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与大学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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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保障

大学章程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保障

大学章程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保障摘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须立足基本国情,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对待存在的问题,配合大学章程的制定,加强和改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设。

关键词: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大学章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不同于西方的大学制度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加强和改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是健全高校领导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1]。

本文仅就加强和改进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设进行论述。

一、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前提1.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性。

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高校领导体制,是党和国家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与我国高教事业实际紧密结合的产物,是党和国家积极探索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办好社会主义大学的重要举措[2],是党实现对大学的领导的重要抓手。

1999年实行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兴办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党委在大学中的领导地位。

2.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相互关系。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大学领导体制的根本。

高校党委是学校工作的领导核心,党委书记是党委的“班长”,党委领导的主要职责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宣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及政策,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二是积极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大学生的德育工作;三是积极设置学校的各级党组织机构并确定合适的负责人选;四是协助校长、学术委员会、校董事会商讨学校的改革及发展战略,确保人才培养、教授治学、科学管理、文化传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3]。

论新阶段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困境

论新阶段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困境
近年来,在相关教育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大学 章程建设发展迅速。2013年 11月,教育部核准公 布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 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首批 6所高 校的章程。随后,我国大学章程建设进入快速发展 的阶段。截至 2015年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 纲要》 提出的大学 “一校一章程” 建设目标基本 完成。[3]由 此,我 国 大 学 章 程 的 制 定 工 作 告 一 段 落,公立大学基本拥有各自章程,大学章程建设步
(二) 文本结构与内容普遍性趋同 大学章程的文本结构与内容是大学治理的具体 表现形式,其存在的问题反映大学治理过程的内在 矛盾。大学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学宗旨目标、大 学内部关系的规定、大学外部关系的界定,以及诸 如校名、校址、学校标识等其他内容。我国大学章 程的制定、核准与发布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强力推 动下,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完成,缺失科学、成熟的 文本可供借鉴。因此,我国大学章程在模仿和参照 《高等教育法》 以及相关教育政策文件的基础上, 不可避免地呈现出较为相似的文本,直接导致我国 现行大学章程在结构与内容方面存在趋同的现象, 其内容大多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教育 形式和学校功能、学生、教职员工、财产经费、后 勤保障、附则等。有学者指出 : [11]
博士生导师,从事高等教育原理、比较高等教育和大学治理研究;叶晓力 (1993-),男,安徽滁州人,华中师范大学高 等教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比较高等教育研究;武汉,430079。Email:73156976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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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实施的新阶段。然而,国家政策未能及时、持续 跟进,大学章程研究陷入低谷,大学章程建设也似 乎随即中止。事实上,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核准 与发布并非大学章程建设的全部内容,也不应成为 大学章程建设的终点。大学章程建设是持续动态的 过程,贯穿于大学治理的始终。从大学章程实施层 面来看,我国大学章程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大 学章程的治理性未能充分彰显。本文通过系统分析 新阶段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存在的弊病,深刻揭示我 国大学章程建设所面临的内在障碍、治理缺位、外 在制约三重困境,将大学章程建设的议题重新带入 各方的视野,呼吁人们对大学章程的持续关注和深 入研究。

我国大学章程核心作者研究热点及趋势--基于中国知网文献的计量分析

我国大学章程核心作者研究热点及趋势--基于中国知网文献的计量分析

我国大学章程核心作者研究热点及趋势--基于中国知网文献的计量分析孙松;何慧星【摘要】选取 CNKI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作为研究的数据来源,根据普赖斯定律的基本原理确定了大学章程研究的核心作者,分析核心作者文献的高频关键词相关性并做出归类分析及可视化分析,归纳出大学章程研究领域核心作者的研究现状。

研究结果表明:核心作者关于国内大学章程的研究涉及了其起源发展史、含义、特征、作用、功能、内容和建设等方面,基本上覆盖了本领域的各方向,但是还存在以下不足:研究内容有待深化,研究方法有待创新,研究学科背景比较单一,研究忽视了中国语境。

