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承教育教学宗旨,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管理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教育事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人才。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差异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设立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最高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氰酸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实行科学教学,注重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课程改革,注重课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五章学校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合规收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学校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民办农村小学如何拟定学校章程?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办农村小学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扬州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主要应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学校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学校字号、学校业务范围以及组织形式。
例如:扬州市**中学)第三条:学校地址:(应注明学校的详细地址)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例如:本校为***、***自愿联合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第五条:办学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目的。
例如:本校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社会提供初中三年制学历教育)第六条:办学规模:(必须载明:学校占地面积、土地取得方式、学校投资金额、教师人数、拟招生人数)第七条:学校出资者学校举办者(自然人应写明举办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法人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及出资数额、方式)第八条:本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例如:本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市、区)教育局,登记机关**县(市、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根据《扬州市民办中小学促进与管理办法》规定:举办民办初中、小学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县(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民办学校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举办,以提供一定社会公益教育服务为宗旨,依法独立办学、自主管理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教育政策、法律和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民办学校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提供教育服务,并依法设立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定期接受评估。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办学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学校自主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性质和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的名称为XXX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本校)。
第八条本校的性质为非营利性学校。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学校的办学目标和任务第十条本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本校的办学任务是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本校设立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创办者、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专家和社会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学校日常运作等。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中层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本校教职工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职工权益维护。
第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由本校学生选举产生,负责反映学生意见和参与学校的管理决策。
第五章学校的组织管理第十八条本校设立教务处、教学处、德育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培训、开展教材选用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教学处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课程评估、教学等教学支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德育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科竞赛、社团活动等德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处负责学生招生、管理、管理、奖助学金评定等学生服务工作。
最新民办学校章程范本(通用)

最新民办学校章程范本(通用)1. 前言本章程旨在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并为学校提供一份合法、合规的指南。
本章程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
2. 学校性质与宗旨2.1 学校性质本校是一所非盈利性民办学校,通过举办各类教育活动为学生服务。
2.2 学校宗旨本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的能力与素质,助力其全面发展,以促进社会进步与繁荣。
3. 学校管理3.1 学校领导本校的领导由校长负责,校董会为校长的监督机构。
3.2 校董会本校设立校董会,由各方代表组成。
校董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学校的发展规划、财务管理和教学计划。
3.3 学校教职员工管理本校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招聘教职员工,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培训。
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法规、规章以及教育行业的伦理规范。
4. 学生招生与管理4.1 学生招生本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统一招生,并根据学生的能力和特长进行综合评价、录取和分班。
4.2 学生管理本校对学生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学生的成绩、行为和动态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的各类活动。
5.1 教学目标本校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2 课程设置本校制定适应学生特点和需求的课程设置,确保课程内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5.3 教师培训本校注重培养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教师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6. 财务管理6.1 财务制度本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审批和财务报告等方面。
6.2 资金来源本校的资金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校外捐赠、政府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本校对学校的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合理处理和利用学校的资产。
7. 章程修订与解释7.1 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由校董会决定,须经多数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依法办学、以提供教育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组织制度,是学校依法办学、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性质和办学层次第五条学校的名称为XXX民办学校。
第六条学校的性质为非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层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等。
第三章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任务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学校的任务是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机构第十条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校长领导。
第十三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计划、教材选用、师资培养等。
第十四条行政处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办公室运行等。
第十五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经费使用等。
第五章学校的教职员工第十六条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质。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建设机制,加强教师培训和评价,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章学校的课程设置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课程。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开设丰富多样的课程,包括学科课程和综合素质教育课程。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提供个性化的课程选择。
第七章学校的招生与评价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招生宣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误导家长和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的所有教职员工、学生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校是一所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其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全面发展的能力和品质。
第四条本校的名称为________(校名),简称________(简称)。
第五条本校的校训为________(校训)。
第六条本校的办学理念为________(办学理念)。
第七条本校的办学目标为________(办学目标)。
第八条本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为________(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校设立校董事会,负责对校务进行监督和决策。
第十条校董事会由校董事组成,校董事由学校的创办者、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及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校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2. 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运行情况;3. 选聘和考核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4. 确定学校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财务的权限;5. 解决学校的重大事项和纠纷等。
第十二条本校设立校长,由校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校长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和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3. 负责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职员工的培训;4. 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5. 履行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校设立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行政和财务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的各级组织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明确、权责分明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六条本校实施全日制教育,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学科教育。
第十七条本校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该学校的正式名称为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目的:学校的宗旨是为泛博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实用的人材。
1.3 性质:学校是一所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1.4 地址:学校的地址为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二、组织结构2.1 理事会:学校设立理事会,由教育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2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2.3 教职员工: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员工队伍,由校长负责管理和组织。
三、招生与管理3.1 招生对象:学校面向全市范围内的学生招生,不分种族、宗教、性别和社会地位,接受适龄学生报名。
3.2 招生程序:学校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生,择优录取学生。
3.3 学费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学费标准,并定期发布,学费使用透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3.4 学生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培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教育教学4.1 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的需要,合理设置各学段的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4.2 教学方法:学校倡导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注重启示式教学、实践教学和合作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4.3 师资力量:学校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礼聘高水平的教师,提供持续的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4.4 教育质量评估:学校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学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教学策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校园文化与活动5.1 校园文化:学校倡导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的性质和任务第二条本民办学校为非赢利性学校,依法经营、独立办学,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任务为:1.实施国家课程教育,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2.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3.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社会责任感;4.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满足学生的特殊需要。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校董会、校长办公会以及教育管理部门。
第五条校董会是本民办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重大事项,任命和解聘校长。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学校管理工作。
第七条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方案,组织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门的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学校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法经营,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制定教师聘用、考核和奖惩制度,保证教师的权益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生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二条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因学生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等。
第十五条学校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包括购置教学设备、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决纠纷办法第十六条学校的办学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与学生、家长等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和变更第十八条学校章程的修改和变更应经校董会审议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权第十九条对于本章程中未尽事宜,由校董会解释。
第十章生效日期第二十条本章程自经校董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本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供参考。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 XXXXXX(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 XXX]”的日常活动,促进XX 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XX 全称为××XXXX 住所在××第三条 XXX 的办 xxx 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 xxx 为宗旨。
第四条 XXX 的业务范围(按《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填写)第五条 XXX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XXX 举办者为,开办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出资 xxxx(出资单位或者出资人) :,金额。
xxxxx〔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七条 XXX 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第八条 XXX 接受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 XXX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成员;(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 XXX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XXX 实行董事会[还可填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写董事会的地方同]制度。
董事会是 XXX 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组成(一)首届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要与决策机构的名称相对应,如理事长、主任等,以下写董事长的地方相同]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四年为一届,以后每届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经职工(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1]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江山市××乡镇(街道) ××街××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 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D 校训:D 校风:D 教风:D 学校的办学目标:D 学校的育人目标:D 校歌、校徽: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六条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 ;出资,占总资产的 %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
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总人数普通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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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
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规模:(例如: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第八条办学层次:。
第九条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
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会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召开举办者会议。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五人或以上)(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者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年。
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园)长一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
学校出资情况如下(与验资报告一致):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第三十七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一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举办者签名、按指模: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