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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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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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本章程为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组织基本法规,旨在规范学校的管理和运营,确保学校的健康发展。

本章程适合于学校的所有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

二、学校性质和宗旨1. 学校是一所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独立于政府管理。

2. 学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学校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相关方代表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和监督学校的运营。

2.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四、学校教职员工1. 学校教职员工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学校教职员工应遵守学校的教育教学方针,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培训。

五、学生招生与管理1.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公平招生,不歧视任何学生。

2.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提供必要的教育和服务。

六、学校课程设置1.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制定适合学校特色和学生需求的课程设置。

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设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和课外活动。

七、学校财务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2. 学校财务收支应公开透明,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八、学校安全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2. 学校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防范意识培养,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九、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1. 学校积极与社会各界建立联系,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2. 学校与相关机构、企业等进行合作,共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十、章程的修改与解释1. 本章程的修改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对于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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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承教育教学宗旨,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管理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教育事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人才。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差异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设立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最高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氰酸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实行科学教学,注重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课程改革,注重课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五章学校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合规收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学校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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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本民办学校的正式名称为XXX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性质:学校为一所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并经营教育事业。

1.3 目的:学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社会培养实用之才。

二、学校管理机构2.1 学校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学校的法人代表、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2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2.3 教职员工代表会议:学校设立教职员工代表会议,由学校教职员工选举产生,代表教职员工的利益,参预学校重要决策。

三、学校教育目标3.1 教育理念:学校秉承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美育等多方面的发展。

3.2 教育目标: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人材。

四、学校课程设置4.1 课程体系: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体系。

4.2 课程内容:学校的课程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涵盖文化课程和特色课程。

4.3 课程评价:学校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包括考试评价、综合评价、实践评价等,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水平。

五、学校招生与录取5.1 招生范围:学校的招生范围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学龄儿童和少年。

5.2 招生程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进行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5.3 录取原则: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按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面试成绩等因素进行录取。

六、学校教育质量保障6.1 教学管理: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6.2 师资队伍:学校注重师资队伍建设,招聘高素质的教师,并提供持续的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

6.3 教育设施:学校提供良好的教育设施和学习环境,保障学生的学习需求。

七、学校家校合作7.1 家庭教育指导:学校与家长密切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民办学校章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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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下划线:可自定部分(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发生变更的,须事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四条公司性质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校长: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校长或董事长担任)第七条公司办学宗旨:第八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举办者投资设立,举办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九条办学规模:第十条办学层次:第十一条办学形式及类型:第十二条办学范围:第十三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举办者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第十六条公司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一览表。

第十七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举办者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置举办者名册,记载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九条举办者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举办者的权利:一、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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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民办学校是指非政府出资兴办的、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或者高等教育为主要任务的教育机构。

1.3 本章程适合于本民办学校的组织、管理和运营。

二、学校名称及性质2.1 学校名称为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2.2 学校的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学校宗旨与任务3.1 学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2 学校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教学大纲,开展学科教学、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校管理体制4.1 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监督和评估工作。

4.2 董事会由学校创办者、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公益人士组成,任期为三年。

4.3 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4.4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为五年。

五、学校教职员工5.1 学校教职员工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质。

5.2 学校教职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尽职守,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5.3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相应的待遇和福利,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

六、学生招生与管理6.1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招生计划进行学生招生工作。

6.2 学校对招生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录取名单。

6.3 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日常教育管理和行为管理等。

七、学校财务管理7.1 学校财务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7.2 学校财务收支透明,财务报表定期公开。

7.3 学校财务资金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建设和教职员工福利等方面。

八、学校安全管理8.1 学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8.2 学校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8.3 学校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和监控。

九、章程修订与解释9.1 本章程的修订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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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学校名称及性质1. 学校名称: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2. 学校性质:学校为一所非营利性、非宗教性的民办学校。

二、学校宗旨和办学理念1. 学校宗旨:本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培养有社会责任感的学生。

2. 办学理念:本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倡导自主学习和全人教育。

三、学校管理机构1. 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董事会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

2.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一职,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3. 教职员工:学校招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育经验的教职员工,建立科学的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四、学校教育教学1. 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2. 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和评估,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学生评价:学校采用多元化的学生评价方式,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学习态度、社会实践等方面。

五、学校招生与管理1. 招生对象:学校面向全市范围内适龄儿童和少年开放,无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背景,均有平等的招生机会。

2. 招生程序: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进行招生,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学生。

3. 学生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培养。

六、学校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学费等。

2. 财务管理: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财务监督: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定期公布财务报告,保证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新民办学校章程范本(通用)

