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方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升其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特编制本评定细则。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的原则是,坚持以儿童为中心,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以保证儿童发展为目标,以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服务为核心。
第三条评定机构应当依据本评定细则,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公正可信。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评定工作,提供评定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接受评定机构的评定现场检查。
第五条评定的结果将根据等级划定,即根据评定结果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
第二章评定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的内容包括教育目标、教育环境、教育资源、教育绩效、师资队伍、学习方法、家长参与等。
第七条教育目标评定的标准主要包括:1.教育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2.教育目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教育目标的针对性和灵活性;4.教育目标的实施和实现情况。
第八条教育环境评定的标准主要包括:1.幼儿园的场所是否安全、卫生;2.幼儿园的建筑和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教室和活动场所的布置是否适宜幼儿活动;4.环境是否干净整洁,是否给人温馨、舒适的感觉。
第九条教育资源评定的标准主要包括:1.是否提供合适的教育教学设备和材料;2.是否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和活动机会;3.是否有儿童教育专业人员指导。
第十条教育绩效评定的标准主要包括:1.是否按照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活动;2.教育环节是否生动活泼,有趣味性和吸引力;3.是否能够引导儿童积极参与、主动探索和合作学习。
第十一条师资队伍评定的标准主要包括:1.教师是否具备相关教育教学知识和技能;2.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育观念是否科学合理;3.教师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学习方法评定的标准主要包括:1.是否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个体的特点,采用恰当的教育方法;2.是否能够培养儿童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能力;3.是否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

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区学前教育质量,构建公益公平、普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扶持提供普惠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民办幼儿园。
根据《重庆北部新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坚持公益性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为大众提供有质量的保教服务、收费合理的各类型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的社会单位举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逐步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拟定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
组织实施教师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规范办园行为,协助区财政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区发改局负责对幼儿园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指导以及检查,并对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限价备案、管理。
第二章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第四条普惠性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北部新区管委会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二)办园水平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渝教基〔2010〕1号)规定的三级及以上标准。
(三)保教费收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月400元,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
(四)依法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五)近3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一是按要求建帐,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财务核算规范。
接受财务检查或审计; 二是幼儿园发展基金不少于办学结余的25%;每年设施设备投入不少于总收入的5%;三是在当年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合理回报控制在总收入的10%。
第五条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由具备条件的幼儿园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北部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幼儿园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核定,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目录一、概述 (2)1.1 定义与特点 (2)1.2 发展历程与背景 (3)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策支持 (4)2.1 国家政策解读 (6)2.2 地方政策对比分析 (7)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实施与管理 (8)3.1 幼儿园设立的条件与标准 (10)3.2 教育教学管理 (11)3.3 人力资源管理 (12)3.4 校园安全与卫生保健 (13)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质量评估与监督 (15)4.1 质量评估体系构建 (16)4.2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17)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18)5.1 提升教育质量与办园水平 (19)5.2 加强家园合作与社区参与 (20)5.3 创新服务模式与多元化发展 (21)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案例分析 (22)七、结论与展望 (24)7.1 实践成果总结 (25)7.2 发展趋势与挑战分析 (26)一、概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在教育部门登记注册,以公益性、普惠性为宗旨,面向大众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且收费较低,保证基本教育质量,致力于保障家庭幼儿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这类幼儿园通常享受政府在政策、资金和资源等方面的扶持,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同时为普及学前教育做出贡献。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特点包括:以儿童发展为本,关注幼儿全面成长;提供安全、健康、有益的学习环境;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确保教育质量;不进行过度商业化包装,保持教育公益性质;以及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满足家长合理需求等。
为了实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目标,政府和教育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育质量、完善监管机制等,以确保这些幼儿园能够真正为家庭提供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
1.1 定义与特点公益性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提供优质、公平、便捷的幼儿教育服务为宗旨,关注每一个家庭的幼儿成长需求,努力实现教育公平。
多样化课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设置丰富多样的课程内容,包括语言、数学、科学、艺术、体育等多方面,以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
一、认定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标准的要求,具备合法办园资质;2. 具备健全的办园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聘用等;3. 幼儿园场地面积和环境设施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4. 幼儿园教师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5. 幼儿园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行综合素质评价,培养幼儿的能力和兴趣。
二、认定程序:1. 申报阶段:幼儿园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2. 审核评估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办园管理规范等方面;3. 认定结果公示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 认定结果审核阶段:公示期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与合法;5. 发放认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证书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名单。
三、管理要求:1. 幼儿园要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履行相关制度和规定;2.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教育质量;3. 幼儿园要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4. 幼儿园要开展家长教育,加强家校合作,积极主动与家长交流沟通;5. 幼儿园要定期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工作,提升幼儿园教育服务水平。
四、监督机制:1.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确保幼儿园的合法运营;2. 社会监督机制要正常运行,通过舆情监测和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3.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总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对幼儿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一、认定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2.具备一定的办学基础条件,包括场地、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3.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标准,能够提供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和服务;4.收费标准合理,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普惠性幼儿园的普惠性特点。
二、认定程序1.申请:幼儿园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场地情况、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2.初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幼儿园是否符合认定要求;3.复审:符合要求的幼儿园进行现场复审,对其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4.公示:复审通过的幼儿园在所在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定依据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包括办学许可证、场地、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的标准;2.幼儿园的办学基础条件,包括场地的面积、教学设施的完备程度、师资力量的数量和素质等;3.幼儿园的安全、卫生、教育质量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安全管理措施、卫生条件、教育教学活动等;4.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合理合法,符合普惠性幼儿园的要求。
四、认定结果及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通过认定的幼儿园将被列入普惠性幼儿园名录,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优惠。
