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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学生信息登记表
学校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制订
填表说明
1.必须抱着认真细致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填写本表,填写时一律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

2.表内所列项目,要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如有情况不明无法填写时,应写“不清”、“不详”及其原因,如无该项情况,应写“无”。

3.“本人学历及社会经历”自入小学时起,依时间顺序详细填写,年月要衔接。

中途间断学习和工作的时间也要填写,并加以说明。

4.“家庭主要成员”是指直系亲属(父母和爱人、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对本人影响较大、关系密切的亲友。

5.“本人身体康状况”主要填写有无疾病和体质强弱状况。

6.贴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7.如有其他问题,需要说明时,可另纸附上。

8. 家庭基本信息要写完整,仔细,真实。

包括哥哥弟弟妹妹姐姐。

学生个人信息登记表
— 1 —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登记表
学校
专业
班级
姓名
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制
20 年月日填
— 2 —
— 3 —
— 1 —
— 2 —
本人学历及社会经历
在校学习期间受表扬、奖励记录
— 3 —
在校学习期间违纪、批评处分记录
休学、复学记载表
— 4 —
— 5 —
— 6 —。

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奖 惩
社 会 实 践
班主任
















考 勤 统 计 表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一学期
二学期
一学期
二学期
事假(天)
病假(天)
旷假(天)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一学期
二学期
一学期
二学期
事假(天)
病年 月 日
原因:
退学
年 月 日
原因:
留级
年 月 日
原因:
劝退
年 月 日
原因: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学 校:
专 业:
姓 名:
年 月 日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表
专业:班级:编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入团时间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
主要
成员
关系
姓 名
年 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电 话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处学习工作
证 明 人
评 语
入学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考核及成绩
论文或毕业设计题目
(毕业实习)
论 文 评 语
指导老师
毕业评定
学生总评定
学校审查意见
总平均成绩
论文成绩
实践能力
素质总评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苏教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1〕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

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12-2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 2010]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责任。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四条从2010 年秋季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使用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的专业,必须有准确的办学定位和详实的教学计划,具有开办该专业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拥有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由市州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省教育厅将定期颁布省级专业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开设省级专业,开设条件同《目录》内专业。

除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目录》外的新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必须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明晰新设专业岗位和岗位群指向,作出科学的岗位技能性人才需求预测,形成新设该专业的可行性报告,报市州教育局审核。

市州教育局要认真审核学校新设专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新设专业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岗位群,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专业类别相符。

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关于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及做好2008年秋季新生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关于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及做好2008年秋季新生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关于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及做好2008年秋季新生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冀教学处[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关于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及做好2008年秋季新生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教学处[2008]30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中专部:为适应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信息化需要,教育部研发了“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投入使用。

按照教育部教职成厅[2008]5号、教职成司函[2008]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配合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用“信息系统”填报有关学生学籍信息(一)从2008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利用信息系统在当年11月1日之前完成上报学校招生及学生学籍信息工作。

(二)今年10月中旬之前,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利用信息系统完成上报2006年和2007年所招学生(经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的学籍信息。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培训会和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并指定专人负责。

凡弄虚作假,或因审核不严导致上传信息不实等情况,要追究学校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系统正式网址:http://。

(三)加强在校学生学籍信息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利用信息系统每月填报当月学生学籍异动情况,把汇总的纸介质学生学籍异动情况确认表按隶属关系每学期末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2008年秋季新生注册备案(一)新生注册备案范围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含市属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省市属高校举办的中专。

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新生注册备案工作,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信息系统的使用和学生资助工作自行组织,并于2008年11月6日前将汇总数据总库(刻光盘)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数据库结构见附件1),同时附文说明。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规…2011‟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卡2.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鉴定表5.江苏省中等职业写实性学习证明书6.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知抄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省有关厅局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印发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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