最新民办学校章程范本(通用)一、总则本章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办学校相关政策制定,旨在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和运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二、学校性质和宗旨2.1 学校性质本校为一所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2 学校宗旨本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教育,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优秀公民。

三、学校管理体制3.1 学校主体本校的主体为教育机构,由法人担任校长,承担学校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3.2 学校领导班子学校设立行政领导班子,包括校长和副校长等成员,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3.3 学校工作人员学校设立教职员工队伍,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和后勤人员等,共同参与学校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四、学校组织结构4.1 学校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担任学校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董事会由校长、教职员工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

4.2 学校教务委员会学校设立教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和各学科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4.3 学生自治组织学校鼓励学生组建自治组织,通过代表大会或学生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并积极开展学生活动。

五、学校课程设置本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学生需求,合理设置学科课程和选修课程,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六、招生和管理6.1 招生原则本校的招生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学生的素质和综合能力进行录取。

6.2 招生程序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招生通知和报名规定,组织招生工作。

6.3 学籍管理学校对每位学生进行严格的学籍管理,包括学生档案、成绩记录和学生表现评价等。

6.4 学生管理学校注重学生管理,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考勤、纪律、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七、师资队伍建设7.1 教师招聘学校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等方式,选拔优秀的教师,确保教师队伍的质量。

7.2 教师培训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保持教师队伍的活力。

民办院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学院(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住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县、区)______街道(乡镇)______路______号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等。

第八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二)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四)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五)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六)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的专业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自治,设立学生会、社团等组织,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利益。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民办学校的运作和管理,确保学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学校名称本学校名称为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的英文名称为XX Private School。

三、学校性质学校为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办学,自负盈亏。

四、学校宗旨学校秉承“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为社会培养有能力、有品德的优秀人材。

五、学校办学范围学校提供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涵盖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多个领域。

六、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 学校设立行政管理团队,由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行政主任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七、学校教育目标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使他们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和综合素质的优秀人材。

八、学校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的特点,合理设置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学科知识、实践技能和综合能力。

九、学校招生与录取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办学特点,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招生与录取工作。

学校鼓励多元化的招生方式,为优秀学生提供奖学金和特殊待遇。

十、学校师资队伍学校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招聘优秀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一、学校设施与设备学校致力于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建设先进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十二、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学校财务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报告。

十三、学校安全管理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和防范措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该学校的正式名称为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目的:学校的宗旨是为泛博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实用的人材。

1.3 性质:学校是一所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1.4 地址:学校的地址为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二、组织结构2.1 理事会:学校设立理事会,由教育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2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2.3 教职员工: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员工队伍,由校长负责管理和组织。

三、招生与管理3.1 招生对象:学校面向全市范围内的学生招生,不分种族、宗教、性别和社会地位,接受适龄学生报名。

3.2 招生程序:学校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生,择优录取学生。

3.3 学费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学费标准,并定期发布,学费使用透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3.4 学生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培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教育教学4.1 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的需要,合理设置各学段的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4.2 教学方法:学校倡导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注重启示式教学、实践教学和合作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4.3 师资力量:学校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礼聘高水平的教师,提供持续的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4.4 教育质量评估:学校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学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教学策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校园文化与活动5.1 校园文化:学校倡导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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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下划线:可自定部分(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发生变更的,须事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四条公司性质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校长: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校长或董事长担任)第七条公司办学宗旨:第八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举办者投资设立,举办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九条办学规模:第十条办学层次:第十一条办学形式及类型:第十二条办学范围:第十三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举办者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第十六条公司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一览表。

第十七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举办者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置举办者名册,记载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九条举办者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举办者的权利:一、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三、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不得抽逃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冲突)第二十二条出资的转让:举办者可以决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举办者依法转让其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举办者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二十三条为保障公司教学、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董事会、校长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校长室、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校长、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校长、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选举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校长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九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校长。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校长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校长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董事、校长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校长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校长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举办者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校长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董事会、校长和监事会(或监事)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公司董事会由名(注: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经理)、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吸纳教育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组成。

除校长外,举办者董事由举办者自行出任或指派,共-----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共-----名。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注:董事长的产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校长;二、决定校长的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六、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七、筹集办学经费;八、审核公司预算、决算;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以及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做出上述第一、三、五、八、十项决定时,应当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增加董事的职权,但不得与董事会上述的法定职权相冲突)第三十六条公司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指派(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首届董事的人数、任职资格及构成均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除《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以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第三十七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人选;四、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五、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可根据董事会授权,增加其他校长的职权,但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本条所述校长的法定职权相冲突)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校长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其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产生,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___名,公司职工代表___名。

(注:公司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在不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监事会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四)向董事会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财务、会计第四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董事会及举办者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二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四十三条举办者可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四十四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第四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由公司的董事会做出决定,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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