%Selected CNKI as the research database data sources,the core authors of university charter research wer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Priceˊs law,and correlation analysis,classification analysis, visual analysis of core authors’keywords were made,and the status of university charter researcher were summa-riz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the research on university charter of core authors not only relates the history of the origin of its development,meaningaspects,features,functions,features,content and other construction,basically covering all directions in the field,but also has the following disadvantages:research contents need to be deepe-ning,and research methods need to be innovative,and single research disciplines,the single study ignored the Chinese context.【期刊名称】《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7页(P22-27,41)【关键词】大学章程;核心作者;研究热点【作者】孙松;何慧星【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新疆石河子 832003;石河子大学,新疆石河子832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72014年5月15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核准了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天津大学、四川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和西南大学等9所高校的章程,这是教育部继核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章程后,核准的第二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章程[1]。

试论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在高职院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实现

试论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在高职院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的实现
了巩 固,作 为连 接 国家 、教会 或殖 民地 政府 的时所取 得 的特许 状 , 以国家或 地 方 政府 教育 政策 法规 为基础 制 订 的上 承 国家 教育法 规 ,下 启大 学 内部 管理 的具有 一定 法律 效力 的治校 总纲 。 大 学 章程 是一 所大 学个 性特 征 的缩 影 ,对 大学 的组 织
展和 人才 培养 的高地 ,在 国家 发展 中 占据 了举足 轻重 的地 位 。大学 章程 已经 脱 离 了与 国家或地 方 政府 教育 法规 混合 的状 态 ,获得 了独 立 的法 律地 位 ,成 为现代 大学 自 治理 我 的 总纲 目前 ,在大 学制 度发 展 比较成 熟 的 国家 或地 区 ,
机构 、权 力运行 、办学 目标 、人才 培养 方 向、学 科专 业 设
大 学 自我 治理之 间 的纽 带 ,特 许状 也 是 当时教 育立 法 的主
要 形式 ,但还 不 是现代 意 义上 的大 学章程 。
置 、经 费筹措 、学位 授 予、 教师聘 任等 各方 面 的管理 起 到 基本 法 的作用 。作 为 国家法律 、教育法 规和 大 学具体 规 章 制度 的 中转站 ,大 学章 程是 大学 的 “ 法 ” ,是抽象 的高 宪 度概 括性 的规 范 ,体现 组织 结构 和权 力运行 的基 本 态势 , 大 学各利 益相 关方 的利 益诉 求和 基本 的办 学方 向。大学 章
程 具有 维护 大学 自治和 学术 自由、建 构大 学 治理结 构 、促
数 百 年岁 月沧 桑 ,从 1世 纪 意 大利 的波 隆那 大 学 ,到 2 1 1年洪 堡创 办 的 “ 一所 具有 现代 意义 的大 学 ”德 国柏 80 第 林 大 学 ,再到 当代 大学 。大 学 的功 能和影 响力 日渐 扩 展 ,

大学章程对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意义

大学章程对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意义

的公立 大学 都是 作为政 府 的附 属机 构而存 在 的 。
性 课 题 。 国家 中 长期 教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要 》 《 要
求 , 善 中国特 色现代 大学 制度 , 完 要完 善治 理结构 、 加 强章 程建设 、 大社会 合作 、 扩 推进 专业评 价 。

