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管理细则:《学生留级和退学管理规定》

学生学业警告、留级、退学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及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校学风建设,根据《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业警告:
学生期末考试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向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发学业警告书,学业警告书必须有学生及监护人签字。
二、留级:
1、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同一门课程分多学期学习每学期计一门)总门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应予留级。
2、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保证不再增加不及格课程或学生留级后原专业无后继班级者,可选择在原班级跟班试读并办理相应试读手续。
试读只能一次,试读期间如果继续增加不及格课程累计达留级标准者必须留级,不愿意留级者(或无原专业后续班级)可选择转学或退学。
3、学生留级期间原修过的课程(包括原考试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考。
三、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①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②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遭到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③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课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课时者(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或按实际课时计);
④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含中断学习时间),学制五年最长可八年,学制三年最长可六年;。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实行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变动第四条学生应当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取得中职学校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条件和专业要求,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学生复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
第十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监督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学生,应当给予警示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应当使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查询、更正自己的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对每位中专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基本个人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学习计划、奖惩记录等内容。
学籍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并随毕业后的学生一起转交给他们。
2. 入学考试:中专学校根据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学生录取的依据。
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3. 学籍注册:所有中专学生入学后需进行学籍注册,提供入学材料并进行登记。
学籍注册后,学校对学生的身份、课程安排和学费等方面进行管理。
4. 课程管理: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计划和课程安排,规定学生应该修读哪些课程,并安排上课时间和地点。
学生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课程,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5. 成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并记录成绩。
学生成绩既要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也要作为评选学生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6. 奖励和处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品行表现等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奖学金,处分则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
7. 毕业管理:中专学生完成全部学业后,经过考核合格并经学校审查确认,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要对毕业生的学籍进行清理,确保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上是一般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而有所差异。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保持学籍的良好状态。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定义和目的学籍管理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毕业等学籍信息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服务,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二、学籍管理的职责和分工1. 学校教务处是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2. 各教学系(部)负责本部门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毕业等。
3. 各教学班级的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如考勤、请假等。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1. 入学1. 学生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参加招生考试或面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被录取。
2. 学生被录取后,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3.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并发放学生证。
2. 注册1.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到校注册,并缴纳学费。
2.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定时间内,对学生进行学籍审核,对未注册的学生,应督促其尽快完成注册。
3. 对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调查,了解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学生的权益。
3. 成绩管理1.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
2.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学校应将学生的成绩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便于学生查询和学校管理。
4. 毕业1.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规定的学分和实习要求,方可申请毕业。
2. 学校应对学生的毕业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
3. 对未毕业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跟踪管理,帮助其完成学业,确保学生的权益。
四、学籍管理的变更和注销1. 学籍变更1. 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学籍变更。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要求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要求一、前言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要求。
二、学籍管理的任务和原则1. 任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任务是:- 保证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 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
2. 原则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公平公正:处理学籍事务公平公正,消除歧视和不公平现象;- 科学规范:按照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实行科学管理;- 服务发展: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服务于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要求1. 学生注册-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学生注册需提供有效证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学校应及时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
2. 学籍变动-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学校应在学籍变动后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3. 学业考核-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业考核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 学业考核结果应客观公正,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 学校应将学业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就业的依据。
4. 毕业与就业-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达到毕业标准,学校应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应将毕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四、学籍管理的监督与保障-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学籍管理的公平公正;-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规定(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学生档案和学校有关通知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
(二)、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填写。
包括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表等,教务处专人管理。
教务主任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学籍,主管副校长、校长每学年至少检查一次学籍。
(三)、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或其它特殊原因可准予转学,转出、转入学生教务处要严格进行审查。
手续合格,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提出休学,必须呈交休学申请及医院等部门有关证明,教务处严格审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填写休学登记表。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休学后一般不能提前复学。
复学后该生随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上课,推迟毕业一年。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注销学籍。
1、新生无正当理由两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因病停学一年内不能复课的;2、在籍学生一学年内旷课达100节的;3、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两周不报到的;4、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5、有正当理由,家长和学生要求退学的(须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6、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二、学生考试管理规定(一)、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缺考该科成绩按0分计。
学科考试满分分值为100分和150分两种情况(春季高考科目为150分)。
科目学期总评成绩总分按100分计,平时、期中、期末成绩的比例为30:30:40。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开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并经教学部批准后补考。
(三)、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补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后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
补考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
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22020年4月19日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32020年4月19日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够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下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2020年4月19日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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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
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
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
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
学生升级后,
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
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七条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
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
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
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
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可申请免修,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停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停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停学,实行工(或创业)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停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停学手续。
休学、停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
休学、停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休、停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一般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学生退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4、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5、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校期间,不达晚婚年龄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7、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8、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八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四十三条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
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和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六十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