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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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灭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1.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如防水、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由班组长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开出动火申请单,并经项目部批准,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并留复印件交项目部存档备案。

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3.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易燃、可燃物品。

如有,必须清理或使用阻燃材料进行覆盖浇水后方可作业。

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

切不可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7.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____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____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焊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防水作业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现场所有施工单位。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违章处理,如发生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斯文里办公楼项目____年____月____日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施工动用明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切割等用火作业的工作。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三篇)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三篇)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明火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定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明火的各类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家庭、餐饮店、工厂、农田、野外等。

三、明火管理责任1. 使用明火的场所负责人应当确保明火使用的安全。

行使以下职责:(1)建立明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明火使用的时间、地点和范围;(2)指定专人负责明火管理,清点使用人员,确保使用人员具备使用明火的相关操作技能;(3)配备必要的明火使用工具和设备,确保明火使用器具安全可靠;(4)定期组织明火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明火使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5)定期检查明火使用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6)与周边单位和机构进行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明火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明火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安全的明火使用活动。

具体行为包括:(1)遵守明火使用的时间、地点和范围限制,不得擅自使用明火;(2)严格遵守明火使用的操作规程,不得随意违反操作规程;(3)正确使用明火使用工具和设备,保证其操作安全;(4)参加明火安全培训,提高防范火灾的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5)积极参与明火安全演练活动,加强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四、明火使用场所安全要求1. 明火使用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并定期对通风设备进行维护和清洁。

2. 明火使用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并确保灭火器材的有效性和可用性。

3. 明火使用场所应设有明火报警设备,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

4. 明火使用场所应配备专业消防队伍或消防人员,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处置。

五、明火安全措施1. 明火使用人员应穿着适当的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具,防止因明火操作不当引发火灾事故。

2. 在明火使用过程中,应对明火周围的可燃物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明火周围没有易燃物品。

动用明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动用明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动用明火的活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动用明火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喷灯、电炉、烘炉、蜡烛、火炉等。

三、动火审批与监管1. 动火审批(1)凡需动用明火的项目,必须提前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动火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申请内容包括:动火原因、时间、地点、作业内容、所需人员、安全措施等。

2. 动火监管(1)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管。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沙子、水等。

四、动火作业要求1. 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清除现场及周围可燃物,确保无火灾隐患。

2.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3.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余热后方可离开。

4.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五、动火作业人员要求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操作证书。

2. 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3. 动火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正确使用。

六、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内部动用明火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动用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动用明火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单位应当明确动用明火作业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动用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动用明火作业应当实行申报制度,单位应当提前向消防机构申报,并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用明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动用明火作业的申报与审批第七条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向消防机构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1.动用明火作业申请;2.动用明火作业计划;3.动用明火作业的安全措施;4.动用明火作业的监护人;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动用明火作业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报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动用明火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动用明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

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作业,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三、动用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动用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用明火作业的审批程序、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等。

第十一条动用明火作业前,单位应当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动用明火作业时,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1.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2.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3.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确保作业过程中消防安全;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5.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动用明火作业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或者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者危险。

明火使用管理制度(5篇)

明火使用管理制度(5篇)

明火使用管理制度一、使用明火前,必须报分公司消防保卫部门检查,同意后报请公司保卫处,会同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发证后方能动用明火。

二、动用明火时,必须保证安全,设专人看管,当需要焊接、切割工作,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消除,近旁应放有灭火设备。

三、冬季取暖火炉和烘烤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看守,禁止紧靠炉火烤衣物和可燃物品。

四、易燃易爆场所,如油库、木工棚、暖棚以及冬季保温场地,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五、非电工人员,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

严禁使用电炉子和自做电器烧水、取暖、做饭。

明火使用管理制度(2)是指通过制定一系列措施和规定,对明火的使用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安全使用明火,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明火使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火使用的范围:明确规定哪些场所可以使用明火,以及明火的种类和用途。

2.明火使用许可:对于需要特殊许可的明火使用,如焚烧大型建筑物、烟花爆竹等,规定审批程序和条件。

3.明火使用申报:规定明火使用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提交明火使用计划和安全措施,并接受审查和监督。

4.明火使用的安全要求:明确明火使用的安全要求,如明火禁止使用于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在高风险天气或恶劣环境条件下使用明火等。

5.明火使用的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督查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明火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明火使用符合规定。

6.明火事故应急预案:明确明火使用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包括事故报告、疏散和救援措施等。

