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大学章程解读word版本 (8页)
高校章程解释程序

高校章程解释程序高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的管理体制,完善高校的各项制度,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高校章程是高校内部的基本章程,是高校管理体制和制度的基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高校的特点和任务确定。
第三条:高校章程是高校内部自治的基础,是高校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依据,是高校凝聚共识,推动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
第二章:高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第四条:高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和程序合规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高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由高校党委组织或委托高校管理机关负责,党委应当广泛征求高校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专家的意见并进行公开讨论。
第六条:高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的科学发展和民主管理。
第七条:高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高校党委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高校章程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高校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校的基本任务和目标、组织结构、权责分配、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高校章程应当明确高校的性质、宗旨和办学方向,明确高校的管理职责和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高校内部各级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高校章程应当规定高校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明确高校各级机构的职责和协作关系,明确高校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高校章程应当规定师生员工的权益保障机制和违规违纪处理机制,明确师生员工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高校章程应当规定高校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的权限和程序,明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制度。
第四章:高校章程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三条:高校章程的实施应当由高校党委负责,高校党委应当建立和完善章程的解释和执行机制,加强对章程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四条:高校章程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予以处罚,党委、纪委、监察机关等有关机构应当对高校章程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大学章程参考

大学章程参考范文_____________大学序言____________大学由原隶属卫生部的湖南医科大学、隶属铁道部的长沙铁道学院与直属教育部的中南工业大学于2000年4月29日合并组建而成,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________大学(英文名称为 __________,英文缩写为____________)。
学校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为“知行合一、经世致用”。
第六条学校的校风为“向善、求真、唯美、有容”。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七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贯穿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各项工作之中,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世界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九条学校设置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方面的学科门类。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杰出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高等学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高等学校的办学活动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高等学校的办学基本准则,适用于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名称:[学校全称]学校代码:[学校代码]学校地址:[学校地址]第二章办学宗旨与目标第四条办学宗旨:[学校办学宗旨,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办学目标:[学校办学目标,如:建设成为具有特色、高水平、国际化的高水平大学]第三章办学层次与类型第六条办学层次:[学校办学层次,如:本科、高职(专科)]第七条办学类型:[学校办学类型,如: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第四章学校领导与管理第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校设立校长、副校长、院长、系主任等行政职务,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生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教学、学术、学生事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十二条学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保障学生个性化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鼓励教师和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
第六章学生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章程(北京市2018版)

北京市密云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密云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密云区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密云区民政局。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密云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
第二章学校经费及来源第十条学校办学资本:万元人民币,其中风险保证金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
(多个举办者需列出各自出资额)(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二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或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举办者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向密云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学校;(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三)制定学校章程;(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正式成立后及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八)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大学章程参考范文

大学章程参考(4)
大学章程参考范文
徽志蓝色色标为CMYK:90.50.10.0,象征:科技人文的结合,海纳百川的包容。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__________大学”字样的长方形证章。
教师徽章为深红底金字,研究生徽章为蓝底金字,本科生徽章为绿底金字;所有长方形证章都以金色包边。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旗有红、蓝两色,图案是学校徽志、中文校名、中英文校名三种形式,图案或者文字为反白色。
第六十四条校歌(待定)。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庆日是4月29日。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校务会议审议,并经中国共产党___________大学委员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议提议修改,校务会议审议的章程修正案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中国共产党___________大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学校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报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审议核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授权其常委会行使。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大学章程

XXXX大学章程序言XXXX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XXXX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XXXX大学(简称XXXX),英文名称为XXXX。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XXXX市XXX区XXXX路XXXX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四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条学校坚持自主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六条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XXXX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职能第八条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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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学校章程解读解读《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1 时间性在国外,大学章程建设具有悠久的历史。
“大学章程是伴随着欧洲中世纪大学而诞生的,其雏形是当时国王或教皇颁发给大学的特许状,一些西方国家的大学章程据此而建。
”【1】在我国,随着近代高等学校的创立,大学章程也同时产生。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采取的政府高度集权管理政策,大学章程长期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重现大学章程的建设,在出台《办法》以前,国家政策法规中对于大学章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xx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章程”等基本条件,学校则“按照章程自主管理”;xx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7条明确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等材料,第28条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20xx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20xx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高校制度一节,提出要加强章程建设。
然而,由于没有出台专门的教育部门规章来上承国家法律、教育法规,下启大学具体章程,大部分公办高等学校还没有章程作为立校之本,处于“无章运行”的尴尬境地。
2 形态性大学章程是联接国家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与高校规章制度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高校培养的人才满足社会市场需求的监督窗口,是实现高等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的法律保障。
关于大学章程的形态,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认识:首先,从现象形态上看,大学章程是各个高等学校申报办学的必备材料,在申报举办大学时,大学的举办者必须以大学章程的形式就大学的办学理念、原则、职能和方法等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的表述,是阐述在一定办学理念和基本原则下大学组织运营的文本材料。
什么是大学章程

