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南京理工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南京理工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南京理工大学由创建于1953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分建而成,经历了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秉持“进德修业,志道鼎新”的校训,弘扬“团结、献身、求是、创新”的校风,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社会进步为使命,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京理工大学,简称为南理工,英文全称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JUST。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孝陵卫街200号。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特色发展,不断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升办学水平和能力,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学校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立足精英教育,培养基础宽厚,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工程精英,造就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引领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社会中坚。
第七条学校坚持学术自由,追求真理,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升学校保存知识、传授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坚持服务社会发展,利用自身人才和科技优势,努力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九条学校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发挥大学对社会的精神引领作用,积极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第十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2023年度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报录比(附历年录取数据)

2023年度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报录比(附历年录取数据)2023年南京理工大学的考研报录比根据查询南京理工大学官网得知,2023年南京理工大学考研报录比是9比1。
2023年南京理工大学考研报名人数14230名,录取人数1423名。
报录比,简单来说就是报考人数和实际录取人数的比例。
一般来讲,如果报录比大于1,就说明报考的人数比录取的人数多。
同理,如果报录比小于1,就说明报考的人数比录取的人数少。
考试前的报录比是指报考的人数和拟录取人数的比例,因此报录比可以小于1。
考试后的报录比是指实际报考的人数和实际录取人数的比例。
报录比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虽然说报录比的高低不能完全衡量一个专业或岗位的好坏,但却是考生在择校、选专业等方面最重要的参考数据,同时也是决定考生能否考研成功的第一大关键因素。
为此建议大家在报考前,一定要了解该院校或单位往年的报录比,然后结合自身实际能力,决定是否选择报考此院校。
历年南京理工大学考研录取数据参考南京理工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报录比在2022年报录比为三比一。
经查询南京教育局网站,在2022年南京理工大学考研报名人数14230名,录取人数4430名,因此报录比为三比一。
如果南京理工大学考研报录比大于1,就说明南京理工大学考研报考人数比录取人数多。
同理,如果南京理工大学考研报录比小于1,就说明南京理工大学考研报考人数比录取人数少;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
南京理工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报录比年份院系名称专业名称招生人数不含推免2021江阴校区(专业学位)项目管理302021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322021公共事务学院(专业学位)公共管理1402021公共事务学院公共管理182021公共事务学院(专业学位)社会工作402021公共事务学院社会学162021理学院(专业学位)土木水利342021理学院力学172021理学院物理学162021理学院数学82021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专业学位)能源动力672021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学位)会计352021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学位)工商管理2002021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32021化工学院(专业学位)材料与化工102021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专业学位)生物与医药202021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专业学位)资源与环境432021机械工程学院(专业学位)工业工程与管理132021机械工程学院(专业学位)机械2962021机械工程学院(专业学位)电子信息242021机械工程学院工业工程2 2023南京理工大学全国大学排名第35名最新统计2023年南京理工大学在全国大学排名中为第35名。
南京理工大学考研招生简章

南京理工大学考研招生简章2015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约为2500名,其中学术学位1500名左右,专业学位1000名左右。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南京理工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一、报考条件(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5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学习过所报考专业本科阶段的8门课程,成绩合格。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考生持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报考,须通过(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复试阶段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6)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理学》第一章

• 国家意志性必然意味着统一性和权威性
统一性 • 是指法律体系必须表
现为一个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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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性
•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无 论是否愿意都应当对 其表示服从,法律构 成了团体或个人行使 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 义务的“唯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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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具有普遍性
宗教有无普遍性? 古代法有无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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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作用 法律的目的和实效 社会关系 间接作用
1.先有规范作用,后有社会作用; 2.有规范作用不一定必有社会作用; 3.有社会作用必有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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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作用
评价
指引
强制
预测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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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引作用
法院判决书
规范性指引
指宪引法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
新生儿姓氏个可以别选指择引
确定的指引 不确定的指引 准确度高
第一章 法
2021/4/11
1
第一节 法的词源 第二节 法的概念争议 第三节 法的特征 第四节 法的本质 第五节 法的作用
2021/4/11
2
学习目标
1.掌握法的概念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 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4.系统掌握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形式特征,以便 有效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与时间、政治、宗教等一样,都是被人们经常广泛使用的,且一
般在情这况一下方不面会,产甚生至严娴重熟误的解法的律概专念家,也如颇果有没同感有,人问我,我可能知道, 如他果们要虽我然回了答解,法则律困,难但重是重,。对历于史法上律,以关及于法法律与的定义的种种观点和理
论其,他给事我物们的正关确系认的识许法多的问定题义,提他供们了却丰不富能的解历释和史资料,是我们能够清
【招生简章】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一、学校名称: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二、办学地点: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89号三、办学性质:民办普通本科教育(独立学院)四、招生类型:全日制普通类高等学历教育五、学历层次:本科六、学习年限:四年七、外语语种:英语专业限考英语,其他专业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八、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九、收费项目及标准:1.学费:人文社科类专业14000元/学年,工业工程14000元/学年,其余理工类专业15000元/学年,嵌入式培养专业17000元/学年;2.住宿费:1500元/人·年;3.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省物价局最新核准为准。
十、退费办法:按照苏价费[2005]103号文件执行。
十一、招生人数:2740人,具体以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
十二、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毕业证书;经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十三、录取原则:1.新生录取按照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2.根据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投档比例,一般接近1:1。
3.专业(大类)之间按分数级差录取,前三个志愿之间设不超过1分的级差,第三志愿以后无级差。
4.录取江苏省考生时,同等分数下等级高的优先;录取江苏省以外考生时,遵循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5.我校认可各省(市)照顾加分政策,在录取时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十四、联系方式:地址:南京仙林大学城文澜路89号邮编:210023电话:(025)85786088, 85786089,85786122,85786033传真:(025)85786132网址:。
南京理工大学章程