7.违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明火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补救措施。

通过明火使用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监管明火的使用,提高明火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同时,它也可以促使明火使用者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增强安全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风险。

明火使用管理制度(3)是指对明火使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明火使用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使用明火进行烹饪、取暖、照明等活动。

医院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医院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医院动用明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医院患者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人员及单位,包括医生、护士、患者及访客等。

三、明火管理1.明火管理范围医院内严禁私自使用明火,包括但不限于烟草制品、打火机、火柴、蜡烛等明火制品。

2.用火审批医院内如需使用明火进行医疗操作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需使用明火的场合,需提前向医院消防部门提交用火申请,并经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明火使用要求(1)明火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明火使用人员在使用明火时必须专心致志,切勿大意忽视。

(3)明火使用人员在使用明火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切勿擅自瞎操作。

(4)明火使用人员在使用完明火后必须及时熄灭,并确保周围环境无残余隐患。

4.明火存放管理医院内禁止私自存放大量明火制品,如有需要,需存放在专门的明火储藏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火灾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火灾事故,医院制定了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应对。

1.火灾报警发现火灾迹象或者听到火灾警报声时,应立即进行报警,同时迅速撤离火灾现场。

2.紧急撤离医院内各部门应设立门卫,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组织人员有序撤离,特别是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

3.灭火救援医院应建立专门的灭火救援队伍及设备,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监督检查医院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医院内明火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现象及时进行纠正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

八、附则本制度由医院消防部门负责解释,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以上是医院动用明火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院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医院的安全稳定。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一、在小区的任何地方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二、承担动火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前向管理公司办理《临时动火许可量申清表》,详细说明动火的事由、动火地点、起止时间、动火范围、采取防范措施,并经管理公司审批后才可动火。

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动火前要清理现场,确定周围无易燃物品,并配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四、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五、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管理公司。

六、各单位经批准监视动火的部分,在实施临时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前“八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的安全规定。

如有违反者,管理员有权暂停动火作业,待存在的隐患解决后才能动火施工。

1.动火前“八不”:(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和排尽残留油质的不动火。

(5)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被排除的不动火。

(6)在进行高空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7)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8)现场安全负责人的不在场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灭。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的“一清”:余灰要及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第六条住户应用管道液化石油气,不私自用灌装气。

不得乱倒残液、明火试漏!高温烘烤;不得私自拆修气阀等部件;一旦发现有泄气现象及时向煤气公司报告第七条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住宅房内严禁安装白炽灯、荧光灯、高压泵灯、碘钨灯四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灯具,以免发生事故。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3篇)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3篇)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施工、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的火灾安全,制定的关于动火和使用火源的管理规定。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动火、用火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了动火、用火申请的流程以及相关的责任人和审批人员。

一般涉及到申请表的填写、提交方式、审批程序等。

2. 安全措施:对动火、用火活动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确保火源安全、保证周围环境无可燃物、设置防火设施、疏散通道的畅通等。

3. 火灾预防和应急措施: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进行火灾防护设备检查、提供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火灾防控培训等。

4. 监督和检查:明确相关部门对动火、用火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动火、用火活动符合规定和安全要求。

5. 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和相应的措施。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火灾预防工作得到有效实施,规范动火、用火行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发生的概率,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2)一、总则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共场所等各类场所内动火和使用明火的活动。

三、定义1. 动火:指在无明火和高温能源之下,通过人工对可燃物进行点火,包括焊接、熔炼、切割、打火机点燃等。

2. 明火:指可见明显的火焰,包括蜡烛、炉灶、烧烤设备等。

四、动火、用火审批程序1. 动火、用火前,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动火、用火申请表》,并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2. 动火、用火审批程序如下:a) 申请人将《动火、用火申请表》递交给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b) 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用火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

c) 安全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将签字盖章的《动火、用火申请表》交给申请人,作为动火、用火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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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管理规定山东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SSAT/GD MM-034-01-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动用明火作业管理程序,杜绝动用明火作业过程中的违章现象,防止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编写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由生产经营部编制,适用于所有在本公司内的动用明火作业。

第三条术语定义一、动用明火作业:是指使用电焊、气焊进行焊接、切割、使用喷灯烘烤或烧沥青等作业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明火的作业。

二、重点防火部位:是指热处理车间、丙烷房、液氨站、动力、配电间、油品及危险品库房、燃气管道、电瓶充电间等部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动用明火作业按级划分,分级审批。

