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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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 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 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技术规范
健康检查时间
婴儿: 3、6、8、12月龄 1-3岁:1岁半、2岁、2岁半、3岁 4-6岁: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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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服务技术规范
健康检查时间
结合预防接种时间或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在预防接种前进行,就诊环境布置应便于儿童先
体检、后预防接种 每次健康检查时间不应少于5~10分钟
性食品
肉、红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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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出院后喂养
出生<2000g:专科医生指导下进行喂养 出生≥ 2000 g:无高危因素者,首选纯母乳喂养 食物转换:不早于校正月龄4月龄
掌握正确的喂哺技巧:姿势、次数
处理常见问题:识别摄入不足、母乳性黄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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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
食物转换
建议开始引入为6月龄,不早于4月龄 第一阶段食物:谷类食物、根茎类蔬菜、水果 第二阶段食物:7~9月龄,肉类、蛋类、鱼类、
豆制品 注重进食技能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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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
测量:体重、体温 体格检查 指导:母乳喂养、护理、预防疾病和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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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
立即转诊
体温≥37.5℃或≤35.5℃。 反应差伴面色发灰、吸吮无力。 呼吸频率<20次/分或>60次/分,呼吸困难,呼吸暂停伴紫绀。 心率<100次/分或>160次/分,有明显的心律不齐。 皮肤严重黄染,苍白,紫绀,有出血点和瘀斑,硬肿,脓疱达到5个。 惊厥,囟门张力高。 四肢无自主运动,肢体活动不对称;肌张力消失或无法引出原始反射。 眼窝或前囟凹陷、皮肤弹性差、尿少等脱水征象。 眼睑高度肿胀,结膜重度充血,有大量脓性分泌物;耳部有脓性分泌

儿童听力保健工作制度

儿童听力保健工作制度

儿童听力保健工作制度
1. 落实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筛查前,向儿童家长告知儿童听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征得儿童家长的同意。

2. 严格遵守检测仪器操作规范,保持高度责任心,检查前校对好仪器,动作要轻柔、规范,清洁受检者外耳道。

3. 对于产科出生的正常新生儿出生后三天在产科病房进行耳声发射听力筛查。

4. 对于高危新生儿应在新生儿科进行耳声发射及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进行听力筛查。

5. 详细告知家长听力检测结果及意义,初次筛查未通过者,告知家长在四十二天左右体检时再次进行听力复筛。

6. 对于听力复筛仍未通过者,在三至六月龄时转至耳鼻喉科进行听力诊断。

7. 负责地区儿童的所有听力复筛工作,做好筛查结果登记,保存好资料。

每月总结一次,负责听力筛查结果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8. 做好所有听力初筛、复筛、转诊儿童的随访工作,对确诊听力障碍的儿童做好语言发育的监测。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环境噪音和电子设备的使用日益增加,人们对于儿童耳及听力保健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特别是0到6岁儿童,他们的听力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一阶段是他们语言习得的关键期。

本文将介绍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的技术规范,并提供相关建议,以确保他们的听力健康。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对于新生儿来说,及早发现和干预潜在听力问题非常重要。

根据技术规范,新生儿应在出生后尽快进行听力筛查。

常用的筛查方法包括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自动耳脑成像(OAE)。

这些筛查方法能快速、准确地评估婴儿的听力水平,提供早期干预的机会。

二、儿童听力评估对于0到6岁的儿童,定期进行听力评估非常重要。

儿童的听力发育很快,因此一次评估可能无法全面了解他们的听力水平。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听力评估。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听力阈值测定、言语感知和鉴别能力测试等。

通过定期评估,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听力问题,确保儿童在语言习得的过程中没有障碍。

三、儿童听力环境管理良好的听力环境对于儿童的听力保护至关重要。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的日常环境噪音不应超过55分贝。

在家庭和学校等场所,我们应尽量避免过度噪音刺激,保持相对安静的环境。

此外,减少儿童使用耳机和长时间接触高音量音乐的习惯也很重要。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减少对儿童听力的损害。

四、儿童听力保护器具使用对于需要特殊听力保护的儿童,规范的使用听力保护器具也是非常关键的。

根据技术规范,儿童使用耳塞或耳罩等听力保护器具时,应确保其质量合格,合适舒适,并且能够有效阻挡环境噪音。

另外,儿童在水上活动或噪音环境中应使用防水、防噪音的听力保护器具,以确保他们的听力安全。

五、儿童言语康复训练如果儿童被确诊为听力障碍,早期干预和言语康复训练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在确定听力问题后应立即开始干预和康复训练。

这种训练旨在提高儿童的语言习得能力和言语交流能力,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发展听力和语言能力。

学前儿童耳的保健措施

学前儿童耳的保健措施

学前儿童耳的保健措施
1. 定期进行听力检测,及时发现和治疗耳部问题。

2. 减少孩子使用耳机和听音乐的时间。

3. 控制音量大小,避免过大过小。

4. 避免让孩子接触噪音大的环境,如儿童游乐场、汽车站等。

5. 避免使用棉签清理耳朵,以免损伤耳垢的保护作用。

6. 温和地清洗耳朵,定期用温水清洁耳廓。

7. 控制睡眠姿势,避免仰卧或压迫耳部。

8. 饮食应多摄入含有维生素A、B、C和锌等元素的食物,保证营养均衡。

9. 避免孩子揉搓耳朵,以免引起耳部感染。

10. 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手卫生,避免感染疾病。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前言为了加强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工作,提高筛查的准确率和可靠性,卫生部联合专家组制定了本技术规范,以指导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的全过程,包括筛查对象、方式、流程、设备、人员等方面,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托幼机构能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工作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学龄前儿童,旨在建立起相应的听力筛查流程和技术标准。

