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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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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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修订版)表E-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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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街道规模体系。

2、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替代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3、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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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社区规模体系。

2、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

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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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E-3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注:本表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未达到社区规模的居住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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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广州市规划局二O一四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分级与分类 (3)3 配置要求 (4)4 布局要求 (5)5 设置标准 (8)6 附则 (19)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24)1 总则1.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广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

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1.6本标准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目”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

ICS 03.220.20R 80DB 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一般规定 (2)4.1 总体原则 (2)4.2 道路交通标志 (3)4.2.1 基本要求 (3)4.2.2 设置 (3)4.2.3 验收与养护 (4)4.2.4 逆反射与照明 (4)4.2.5 构造 (5)4.2.6 可变信息标志 (5)4.2.7 支撑方式 (5)4.3 道路交通标线 (6)4.3.1 基本要求 (6)4.3.2 标线的反光、抗滑和排水 (6)4.3.3 验收与养护 (7)5.交通指引系统的设置 (7)5.1 系统构成 (7)5.2 机动车指路标志系统 (7)5.2.1 服务定位 (7)5.2.2 系统性设置要求 (7)5.2.3 连续性设置要求 (8)5.2.4 指路标志信息分层体系 (8)5.2.5 标志版面布置 (9)5.2.6 指路标志上指示的距离 (10)5.2.7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11)5.2.8 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系统 (24)5.2.9 国、省道指路标志 (31)5.2.10 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42)5.2.11 进出深圳信息指示的系统性要求 (51)5.3 自行车和行人指引标志 (53)5.3.1 自行车指引标志 (53)5.3.2 行人交通信息指引标志 (55)5.4.1 一般规定 (59)5.4.2 指引标志 (59)5.4.3 公交站牌、公共交通线路信息牌 (59)6.平面交叉口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61)6.1 标志设置 (61)6.1.1 总体布设 (61)6.1.2 指路标志的设置 (61)6.1.3 指示标志的设置 (61)6.1.4 警告标志的设置 (64)6.1.5 禁令标志的设置 (64)6.2 标线设置 (70)6.2.1 交叉口出入部分的标线设置 (70)6.2.2 交叉路口内的标线设置 (72)7.互通式立体交叉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79)8.急弯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0)8.1 一般道路 (80)8.2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 (81)9.陡坡和长大下坡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1)9.1 国道、省道陡坡、长大下坡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1)9.2 高速公路陡坡、长大下坡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2)10.收费站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4)10.1 主线收费站路段 (84)10.1.1 一般主线收费站路段 (84)10.1.2 主线ETC(电子不停车收费)收费站路段 (85)10.2 匝道收费站路段 (87)11.特殊交通流状况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87)11.1 道路中存在障碍物时 (87)11.2 设置潮汐车道时 (88)11.3 设置公交专用道时 (89)11.4 经常出现堵车的路段 (89)11.5 道路条件发生变化 (89)11.5.1 车道数变化路段 (89)11.5.2 道路断面形式变化路段 (90)12.特殊交通环境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91)12.2 行人密集区域(居住小区、医院、工业区、商场) (93)12.3 实施禁令管制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94)12.4 公交车站和停靠站相关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97)13.旅游区相关标志的设置 (98)13.1旅游区距离预告 (98)13.2旅游区方向标志 (99)附录A(资料性附录)深圳市指路标志信息分层体系索引 (100)附录B(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常用名词对照表 (102)附录C(资料性附录)指路标志系统化设置示例 (104)附录D(资料性附录)公交车车身指示标识 (105)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9•【文号】建城[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在当前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土地资源高度紧缺和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背景下,由于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停车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了严重的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严重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构建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加强城市停车管理,规范停车收费,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现就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重要性城市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切实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不仅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客观需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科学引导汽车发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与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实施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3201 南京市地方技术规范DB 3201/T 256—2015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2015-08-25发布2015-09-01实施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01/T 256—2015目次前言 (V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一般要求 (5)5 交通标志 (5)5.1 一般要求 (5)5.2 警告标志 (6)5.2.1 注意儿童标志 (6)5.2.2 注意行人标志 (7)5.3 禁令标志 (7)5.3.1 限制速度标志 (7)5.3.2 限制速度和禁止停车组合标志 (8)5.3.3 禁止掉头标志 (8)5.3.4 禁止驶入类和限制类禁令标志 (8)5.4 指示标志 (9)5.4.