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主要内容及样本
民办院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办学行为,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规范我校办学和管理的根本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我校是一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营利性院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宗旨。
第四条我校的办学地点为______,办学规模为______。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目标第五条我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以质立校,以和为贵。
第六条我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成为一所具有特色、高水平、国际化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三章学校组织与领导第七条我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术事务和学术评价。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我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二条我校设置的专业应适应社会需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根据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我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高素质教师,优化师资结构。
第十五条我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六条我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培养学生成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七条我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我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和实践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我校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资助措施。
第六章教职工第二十条我校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我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建立竞争上岗、能上能下、优绩优酬的用人机制。
民办学校章程优秀4篇

民办学校章程优秀4篇民办学校章程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第四条学校的性质是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人力资源和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他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如多方联合出资,应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
确定出资比例最多者为举办者,等额出资的,由出资者协商确定举办者,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董事会成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
〔开办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
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本款内容应列为:本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人;办学层次为(选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办学形式为(选填全日制短期培训或业余时间培训)第十一条学校的培训范围:(一)(二)(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民办学校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举办,以提供一定社会公益教育服务为宗旨,依法独立办学、自主管理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教育政策、法律和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民办学校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提供教育服务,并依法设立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定期接受评估。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办学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学校自主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性质和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的名称为XXX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本校)。
第八条本校的性质为非营利性学校。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学校的办学目标和任务第十条本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本校的办学任务是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本校设立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创办者、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专家和社会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学校日常运作等。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中层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本校教职工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职工权益维护。
第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由本校学生选举产生,负责反映学生意见和参与学校的管理决策。
第五章学校的组织管理第十八条本校设立教务处、教学处、德育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培训、开展教材选用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教学处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课程评估、教学等教学支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德育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科竞赛、社团活动等德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处负责学生招生、管理、管理、奖助学金评定等学生服务工作。
民办学校章程(精选3篇)

民办学校章程(精选3篇)民办学校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D校训:D校风:D教风:D学校的办学目标:D学校的育人目标:D校歌、校徽: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六条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 %; 出资,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
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依法依规设立本民办学校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由私人、社会团体等设立,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第二章:办学宗旨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民办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倡导学术求真、探究创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校领导机构第五条:本民办学校设校董事会、校董事长、校长、各职能部门。
第六条:校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评估。
第七条:校董事长为校董事会的执行主席,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工作,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
第八条:校长为学校的首席管理者,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民办学校坚持素质教育,实行课程与教学相结合,提倡多元化教学方式,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十条:本民办学校注重师生互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倡导相互尊重、互助合作的教育氛围。
第十一条:本民办学校严格管理学术诚信,禁止抄袭、剽窃、作弊等不正当行为,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本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生年龄、兴趣等特点,分设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学生全面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锻炼、艺术培训等多方面的发展机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民办学校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透明、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校董事会审议通过,校长签署。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董事会。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本学校为一所依法设立、注册并获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全日制学校。
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办学,遵循教育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本学校秉承“立德树人、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管理原则本学校以科学管理为基础,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人本管理为核心,注重以德育为先导,以优质教育为目标,促进学校全体师生共同成长。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领导机构本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学工处等组织机构,行使相应职权。
1. 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股东代表和相关教育专家组成。
校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评价等职能,对学校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进行决策并做出评价。
2. 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对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发展负责。
3. 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学校的教务、学工等相关事务。
4. 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程设置、教师招聘与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
5. 学工处学工处负责学生管理和学校文化建设等工作,在校务中的学生发展和思想教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本学校遵循公开、平等、竞聘原则,聘请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素质的教职工担任教师和管理岗位。
第七条学校学生本学校招收合适年龄段的公民子女和具备入学条件的外籍华人子女。
学生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章教学与管理第八条课程设置本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九条教学质量管理本学校重视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学生学习情况评估等工作,持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行政管理本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的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民办院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学院(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住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县、区)______街道(乡镇)______路______号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等。
第八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二)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四)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五)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六)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的专业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自治,设立学生会、社团等组织,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利益。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本章程旨在规范并确保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行,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办学校应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持以人为本、以德育人的教育理念,传承中华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名称民办学校依法注册,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定批准的学校名称,根据学校办学特点和定位进行命名。
第三条学校法人学校法人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任,负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学校章程的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本校师生员工及相关利益方,学校法人应遵守和执行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机构设置根据学校规模和办学特点,学校应设立合理、科学的机构设置,确保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校领导组织学校设立董事会和校长办公室,由校长领导,并向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由法定代表人、学校管理者、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教务管理学校设立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师培训等事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协调和指导作用。
第八条学生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肩负起对学生的教育责任。
第九条师资队伍建设学校择优聘任教师,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发展机会,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水平提高。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条教学目标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定的教学目标,制定与学校实际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目标。
第十一条课程设置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标准,制定适合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设置。
第十二条教学质量评估学校应通过多种方式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四条班主任制度学校建立班主任制度,班主任负责对本班学生的全面管理和关心。
第四章学生权益保障第十五条招生与录取学校招生与录取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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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主要内容及样本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学校主要内容及样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民办学校章程主要内容决策机构产生、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是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过程中,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采用何种称谓,曾有过争论。
有的认为,民办学校具有非营利性,应当使用理事会这一称谓;有的认为,我国民办学校在长期发展中多使用校董会的提法,现实中也有许多使用这一提法的民办学校。
最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将理事会、董事会并列提出来,由举办者自行选择,可见,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基于决策机构对于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要求章程必须明确理事会、董事会的下列事项:一是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确;二是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
章程应当规定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三是理事、董事的任期。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理事、董事的任期,但要求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借鉴这一做法,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任期也不宜过长;四是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学校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在我国教育法律和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就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则没有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
实践中,几种情况都是存在的。
至于究竟由谁担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根据民办学校举办资产的主要来源和性质而确定。
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创设的一项重要的奖励措施。
是否取得合理回报,是区分民办学校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因此,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回报。
一旦章程规定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民办学校即依法获得了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得擅自再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
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倡导理念。
第五条学校地址:xxx市。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
(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第八条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一)办学类别:(二)办学层次:(三)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
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五)学制:(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 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八) 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 会议议程;(四) 董事发言要点;(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
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 非经学校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学校订立或者进行交易;(三) 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学校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四)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五) 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六) 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七) 不得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八) 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学校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九) 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三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董事长应尽快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其所享受的学校工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