六氟化硫气体含水量;
18 电力电缆线路
1 测量绝缘电阻;
5 检查电缆线路两端的相位;
21 避雷器
1 测量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及基座绝缘电阻;
25 1kV 以上架空电力线路
1 测量绝缘子和线路的绝缘电阻;
3 检查相位;
26 接地装置
2 接地阻抗;。

2015电气强条汇编解读

2015电气强条汇编解读

2015电气强条汇编《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1: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2: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3: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4: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5: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6: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7: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8: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lx)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现行值目标值营业大厅200 ≤9.0 ≤8.0交易大厅300 ≤13.5 ≤12.09: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消防部分工程建设规范强制性条文【电气专业】

消防部分工程建设规范强制性条文【电气专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规》6.7.4 条3 款:各避难层应每隔20m 设臵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民规》13.2.4 条3 款: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应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急广播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或无线两种播音(间)。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摘录电气相关条文)信号。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设臵举例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摘录电气相关条文)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高层病房楼避难间设臵举例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本条1 款:注意当利用门卫岗亭兼做消控室的情况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本条4 款:规定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消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控室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直接到达建筑外,开下列规定: 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可以视为直通室外;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

要求消控室的门通过疏散走道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

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本条2 款(非强制性条文):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室,宜设臵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臵在靠外墙部位。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规定: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臵在地上1 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计划(电气)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计划(电气)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计划(电气)1. 背景介绍随着电气技术的不断发展,电气设备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但在电气设备的使用过程中,意外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电气设备的安全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

这些条文规定了电气设备的设计要求、制造要求、使用要求等等,对于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必须对这些强制性条文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电气设备符合标准规范。

2. 监督检查的意义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主要意义在于:1.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性。

通过对电气设备的强制性条文进行检查,可以确保电气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达到一定的安全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2.维护公共利益。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众的利益。

3.促进企业自主品牌发展。

只有靠着规范的制造、使用和维护,才能促进企业的自主品牌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 监督检查的方式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抽查式检查。

这种检查方式是指对企业的设备进行随机抽查,检查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

抽查式检查能够有效地避免企业在检查前进行针对性整改的情况,提高监督检查的精准度。

2.定向检查。

这种检查方式是指对某个特定领域的企业进行检查,主要针对该领域常见问题展开监督检查。

定向检查能够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同时引导企业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

4. 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的目的在于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

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监管部门的职责。

各个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不同的职责和权力,需要在计划中明确。

2.检查目标。

监督检查的目标应是围绕电气设备的制造、使用、维护等各个方面,明确检查的重点区域。

3.检查频次。

监督检查的频次应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等因素进行制定,避免监督检查过于频繁或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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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10.1.1 10.1.2
1.0.3 1.0.4 1.0.7 5.1.1 5.3.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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