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附:复旦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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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大学章程

xxx大学章程

xxx大学章程(教育部xxx年年xx月xx日核准)序言xxx大学源于1902年创建的三江师范学堂,历经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等发展时期;1952年由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私立xxx大学的有关系科组建南京工学院食品工业系;1958年该系整建制东迁xxx,建立xxx轻工业学院;1962年xxx纺织工学院并入xxx轻工业学院;1995年更名为xxx轻工大学。

2001年,xxx轻工大学、xxx学院、xxx教育学院合并组建xxx大学;2003年,东华大学xxx校区并入xxx 大学。

学校以“笃学尚行,止于至善”为校训,以“彰显轻工特色,服务国计民生;创新培养模式,造就行业中坚”为办学理念,以“建设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为战略目标,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专门人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x大学;英文校名为XXX;学校官方网址为xxx。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xxx省xxx市xxx大道xxx号。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xxx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学校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八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复旦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2023

复旦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2023

复旦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2023一、培养目标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招生计划本年度全校拟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7500名左右(包括考试招生和推免招生)。

实际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正式下达为准,录取时将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等对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三、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拥护中国**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报到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⑵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⑶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通过8门相关专业本科课程考试(需提供有效成绩单)并经报考院系审核后,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⑷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⑸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⑴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⑵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复旦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复旦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复旦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章程复旦大学于2023年正式发布了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章程。

此次章程的发布,将为复旦大学硕士生提供更多学习和研究机会,推动其向科研创新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复旦大学章程内容主要由招生和录取原则、研究生培养和毕业要求、学费缴纳标准和研究生学习实践活动、科研支持、学术交流活动及社会实践等内容组成。

一、招生和录取原则1.招生范围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自2023年开始实施,每年计划招收全日制研究生317人,其中包括180人招收博士、137人招收硕士。

非全日制研究生每年招收300人,其中包括150人招收博士、150人招收硕士。

2.招收范围:复旦大学是综合性大学,本次招生范围涵盖复旦大学全部学科及领域,涵盖基础理论、基础学科、新技术和新学科等。

3.招生学历:本次招生的学历要求是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历为硕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历;非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历要求是本科学位或者同等学历。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历要求是本科学位或者同等学历。

4.招生方式:本次招生采取统一招生,即所有参加招生的考生采取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方式进行招生。

5.录取原则:录取原则是以博士考试总成绩为基础,设立最低分标准,按照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排序。

二、研究生培养和毕业要求1.研究生培养:研究生培养期限一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三年,攻读硕士学位的二年;研究生培养模式采用个性化培养模式,根据不同学科和领域的特点,按照灵活多变和全方位发展的原则,采取最适合研究生学习发展的培养模式。

2.毕业要求:研究生应当具备毕业要求,完成论文答辩、研究处置培训、报告写作、毕业论文撰写等学术研究活动,以及学习实践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学费缴纳标准和研究生学习实践活动1.学费缴纳标准: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年学费缴纳标准为20000元,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年学费缴纳标准为7000元。

2.研究生学习实践活动:复旦大学将每年组织研究生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报告分享会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丰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帮助研究生提高学术能力和创新能力。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条规定,设立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复旦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2、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学校拟开展的教学、科研重大项目,审核由学校委托的科研成果和奖励申报;3、制订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学术争议处理的原则;4、对学校拟聘请的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和名誉教授的学术水平进行认定;5、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6、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术规范;7、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8、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设立学科发展与科学研究战略咨询委员会,为学校完善学科布局和战略发展方向提供咨询意见;设立学术规范委员会,独立调查学术违规行为。

第四条由各学部行使各自学部学科范围内的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大医口的特点,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医学部组建上海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医学部学科范围内行使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制定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指导意见,并监督指导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组成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由五个学部组成,分别为:人文学部、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部、理学部、工程技术学部和医学部。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四十三人左右,在任的校级党政领导成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但在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

复旦大学2016年高考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_高考.doc

复旦大学2016年高考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_高考.doc

复旦大学2016年高考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简章招生计划_高考是国家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建设“若干所世界先进水平一流大学”的首批高校之一。

