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所的目的是培养国家需要的高素质职业人才,提供职业培训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所的任务是组织和实施职业培训项目,培养学员的实际技能,并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二条名称和主管机关本所的名称为(填写学所名称),主管机关为(填写主管机关名称)。
第三条法律地位本所为合法注册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所,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管理权利。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所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开设与实施、职业技能证书的颁发、培训材料与设备的提供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所理事会本所设立学所理事会,是学所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所的整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决策等重要事项。
学所理事会由于学所的发展需要,由多家单位或个人组成。
理事会的具体成员和职责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六条学所行政机构本所设立行政机构,负责学所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行政机构的具体设置和人员职责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七条学所教师队伍本所建立专业的教师队伍,包括聘任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
教师队伍的选拔、任用和考核等工作由学所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章学员管理第八条学员招生本所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所实际情况,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通过公开招生或委托招生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员培训本所按照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对学员进行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确保学员取得相应的培训成果。
第十条学员管理本所对学员进行管理,包括做好学员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生服务支持。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经费来源本所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赠、合作项目收益等。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本所对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学所章程的要求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本所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所的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学所理事会,修改章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相应程序通过。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高校课程培训学校名称: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的英文名称为“Henan Private Vocational Training School”。
第三条学校法人名称: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学校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与其名称相一致的办学资质。
第五条学校的服务性质为非营利性。
第六条学校的校址为河南省××市××路××号。
第七条学校的发起单位为×××公司。
第八条学校的宗旨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第九条学校设立董事会、校长室、行政部门、教务部门、招生与就业部门、财务部门等组织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发起单位派出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的战略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校法人的职权。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事务处理、后勤保障等。
第十三条教务部门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用、教师管理等。
第十四条招生与就业部门负责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开展市场调研、招生宣传、生源开发等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财务会计、资金管理等。
第三章学校办学规模第十六条学校拥有×个培训教室和合适的实践教学设备,能满足学生的培训需求。
第十七条学校的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学校办学范围内的最大容纳量。
第十八条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校园环境等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学校招生与就业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学校制定详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生宣传,吸引优秀学生报名。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雇主、企业、职业机构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和岗位推荐。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是学校办学的基本规范和行动指南。
第三条学校名称:______职业培训学校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学校地址:______第六条学校宗旨: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
第二章教育教学第七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设置的专业及课程设置,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
第九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提升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以下机构:(一)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教务、考试等工作;(二)学生处: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就业指导等工作;(三)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的招生、就业、校企合作等工作;(四)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五)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学生第十八条学校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入学新生符合国家招生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对在校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按学期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学校提供的优质教育服务;(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三)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四)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正规范本(通用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定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依法登记,以盈利为目的,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办学原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应遵守下列原则:1.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按需办学的原则;3.服务社会的原则;4.独立自主的原则;5.盈利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构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合法合规的机构设置,包括校董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第五条人员管理1.具备相应教育教学经验和职业背景的教师,应当按照相关职业资格要求进行招聘和管理;2.各类教职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课程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保证培训质量。
第七条教学质量控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2.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第八条资金来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自筹资金;2.贷款和融资;3.捐赠和赞助。
第九条财务记录与报告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保持财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向税务机关和监管部门报送。
第十条资金使用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用于教学设备的购置、师资队伍的培养、教学改进等方面。
第四章组织和运行第十一条招生与报名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活动应公开、公正、公平,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2.严禁夸大宣传和虚假广告。
第十二条学员管理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记录学员信息和学习情况;2.学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教学设施与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适合教学需求的教学设施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明确学校管理权限和责任,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名称: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校是一所非营利性质的职业培训学校,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社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为目标,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本校的办学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二章办学性质与任务第六条本校为非营利性质的职业培训学校,主要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条本校的主要任务:(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社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二)提供职业资格认证服务,为社会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三)开展就业指导,帮助学员顺利就业;(四)开展校企合作,促进学校与企业共同发展。
第三章办学规模与范围第八条本校办学规模:在校生人数为XX人。
第九条本校办学范围:涵盖XX、XX、XX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四章学校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本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十二条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教学与科研第十五条本校实行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第十六条本校设置专业教学部门,负责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
第十七条本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章资产与经费第十八条学校资产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一)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二)政府资助;(三)学费收入;(四)社会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学校是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过批准设立。
本学校的目的是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青年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学校的任务是开展职业培训,推动教育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职业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法律地位本学校依法独立存在,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学校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校训本学校的校训为:“敬业、创新、服务、卓越”。
