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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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光栋、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光栋、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光栋、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3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宏平尚好勇杨冬梅【审理法官】郭宏平尚好勇杨冬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光栋;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当事人】柳光栋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当事人-个人】柳光栋【当事人-公司】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陈鲁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鲁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鲁【代理律所】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柳光栋【被告】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本院观点】柳某2朝与展敬珍是夫妻关系,柳某1系其儿子,展敬珍已经去世。

【权责关键词】欺诈恶意串通撤销过错证明力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本案事实,本院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柳某2朝与展敬珍是夫妻关系,柳某1系其儿子,展敬珍已经去世。

针对展敬珍名下的涉案房屋,柳某2朝、柳某1在守敬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正时,提供了其二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展敬珍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材料等。

其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形式上是比较充分的。

守敬公证处在审查、核实上述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还对展敬珍的家庭情况及请求公正的相关事项等,对柳某2朝、柳某1分别进行询问、告知,制作了谈话笔录,此后才出具的公证书。

从本案案情看,守敬公证处在为柳某2朝、柳某1办理继承权公正时,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审查、核实义务,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柳光栋二审当庭提交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往返武汉、邢台的火车票、出租车票10张,计2522.4元,以证实其为追缴房屋所开销的费用、损失。

伪造使用遗产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判刑案例

伪造使用遗产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判刑案例

伪造使用遗产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判刑案例原告观点原告*****诉称,2008年1月23日,原告与张丙申登记结婚,原告系张丙申的妻子。

2011年12月24日,张丙申因病死亡。

后原告在2016年6月办理其丈夫生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数额及其他相关财产继承事宜时,才获悉被告于2015年10月24日为张春生出具了(2015)驻驿证民字第2124号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张丙申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配偶离异,继承人张春霞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张春生一人继承”。

张春生凭借该公证文书已经分别将原告丈夫生前全部财产取走。

原告此前与丈夫张丙申没有办理过任何离婚手续,导致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办理公证时严重不负责任,使张春生利用伪造、虚假的亲属关系证明,获取了公证书。

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

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6842.69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观点被告公证处辩称,1.被告的行为是严格按照公证程序。

2.公证书错误是案外人提供证据错误导致,根据公证法规定,应由张春生承担责任。

3.被告的公证书不影响原告的继承权的形式,被告依据原告的反映也已经撤销了公证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被告公证处出具(2015)驻驿证民字第2124号公证书,内容为:“申请人:张春生、张春霞,被继承人:张丙申。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春生、张春霞因办理被继承人张丙申的遗产事宜,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关于继承的相关公证,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一、张丙申,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址为河南省××城区老街乡××村委××号,于2011年12月24日因病去世。

公证案例分析

公证案例分析
杨莉虽有过错,但不是公证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免责;
王霞将房证交付中介保管是正常的交易习惯,没有过错,免责;
典当公司自行承担20%的损失,但未说明理由。
案件总体特征
一、这是一起由犯罪嫌疑人精心策划的恶行诈骗案件, 作案手段达到了“专业”水准。
1、犯罪嫌疑人与公证当事人无任何关联性,躲在幕后指 挥“傀儡”杨莉。公证处自始至终都未曾与犯罪嫌疑人有过 接触。
谢谢观看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经公安部门侦查,确定这是一起精心设计的 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非常熟悉房地产抵押 和公证办理流程,且具有相当的反侦察能力,至 今尚未侦破。
假中介:刘东辉
骗房者:杨晓旭
假冒王霞一家三口 申办委托公证的人
天正公证处
受害房主:王霞
诈骗帮凶:杨莉
尚正公证处
南山宇联典当公司
房产交易中心
诉讼发起情况:
1
大学生:杨莉
2011年暑假,杨莉上网寻找工作 机会时认识杨晓旭。杨晓旭称能为其提供 工作,工作内容为:作为代理人帮客户去公证处和房 管部门办事。并要求杨莉在全程都要自称为客户王霞 的侄女。杨莉同意并于9月21日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交给杨晓旭。
天正公证处
10月20日,三个自称王霞、张刚和张 琴的人到B省天正公证处申办委托公证。
三人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材料房产证及杨莉的身份证复印天正公证处依据公证书格式之三十四式出具了公证天正公证处南山宇联典当公司2011年11月1日杨莉持天正公证处出具的前述委托公证书以代理人身份与南山宇联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约定借款64万元以名都市太池路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公证员违法公证案例

公证员违法公证案例

公证员违法公证案例公证员违法公证案例一、案例背景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和保障。

而公证员则是承担这项工作的专业人员。

然而,在实践中,也有部分公证员因为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法律,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二、案例描述某市A区某公证处的张某是一名资深公证员,他在工作中曾经多次处理过房屋买卖相关的公证业务。

