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doc
民办学校章程示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本第五局部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学校章程(正本)举办者:制订日期:审批机关:备案日期:章程编号:公示日期:合肥市教育局监制学校章程(编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学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本校以培养教育根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校举办者是等。
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为合肥市本校依法承受审批机关及其它政府机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视管理。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与地址第六条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核准为:。
第七条本校地址:合肥市区(县)街道(乡、镇)路;电话:0551。
第三章办学内容第八条第九条本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和办学形式等(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一)、办学类型。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
(四)、办学范围。
(五)、招生对象:。
第十条本校方案办学规模:(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二)、年度在校生数:(三)、年度班级数。
个班。
(四)、班级学额:每班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本校兴办各类资产投入已经并于报告。
以下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第十二条本校依法制定财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由任财务负责人,设置主办会计一人,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有以下第项所列途径。
(一)、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二)、社会捐助;(三)、学校经费存款利息;(四)、银行货款;(五)、。
第十五条本校教职工根本福利待遇的标准如下,并逐年略有提高。
(一)月工资平均标准为人民币最低月工资为人民币元,最高月工资为人民币元。
(二)职工福利标准月平均为人民币(三)职工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四)其它待遇标准。
第十六条本校所有经费支出工程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所有支付工程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报销工程必须有证明人签字,然后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前方可支付。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承教育教学宗旨,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管理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教育事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人才。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差异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设立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最高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氰酸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实行科学教学,注重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课程改革,注重课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五章学校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合规收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学校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性质:学校是一所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办学。
1.3 宗旨:学校的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1.4 办学原则:学校秉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坚持德育为先、全员育人、因材施教、个性发展等原则。
二、组织架构2.1 学校法人:学校的法人为XX民办学校法人。
2.2 学校管理层:学校设立校董事会,由法人代表、校长、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2.3 学校管理机构:学校设立行政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三、招生与录取3.1 招生范围:学校招收符合相关规定的适龄学生,不限户籍。
3.2 招生程序: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招生录取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3.3 招生政策:学校坚持因材施教原则,根据学生的特长和兴趣,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四、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4.1 课程设置: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符合学生特点和需求的课程设置。
4.2 教学管理:学校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评价等方面。
4.3 教育资源:学校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设施,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学生管理与评价5.1 学生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考勤、学生行为规范、学生奖惩等方面。
5.2 学生评价: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
六、师资队伍建设6.1 师资要求:学校注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育背景。
6.2 师资培养:学校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进修工作,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6.3 师德建设:学校重视教师的师德建设,要求教师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民办学校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举办,以提供一定社会公益教育服务为宗旨,依法独立办学、自主管理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教育政策、法律和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民办学校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提供教育服务,并依法设立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定期接受评估。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办学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学校自主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性质和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的名称为XXXX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本校)。
第八条本校的性质为非营利性学校。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学校的办学目标和任务第十条本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本校的办学任务是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学校的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本校设立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创办者、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专家和社会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学校日常运作等。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中层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本校教职工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职工权益维护。
第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由本校学生选举产生,负责反映学生意见和参与学校的管理决策。
第五章学校的组织管理第十八条本校设立教务处、教学处、德育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培训、开展教材选用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教学处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课程评估、教学等教学支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德育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科竞赛、社团活动等德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处负责学生招生、管理、管理、奖助学金评定等学生服务工作。
民办学校章程(精选3篇)

民办学校章程(精选3篇)民办学校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区××街××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D校训:D校风:D教风:D学校的办学目标:D学校的育人目标:D校歌、校徽: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六条学校由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占总资产的 %; 出资,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
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依法依规设立本民办学校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由私人、社会团体等设立,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第二章:办学宗旨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民办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倡导学术求真、探究创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校领导机构第五条:本民办学校设校董事会、校董事长、校长、各职能部门。
第六条:校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评估。
第七条:校董事长为校董事会的执行主席,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工作,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
第八条:校长为学校的首席管理者,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民办学校坚持素质教育,实行课程与教学相结合,提倡多元化教学方式,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十条:本民办学校注重师生互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倡导相互尊重、互助合作的教育氛围。
第十一条:本民办学校严格管理学术诚信,禁止抄袭、剽窃、作弊等不正当行为,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本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生年龄、兴趣等特点,分设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学生全面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锻炼、艺术培训等多方面的发展机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民办学校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透明、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校董事会审议通过,校长签署。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董事会。
(完整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地址:______。
第三条本校为______举办,经______登记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办学机构。
学校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学校法人。
本校的学校类型是________,办学内容是________。
第四条学校面向_______招生,招生对象为________,招生规模以________区(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优质民办学校,把学生培养成为人格健全、身心健康、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六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通过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具体承担举办民办学校职责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
举办者必须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登记证上或在学校章程上得到明确确认。
举办者在学校设立阶段,负有筹措办学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建立学校的组织机构及制定章程等一系列职责;在学校成立后,举办者对学校的生存、发展、稳定、延续和办学的质量负有重大而直接的责学校接受举办者的引领、管理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和进一步发展。
多个举办者的学校,可以由举办者依法自行制定会议制度规划。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是: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二)依法提出学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移除、终止等,经董事会决议后实施;(三)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四)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制定管理和考核措施;(五)推举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人选;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并确定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选;(六)为学校的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后实施;(七)为学校所需的校车接送、餐饮、校服及配套用品、后勤、法律、会计、对外交流合作、购买教育服务等系列业务推荐服务机构,可经董事会决议后聘请;(八)根据经济发展及社会的需要,调整学校办学规模;(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或终止时获取由政府或法律范围内提供的补偿或者奖励;(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举办者权利的转让、变更、分立、合并,或依法处分学校法人财产,都不得改变学校的非营利性质和侵犯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已在×××XXX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和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均应符合办学许可证内容,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校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文化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第七条外部关系一)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学校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学校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XX 100万元 100% 货币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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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
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五常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规模:(例如: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第八条办学层次:。
第九条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
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五人或以上)(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人会议选举补充。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年。
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园)长一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
学校出资情况如下(与验资报告一致):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第三十七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九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举办者签名、按指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