什么是大学章程一、大学章程的内涵与意义大学章程是什么?当前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认识。
要认识大学章程的内涵,首先要了解何谓章程?《辞海》中认为,章程是指用书面形式规定的关于一定的组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利。
国家机关颁发的章程,是法规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政党、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是规定本组织内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企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章程,是具有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等性质的规定。
因此,大学章程可以视为大学这一特殊社会组织,根据发展需要所制定的管理和协调组织内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章程是为保证大学自主管理和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以文本形式对大学的重大的、基本的事项做出全面规定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便获得了法定效力。
2021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同年,《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指出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2021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指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由此,大学章程的内涵逐步清晰,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大学中统领全局的文件,是学校的基本法。
因此,它规定的是大学中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如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教育原则、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重大财务制度等。
大学章程的基本法地位,决定了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制定大学规章制度的重要基础。
第二,大学章程是大学成为法人组织的必备条件,是大学成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基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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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大学章程解读大学章程解读1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内的“宪法”,正是通过对大学内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制度安排,实现彼此权力的分权制衡,以达到大学目标的实现。
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8条至第13条规定了大学章程应当具备的核心内容,即健全高校办学自主权、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内部组织框架、学术组织的规范与运行、民主参与监督机制和社会参与学校管理模式6个方面。
从权力关系角度分析上述条款的实质内容,其正好体现了国家行政权与高校办学自主权、党委领导权与校长行政权、学校与院系的权力、行政权与学术权、学校领导权与民主参与权、学校管理权与社会参与权6组权力关系。
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内的“宪法”,正是通过对大学内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制度安排,实现彼此权力的分权制衡,以达到大学目标的实现。
在目前许多大学开始逐步尝试建设和完善大学章程的过程中,解读和分析这6组核心权力关系具有一定实践意义。
举办者与学校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制化此次《办法》规定,章程要规定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和标准、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同时也要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
那么,如何明晰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是否有权力在章程中规定举办者的职责义务?规定后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对此,教育部门估计已经意识到学校的难度,因此在《办法》中提出,“起草章程,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这无疑十分考验学校的沟通能力。
笔者认为,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力关系更多地应当由国家立法来规定,通过立法为政府权力划定边界,为大学自治延展更大的空间,特别是在实践中,举办者和主管教育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做到真正放权,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和直接干预,推进职能转变,真正给与大学办学自主权,这样写入章程的自主权才不至于流于形式。
明确党委政治领导权与校长行政权的关系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对二者职权分工的不明晰,使得党委的“领导”和校长的“负责”经常会在实际工作中处于一种模糊状态,需要通过大学章程进行更为细化的制度设计。
从本质上说,党委与校长的两种权力并不存在目的上的根本差异性,即都是为高校的健康发展而行使权力。
但为了充分发挥二者的权力功能,避免权力重叠或权力缺失,必须对两种权力的内容加以明确。
涉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构设置与人事任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规划与制度的决策制定应由党委的政治权力系统完成;涉及学校定位、具体教学管理、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事项由行政权力系统实施。
在党委和行政的关系上,党委要大力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要对学校党委负责,独立自主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使党委的决议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合理配置学校权力与院系权力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大部分公立高校的管理模式是人事权、财务权、教学权和学术权等都集中在学校层级,学院在校部及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下开展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院自主发展的积极性。
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学校向学院合理地让渡权力,但同时要注意防止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向学院层级赋权过少,改革没有进展,导致权力“一收就死”;另一情形是向学院赋权过多,又没有合理的监督机制,导致权力“一放就乱”。
所以,如何在学校和学院之间进行科学的权力分配,是大学章程建设的难点和重点。
学校层面应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遴选学院主要负责人,指导、考核和监督其制定和执行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规划。
学院拥有人、财、物的院级分配和管理权力,有权对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以及干部的任用、提拔和考核等做出符合学校宏观规定的决策。
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得交叉分享,院长对学术、教学事务实施依托院级学术评议机构的间接管理制度,充分落实“教授治学”的原则。
规范学术权的运行体制,建立服务行政体系首先,需要规范、系统地设置学术组织机构。
我国目前高校学术组织机构虽然相对健全,但学术机构的组成人员和主要领导都是校领导、院系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行政职务的学术人员占多数,而没有行政职务的教授等学术人员的比例很少。