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9)5.4.2 允许掉头标志 (10)5.4.3 停车位标志 (10)5.5 指路标志 (11)5.5.1 功能定位 (11)5.5.2 一般要求 (11)5.5.3 标志颜色 (12)5.5.4 信息分层 (12)5.5.5 快速路指路标志 (12)5.5.5.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2)5.5.5.2 信息选取 (12)5.5.5.3 标志设置 (13)5.5.5.4 入口预告标志 (13)5.5.5.5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4)5.5.5.6 地点距离标志 (15)5.5.5.7 出口预告标志 (15)5.5.5.8 出口标志 (16)5.5.5.9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16)5.5.5.10 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6)5.5.6 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 (17)IDB3201/T 256—2015II 5.5.6.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7)5.5.6.2 信息选取 (17)5.5.6.3 信息含义 (17)5.5.6.4 标志设置 (18)5.5.6.5 交叉口告知标志 (19)5.5.6.6 地点距离标志 (20)5.5.6.7 地点方向标志 (20)5.5.7 停车场标志 (21)5.5.8 板面尺寸 (21)5.5.9 版面文字 (22)5.5.10 进出城指路标志 (24)5.5.10.1 一般要求 (25)5.5.10.2 放射线方向进出城指路标志 (25)5.5.10.3 环线方向指路标志 (27)5.6 辅助标志 (28)5.7 标志制作 (29)5.7.1 使用寿命 (29)5.7.2 板面尺寸 (29)5.7.3 构件制作 (30)5.7.4 标记 (32)5.8 支撑方式 (32)5.9 标志安装 (33)5.10 标志基础 (34)5.11 标志验收与维护 (34)6 交通标线 (35)6.1 一般要求 (35)6.2 指示标线 (35)6.2.1 交叉口导流标线 (35)6.2.1.1 路口导向线 (35)6.2.1.2 机动车左弯待转区线 (35)6.2.1.3 非机动车左弯待转区线 (36)6.2.1.4 非机动车右转通行区线 (36)6.2.2 人行横道线 (37)6.2.2.1 人行横道线宽度 (37)6.2.2.2 设置位置 (37)6.2.2.3 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 (37)6.2.2.4 重点区域的人行横道线 (37)6.2.2.5 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38)6.2.2.6 停靠站处的人行横道线 (39)6.2.3 路内停车位标线 (40)6.2.4 路边式停靠站标线 (40)6.2.5 导向箭头和导向车道线 (41)DB3201/T 256—20156.2.6 路面文字标记 (42)6.2.7 非机动车道路面标记 (43)6.3 禁止标线 (44)6.3.1 禁止停车线 (45)6.3.2 禁止长时停车线 (45)6.3.3 网状线 (45)6.3.4 停止线 (46)6.3.5 公交专用车道标线 (46)6.4 主要标线技术参数 (48)表23 (续) (49)6.5 标线施工 (49)6.6 标线验收与维护 (49)7 交通隔离设施 (49)7.1 车行道隔离设施 (49)7.1.1 设置要求 (49)7.1.2 设施要求 (50)7.2 机非隔离设施 (50)7.2.1 设置要求 (50)7.2.2 设施要求 (50)7.3 人行道隔离设施 (50)7.3.1 设置要求 (50)7.3.2 设施要求 (51)7.4 阻车桩 (51)7.4.1 阻车桩设置要求 (51)7.4.2 设施要求 (51)8 交通防撞设施 (51)8.1 防撞桶 (51)8.1.1 设置要求 (51)8.1.2 设施要求 (51)9 交通信号灯 (52)9.1 一般要求 (52)9.2 信号灯设置 (52)9.2.1 一般要求 (52)9.2.2 机动车信号灯 (53)9.2.3 非机动车信号灯 (53)9.2.4 人行横道信号灯 (53)9.3 信号灯具 (53)9.4 信号灯杆件 (53)9.4.1 指导机动车通行信号灯杆 (53)9.4.2 非机动车道信号灯杆 (54)9.4.3 人行横道信号灯杆 (54)IIIDB3201/T 256—20159.5 信号灯安装 (54)10 交通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54)10.1 设置要求 (54)10.2 设备安装 (54)11 交通违法抓拍设备 (55)11.1 设置要求 (55)11.2 设备安装 (55)12 可变信息情报板和光带式路网信息标志 (56)12.1 设置要求 (56)12.2 设备安装 (56)13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 (56)13.1 一般要求 (56)13.2 作业区交通管理与安全设施 (57)13.2.1 道路作业区标志 (57)13.2.2 渠化设施 (59)13.2.3 路栏 (60)13.2.4 施工警示灯 (60)13.3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布置 (60)13.3.1 作业区区段划分 (60)13.3.2 作业区区段长度 (62)13.3.3 警告区 (62)13.3.4 上游过渡区 (62)13.3.5 缓冲区 (63)13.3.6 工作区 (63)13.4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示例 (63)13.4.1 双向交通共用单车道 (63)13.4.2 绕行标志设置 (64)13.4.3 交叉口作业区 (65)13.4.3.1 作业区位于进口道 (65)13.4.3.2 作业区位于出口道 (66)13.4.3.3 作业区位于交叉口内 (67)14 学校区交通管理设施 (67)14.1 必设设施 (67)14.2 可设设施 (67)14.3 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68)14.3.1 限制速度标志和注意儿童警告标志 (68)14.3.2 停车位标线 (68)14.3.3 人行横道线 (68)14.3.4 停止线 (68)14.3.5 交通信号灯 (68)IVDB3201/T 256—201514.3.6 隔离护栏、示警桩和阻车桩 (68)14.4 设置示例 (69)15 医院区交通管理设施 (70)15.1 一般要求 (70)15.2 设置示例 (70)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常用名词中英文对照 (73)附录B(资料性附录)信息分级表 (76)附录C(资料性附录)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84)附录D(资料性附录)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尺寸 (87)附录E(资料性附录)进出城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90)附录F(资料性附录)城市道路车道宽度 (91)VDB3201/T 256—2015VI 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6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分级6.1 公共设施分为城市、社区2大类;按市(区)级、镇街级、单元社区(居住区)和基层社区(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6.2 市(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6.3 市(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专以上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6.4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6.5 市(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馆等。