第五条办学层级本学校办学层级为中层级。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领导机构本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进行学校日常管理。
1.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权力,由校董事长、董事和监事组成。
校董事会决策事项有:学校的发展规划、法律财务事务、重大经营事项等。
2.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络,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具体落实校董事会的决策。
第三章学校机构第七条教务部门本学校设立教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务工作。
1.教学管理: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标准等与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和教师专业成长。
2.教务工作:负责招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课程管理、教材管理等教务事务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行政部门本学校设立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1.行政管理:负责管理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协助校长进行学校的日常管理。
2.后勤保障:负责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学校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校园环境卫生、食堂管理等。
第四章师资队伍本学校的师资队伍包括来自社会的聘请教师和本学校的专职教师。
聘请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师资配备本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合理配置师资,建立科学、严格的师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办学性质: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某某某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
第四条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某某人,全年培训某某某某人。
第五条办学范围:(如初级某某员,中级某某师、高级某某师)。
第六条办学类型:(应载明某某某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学)。
第七条培训形式:(如短期培训、长期培训)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资产与经费
第七条学校注册资金某某万元,固定资产某某万元,由某某某投资举办(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某某某性经费)。
第八条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培训机构章程样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民办培训机构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私人教育促进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名称本培训机构名称为X民办培训机构(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经营范围本机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前教育、学科辅导、技能培训、文艺培训等。
第四条机构宗旨本机构以提供优质教育培训服务为宗旨,致力于培养学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学员的学业成绩,推动个人全面发展。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法人资格及负责人1.本机构的法人代表为X,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对机构的日常经营负全部责任。
2.法人代表有权指定一位或多位负责人,负责机构的具体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组织架构本机构设立教务部、行政部、市场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各部门负责人由法人代表任命,协助负责机构的运营管理。
第七条师资力量1.本机构注重师资力量的建设,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能力。
2.教师的聘任及解聘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相关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教学管理1.本机构的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教学管理应统一规范,包括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材使用等。
第九条学员管理1.本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学员管理制度,并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2.学员的报名、退费、考勤等事项应按照机构制定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财务制度本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支、财务审计等,确保财务运作的透明、规范、合法。
第十一条资金来源及使用1.本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学费、政府补助、赞助、捐赠等。
2.资金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挪用或非法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本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机构运营第十三条课程设置本机构的课程设置应与学科要求和学员需求相结合,注重教学质量和专业性。
第十四条培训方式本机构的培训方式可以包括面授、在线授课、实践训练等多种形式,以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
第十五条市场宣传1.本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真实、准确的市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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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划、字号、性质、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郑州市×××职业培训学校”。
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
(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如:郑州市××区××路(街)××号)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在职业技能等方面得到提高。
(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明确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五条学校性质:由×××(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实施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学校的举办者:。
(属联合办学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真实。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
第二章学校办学内容第八条学校办学内容为:(一)办学规模为:;(如:年培训××人。
)(二)办学层次:一年以下短期××××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培训。
(如:初级、中级、高级)。
(三)办学形式为:;(如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远程教育等)(四)办学范围为:;(如面向社会、××系统或××省(市、县、区)等)(五)开设专业:;(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填写规范的专业(职业、工种)名称)(六)招生对象为:;(如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等。
)第九条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学习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校实行。
(如双证书制度,即经培训结业的学员,颁发河南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三章学校资产来源及性质第十一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万元,由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它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
如为联合办学,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为万元。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的合法学费等收入;(四)捐赠;(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的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办学积累,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四章学校的决策机构与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1人。
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人。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最低不少于5人。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年。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由决定。
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一次)。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二)检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第十八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至少10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者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以及学校校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并推选—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的财务:(二)对理事(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理事(董事)或者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董事)或者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理事、董事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身份证号,居住地。
(章程中应明确载明×××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理事长、董事长、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六章资产管理与经费使用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财务会计制度中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
(要求〈或不要求〉。
本条是办学章程必列条目)第二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不低于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本条内容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
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会议确定。
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过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示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及向社会公示的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等相关材料报审批管理机关备案。
(此内容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填写。
)第二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本条内容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第三十条学校存续期间,学校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七章学校终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学校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