南京理工大学章程南京理工大学章程南京理工大学是一所综合性大学,创办于1952年,原名南京化工学院。
2004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
该校以理、工、管为主要特色,涵盖了工程、科学、管理、文法等多个领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京理工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江苏省重点支持高水平大学。
第二条南京理工大学的宗旨是:以人为本,求实创新;以质量求效益,以特色求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南京理工大学坚持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办学方针。
秉承“中西融合,卓越创新”的校训,在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不断追求卓越。
第四条南京理工大学遵循“知行合一”的校训,在培养人才中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推崇“知识改变命运”的办学理念。
第二章学校管理组织第五条南京理工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董会,其下设有校长、副校长等领导职务。
第六条南京理工大学设有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南京理工大学设有多个二级单位,包括不同的学院和研究所。
每个二级单位均设有主管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八条南京理工大学实行“以德育人”的教育方针,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该校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南京理工大学对所有入读该校的本科生实行“全员体检制度”,并建立了健康档案。
该校还为每位本科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定期开展各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
第十条南京理工大学通过多种方式对违纪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措施。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南京理工大学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该校还积极推进课程思政工作,注重将思政教育融入到各类课程中。
第十二条南京理工大学实行“导师制度”,每位本科生都有一名专门的导师进行指导和辅导。
(推荐)南京理工大学制定本科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南京理工大学制定本科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及工作思路1.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目标是:面向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培养大批基础宽厚,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较强的国际交流能力,德才兼备、身心健康、求真务实、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具有献身精神的高素质研究应用型专门人才。
在若干优势学科专业领域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领导才能、开拓能力的拔尖创新人才毛坯,为其成长为各行业的精英人才和领军人物打下坚实基础。
2.推进全面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促使学生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协调发展。
培养计划的制定要从21世纪人才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出发,按照“宽专业、厚基础、重能力、高素质”的基本原则构建和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方案,突出专业办学特色,合理调整课程设置,把拓宽专业口径与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有机结合,以增强大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就业针对性。
3.各专业要依据社会需求、自身的办学历史和现有的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并在培养计划中明确体现。
理工类专业要加强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强化学生研究开发能力、工程应用能力的培养,人文社会科学和经管类专业着重培养面向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建设所需的具有一定自然科学基础和工程技术背景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4.全校按专业大类(材料、机械、仪器仪表、能源动力、电气信息、电子信息科学、土建、环境与安全、化工与制药、交通运输、武器类、工程力学、生物工程、数学、物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社会学、艺术等)制定宽口径的人才培养计划,科学合理构建专业大类的学科基础课平台,柔性设置专业方向选修课及学科前沿选修课程。
5.加强实践教学,大力推进和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进一步拓宽提高实践能力的思路,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在实践中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教学满意度实证研究——以南京理工大学为例

第34卷第1期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2月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o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o Edition)Vol.34No.1 Feb.2021DOI编码:10.19847/j.ISSN1008-2646.2021.01.010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教学满意度实证研究-----以南京理工大学为例张泓#,田辉2(1-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江苏南京210094;2-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4)摘要:本科教学在高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高校应高度关注本科生对教学的满意度,并力求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本文通过调查样本数据分析,对本科教学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提出对学生进行个性化培养、改进课堂教学方式、促进高校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关键词:本科教学;满意度调查;实证研究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2018年6月,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指出“高教大计、本科为本,本科不牢、地动山摇。
”人才培养是大学的本质职能,本科教育是大学的根和本,在高等教育中具有战略地位。
2019年10月,教育部发布《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不抓本科教育的高校不是合格的高校,不重视本科教育的书记校长不是合格的书记校长,不参与本科教学的教授不是合格的教授”。
高校必须坚持“以本为本”,把本科教育放在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
一所高校的核心竞争力和教学质量要首先在本科阶段显现,发展战略和办学理念要首先在本科阶段实践,核心价值体系要首先在本科教育中确立+1,(“一流本科教育是一流大学的底色。
”没有本科教育水平的提升,就很难建成世界一流大学(四位一体”教学评价体系等建议%文章编号:1008-2646(2021)01-0072-09一、教学满意度概念与评价指标构成在探讨一流本科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本科教学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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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南京理工大学由创建于1953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分建而成,经历了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秉持“进德修业,志道鼎新”的校训,弘扬“团结、献身、求是、创新”的校风,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社会进步为使命,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京理工大学,简称为南理工,英文全称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JUST。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孝陵卫街200号。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特色发展,不断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升办学水平和能力,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学校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立足精英教育,培养基础宽厚,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工程精英,造就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引领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社会中坚。
第七条学校坚持学术自由,追求真理,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升学校保存知识、传授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坚持服务社会发展,利用自身人才和科技优势,努力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九条学校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发挥大学对社会的精神引领作用,积极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第十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学校可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学校发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学校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学校章程;(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四)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合法权益;(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六)依法接受监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治理结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直附属机构。
各类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研究;(二)论证评估;(三)征求意见;(四)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师生员工申诉、投诉机构,健全申诉与投诉的处理、反馈以及救济机制,依法依规受理师生员工申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学校党委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下,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节校长第二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校长的主要职权是:(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负责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二)审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科研成果评价、学位授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相关学术标准;(三)评定学校重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议和对外推荐申报奖励的重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四)指导和推动学术交流活动;(五)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六)对学校与学术有关的行政决定提出咨询意见;(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工作、学术道德与纪律监督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等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及其相关事项的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各类学位申请的审定及其他与学位授予有关事项的咨询、审议和审批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学位授予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三)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五)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和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校务管理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