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民办学校是指非政府出资兴办的、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或者高等教育为主要任务的教育机构。
1.3 本章程适合于本民办学校的组织、管理和运营。
二、学校名称及性质2.1 学校名称为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2.2 学校的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学校宗旨与任务3.1 学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2 学校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教学大纲,开展学科教学、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校管理体制4.1 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监督和评估工作。
4.2 董事会由学校创办者、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公益人士组成,任期为三年。
4.3 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4.4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为五年。
五、学校教职员工5.1 学校教职员工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质。
5.2 学校教职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尽职守,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5.3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相应的待遇和福利,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
六、学生招生与管理6.1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招生计划进行学生招生工作。
6.2 学校对招生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录取名单。
6.3 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日常教育管理和行为管理等。
七、学校财务管理7.1 学校财务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7.2 学校财务收支透明,财务报表定期公开。
7.3 学校财务资金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建设和教职员工福利等方面。
八、学校安全管理8.1 学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8.2 学校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8.3 学校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和监控。
九、章程修订与解释9.1 本章程的修订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学校名称及性质1. 学校名称: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2. 学校性质:学校为一所非营利性、非宗教性的民办学校。
二、学校宗旨和办学理念1. 学校宗旨:本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培养有社会责任感的学生。
2. 办学理念:本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倡导自主学习和全人教育。
三、学校管理机构1. 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董事会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
2.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一职,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3. 教职员工:学校招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育经验的教职员工,建立科学的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四、学校教育教学1. 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2. 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和评估,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学生评价:学校采用多元化的学生评价方式,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学习态度、社会实践等方面。
五、学校招生与管理1. 招生对象:学校面向全市范围内适龄儿童和少年开放,无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背景,均有平等的招生机会。
2. 招生程序: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进行招生,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学生。
3. 学生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培养。
六、学校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学费等。
2. 财务管理: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财务监督: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定期公布财务报告,保证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的名称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校)。
第三条本校的办学宗旨是:秉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校的办学类型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校的办学层次为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校的办学范围为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校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
第二章学校的组织与管理第九条本校设校董会、校长、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校董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校本章程、审议校务重大事项、选聘校长等。
第十一条校长是本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管理和发展本校。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本校教职工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监督校务管理、制定教职工权益保障政策等。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生权益等。
第十四条本校设立行政部门、教学部门、后勤部门等,具体职责由校董会、校长负责分工确定。
第十五条本校设立教师岗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等,根据需要招聘合格人员。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六条本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本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个性化教育。
第十八条本校注重课程建设,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提供多样化的学科和兴趣课程,满足学生的不同学习需求。
第十九条本校教育教学工作应注重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评估,定期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
第四章学校的财务管理第二十条本校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财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本校的财务收支应按照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教育经费,确保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指依法办学、非营利性质的学校,以培养优秀人材为宗旨,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_____________,办学理念是_____________。
第五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他/她的职务是_____________。
第六条学校的机构设置包括校董会、理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部门。
第七条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学校组织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董会,由学校的发起人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组成。
校董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监督学校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校董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十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设置、师资培养、教学质量监控等。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行政处,行政处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招生工作、后勤保障等。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财务报表等。
第三章学校运营第十四条学校的招生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的教学工作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X学校。
学校地址:XX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学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遵守诚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六条举办者为XXXX共计四名;举办者为董事会成员;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可连任。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2推荐校长副校长学科带头人等;3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议报告等。
注册资金:1000万元,按《公司法》注资;股权比例:第七条办学层次:小学初中高中层次的学历教育。
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学校。
办学规模:按6000名学生规模设计。
第八条学校的审批主管部门:XXX教育局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X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XXX审批局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四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要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董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2由于健康及年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本人请求解职的;4教育行政部门及区政府建议罢免的。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任命副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重大财务;(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内部机构设置;(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民办学校的运作和管理,确保学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学校名称本学校名称为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的英文名称为XX Private School。
三、学校性质学校为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办学,自负盈亏。
四、学校宗旨学校秉承“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为社会培养有能力、有品德的优秀人材。
五、学校办学范围学校提供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涵盖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多个领域。
六、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 学校设立行政管理团队,由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行政主任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七、学校教育目标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使他们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和综合素质的优秀人材。
八、学校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的特点,合理设置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学科知识、实践技能和综合能力。
九、学校招生与录取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办学特点,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招生与录取工作。
学校鼓励多元化的招生方式,为优秀学生提供奖学金和特殊待遇。
十、学校师资队伍学校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招聘优秀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一、学校设施与设备学校致力于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建设先进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十二、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学校财务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报告。
十三、学校安全管理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和防范措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的所有教职员工、学生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校是一所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其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全面发展的能力和品质。
第四条本校的名称为________(校名),简称________(简称)。
第五条本校的校训为________(校训)。
第六条本校的办学理念为________(办学理念)。
第七条本校的办学目标为________(办学目标)。
第八条本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为________(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校设立校董事会,负责对校务进行监督和决策。
第十条校董事会由校董事组成,校董事由学校的创办者、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及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校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2. 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运行情况;3. 选聘和考核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4. 确定学校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财务的权限;5. 解决学校的重大事项和纠纷等。
第十二条本校设立校长,由校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校长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和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3. 负责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职员工的培训;4. 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5. 履行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校设立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行政和财务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的各级组织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明确、权责分明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六条本校实施全日制教育,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学科教育。
第十七条本校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该学校的正式名称为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目的:学校的宗旨是为泛博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实用的人材。
1.3 性质:学校是一所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1.4 地址:学校的地址为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二、组织结构2.1 理事会:学校设立理事会,由教育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2 校长:学校设立校长,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2.3 教职员工: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员工队伍,由校长负责管理和组织。
三、招生与管理3.1 招生对象:学校面向全市范围内的学生招生,不分种族、宗教、性别和社会地位,接受适龄学生报名。
3.2 招生程序:学校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生,择优录取学生。
3.3 学费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学费标准,并定期发布,学费使用透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3.4 学生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培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教育教学4.1 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生的需要,合理设置各学段的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4.2 教学方法:学校倡导多元化的教学方法,注重启示式教学、实践教学和合作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4.3 师资力量:学校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礼聘高水平的教师,提供持续的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4.4 教育质量评估:学校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学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教学策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校园文化与活动5.1 校园文化:学校倡导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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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
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规模:(例如: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第八条办学层次:。
第九条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
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会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者会议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五人或以上)(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者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年。
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园)长一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
学校出资情况如下(与验资报告一致):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第三十七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举办者签名、按指模: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