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一、背景介绍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人口密集,经济发展迅速,物业管理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
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济南市制定了《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条例目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三、条例内容1. 物业管理责任: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同时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义务。
2. 物业费用管理:明确了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原则,规定了物业费用的项目和比例,以及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
3. 公共设施维护:规定了公共设施的维护责任和管理方式,包括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4. 环境卫生管理: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户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规定了垃圾分类、垃圾清运和卫生清洁的要求。
5. 安全管理: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户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消防安全、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要求。
6. 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了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明确了业主投诉和申诉的途径和程序,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条例实施1. 监督机构:设立了物业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投诉和纠纷。
2. 处罚措施:对违反条例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户,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3. 宣传教育:加强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和住户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五、条例效果《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护业主和住户的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六、数据统计根据济南市物业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自《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投诉和纠纷数量大幅减少。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500个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覆盖了100万户业主和住户。
济南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济南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公开、公正、公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物业的特点和业主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意愿,充分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业主参与的机制,加强业委会等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升业主自治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保洁、绿化、安全等服务,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应依法提供必要的维修、抢修等服务,及时解决业主在住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透明、公正、合理,做到收支公开、合规经营。
第三章小区环境卫生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扫道路、公共区域、垃圾处理等,保持小区的整洁和卫生。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指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确保垃圾处理环节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绿化工作,保护和维护小区内的绿地和植被,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安宁。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消防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消防意识。
第五章维修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部的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维修人员迅速应对,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一、背景介绍济南市是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拥有庞大的人口和众多的住宅小区。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良好秩序,济南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以规范和管理物业行业的运作。
二、条例目的1. 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2. 促进住宅小区的良好社区环境和居民的和谐相处。
3. 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4. 规范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道路、供水、供电等。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和投诉。
3.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小区的管理规定,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4.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发布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居民的监督。
四、居民权益保障1. 居民有权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时提供维修和保养。
2. 居民有权参预小区管理和决策,包括选举物业委员会成员和参预居民大会。
3. 居民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及时解决问题。
4. 居民有权了解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对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提出质疑。
五、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按照像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
2.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公示的标准收取物业费,并及时发布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3.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物业服务的提升。
4.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的管理制度,接受居民的监督和财务审计。
六、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物业公司,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物业公司,可以吊销其物业管理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居民,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七、监督机制1. 济南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法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研究解决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一、背景介绍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人口众多,物业管理成为城市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济南市制定了《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管理范围1. 物业管理条例适合于济南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2. 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3. 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环境的良好。
4.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响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解决相关问题。
四、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物业费用。
2. 物业公司应当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3. 物业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权益。
4.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进行定期沟通和交流。
五、物业管理纠纷解决1.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2. 物业公司应当配合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进行调解和裁决。
六、物业管理监督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业主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
七、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物业公司,监督部门可以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于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物业公司,监督部门可以暂停其物业管理资格。
八、宣传和培训1.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物业管理水平。
2.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了解程度。
总结:《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3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32号《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2月24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2月24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关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的方式实施。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实施年度考核。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相关从业人员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共利益原则,维护公众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物业管理人员的自律和职业操守,提高工作水平,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济南市物业管理应当强调“人民至上、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提供便利、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设施完善、服务质量高效”的原则,为业主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住宅和办公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与责任第七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依法登记注册。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责任包括: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维修及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管理小区共有设施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有享有平等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权利,并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有维护小区安全、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工作,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与监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与建议。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业主活动,促进邻里和谐,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物业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城的具体范围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业、环卫、园林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大厦、写字楼等单体建筑或专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委托制。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的业主出席方可举行。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
特殊情况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任期两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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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物业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城的具体范围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业、环卫、园林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大厦、写字楼等单体建筑或专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委托制。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的业主出席方可举行。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
特殊情况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任期两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情况;(三)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四)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三)具有管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物业的能力;(四)有三十万元以上货币注册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申办《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明;(三)管理章程、以营场所证明及资信证明;(四)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及费用;(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四)合同期限;(五)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二)电梯、二次供水等设施的运行服务;(三)收集生活垃圾和清扫保洁环境;(四)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七)物业管理聘用合同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将本单位的专业服务事宜,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服务。
不实行委托服务的,有关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服务到户。
第十九条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工作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后,原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将物来管理有关的工作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提供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被聘用后,应当与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二)双方权利和义务;(三)费用标准和交纳期限;(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通知对方。
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或被注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临时实施该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或中止后十五日内,腾出小区的物管理用房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设施,交出有关资料,办理费用结算等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二)按规定提取的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利息;(三)按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四)专项委托服务收入;(五)物业区域内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经营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条第(一)项所列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本条第(三)项所列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收取。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原有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在进行物业管理权移交时,应当按小区总建筑面积0.2%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提供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管理服务设施。
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管理服务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不得抵押、交换、买卖。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六条物业维护开门见山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房屋内部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自行维护;(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
(三)市政公用设施,由设施归属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物业维护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一)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共同使用该房屋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房改已交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应承担的费用可依照有关规定从已交纳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费用,从已缴纳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中列支;(四)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费用,由管理该设施的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时,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二)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移装共用设备;(三)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构)筑物;(四)侵占绿地、损坏花草、树木;(五)乱倒垃圾、杂物;(六)在建(构)筑物上拉绳挂物、乱帖、乱画;(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噪声扰民;(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增、维修更新和改造时,该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通报,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并做好施工后的恢复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规定交纳费用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涉及规划、土地、房屋、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绿化、消防、治安管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一方违反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不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聘用合同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除按前条规定处理外,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销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物业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物业管理但不规范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