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督办管理办法
督办管理办法

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督办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办管理是指对工作任务、工作进展和工作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按时完成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二章督办管理的原则第三条督办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确保督办工作合法合规。
2. 积极主动:主动跟进工作进展,及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公正公平:对不同工作单位和人员一视同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督办。
4. 有效高效: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任务能够按时完成。
第三章督办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四条督办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督办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2. 跟进工作进展: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能够按时完成。
3. 解决工作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解决,确保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4. 汇报工作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督办检查。
第四章督办管理的责任与权利第五条督办管理的责任与权利明确如下:1. 督办责任:各级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督办管理的责任。
领导要确保工作任务能够按时完成,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 督办权利:领导拥有督办工作的权利,可以要求下属单位和人员按时完成工作,并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检查。
3. 督办报告:下属单位和人员应按要求向上级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领导的督促和检查。
第五章督办管理的工作流程第六条督办管理的工作流程如下:计划。
2. 跟进工作进展: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3. 解决工作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解决。
4. 汇报工作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督办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七条督办管理应进行定期监督与评估,以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
第八条监督与评估应包括督办工作的过程监督和结果评估两个方面。
银行督察督办管理办法模版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纪委(监察室)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范围及程序 (4)第四章机制建设 (6)第五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工作作风,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升工作效能,促进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原则:(一)围绕中心原则。
紧紧围绕党委、行长办公会决策部署的中心工作,严格按要求开展督查督办工作;(二)有令必行原则。
凡党委、行长办公会的决策部署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有令必行,确保政令畅通;(三)注重实效原则。
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使督办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四)实事求是原则。
要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处理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督查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工作部署进行任务分解;(二)对受理、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预告;(四)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催办;(五)对领导批办的工作实行跟踪督办;(六)参与对职责模糊或重叠交叉事项的协调督办;(七)对督办结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范围及程序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本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决议需要落实的事项;全年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二)本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批示和交办的工作;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的要求;(三)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报经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同意督查立项的;(四)信访件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五)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制度执行以及其他需督查督办落实的。
督办管理办法

督办管理办法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效率,确保任务顺利完成,规范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公司与合作方合作任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的重点内容包括督办的目的、任务分配、进度控制、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工作的督办应遵守平等、公正、公开、自由的原则。
第二章督办的目的和任务分配第五条在督办管理中的目的在于确保任务的顺利进行,审批及下发相关工作任务的指导,确保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得到落实。
第六条督办分为计划督办、执行督办和绩效督办三个方面。
1.计划督办(1)对任务进行规划,确定时间和负责人(2)检查工作情况,按周期进行动态管理2.执行督办(1)跟进任务的执行发展情况;(2)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任务得以按时、按质完成。
3.绩效督办(1)督导任务完成后的效果和价值;(2)整理工作总结,提高工作能力。
第七条督办任务分配应该根据工作性质、难度、要求和负责人的能力、时间等,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八条对于同一任务,不同负责人之间应该进行交流和配合,确保任务的完成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进度控制第九条制定督办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
附后详见附件。
第十条督办应当定期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负责人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对于超期未完成任务或者任务完成不满意的,应该采取对应的措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职责不明或者工作失误的责任人,应该及时进行跟进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精神散漫或者无故迟延完成任务的责任人,应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督办计划表2.督办报告表3.督办记录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第七章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督办管理上的难以避免的艰难,如下:1.工作质量不达标解决办法:查找问题根源,并对问题负责人进行催促。
2.难以进行负责人协调解决办法:采取与工作性质相符合的协调措施。
银行重点事项督办管理制度

银行重点事项督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内部督办工作,提高督办的效率和质量,促进重点事项的顺利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个部门,对于重点事项的督办管理。
第三条银行领导班子是本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领导督办工作。
第四条银行各个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督办职责。
第二章督办体系第五条银行设立督办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督导重点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六条督办办公室由督办主管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事项的督办工作,设立督办专员,协助督办主管完成督办工作。
第七条督办办公室负责建立督办数据库,对重点事项的进度和成果进行跟踪和记录。
第八条根据银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的督办小组,分别对不同的重点事项进行督办。