17 9 8年 以后 , 出 并 逐 步 扩 大 公 立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提 权 。1 9 年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教 育法 》 3 条规 定 : 95 《 第 1
2 .学术 自由。从 大 学 的 组 织 和管 理 来 看 , 术 学 自由指 的是 个 人 或组 织 在教 学 和研 究 活动 中有 追求
是 在 法 律规 定 的范 围内对 其 成员 有 约束 力 的 内部 规
范 , 仅 对 加 入 社 团 从 而 自愿 服 从 这 些 规 则 的 人 有 它
“ 校及 其他 教 育 机构 具 备法 人 条 件 的 , 学 自批 准设 立 或 者 登记 注 册 之 日起取 得 法 人资 格 ” 这在 法 律 上 正 ,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的 基 本 特 征
式 确立 了大 学 的法 人地 位 , 大学 真正 具有 了 自主 办 使
学 的地 位 。 19 年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高 等 教 育 法 》 98 《 的颁布 , 不仅 首次 以法 律 的形 式 明确 了政 府 管理 部门 的权 限 , 重要 的是 , 一 次从 法 律 上 明确 规定 了高 更 第 等学校 的七 大 自主权 利 , 而确 立 了高校 作为独 立法 从
代 大学 管 理 的基 本原 则 和 重要 理 念 。高 校要 依 法 治 校 , 仅要 依 据 国家 的 法律 法规 , 不 也要 遵 守学 校 内部 的规章制 度 。 二、 大学 章程对 建设 现代大 学制 度 的意义 1 .实现 大 学 办学 自主 权 的重要 途 径 。大 学 自治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2016年12月目录序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教职工与学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序言河北师范大学前身为1902年创建于北京的顺天府学堂和1906年创建于天津的北洋女师范学堂。

1996年6月,原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学院与创建于1952年的河北教育学院、创建于1984年的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河北师范大学。

2011年9月,原各校区迁至现址实现集中办学。

2014年1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决定共建河北师范大学。

秉承“怀天下、求真知”校训精神,河北师范大学致力于建设具有鲜明教师教育特色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河北师范大学(简称“河北师大”),英文名称为Hebei Normal University。

以“五治”方式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

以“五治”方式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

以“五治”方式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李正元1,2(1.兰州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甘肃兰州730000;2.天水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天水741000)[摘要]大学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政治为引领,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共建共治,智能治理,“五治”并举,协同推进。

其根本目标是落实立德树人使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关键词]大学;治理现代化;大学治理;治理方式[中图分类号]G64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36(2020)05-0015-05大学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也是深化大学综合改革,适应高校内涵提升、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政治为引领,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共建共治,智能治理,五治并举,协同推进,扎根中国大地,坚守立德树人使命,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实现大学走向“善治”。

一、坚持政治引领,始终把好大学治理的根本方向大学治理,方向是第一位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1]。

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先导性、决定性、根本性作用。

高校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政治引领贯穿于办学治校、治理实践始终,使其在大学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价值引领和方向导向作用。

(一)坚持政治领导,凝聚治理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最大优势,也是实现大学有效治理的根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建立了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培养了数以亿计的各类人才,在校生规模超过四千万,居世界第一,毛入学率达51.6%,进入普及化时代。

这些成绩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

完善大学治理体系 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完善大学治理体系 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完善大学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周光礼教授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部署,国务院于2010年成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2014年,教育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等部委开始研究制定《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正式启动“一市两校”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即在上海市、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进行试点。

日前,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已经提出《综合改革方案》,从大学制度、人事制度、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方面探索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模式。

地方和部属高校的改革试点工作也陆续开展。

我国高校如何破除“985”、“211”等身份壁垒,注重绩效评价,完善大学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带着这个问题,本网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周光礼教授。

创设良好外部环境主要处理好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网:如何处理好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界定管、办、评三方的权责边界?周光礼:从管理走向治理,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是处理好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关键。

管理强调自上而下的单一控制,治理重视利益相关主体的多元互动。

参与性是大学治理的本质。

从宏观层面来看,高等教育的主要参与主体有政府、学校和社会,由此形成三对重要关系:政府与学校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学校与社会关系。

在传统的管理逻辑下,政府强势于学校,政府与学校关系不平衡;政府强势于社会,政府与社会关系不平衡;学校强势于社会,学校与社会关系不平衡。

在治理逻辑下,政府、社会、学校是平等合作的新型关系,通过“管办评分离”,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大学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创设外部治理环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中国大学被视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政府主要通过行政管理系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领导和管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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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与大学治理2011-04-06 16:07吴昕栋谢珂珺李燕蒋英林郑裕璋——关于大学章程中大学组织架构问题的研究【摘要】大学章程是大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作为大学“自治宪法”的章程是大学进行学校自治、自主办学的根本性依据和纲领性文件,一部制定科学、合理的章程能有效的保证大学的学术自治,实现良好的治理;大学内部的组织架构是大学运作的基础,主要包括大学的各种内设机构及其权利义务范围,主要解决大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理顺大学与外部组织关系和维持大学内部管理秩序的需要。