6.6 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馆、专项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

6.7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应配置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6.8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镇街级、单元社区和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6.9 镇街级、社区级公共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社区服务9类设施。

6.10 镇街级、单元社区、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按表6.9的规定执行。

当服务人口规模介于两个级别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6.11 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按表6.9的规定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规定“7道路交通”和“8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章节的相关要求。

社区用房相关规定6.12 社区用房是指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设施用房,其配置标准按表6.9的规定执行。

交通设施管理制度

交通设施管理制度

交通设施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普及,交通设施的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合理的交通设施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提高交通运输效率,还能够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建立完善的交通设施管理制度是当前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

二、交通设施管理的基本原则1. 服务于公众。

交通设施管理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广大市民出行,因此整个管理制度应当围绕着为公众提供便利、安全的交通环境这一目标进行。

2. 依法治理。

交通设施管理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明确责任。

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形成协同作战的管理模式,保证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 讲求效率。

管理工作要高效、便捷,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5. 保护环境。

管理工作应当兼顾环境保护,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三、交通设施管理制度的建立1.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交通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和建设工作。

该机构可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2. 制定管理规范。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交通设施管理规范,明确各类设施的管理办法、维护措施等,做到系统化、标准化、程序化。

3. 定期检查和维护。

建立设施巡查、检修和维护机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4. 完善信息化管理。

实行交通设施的信息化管理,在交通设施上安装监控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设施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对交通设施管理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公众对交通设施管理的参与度和支持度。

四、交通设施管理制度的改进1. 完善服务品质。

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改善交通设施的使用体验,使公众更加满意。

2. 强化安全管理。

加强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 推广新技术。

引入新科技,提高设施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管理效率。

4.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对交通设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307号令(2014年7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2018年11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鼓励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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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YZ/T 0067 信筒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

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sidewalks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

3.6 道路平面交叉口at-grade intersection相交道路在同一个平面上交叉的部分。

3.7 步行者导向牌sketch guiding map for pedestrian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3.8 公交车站设施bus station facilities用于乘客候车的站牌、候车亭以及安全护栏。

3.9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al conservation area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3.10 路缘石curbstone设在路面边缘的界石,简称缘石。

4 一般要求4.1 设计要求4.1.1 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4.1.2 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小设施占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4.1.3 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1.4 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4.1.5 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合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的相关要求。