第九条督办小组由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带队,负责组织并推动重点事项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督办小组必须遵守督办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定期向督办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督办流程第十一条督办办公室根据银行的工作计划,确定每个重点事项的督办时间表和目标要求。
第十二条督办办公室向各部门发布重点事项督办通知,要求各部门落实主要督办责任,制定具体的督办方案。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督办要求,成立督办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制定落实方案。
第十四条督办小组组织开展督办工作,及时跟踪和分析工作进展情况,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十五条督办小组定期向督办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果,接受督办办公室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章督办监督第十六条银行领导班子对各部门的督办工作进行监督,对督办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督办办公室对各部门的督办工作进行日常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督办办公室每季度对所有重点事项的督办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银行设立督办工作考核制度,对各部门的督办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作出奖惩措施。
第五章督办保障第二十条银行领导班子应加强对督办工作的宣传,提倡重视和支持督办工作。
银行重点事项督办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重点事项督办管理制度范文银行重点事项督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的重点事项督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度,保障银行运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对于重点事项的督办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展、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三条银行重点事项督办委员会是银行对于重点事项的督办工作的组织和决策机构,在银行内部有权威。
第四条银行重点事项督办委员会由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及相关部门主管组成,其中重要部门主管必须参加。
第五条本制度的任务是明确重点事项的督办目标、内容、要求和责任,并规范督办的程序和流程,以保证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银行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督办制度,确保督办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重点事项的确定第七条银行内部的重点事项是指对银行业务运营产生重要影响、需要重点关注、需要采取措施解决的事项。
第八条银行内部的重点事项应当经过综合评估和决策委员会讨论后确定,同时应当根据各部门发展和经营计划确定。
第九条银行内部的重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业务发展类:包括新产品推出、市场拓展、客户服务等。
(二)运营管理类: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
(三)风险控制类:包括风险评估、信贷审批等。
第十条银行内部的重点事项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对于每个重点事项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在督办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章督办目标和内容第十一条银行重点事项的督办目标是确保重点事项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问题和风险,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十二条银行对于重点事项督办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跟踪重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并掌握问题和风险的变化。
(二)分析和评估重点事项的当前状态,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警和防范。
(三)制定和完善重点事项的工作计划和指标体系,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解决重点事项中的问题和困难。
(五)对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达到预期的效果。
银行督查督办管理制度

银行督查督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强化督查督办工作,提高监督管理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各类银行。
第三条银行督查督办是指银行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内部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银行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银行督查督办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第二章督查督办程序第六条银行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专项审计、临时检查等方式,对银行进行督查。
第七条银行监管部门在进行督查前,应当与被督查银行协商确定督查计划和督查范围,并书面告知被督查银行。
第八条被督查银行应当配合银行监管部门进行督查工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接受检查和调查。
第九条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在督查结束后,及时向被督查银行反馈检查结果,并要求被督查银行提出整改方案。
第十条被督查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整改方案,认真整改问题,保证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对被督查银行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督查督办措施第十二条银行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等。
第十三条银行监管部门可以对持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银行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监管部门可以向上级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
第四章督查督办责任第十五条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查督办责任制度,明确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分工。
第十六条银行监管部门领导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七条银行监管部门的督查机构是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督查工作。
银行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级重大方针、政策和本公司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提高本公司各级、各部门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增强服务的意识,确保全公司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办”,是指对上级部门交办事项、领导批办事项、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包括督办立项、跟踪督办、反馈报告、办结归档等。
第三条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全公司督办工作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指导,由专人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督查工作。
本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构按各自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负责承办。
第二章督办工作基本原则第四条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办公室为督办的管理考核部门,本公司其他部门为具体承办部门。
办公室按照领导指示具体做好督办任务的分解、下达,对承办结果汇总、反馈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五条实事求是的原则。
督办工作要密切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决策实施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第六条注重效率的原则。
承办部门接到办公室开出的领导批示件或者督办通知后,要抓紧时间、集中人力、物力办理落实。
做到不拖、不压、不误,快办、快结、快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七条确保质量的原则。
承办部门从接到承办事项开始,到落实情况的汇总、反馈,每个环节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在落实过程中要紧扣承办内容,做到无遗漏、无差错。