本文主要从理论的探讨、实践中的运作与制度的设计三个方面,对大学和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进行研究,进而来比较和分析国内外大学章程中的组织架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中国的大学应该制定什么样的大学章程以及如何设计大学的组织架构,来保障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实现,并希望籍此能为北京大学制定章程这一宏大工程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贡献。

【关键词】公立大学;章程;组织架构;自治;治理引言目前,我国已有上千所公立与私立高等院校,它们在《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合法运作。

但在具体管理上,国内大学又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缺少一个合理有效章程,导致产生大学主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之间的合理关系不明晰,内部组织结构设置层级不清、学术严重行政化倾向等状况。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治理理论的兴起,随着高等教育不断扩招,大学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自主性日益增强,大学一方面需要扩大自主性和独立性,以保障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另一方面,大学内部的组织结构运作的高度行政化又进一步束缚了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

作为大学“自治宪法”的章程是大学进行学校自治、自主办学的根本性依据和纲领性文件。

没有章程,大学就无法真正有效的保证独立、实施自治;没有章程,大学在内部管理上就无法实现良好的治理,就无法真正保障大学的学术自治。

北京大学自创校之初就曾颁布了《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期间也历经数次修订,但与现代大学理念相比仍存在差距。

作为一所当代中国的百年名校,章程的缺失无疑使北京大学同样面临上述问题。

因此设计一部合理的、行之有效的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架构对于北京大学提升发展空间、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具有深远的意义,这也是本课题的一个初衷和立足点。

目前国内大学正在尝试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大学组织架构的设计问题上——如党委与校长的职权划分、学术委员会的自治、教代会作用的提升等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国外关于大学章程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比较成熟,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结构,因此对我们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迪意义。

基于此,本文主要从理论的探讨、实践中的运作与制度的设计三个方面,对大学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进行研究,籍此来对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进行一定的研究,从而分析和比较中外大学章程对组织架构问题的不同理论和实践,及其效果。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中国的大学应该制定什么样的大学章程以及如何设计大学的组织架构,尤其是上述几大部分的相互关系来保障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实现。

此外,笔者还希望通过对已经制定章程的大学进行一个实证的对比性研究,考察其章程中确定的组织架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

一、大学章程的性质和地位(一)公立大学探讨公立大学章程的性质和地位,首先必须对公立大学的性质和地位有一定的认识。

1、域外在大陆法系,公立大学被视为公(务)法人。

例如,在德国,大学根据其章程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可以就本校的事务,做出决定;而大学行政方面的自主权受到了政府的很大限制,因为学校的财政受控于政府。

在法国,高等学校指“法律规定的某种脱离一般行政组织,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能够享权利、负义务”的组织,其活动受行政法的支配,法律争议由行政法院管辖。

但由于高等学校自治性比较强,政府又逐步给予其更多的自主权,鼓励其自治,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在遵守自由条约义务的前提下,确定自己的教学、科研及文献资料活动的各项政策。

在英美法系,公立大学被视为公共机构。

例如,在英国,公立大学大多依公司化模式运作,号称公益慈善机构,依法设立,或是通过国王特许建立的自治团体。

美国的公立大学具有政府机构、公共的信托和宪法上自治的大学三种类型,总体来说都体现出了保持学术自由的公共机构性质——政府不能随意干涉高等学校的事务,高等学校自身的管理更多强调的是自治的特色;但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拨款、评估、规划等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2、我国1898年维新变法中创建的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代第一所由中央政府举办的国立综合性大学,可以算是我国近现代意义上公立高等教育的初始。

此后,公立高等学校的主体角色一直是政府的附属产品。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占主导,高等教育主要是围绕政府计划进行,公立高等学校作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由国家开办、政府相关部门分工管理、国家财政统一供给的,可以说是一种集投资者、办学者、管理者为一体的运作模式。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高等学校的办学模式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之间开始产生明显的矛盾冲突,需要进行办学模式的改革。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通识认为,公立高等学校为典型的事业单位法人。