有一天,他接到了一个委托人的电话,委托人要求他对一套房屋进行买卖合同的公证。

张某在电话中询问了相关细节,并表示可以帮忙办理。

然而,在后续的办理过程中,张某开始出现了问题。

首先是在合同签署环节,他并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签字,并且还未经确认就将合同送至登记部门进行备案。

其次,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张某将收取的费用私自留下,并没有入账到单位账户上。

这些行为引起了其他同事和领导部门的注意。

经过调查,发现张某在办理这起公证业务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他不仅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证,还涉嫌挪用公款。

三、案例分析1.未严格执行公证程序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

例如,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签字确认,并且在确认无误后才能进行备案等后续操作。

而张某在这个环节上并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程序,导致了后续问题的出现。

2.挪用公款作为一名公证员,张某具有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然而,在收取费用时,他将所收取的费用私自留下,并没有入账到单位账户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也涉嫌挪用公款。

四、案例启示1.加强对公证员的培训和监管针对本案中出现的问题,可以看出部分公证员对于相关规定和程序并不熟悉或者是故意违反规定。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加强对公证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2.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管理公证机构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工作,其管理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定,对公证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法律公证类案例(3篇)

法律公证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项目资源和客户资源。

2018年,甲公司计划扩大经营规模,引进战略投资者,提高市场竞争力。

经多方洽谈,乙公司同意成为甲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并同意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甲公司50%的股权。

2018年10月,甲、乙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甲公司5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取得了甲公司50%的股权。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收购股权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收购股权时,故意隐瞒了其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导致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因此,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2.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欺诈行为、合同违约责任等。

1. 欺诈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故意隐瞒其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导致甲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84988278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84988278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 原审法院查明,本市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于2000年10⽉登记在吴甲母亲王某某名下。

王某某于2001年10⽉17⽇⽴下⾃书遗嘱:“我在北京有⼀所住房(瞿溪路某号601室)在我⽣前和以后,该处住房归我⼤⼉⼦吴甲所有,其他⼈⽆权过问。

” 2003年12⽉7⽇,案外⼈万某以王某某代理⼈的⾝份与范甲、戴某某、范⼄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本市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以⼈民币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范甲、戴某某、范⼄。

同⽇,双⽅向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提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万某同时提交了伪造的王某某的委托书、伪造的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以及原房地产权证。

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审查后,将系争房屋转移登记在范甲、戴某某、范⼄的名下,并向其颁发了沪房地黄字(2003)第010588号北京市房地产权证。

为此,吴甲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2005年3⽉18⽇,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将系争房屋转移登记在范甲、戴某某、范⼄名下以及颁发沪房地黄字(2003)第010588号北京市房地产权证的具体⾏政⾏为。

范甲、戴某某、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于 2005年6⽉20⽇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7⽉26⽇,王某某在⼤连去世。

根据王某某⽣前所⽴遗嘱,法院⽣效判决认定系争房屋由吴甲继承。

范甲、戴某某、范⼄于 2009年1⽉24⽇诉⾄法院,要求判令范甲、戴某某、范⼄购买本市黄浦区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该房屋所有权归范甲、戴某某、范⼄所有。

原审法院认为,万某与范甲、戴某某、范⼄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债务应由王某某承担。

吴甲辩称万某伪造委托书等⽂件的⾏为系违法⾏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万某进⾏的房屋买卖⾏为性质上属于⼀般的交易⾏为,不具有违法性。

肖玉玲等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玉玲等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玉玲等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85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时霈王磊胡珊珊【审理法官】时霈王磊胡珊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彭政明;肖玉玲;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当事人】彭政明肖玉玲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当事人-个人】彭政明肖玉玲【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齐正北京允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正北京允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正【代理律所】北京允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彭政明;肖玉玲【被告】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本院观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赔礼道歉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彭涛持彭政明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伪造的相关证明,并找人冒充彭靖惠,在国立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彭涛通过上述房产证及伪造材料取得了内容虚假的继承权公证书,并办理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但国立公证处在发现彭涛骗取继承权公证书的事实后,已依法作出了撤销上述继承权公证书的决定,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彭政明、肖玉玲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主张与直接侵权人行为有关,其坚持要求国立公证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彭政明、肖玉玲主张的法律关系和诉讼关系存在错误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

综上,彭政明、肖玉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伪造公证处公证书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提存物灭失。

问:这100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答:应有公证处来负责。

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对于大额现金,公证处不得留存,而应存入银行。

公证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李某是b公司总经理,在与公司洽谈一笔贸易业务时,公司要求其提供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而此时b公司实际已没有流动资金,出现亏损。