形成的文字材料须经部门负责人把关,文责自负。
第三章督办范围和程序第八条督办范围(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国资委和监管部门等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来文来电(电话、传真)批办事项和重要监管要求。
(二)党委会、年度工作会、经营分析会、业务研讨会等公司领导主持重要会议的决定事项。
(三)公司领导交办事项。
(四)基层单位重要请示答复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第九条督办程序。
督办程序包括立项、承办、催办、办结等过程。
中国农业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推动各级机构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有效防控风险,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尽职监督,是指各级机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同级职能部门及下级对口部门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测、检查、督导和纠偏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对同级职能部门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归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尽职监督职责。
具有系统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对本条线的尽职监督职责。
第四条尽职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
尽职监督应当涵盖各级机构所有条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现无盲点、全覆盖。
(二)突出重点。
尽职监督应当围绕各条线主要工作,将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和案件防控薄弱环节以及外部监管部门关注事项作为监督重点。
(三)统筹兼顾。
尽职监督应当结合各条线自身经营管理开展,统筹兼顾经营管理和尽职监督职责的履行。
(四)成本效益。
尽职监督应当权衡监督成本和预期效益,加强非现场监督,综合利用各类监督成果,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五)持续改进。
尽职监督应当注重督促落实尽职监督及其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不断强化监督效果,持续改进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级机构,境外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工作的基本职责:(一)监督控制相关同级职能部门或者本条线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部缺陷和风险;(二)监督、指导、辅导下级机构对口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以及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开展;(三)监督、指导、辅导下级机构对口部门尽职监督职责的履行;(四)监督、落实内外部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的整改;(五)对尽职监督发现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六)培育本条线内控合规文化,形成内控优先、主动合规的良好氛围;(七)其他尽职监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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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机关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行机关督办工作管理,规范督办工作程序,提高总行机关工作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机关督办工作是指根据行党委、行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对需要督促落实的事项,由督办职能部门立项,交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条督办工作坚持服务党委决策、讲求办事效率、提高办事质量、全程跟踪督促、确保贯彻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督办工作实行分层负责制,由督办职能部门负责立项督促,承办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做到各环节职责分明,规范有序。
第二章督办范围
第五条以下工作列入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来文或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
(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业务监管部门来文要求办理和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工作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交办事项;
(三)国务院其他部委、直属单位,以及地方政府商办的重要事项;
(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及函复;
(五)党委会、行务会、行长办公会以及每年召开的年初工作会议、年中分行行长会议议定或列入全行工作计划的重要事项;
(六)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与分工
第六条督办工作建立主管行长领导、督办职能部门和承办、协办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按级负责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办公室是督办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
办公室督办处具体负责督办日常工作,制定督办工作制度、办法,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定、汇总、通报等工作。
第八条各承办、协办部门是督办事项的具体办理部门。
承办部门负责安排、组织承办事项的落实,及时与协办部门协调,按期完成承办事项,并向督办职能部门反馈; 协办部门配合承办部门做好所承担的协办工作。
各部门综合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承办或协办的督办事项,不设综合处的部门应明确专门处室负责本部门的督办工
作。
第四章督办工作程序
第九条督办工作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办结等环节进行操作。
第十条立项。
需要督办的工作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立项,填制《总行机关督办事项处理单》,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交办。
(一)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将督办事项分解落实到承办、协办部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二)承办、协办部门对任务分解如有不同意见,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调整。
第十二条承办。
(一)承办与协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本部门承担的督办事项落实到相关处室,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办理。
(二)承办部门负责与协办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协办部门应主动向承办部门反馈协办情况。
(三)各部门综合处或督办职能处室建立督办事项登记簿,协调、督促本部门督办事项的落实,确保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催办。
(一)根据督办事项的要求和办结时限,办公室要与承办部门及时沟通,了解办理进程。
(二)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督办事项的,经请示交办行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结。
(三)对延期办理的事项,须填制《总行机关督办事项延期办理审批单》,履行延期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办结。
承办部门办结督办工作事项后,在《总行机关督办事项处理单》上填写办理结果,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办公室登记,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凡涉密的督办事项,严格按照总行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督办工作时限
第十六条督办工作时限是指督办事项从立项到办结所用的时间。
第十七条督办工作时限确定应综合考虑工作事项的缓急程度、难易程度以及工作量大小等因素,尽量做到科学合理。
督办事项在立项时交办领导或交办单位已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该时限要求为督办事项的工作时限;无明确时限要求的,立项时征求承办部门意见,确定督办工作时限。
第十八条督办工作时限一经确定,除非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督办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督办事项完成情况由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对因主观原因造成督办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总行机关各部室内部督办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