4.1.6 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4.2 设置要求4.2.1 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4.2.2 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

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4.2.3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2.4 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4.2.5 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1的要求。

4.2.6 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0.25m。

4.2.7 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4.2.8 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1m。

4.2.9 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4.2.10 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11 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4.2.12 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4.2.13 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的要求。

4.2.14 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设施。

4.2.15 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4.3 管理要求4.3.1 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设施使用功能完好。

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4.3.2 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设施巡查保洁频次应符合表3的要求;――设施维护应符合表4的要求;――设施清洗粉饰频次应符合表5的要求。

4.3.3 设施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各类设施应有特殊气候及各种自然灾害时的维修预案;――设施倾倒、歪斜或不稳固时,设施产权单位应立即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或拆除;――设施出现闸箱开放、浸水、电线裸露等情形,产权单位应立即对设施进行断电,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

5 具体要求5.1 护围栏设施5.1.1 人行道护栏要求如下:――设置护栏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非机动车道内施划路侧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不应设置;――应按功能需求间隔设置;且高度不应超过1.0m;――应紧贴车行道路缘石设置;――护栏的样式、颜色、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5.1.2 公交站安全护栏要求如下:――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要求;――宜与周边护栏的高度、样式、色彩、材质协调一致。

5.1.3 绿化设施带护栏要求如下:――绿化设施带不宜设置护栏;――确需设置的,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且高度不应超过1m。

5.2 废物箱废物箱要求如下:――高度不应超过1.1m;――应在公交车站、地铁车站、座椅旁设置。

5.3 行人导引类指示牌5.3.1 街牌要求如下:――规格尺寸应符合GB 17733.1的规定;――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路缘弧线切点附近明显位置。

5.3.2 步行者导向牌要求如下:――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 、GB 5768.2的规定;――高度不应高于2.2m,宽度不应超过1m,垂直投影面积不应大于0.6m2;――应设置在绿化设施带或行道树设施带内;――应指引方位、区域、建筑物、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不应显示企业名称、商标或产品等信息。

5.3.3 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及人行天桥指引牌应合并设置,规格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4 公交车站设施5.4.1 站牌要求如下:――规格尺寸和设置位置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规定;――站牌信息面应与车行道垂直;――距路缘石外沿不应小于0.4m;――同一区域、道路的站牌样式、规格应保持一致。

5.4.2 候车亭要求如下:――规格尺寸、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规定;――候车亭及其设置应满足通透性要求;――设置候车亭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5 邮政设施5.5.1 邮筒(箱)要求如下:――邮筒(箱)设置应符合YZ/T 0129的有关规定;――邮筒(箱)规格、样式应符合YZ/T 0067的有关规定;5.5.2 邮政报刊亭要求如下:――应采用封闭式设计,经营时设施不应开放或扩展,不应超出设施基座范围;――长度应小于2.5m,宽度应小于1.5m,高度应小于2.2m;――应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宽度5m以下的路侧带和道路交叉口、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出入口(含升降梯口)、公交车站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邮政报刊亭;――人行天桥、立交桥下不应设置邮政报刊亭;――邮政报刊亭设置后,经营时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6 公用电话亭公用电话亭要求如下:――应采用单机设置的方式,长度应小于1.0m,宽度应小于1.0m,高度应小于2.2m;――宜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后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临近火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的路侧带上,可在不增加点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话机数量;――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出入口、公交车站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公用电话亭;――人行天桥、立交桥下不应设置公用电话亭。

5.7 自行车存车设施5.7.1 自行车存车架要求如下:――停放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应保证停放自行车后,车身不超过路缘石外沿,距盲道不小于0.25m;――样式、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7.2 自行车存车围栏要求如下:――应靠近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出入口设置;――停放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高度不应超过1m。

5.7.3 公共自行车设施要求如下:――停放公共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单独设置的公共自行车设施,不应设置围栏;――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和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出入口两侧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公共自行车设施。

5.8 座椅座椅要求如下:――长度宜小于1.2m,宽度宜小于0.5m,座面高度宜低于0.4m,座面宽度宜小于0.45m;――宜结合绿化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9 活动式公共厕所活动式公共厕所要求如下:――宜结合绿化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距盲道不应小于1m;――规格应符合DB11/T 19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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