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工作要求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发布人:成教股发布时间: 2022-09-16 10:51:20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预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建造面积、教学设施等)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的意见

方教[2011]37号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公民办学校(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要有自己的章程。
制定学校章程,不仅是《教育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同时也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逐步实现学校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教体局研究,现对我县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学校章程的性质与地位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学校章程是学校实现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及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的必备条件。
二、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学校章程制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1、合法性原则。
章程不得违背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
2、规范性原则。
章程既是制定其他各类制度的基本依据,更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框架,对校内全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
3、先进性原则。
章程要体现现代教育观念以及学校的奋斗目标、办学宗旨。
4、可操作性原则。
章程的制定既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教育规律,又要紧密结合本校实际,做到切实可行,便于操作落实。
5、个性特色原则。
章程要能够反映出学校在教育思想、观念、体制、内容、方法等多方面的探索、创新和实践中的个性特色。
各校的规章制度要因校制宜,有自己的鲜明特色。
三、学校章程应涵盖的内容学校章程包含的内容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学校名称、校址、性质学校的名称要真实、准确、反映学校的教育层次。
学校的地址要具体、明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地点。
学校性质是指公、民办或其它。
学校章程修订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确保学校章程的合法、有效,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包括修订启动、修订程序、修订内容、修订审批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章程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修订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二)民主性原则:修订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三)科学性原则:修订工作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发展实际;(四)稳定性原则:修订工作应当保持学校章程的相对稳定性,避免频繁修订。
第二章修订启动第四条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由学校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以下情况应启动学校章程修订工作:(一)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订学校章程的;(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订学校章程的;(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法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订学校章程的;(四)学校师生员工普遍反映学校章程中存在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内容,需要修订的。
第三章修订程序第六条学校章程修订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起草阶段:由学校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修订草案,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意见阶段:将修订草案发送至全校师生员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修改完善阶段: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议阶段:学校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对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五)表决阶段: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修订草案。
(六)报批阶段:将修订后的学校章程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修订内容第七条学校章程修订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基本信息;(二)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办学宗旨等核心内容;(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管理职责等;(四)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五)学校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等;(六)学校师生员工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学校章程的修订程序、解释权等。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华厦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华厦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闽教法〔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华厦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闽教法〔2022〕17号厦门华厦学院: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
经审核,你校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福建省教育厅2022年9月6日附件厦门华厦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党的建设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五章组织管理体制第一节治理体系第二节管理方式第六章教职工、学生和校友第一节教职工第二节学生和校友第七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附则序言厦门华厦学院于1993年由时任厦门市政协主席蔡望怀等知名人士发动社会力量捐资创办,是建国后厦门市第一所民办高校,原名为“私立厦门华厦大学”,开展高等职业教育;2001年更名为“厦门华厦职业学院”;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置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定名为“厦门华厦学院”。
学校始终坚持非营利性公益办学和培养社会急需人才,遵循“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校训,弘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求真务实、清正廉明”的作风,追求“凡是沉重的都能承担、凡是困难的都能克服、凡是崇高的都能达到”的境界,致力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厦门华厦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一、章程目的本章程的目的是规范民办学校作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与管理,确保其合法有效运作,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章程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成立并经营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民办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进修学校、艺术培训机构等。
三、机构名称民办学校的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获得相应部门的注册和批准。
四、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秉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原则,致力于提供有针对性、优质高效的非学历教育服务。
五、培训内容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及学员的实际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并适时进行调整与优化。
2.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六、师资队伍1.民办学校应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优先聘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2.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并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七、学员招收与培养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特点,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2.学员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等程序。
3.学校应为每位学员建立健全的学籍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八、教学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学方法等。
2.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
九、财务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2.学校应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确保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十、安全管理1.民办学校应重视校园安全,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章程修改1.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校管理层提出并经过讨论,最终由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
2.修改后的章程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校内外相关人员公示。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X学校。
学校地址:XX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学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遵守诚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六条举办者为XXXX共计四名;举办者为董事会成员;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可连任。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2推荐校长副校长学科带头人等;3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议报告等。
注册资金:1000万元,按《公司法》注资;股权比例:第七条办学层次:小学初中高中层次的学历教育。
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学校。
办学规模:按6000名学生规模设计。
第八条学校的审批主管部门:XXX教育局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X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XXX审批局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四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要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董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2由于健康及年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本人请求解职的;4教育行政部门及区政府建议罢免的。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任命副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重大财务;(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内部机构设置;(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章程制定修改说明模板

一、修改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学校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原《学校章程》在部分内容上已不能完全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办学方向,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对《学校章程》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3. 《普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4. 《学校章程》原文本5. 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三、修改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3. 体现学校特色和优势;4. 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5. 便于操作和执行。
四、修改内容1. 学校概况(1)学校名称:[学校全称](2)学校性质:[学校性质,如公立、民办等](3)学校类型:[学校类型,如综合性大学、理工科大学等](4)学校地址:[学校地址]2. 办学理念(1)办学指导思想:[新的办学指导思想](2)培养目标:[新的培养目标](3)办学特色:[新的办学特色]3. 学校管理体制(1)学校领导体制:[新的领导体制,如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2)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新的内部管理体制,如校院(系)两级管理、部门责任制等]4. 学校教育教学(1)专业设置:[新的专业设置原则和调整方案](2)课程设置:[新的课程设置原则和调整方案](3)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新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5. 学校科学研究(1)科研管理体制:[新的科研管理体制](2)科研经费管理:[新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3)科研成果转化:[新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6. 学校社会服务(1)社会服务原则:[新的社会服务原则](2)社会服务平台:[新的社会服务平台](3)社会服务质量保障:[新的社会服务质量保障措施]7.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1)师资队伍建设原则:[新的师资队伍建设原则](2)师资队伍结构:[新的师资队伍结构](3)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新的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措施]8. 学校学生工作(1)学生工作原则:[新的学生工作原则](2)学生管理制度:[新的学生管理制度](3)学生权益保障:[新的学生权益保障措施]9.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1)财务管理制度:[新的财务管理制度](2)资产管理制度:[新的资产管理制度]10. 学校章程的修订程序(1)修订过程:[修订过程说明](2)修订依据:[修订依据说明](3)修订效果:[修订效果说明]五、修改意义本次《学校章程》的修改,旨在使学校章程更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适应学校发展的新形势,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实。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实和办学风险担确保明;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实;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3、现场察查处学场地;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参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成教办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二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三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四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一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察;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检察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3.区教育局依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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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工作要求1、章程修改核准依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依据本单位章程的有关条款召开理事会。
如民非章程示范文本中,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3、材料提交:(1)《章程核准表》一份(签字盖章)。
(2)理事会会议决议一份(原件)(3)新的民非纸质章程3份。
(4)纸质章程需要加盖民非单位骑缝公章,同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加盖骑缝章并在《章程核准表》上盖章)。
4、现场提交材料时,建议携带机构目前的纸质章程(加盖红色章程核准章)原件(不需要复印件)、用于现场进行新、旧章程核对,无误再加盖章程核准章。
章程核准表下载地址: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5、联系方式:市社团办民非管理处李娜、刘爱国,65396079;王大川653060596、附件1章程核准表附件2 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本表正反面打印)附件2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根据本单位章程第章第条规定,本单位理事会(董事会)于年月日召开会议,应参加会议理事(董事)人,实际参加会议理事(董事)人,经名理事(董事)同意,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修改章程。
2.......。
参加会议理事(董事)打印名单亲笔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