李某为做成这笔生意以便获得价值百万元的货物后再转手赚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钱,遂找到其在a公证处任公证员的好朋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

201X年友王某,王某在为李某出具公证书时,轻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是否信了李某的介绍,未严格审查材料,就为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其出具了法人资信公证,证明b公司流动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

资金不低于 100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好。

公司依据该公证书与b公司签订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买卖合同,发生了业务往来。

但 b公司收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到货物并转卖变现后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归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还了拖欠已久的银行贷款,由于资不抵债,目的。

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b公司破产,导致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

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问:对于公司的损失,a公证处是否有答:张某可向吕某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的效力:从提存之答:有赔偿责任。

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h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引起有:公证员有过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

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公证员的过错与利害关系人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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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所以,诚信公证处与黄河公证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魏瑞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借款这一重大的民事活动,未采取审慎的态度来规避交易风险,在办理借款时对借款人疏于了解、核实,特别是原告魏瑞和郝鉴雄、景佩娜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公证,交付借款时,在未对借款人进行充分核对情况下,将款直接交付给了郝鉴雄,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自己的损失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魏瑞承担损失的40%为宜,即自行承担135 408元,诚信公证处承担魏瑞损失的50%,计款169 260元,黄河公证处承担其损失338 520元的10%,计款33 852元。

关于王晖是否有过错。

由于王晖与郝鉴雄已经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王晖将相关资料交予对方属于正常的促成交易行为,其未参与公证的任何环节,也无任何抵押贷款的意思表示,对魏瑞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因魏瑞起诉公证处请求公证处承担因公证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系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景佩娜涉嫌诈骗案件被取保候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在刑事案件侦破后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故要求景佩娜承担赔偿责任,可待刑事案件查清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169 260元;二、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33 852元;三、驳回原告魏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900元由原告魏瑞负担 3 160元,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负担3 950元,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负担79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邵新来审判员吴少永代理审判员李欣二_x0007_0一_x0007_0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刘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 ============================================================= ==========================================================相关判例:附送:低年级班主任体会低年级班主任体会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曾言:良好的习惯是一种道德资本,这个资本不断地在增值,而人在其整个一生中就享受着它的利息。

那么,在同样的程度上,坏习惯就是道德上无法偿清的债务了。

这种债务能够用不断增长的利息去折磨人,去麻痹他的最好创举,并使他达到道德破产的地步。

可见,习惯对人的一生影响之大,万万不可忽视。

老师们一定也都有这样的体会,比如说每个学生行为习惯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一个班级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它将影响学生的一生。

(例子:听讲习惯)小学阶段尤其是低年级阶段,是形成良好习惯的关键时期,也是一个人成长奠基的时期。

但低年级学生年龄小,自觉性差,再加上现在都是独生子女,娇生惯养,行为懒散,惰性大,因而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如:踏实、认真的学习习惯,实事求是的做人习惯,文明礼貌的道德习惯,遵守纪律、爱护公物的思想习惯等,都是要靠班主任长期、细心地训练逐渐养成的。

因此在我们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要根据孩子们可塑性与模仿性较强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有意识的进行训练和培养。

一、如何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我在实际教育教学工作中主要做到以下几点:1、抓开头学生刚从学前班或幼儿园升入一年级,从心理上来说这是盼望已久的事情。

因为上学之前他们就从不同渠道对上学有了正面的认识。

所以说对于刚入学的孩子来说他们都是同样的,没有优劣之分,他们都有做一个好孩子的动机。

所以从事一年级的老师都会发现,开学头一个月老师说什么孩子听什么,老师说一句:现在看谁做得好学生们都会像弹簧一样立刻坐直。

所以这一个月是我们开展习惯教育的大好时机。

为了使新生能很快地适应学校生活,使班级管理较快地走上正轨,我特别注意抓开头的一个月。

我首先对学生进行常规教育,告诉他们学校的纪律是什么,如:上课不能迟到,一打铃就要安静坐好,课前应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应专心听讲,举手发言等要求。

当然这些要求不能生硬的灌输给他们,也要讲究方式。

除尘滤布比如说,开学第一节课就可以这样教育学生:你们现在成为一年级的小学生了高兴吗?这样使学生在情感上产生共鸣。

然后引导:上学了说明你们长大了,就不能再拿幼儿园的纪律要求你们了,那你们知道小学生要遵守什么纪律吗?这样引导学生自己来说,教师从中给与强调和说明。

并讲清为什么遵守这些纪律的道理。

这样处理比较教师生硬的讲解效果要好得多。

并且我们可以编一些守纪律的儿歌。

使他们在有趣的儿歌中受到教育。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小学生行为的准则。

必须让学生牢记。

所以每年新生入学我都会逐条逐项进行举例讲解,并教他们怎样做,如:上课专心听讲就是要做到手、脑、耳并用;不迟到首先要牢记正确的作息时间,然后按要求时间准时进班上课。