第五条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审核动用明火作业,核发《动用明火许可证》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动用明火等级划分一、在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动用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

二、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如焊、割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为二级动火。

三、在其它非重点防火部位所进行的动用明火作业为三级动火。

第 1 页共11 页发布日期:2007年7月山东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发布第七条动用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一、固定的专用于动用明火的地点,必须经生产经营部审批同意后划清区域,并张贴“动用明火专用区域”标志,在该区域动火作业时,可不必申请、报批。

但必须遵守其它动用明火的规定。

二、除前款规定之外,要求动用明火作业的工段、部门和供应商(在公司工作的零部件供应商、工程施工、技术项目承包商及外包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必须事先填写《动用明火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三、公司内部三级动用明火申请需经动火班组安全员批准,二级动用明火要经动火部门经理批准,一级动用明火要经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批准,或授权批准。

四、供应商的三级动用明火要经工程队主管批准,二级动用明火要经项目经理批准,一级动用明火要经该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同时要按动用明火等级,得到第4.2.2 款规定的人员批准。

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公司有重大接待任务期间,原则上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如确实需要动用明火的,动火等级比一般工作日提高一个等级,动火申请手续须提前办理并得到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许可证制度一、动用明火作业经申请、审批后,到生产经营部备案,并办理《动用明火许可证》(详见附件二)。

二、在签发许可证前,生产经营部要派员对将要动用明火的场所进行检查,确定其动火等级和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其内容还包括防火间距、灭火器材、监护措施、焊、割工具的性能等。

三、如操作场所(区域)具有无法消除的火灾危险,在无法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拒发许可2第 2 页共11 页证。

四、许可证注明本证适用的区域、地点及有效期等,如果要改变作业点或超过有效期,则需重新办理许可证。

五、如果许可证有效期多于一个班次,在每次作业时,必须重新检查周围环境,使其达到动火作业的要求。

六、对同一地点,如在批准的动火时间内未完成作业的,需重新办理动火申请。

七、许可证为单一复制形式(一式二份),一份发给操作人、一份由生产经营部备查,动火操作人在整个作业期间将其置于焊接设备上或作业点,以备检查。

第九条持证操作一、从事焊接、切割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二证”方可操作,即:必须持有省(市)、区、县劳动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电焊工操作证》,公司生产经营部核发的《动用明火许可证》。

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动用明火防范知识(详见附件三),严格遵守有关动用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各项预防工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条“十不烧”原则一、无《焊、割工操作证》,实习人员无正式焊割工在场指导,无《动用明火许可证》不准焊、割。

二、现场无动火监护人员、无灭火器材不准焊、割。

三、操作人员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四、操作人员不了解焊、割设备是否安全,不准焊、割。

五、盛装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各种容器、管道、仓间、罐柜等,末经清洗和测爆,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焊、割。

3第 3 页共11 页六、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隔音、隔热、装饰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七、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八、在焊、割部位周周10米内堆有易燃易爆物资和机器没备,在未作清理或末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与外部相连的部位,在未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因素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十、当氧气瓶、乙炔气瓶及皮管有泄漏、损坏和放置位置不符合规定时,不准焊、割。

第十一条动用明火作业的监护一、对三级动用明火作业,动火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监护。

对一、二级动用明火作业,除了动火部门、专业部门派人监护外,生产经营部将委派人员到现场协助监护。

二、动用明火作业监护人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备、会及时报警和处理火情。

三、对动用明火地点配备的灭火器材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损坏或药剂过期应及时调换,保证正常使用。

四、在动用明火前必须对动用明火区域进行检查,按规定清除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做好防火隔离措施。

五、查明操作人员是否持“二证”上岗,对无证上岗操作和未办动用明火手续的应及时制止;如发现其他违章操作,应阻止其作业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六、在动用明火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埸,发现异常现象,立即通知操作人停止作业,并能处理任何可能发生的初期火灾。

七、监护人下班时,应向接下一班的人员交代有关监护工作的未尽事宜,接班监护人则4第 4 页共11 页对后续的工作负责。

八、动用明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点及相关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和火灾隐患并过30分钟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保存期一、动用明火申请表由生产经营部保存半年。