随着国家对“社会公共需要”理念的全面引入,并以此为标准重新界定和规范对于公立高等学校的国家财政供给,传统的大学主体观显得与其所在现实极不适应,只认定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仅仅可以解决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和民事流转中的法律角色。

而随着社会发展,公立大学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民事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二)公立大学章程的定义关于大学章程的定义,人言言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有人认为:“大学章程是大学设立的基本要件之一,是为保证学校自主管理和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以文本形式对大学的重大的、基本的事项做出全面规定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其本质是对大学内部以及与大学有关的教育主体利益的调整和分配。

”有人认为,大学章程指“高等学校自主制定的关于学校性质、宗旨和内部管理体制的文件,它是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根本依据,并非泛指所有与高等学校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还有人认为:“大学章程,为保证学校(依法)正常运行,是学校自主管理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大学的组织规程,是指为了保证大学自主管理和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由大学权力机构制定的、上承国家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管理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并以条文形式对学校的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大学章程是学校设立时批准机关或登记注册机关赖以批准或登记的基本依据,也是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和社会公众赖以了解学校的基本依据。

”上述定义尽管表述不同,但对于主要部分都是具有共识的,我们认为,可以将公立大学章程进行如下定位:为保证公立大学自主管理和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由大学权力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并以条文形式对学校的重大、基本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三)作为公立大学“宪法”的章程章程被誉为公立大学这一自治体内部的“宪法”,主要对大学内部组织的架构和权力,以及作为成员的师生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

而正如国家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最主要、最核心的性质一样,大学章程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了保护大学的自治权和其成员的权利。

其通过对高等学校主要管理人员和机构的合理设置,责、权、利的明确划分,议事规则的详细规定,保证《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得到正确行使,防止出现高等学校管理中“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现象。

并且,上述这些规定结合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生权利的具体条款,能够切实保障教职工的权利,特别是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自由权和教学自主权,使他们能够排除后顾之忧,全心全意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切实保护学生的权利,特别是获得录取资格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证书获取权等,以保证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得到真正落实。

因此,本文虽然围绕大学组织架构进行讨论,但其最终目的其实在于保障师生权利。

当然,所谓“宪法”,也只是针对章程在大学内部的最高法律效力而言,就外部关系来说,其还要受到宪法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制约,不得违反宪法和这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宪法和这些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只能就国家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基本的、重大的问题做出规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大学章程则是举办者意志的体现,可由举办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主安排,自行设定有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学校提供切合实际的、具体可行的行为规范,也为学校办出特色提供法律依据。

大学章程的效力仅限于特定大学的组成者和相关主体,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违反章程的行为,如果没有同时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就可由大学自行解决。

(四)章程与大学自治——从师生权利保护之角度大学章程的效力仅限于特定大学的组成者和相关主体,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违反章程的行为,如果没有同时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就可由大学自行解决,因此,章程是大学实现自治的重要依据。

大学自治,具体来说其实就是大学使其内部组织架构实现相对独立化,使其师生权利在内部就得以获得保护,而前者之根本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即是与后者重合的。

我们需要一部完善的章程,作为大学这一主体内部的宪法,来帮助其实现真正自治,达至此,我们才会看到更为完备的组织架构之存在和师生权利之保护,从而得以看到更为和谐的大学自治体。

然而,尽管在实践中,师生与大学的纠纷随着大学改革的深入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案例的绝对数量并不多,更为关键的是,几乎没有一起案例涉及到大学章程。

我们看到的只是师生与大学之间的纠纷被诉诸媒体、政府和法院,这些案例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因为走出校园、造成了社会效果才引起人们的注意,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其实也正是由大学章程的缺失所造成的。

在我们搜集和研究的案例中,且不论大学是否真的侵犯学生或教师的权利(这仅涉及到具体案件的事实问题),从研究的意义上来说,值得思考之处在于其背后透露出的大学章程对师生权利保护的缺失。

与组织架构问题相关的是,章程应当对师生权利受侵犯后的救济提供制度充分保障。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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