不通过认定的幼儿园可以申请复查,并进行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要求。
总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保障幼儿的权益,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
通过认真执行实施细则,能够促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更好地发挥其在学前教育领域的作用,为幼儿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遴选办法各市、县(市、区)应结合本辖区普惠性幼儿园规划布局,优先支持普惠性幼儿园空白点申报,尽量保障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到每个街道(乡镇)、社区。
在同一区域有多所幼儿园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的,要择优推荐。
三、评估标准(一)评估依据。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有关要求,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一星级以上标准。
(二)评估重点。
1.从申报之日起,园舍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2.园舍无D级危房,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幼儿园原则上需办学满一年,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合格。
4.幼儿园园长要具有教师资格证和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幼儿园要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幼儿园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四、申报认定程序2024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日程统一安排如下,各市、县(市、区)要严格遵照执行,逾期不受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认定管理办法: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一)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市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资质。
(二)幼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合格园)。
(三)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四)幼儿园收费比照##市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一)民办幼儿园对照相关条件,向市教育局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各镇(街道、管委会)辖区内列为申请对象的民办幼儿园,应符合镇(街道、管委会)教育发展布局规划,通过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于当年4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凡2011年后新建成的城镇和新农村建设配套幼儿园,若没有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原则上应申请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提出初审意见,于5月下旬在##市教育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三)公示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备案,接受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2号)、《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冀教政法〔2013〕56号)、《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等相关文件,在办好公办幼儿园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向公益性普惠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认定标准第二条经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告知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室内空气质量及装修材料检测报告书),且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
第三条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个人举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联合举办者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占比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幼儿园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根据《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保教费以8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超900元/生/月;农村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以2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得超过400元/生/月。
报与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并予以公示。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收费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安全,无污染、无噪音,日照充足、环境清洁的区域内。
第七条幼儿园产权要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要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第八条园舍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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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管理力度,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x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一)认定条件
1.办学资质合格。
幼儿园设置符合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2.办园条件达标。
办园条件达到《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规模在3个班及以上,创建为省级三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
3.师资队伍稳定。
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参加培训等合法权益。
4.收费符合规定。
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服务,执行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收费一般不高于同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
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5.园所管理规范。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按照教育部门划定的服务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入园,班额符合规定;财务公开,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接受财政、教育、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6.保教质量较高。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和要求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精神,无“小学化”现象;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信誉度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5月底前向市教育和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做出相关承诺。
2.部门联合认定。
成立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组成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由市教育和体育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6月底前组织对提交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评审认定,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该名单及收费标准,公示期为7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共同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对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颁发牌匾,并将其放置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
同时,市教育和体育局在办学许可证“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上报备案。
市教育和体育局每年7月底前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
(一)纳入统一规划
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定期研究解决本地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采取多种扶持、激励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落实优惠政策
建立稳定长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
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用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三)落实扶持资金
市政府设立本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等多种措施,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支持力度,对收费不高于同级同类别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经费补助。
(四)落实帮扶机制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拉手结对帮扶机制,鼓励省级示范幼儿园和其他办园质量较高的幼儿园结对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
(一)加强收费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应根据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统筹考虑,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上限及每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
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二)加强财务审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由幼儿园统筹用于保育教育活动等方面支出。
奖补资金须用于园所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
(三)加强动态监管
实行动态监管机制,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每年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出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教育质量下降、不按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的幼儿园,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应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市教育、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扶持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工作规范、制度健全、措施有力、监督到位。
(四)建立退出机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
优先认定公办学位不足区域、保教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民办幼儿园,以利于形成区域间合理的普惠性学位结构。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认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由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退
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