这就要求在大学章程中科学设计学术机构的人员构成,应明确委员任职资格、委员人数、遴选办法、任职年限及构成原则等,要保证一般教师的参与面。
学术委员会的负责人不能全由校长、院长、系主任、处长等担任,应注意从一般教授中遴选。
其次,需要健全学术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确保学术权力效能的充分发挥。
在议事规则方面,应明确规定提案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方式、监督机制等,保证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开性。
学校和院系领导可以以专家身份参加学术组织,但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学术组织的活动。
建立健全校内民主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机制目前,有些学校存在教代会、学代会的“走过场”、“形式主义”现象,应当通过大学章程的细化制度设计加以改变。
首先,大学章程应明确教代会和学代会的人员组成与职责权限。
明确教师、学生参会的具体人数比例,保障其在民主参与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教师、学生有权参与讨论的学校事项范围,特别是与教师和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必须充分给予其有效的发言权和参与权。
其次,章程应明确民主管理的具体议事程序和规则。
在会议召开前,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提前将有关材料交予参与人审阅;会议期间,给予其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明确规定出席参会的人数比例,重大事件投票通过的人数比例,保证议事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探索建立社会参与权的行使模式搭建和拓展社会参与、社会合作的平台和渠道,保障社会对大学的参与权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题中之义。
大学章程应当明确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特别是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探索建立大学董事会制度。
大学董事会应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应当体现出社会参与的共同治理,包括政府代表、企业代表、社会团体代表、教育领域专家代表、学校代表等。
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大学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遴选和解聘校长等。
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应注意学校董事会与党委、校长、学术组织的关系,明确职责分工的不同。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校的各项事务实行宏观管理;校长向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通过的总体政策范围内自由行使行政职权;党委是政治组织,主要负责涉及党建、人事和学校宏观发展政策工作;学术组织作为专业性团体主要负责学术事务方面的管理权。
探索建立董事会制度,是体现现代大学制度中的社会参与特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重要方面。
大学章程解读2古代书院规章:最古老的大学章程?“大学章程”这几年一直是教育领域的一大热词,您可能没吃过它——啊哦,画风不对,小编的意思是——您可能不了解它,但您绝对在不同时间、不同媒介听说过它、看到过它,也许还不止一次,可如果您要认为它是一个全新的概念,那就又跑偏了。
如果把古代的书院也看作大学的一种,那么中国的大学章程甚至可以追溯到宋代一批书院制定的成文规章。
比如朱熹老先生写的《白鹿洞书院揭示》,不但写明了书院教什么?怎么学?还对学生的修身、处事、接物各方面都有规定。
作为延续宋明清三代的主要教育机构,书院毕竟与近代大学在办学模式和教育理念、教育内容上都相距甚远。
朱子规定的教条,比如什么“言忠信”呐,“反求诸己”呐,还是道德训示的成分居多,与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并不是同样的事物。
晚清到民国:大学章程的时代印记晚清,国内风雨飘摇,清朝统治者企图用新政续命,于是开始进行学制改革,书院和科举一概废止,取而代之的就是我们现在所习称的“小学”“中学”“大学”。
18xx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京师大学堂成立。
作为当时的最高学府,京师大学堂创办时就有《奏议京师大学堂章程》为自己的合法性来源。
19xx年,京师大学堂在历经庚子之变后重办,由张百熙主持修订更加完备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对大学堂的入学方式、入学资格、课程体系、教师聘请等事务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堪称我国第一部现代大学章程。
不过呢,仔细阅读这部章程,会发现里面还有着“每岁恭逢皇太后皇上万寿圣节皇后千秋节……率学生至礼堂行礼如仪”之类非现代内容——毕竟是特殊时代的产物。
民国时期大学地位相对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由晚清政府的一手包办变为学校自主制定与教育部的核准相结合。
内容方面,民国大学章程法律特征明显,制定、修改程序规范,规定了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尤其注重保障教授治校。
这一时期,著名的大学章程有蔡元培主持制订的《北京大学现行章程》,对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进行规范,规定成立评议会、教务会议和行政会议。
制订于19xx年的《清华学校组织大纲》则明确提出了教授治校的主张。
新中国到本世纪初:大学章程的曲折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按照社会主义大学的办学要求,借鉴苏联模式对高等教育进行一系列改造。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大学既没有办学自主权也没有独立法律地位,政府的指令和政策成为办学依据,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制定学校章程,尤其是十年“文革”时期,高等教育遭受巨大破坏,大学章程更是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高校的地位和性质进行了重新厘清,明确了大学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
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各界关于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保障高校独立性的呼声越来越高。
19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行,首次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19xx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设立高等学校”,要提交包括章程在内的审批材料,并对章程中应包括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不过呢,《高教法》针对的是“设立高等学校”,其他早就已经成立的高校一看,没咱什么事儿啊。
就这样,又过了10余年,拥有章程的高校还是寥寥无几。
新时期:大学章程建设进入快车道事情很快起了变化。
20xx年,我国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同年10月2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确立包括华中师范大学在内的26所部属高校为“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试点院校。
紧接着,20xx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把大学章程定义为“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也就是说,大学章程就是大学自主运行的法律框架文件,是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治理,规范大学内外的各种权力行使,规范大学内外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举校、治校总纲——您说是不是很有用!而在接到试点任务后,我校积极组织校内讨论、起草、完善,经过三年时间的打磨,20xx年10月,我校与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第一批六所高校的章程获教育部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