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工作要求
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的意见

方教[2011]37号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公民办学校(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要有自己的章程。
制定学校章程,不仅是《教育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同时也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逐步实现学校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教体局研究,现对我县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学校章程的性质与地位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学校章程是学校实现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及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的必备条件。
二、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学校章程制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1、合法性原则。
章程不得违背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
2、规范性原则。
章程既是制定其他各类制度的基本依据,更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框架,对校内全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
3、先进性原则。
章程要体现现代教育观念以及学校的奋斗目标、办学宗旨。
4、可操作性原则。
章程的制定既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教育规律,又要紧密结合本校实际,做到切实可行,便于操作落实。
5、个性特色原则。
章程要能够反映出学校在教育思想、观念、体制、内容、方法等多方面的探索、创新和实践中的个性特色。
各校的规章制度要因校制宜,有自己的鲜明特色。
三、学校章程应涵盖的内容学校章程包含的内容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学校名称、校址、性质学校的名称要真实、准确、反映学校的教育层次。
学校的地址要具体、明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地点。
学校性质是指公、民办或其它。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一、章程目的本章程的目的是规范民办学校作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与管理,确保其合法有效运作,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章程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成立并经营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民办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进修学校、艺术培训机构等。
三、机构名称民办学校的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获得相应部门的注册和批准。
四、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秉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原则,致力于提供有针对性、优质高效的非学历教育服务。
五、培训内容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及学员的实际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并适时进行调整与优化。
2.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六、师资队伍1.民办学校应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优先聘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2.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并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七、学员招收与培养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特点,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2.学员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等程序。
3.学校应为每位学员建立健全的学籍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八、教学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学方法等。
2.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
九、财务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2.学校应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确保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十、安全管理1.民办学校应重视校园安全,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章程修改1.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校管理层提出并经过讨论,最终由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
2.修改后的章程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校内外相关人员公示。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X学校。
学校地址:XX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学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遵守诚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六条举办者为XXXX共计四名;举办者为董事会成员;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可连任。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2推荐校长副校长学科带头人等;3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议报告等。
注册资金:1000万元,按《公司法》注资;股权比例:第七条办学层次:小学初中高中层次的学历教育。
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学校。
办学规模:按6000名学生规模设计。
第八条学校的审批主管部门:XXX教育局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X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XXX审批局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四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要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董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2由于健康及年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本人请求解职的;4教育行政部门及区政府建议罢免的。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任命副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重大财务;(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内部机构设置;(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章程修改及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5篇)

学校章程修改及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____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试行)》(桂教规范〔____〕____号)精神,为在____年年底前完成我市中小学(含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下同)章程核准工作,实现“一校一章程”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____,以《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____》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快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使学校章程成为引领学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
二、基本原则制定和核准学校章程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____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
(二)基础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基于学校发展实际,对学校重大和基本事宜做出规定,统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三)发展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将校情、发展愿景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明确学校发展定位,力求体现本学校的传统、特点和文化。
(四)人本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各方价值的共同体现。
三、对象范围应当制定章程的学校包括:(一)各县、区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含乡镇中心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县城公办幼儿园,村小分校和教学点不需制定)。
(二)市区各中小学校(含民办)。
四、学校章程的内容学校章程一般由前言(序言)、总则、分则、附则四部分构成。
(一)前言部分。
一般主要表述学校的____史。
(二)总则部分。
一般应载明。
制定章程的目的、依据;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的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等。
(三)分则部分。
分则是学校章程的实体性内容,一般应载明:学校的领导体制、____结构、内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学校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学校的重要工作的管理,包括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管理、安全管理等;学校校训、校徽、校歌、校庆纪念日等;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章程修改及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章程修改及核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教政法〔2020〕447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章程修改及核准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落实办学自主权,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章程建设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修改及核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二)坚持发挥高校职能。
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进一步完善章程内容,规范章程修改程序。
(三)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
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现行章程中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条款应进行修改,仍可指导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条款保持相对稳定。
二、修改内容章程修改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
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和高等教育新形势新变化,补充完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现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民办高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相关要求,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廉政风险点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表(空白)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表(示范文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表(图片)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目录附件3民办非企业修改章程核准表(章程附后)附件4民办非企业修改章程核准表(示范文本)(章程附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长春市教育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时,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学校章程(办学章程)、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严格标准,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公开结果。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院校,省属成人高等院校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及各类培训;各类实施高等教育的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外合作举办学校(含教育机构)按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负责业务管理。
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及成人职业类、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其中,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所在地在长春市城区的由长春市教育局审批,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办学所在地在县(市)、双阳区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中、初等非学历文化教育、学前教育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民办学历学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学校(含教育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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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工作要求1、章程修改核准依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依据本单位章程的有关条款召开理事会。
如民非章程示范文本中,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3、材料提交:(1)《章程核准表》一份(签字盖章)。
(2)理事会会议决议一份(原件)(3)新的民非纸质章程3份。
(4)纸质章程需要加盖民非单位骑缝公章,同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加盖骑缝章并在《章程核准表》上盖章)。
4、现场提交材料时,建议携带机构目前的纸质章程(加盖红色章程核准章)原件(不需要复印件)、用于现场进行新、旧章程核对,无误再加盖章程核准章。
章程核准表下载地址: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t n/wssbweb/wssb/xxfb/lis tTitle.do?dicti oni d=922&websitld=10 0&n etTypeld =25、联系方式:市社团办民非管理处李娜、刘爱国,65396079;王大川653060596、附件1章程核准表附件2 XXXXXX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章程需提交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电子版一份附件2XXXXXX!事会(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根据本单位章程第章第条规定,本单位理事会(董事会)于___ 年________ 月—日召开会议,应参加会议理事(董事)人,实际参加会议理事(董事)人,经名理事(董事)同意,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修改章程。
2……. 。
参加会议理事(董事)打印名单亲笔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___________ 元;出资者: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臵;(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_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