为了教育学生讲究卫生,保持好室内的整洁,要求每人准备一个盒子作为放铅笔削和碎纸的工具。

由于一开始就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做法,因而学生很快就能适应了学校生活,使班级工作顺利走上了正轨,2、习惯养成,常抓不懈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不是一节课、一两天说说就行的,它必须贯穿在整个管理过程中。

尤其是我们日常的课堂教学更是促使学生养成习惯形成的主要阵地。

几年来我就以课堂生活为主体,以常规训练为主线,加强了对学生课堂纪律、常规、礼貌、卫生和劳动等几方面基本行为准则的教育。

培养学生对学习的责任感和自学、自理、自控的能力,使课堂教学中师生和谐统一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我想说明:由于低年级学生自觉性和自控力都比较差,避免不了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因此这就需要班主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操之过急。

比如说我就犯过这样的错误,由于教师急于求成,很想让学生在短期内改掉一些坏习惯,可事与愿违,教师越批评学生,学生出现的问题越多。

后来我就掌握了这样两个原则:1、打一瓜给俩枣。

就是说当你对学生出现的错误忍无可忍时可以不留余地地进行批评,压滤机滤布厂家但平静过后必须给学生讲道理。

不能让学生因为怕老师发脾气而约束自己,应让学生在明白道理的基础上慢慢的自觉地遵守纪律。

2、要不断地给学生打气。

就是说过一段时间就要针对学生的一些进步,给予表扬,让学生能不断地看到自己的进步,从而产生前进的动力。

切忌贬低自己的学生。

3、注入竞争机制,促进行为习惯养成根据小学生争强好胜的心理特点,每学期我都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评比活动,有优胜小组、班级之最、小红花、小五星等。

如在谁的羽毛最漂亮评比中,我事先制定一些行为要求,谁做到哪一条,就发给一朵小红花,好的学生得够10朵就可换一个漂亮的心形羽毛。

并将羽毛贴在班级专栏大孔雀中自己那根羽毛上。

而差的学生只要得够5朵就可换一朵大的。

由于采取了不同方法,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感受到了成功的喜悦。

这样使学生的良好行为在竞争中得到培养,在竞争中得到巩固,以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

课间活动也可用奖励的访法。

二、针对低年级学生的特点,谈一谈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1、培养学生课前认真准备、课下整理的习惯孩子从幼儿园进入小学后,要让他们知道:如今自己已是一名小学生了,主要的任务是学习,为了提高学习效率就要课前做好一些准备。

如:每天晚上都要按课程表提前准备好第二天要用的书本、削好的铅笔等学习用品,每一节课前应把书本摆放整齐等等。

在家中,家长开始可在一旁耐心指导孩子怎样收拾学习用品,但千万不要代劳。

下课后要把不用的课本和学具收起来。

尤其中午放学或室外科目课时,教育学生一定要将自己的放入书包,严禁桌面上乱放。

这些都是作为一名学生最基本的学习习惯,教师一定要严格要求,让孩子坚持一段时间后,孩子就会慢慢养成习惯。

2、培养学生认真听讲的习惯认真倾听别人的讲话既是得到外界信息的重要来源,又是一个人举止文明礼貌的体现。

但刚入学的孩子不懂得认真去听别人的讲话,在课堂上不能专心听老师讲课,经常走神。

刚入学的孩子这点更为突出。

比如老师让同桌互相说说自己的观点。

学生往往两个人一起说,说的热烈但谁都不知对方说的是什么。

并且小组讨论不会听其他同学的发言,自己说话时旁若无人,大声喧哗,别人讲话时听不进去;不会与人聊天,不能双目注视对方,与别人谈话常常表现出心不在焉的态度。

这些都说明学生没有养成一个好的听讲习惯,必须给予指导。

小学生好奇心强,喜欢多动,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尤其是遇到新奇刺激物,总愿意看看、听听、动动、这正是孩子们年龄特点所决定的。

而专心听讲是孩子们接受信息、吸取知识、学习好的基本保证。

如何才能使孩子养成专心听讲的习惯呢?首先,教师讲课要有感染力和吸引力,用儿童化的语言、生动形象的语言吸引住孩子们,让孩子们产生非听不可的感觉,久而久之养成爱听讲、想听讲、会听讲的习惯。

例如教学长方形、正方形的认识时,在找一找、涂一涂的练习中,出示一个小动物玩具,当学生找出长方形和正方形后,说你们说的完全正确,小猴表扬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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