二、动用明火许可证由生产经营部保存半年第十三条附件一、附件一:《动用明火申请表》二、附件二:《动用明火许可证》三、附件三:动用明火防范知识5第 5 页共11 页附件一:动用明火作业申请表编号:6第 6 页共11 页附件二:山东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动用明火许可证动火区域:动火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安全员:____________________ 操作人: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签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区域/总包单位:_____________注:紧急救援电话山东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动用明火许可证动火区域:动火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安全员:___________________ 操作人: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签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区域/总包单位:_____________注:紧急救援电话第7 页共11 页7附件三:动用明火防范知识1.0目的为了保证公司在切割、焊接等明火作业现场不发生火灾,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特编写动用明火防范知识,供在动用明火作业过程中实施,使动用明火作业始终处于安全的监督控制之下。

2.0 范围适用所有在公司内动用明火作业的操作工、防火监护人、安全员和管理者。

3.0 术语动用明火防范知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要求,在公司范围内,使用焊接、切割、喷灯、烧沥青等相近的加工作业时的安全预防常识。

4.0 一般性预防知识:4.1 在动用明火区域,应将所有易燃物品移至作业地点11米以外;对无法移动的易燃物品,应采用金属防护或者阻燃幕帘覆盖,而不能使用普通的帆布保护易燃物品。

对于泡沫塑料、易燃液体和在楼板上进行的热加工,则应单独予以考虑。

4.2在楼板有开口的地方,如不能完全封闭缝隙,应对下层楼板上的易燃物品移至11米以外,避免被上面楼板掉落的火星引燃。

4.3如果要在金属或非燃型的墙壁、隔板、天花板或屋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应采取预防施,防止另一侧的易燃品被引燃。

4.4如果在易燃结构的墙壁、隔板、天花板或屋顶附近进行切割或焊接,应采取措施防止引发火灾。

4.5要求切割或焊接的加工件,可以移动的,应移至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4.6焊接和切割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的安全员或公司安全员可以要求操作或监护人员人员继续进行监督,避免火星落入不易察觉的易燃材料中、墙壁或隔板之间、进入或穿过楼板的缝隙、掉入可能存在焖燃的地方。

4.7应把易燃物处的传送系统或排气系统进行保护或者将其关闭。

5.0 专业预防知识:8第8 页共11 页5.1 容器5.1.1 在进行清洗或气体吹除以前,禁止对“空的”贮罐或其他容器进行焊接或切割。

如果必须进行焊接、切割的话,一定要将贮罐或者其他容器彻底清洗或吹除干净。

5.1.2 已经清洗过的容器内,仍然可能残留有害物质,在焊接、切割时的高温引起这些物质产生易燃、易爆或有毒的气体。

因此在彻底清洗后,动火作业之前,向容器中注水,水面离焊接或切割处几公分之内,并开一个通风口,用以从容器内部向外释放被加热的气体。

5.1.3 对做不到向容器灌水的情况,应使用空气、二氧化碳或氮气对容器进行吹除,并不断地用易燃气体探测器读取气体成分数据。

5.1.4 对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大型容器进行更换或维修时,应使用气体探测器或易燃气体探测器,对容器内的气体成分进行连续监视。

5.1.5 如果一个金属件就其体积而言显得太轻时,则可能是中空的,因此在加热之前先要钻孔,使被封闭住的气体能够畅通,以防止发生爆炸。

在次之前,不要焊接带夹层的桶、贮罐其他容器。

5.2 消防监护5.2.1 存在下列的情况时,要求进行消防监护。

a. 离操作点11米的范围内有可燃的易燃物质。

b. 易燃物质虽然在11米的范围外,但它们容易被火星引燃。

c. 在11米的范围内有墙壁或者楼板的开口,动火后开口附近隐蔽空间内的易燃材料有可能暴露出来。

d. 易燃材料接近欲动火的金属隔板、墙壁或天花板的另一面,有可能因热传导或热辐射而被引燃。

5.2.2 监护人员应准备好灭火设备,掌握其操作程序,对所有的暴露区监视火情,仅在可用现有消防设备明显可以扑灭火灾时首先试图将火扑灭,否则应立即报警。

5.2.4 在切割或焊接操作结束以后至少还要监护半个小时,防止产生焖火。

5.3 在贴近消防龙头处进行切割或焊接时,应在龙头上放一块湿布,焊接或切割操作结束后再将其拿掉。

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引起自动火灾探测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误操作。

5.4 在液压操作的设备上或其附近进行切割或焊接时,应关掉通向设备的电源并释放9第9 页共11 页液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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