筛查目的早期发现儿童听力障碍和干预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听力障碍对儿童的影响,提高其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水平。

因此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的目的是筛查儿童听力情况,及时发现和干预听力障碍。

筛查对象学龄前儿童可按时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筛查,分别为:- 新生儿:均需进行听力筛查;- 1-3岁:建议每一岁进行一次;- 3-6岁:建议至少进行一次。

筛查方式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可采用纯音测听、语音测听及耳科医师检查三种方式进行。

流程1. 联系家长,取得同意后进入下一步;2. 选择合适的筛查方式进行;3. 进行相关问卷调查和病史采集;4. 评估结果,并进行记录和反馈;5. 对筛查结果为风险儿童者,需及时进行定期或专业干预。

设备和用品常见的筛查设备有传导性听力筛查仪、自动听力筛查仪、AOAE/AABR仪等。

同时需配备响应的消毒器材、听力耳机、耳塞等。

人员要求1. 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的人员需具备临床医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2. 筛查人员需经过必要的培训及考核,熟练掌握筛查程序;3. 对于出现不可识别情形或结果异常以及不合格者的处置,需经过听力公共卫生管理专家或耳鼻喉头颈外科专家的审核。

结束语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严格的筛查和干预,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听力障碍,保障孩子的健康和成长。

本技术规范的出台是一项重大举措,对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工作的推进和改进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托幼机构应严格实施、认真落实本规范,使学龄前儿童听力筛查工作顺利进行,获得可靠的筛查结果。

儿童眼及耳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眼及耳保健技术规范

?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 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 、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 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 时眼球外凸。
?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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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2、方法
?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 、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 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 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1 -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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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2、方法
?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 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 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 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 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6月龄 、1-3岁)
? (6)时间
?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 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 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 眼底病变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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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1.内容
?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 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 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 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
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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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 2、方法 ?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
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 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 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 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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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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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早期发现听力损失,及时进行听觉言语干预及康复,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听觉和言语发育,减少儿童听力和言语残疾,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新生儿期听力筛查后,进入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耳及听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龄为听力筛查的重点年龄。

(一)检查内容。

1•耳外观检查。

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听力筛查。

运用听觉行为观察法(表1)或便携式听觉评估仪(表2)进行听力筛查。


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筛查。

表1 0〜3岁儿童听觉观察法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年龄
听觉行为反应6月龄不会寻找声源12月龄
对近旁的呼唤无反应
不能发单字词音24月龄
不能按照成人的指令完成相关动作
不能模仿成人说话(不看口型)或说话别人听不懂36月龄
吐字不清或不会说话总要求别人重复讲话经常用手势表示主观愿望
表2 0〜6岁儿童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室内本底噪声w 45dB(A))
年龄
测试音强度
测试音频率
筛查阳性结果
12月龄
60 (dB SPL 声场)2kHz (啭音)
无听觉反应
24月龄
55 (dB SPL 声场)
2、4 kHz (啭音)
任一频率无听觉反应
3-6岁
45 (dB HL,耳机或声场)
1、2、4 kHz (纯音)任一频率无听觉反应
(二)耳及听力保健知识指导。

1•正确的哺乳及喂奶,防止呛奶。

婴儿溢奶时应当及时、轻柔清理。

2•不要自行清洁外耳道,避免损伤。

3•洗澡或游泳时防止呛水和耳进水。

4.远离强声或持续的噪声环境,避免使用耳机。

5.有耳毒性药物致聋家族史者,应当主动告知医生。

6.避免头部外伤和外耳道异物。

7.患腮腺炎、脑膜炎等疾病,应当注意其听力变化。

&如有以下异常,应当及时就诊:儿童耳部及耳周皮肤的异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异常气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动作;有耳痒、耳痛、耳胀等症状;对声音反应迟钝;有语言发育迟缓的表现。

(三)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儿童听力检测机构做进一步诊断。

1.听觉行为观察法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2.听觉评估仪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3.耳声发射筛查未通过。

四、流程图
五、
五、工作要求
(一)为儿童提供定期耳外观检查和听力筛查,同时进行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听力筛查未通过者应当及时转诊到听力检测机构。

(二)从事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儿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
合格证书。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
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听力筛查设备应定期经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标定。

听觉评估仪技术指标:声音种类为
纯音、啭音;频率范围为0.5、1.0、2.0、4.0 kHz;声音强度为插入耳机25〜100 dB HL;声场测听扬
声器的强度为20〜90 dB SPL/HL每5dB 一档。

(四)筛查房屋应当安静,远离电梯、超声等辐射干扰,室内本底噪声w 45 dB(A)。

(五)做好辖区内筛查未通过儿童的追访,并记录筛查、诊断和干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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