复旦大学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医学院校。

2016年复旦大学本专科继续采用复旦大学(代码10246)和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代码19246)两个招生代码,并分别编制计划和。

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复旦大学”。

一、招生总则(一)复旦大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复旦大学切实维护学校和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复旦大学的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最适合复旦大学人才培养的优秀学生。

二、机构设置(一)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招生制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二)复旦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选拔测试制定、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三)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种招生及其实施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四)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复旦大学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承担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各类本专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任务。

(五)复旦大学招生工作监察小组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对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8号(附:厦门大学章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8号(附:厦门大学章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8号(附:厦门大学章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4.10.11【实施日期】2014.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8号厦门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厦门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年10月11日厦门大学章程序言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

1937年学校由私立改为国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精英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简称为厦大;英文名称为Xiam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MU。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

学校设有思明校区、漳州校区、翔安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2017年7月6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树立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下称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以下称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可以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根据违纪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条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注销复旦大学学籍的,处分同时解除。

学生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合格的,应当撤销留校查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理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受到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二)在非常时期违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四)受到处分后再有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

复旦综合评价招生简章2023

复旦综合评价招生简章2023

一、综合评价招生简介2023年复旦大学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即将开始,此次招生简章将涉及招生政策、报名条件、评价标准等内容。

复旦大学一直以来将招生工作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内容,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发布也将为广大考生提供了解复旦大学招生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报名条件1. 学业成绩:符合国家规定的高考成绩,并在相应科目达到复旦大学要求的最低分数线;2. 综合素质评价: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考核,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将对这方面的要求进行详细说明;3. 其他具体要求:针对特殊类型考生(如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少数民族考生等),可能会有特别的要求,具体内容将在综合评价招生简章中注明。

三、综合评价标准1. 学业水平:考核学生在高中阶段的学业水平表现,包括各科成绩、学术竞赛获奖情况等;2. 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在思想政治、文化素养、体育健康、艺术特长等方面的综合素质;3. 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标准将在招生简章中明确。

四、录取流程1. 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需按时报名,递交材料,并参与学校组织的入学测试、面试等环节;2. 学校将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结合考生的志愿,综合生成笔试、面试的成绩等信息后,最终确定录取名单;3. 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公布录取结果。

五、其他注意事项1. 报名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将在招生简章中详细说明;2. 考生在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及时通联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交流。

六、结语综合评价招生简章作为广大考生了解复旦大学招生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学生报名、参加测试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并阐述了录取流程等相关内容。

希望广大考生认真阅读招生简章,按照要求积极报名参加测试,祝愿所有考生取得优异的成绩,进入理想的学校学习。

七、综合评价招生的意义复旦大学的综合评价招生简章为考生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选拔机会,这种综合评价的方式不仅能够全面地考察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更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其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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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附:复旦大学章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
复旦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4年6月20日,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复旦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复旦大学章程
序言
复旦大学前身是1905年创办的复旦公学,是中国最早由民间自主创办的高等学校之一。

1952年院系调整后,学校成为以文理基础教学和研究为主的综合性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

2000年,复旦大学与上海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复旦大学。

复旦校名取自《尚书大传》之“日月光华,旦复旦兮”,喻示大学是社会之光,与日月同辉。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其校歌所传颂的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强调学术的价值在于探究真理,守护文明,正谊明道,不计其功。

学校以“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为校训,同样强调以学术精神滋养师生,坚持理想,坚守价值,治学严谨,为学有恒。

学校始终秉持团结、服务与牺牲的精神,强调学校、师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

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

立志继承先贤创校的初志,坚持学校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服务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各类人才,鼓励各种旨在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通过学术和思想的事业,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复旦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均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共同推进改革和进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定。

第二条为了推动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的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

第五条学校坚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

第六条师生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

第七条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
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

第二章治理体系与基本职能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员育人;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
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院系、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的方案;
(三)组织招生、教学活动和德育工作、科研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公共服务与保障等活动;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五)聘任与解聘教师、职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且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

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根据相关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其中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校党政领导不参加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评定并推荐研究成果;
(五)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六)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应当就预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问题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对学术委员会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术事项应作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各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学术机构设置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研究生导师中遴选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遴选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校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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