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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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发布日期:2018-10-21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10_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10_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肉眼视力高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别、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译者、交通安全技术、安全严防技术、灭火、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高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好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有显著疾病特征(例如五官畸形、无法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急躁,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员职位,体重-厘米,且合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健康检查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健康检查合格证(67.(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稽查职位、登轮检疫鉴别职位、现场核查职位及海关货物核查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为了保证政府工作人员机体完整性和健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了特殊体检标准。

一、色盲1、色盲诊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录用体检甄别色盲规定(试行)》,色盲的发病率为准,可以接受的体检标准为:Rezl色宁试剂色度≤8。

二、血管畸形1、畸形病史:肝脏静脉综合征、肝杨氏瘤、肝微粒血管瘤、肝叶动脉静脉畸形和家族性静脉闭锁等畸形病史应予以排除。

三、眼科1、视力:未经隐形眼镜修正前、两眼近视眼视力应在0.8以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检合格标准(试行)》的视力标准。

2、眼睑:眼屈曲应小于周边百分之50以上,眶部突出,收集眼睑不足应在正常范围。

四、耳鼻咽喉1、扁桃体门腔:右声带腔门腔开口的直径应大于2毫米。

2、中耳:运动性测试正常,两侧听力应可以识别汉语母音及其调音。

五、口腔1、牙周:牙列紧凑,牙合乎原则,牙齿垂饰及牙齿缺损程度应符合证实检查要求。

六、皮肤病1、痤疮:面部无色质痤疮病变和水痘病变必须恢复正常,痤前痤疮和其它面部慢性部位痤疮应在治疗期内证实检查无病情。

七、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TSH与游离T4的正常参考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检合格标准(试行)》指定的标准。

八、神经系统1、眼睑:眼睑应提睑正常,眼收缩反射和眼转位反射应在正常范围。

2、中枢系统:思维敏捷、想象力及记忆力,心里平衡应在正常水平。

以上就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核心内容,各单位应以此为基础,严格执行录用体检标准。

由于这些标准时时在变,各单位也要积极及时更新本单位的录用体检标准,以保证公务员的身体健康,为实施公共政策创造有利条件。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流程,确保公务员招录工作公平、公正和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和《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经充分研究,现决定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1. 本标准适用于各地区(含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面向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地市级机关以及县(区)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2. 对于公务员录用体检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按照本标准进行处理。

二、特殊标准内容1. 心理评估(1)心理测试在体检过程中,应进行心理测试,以评估候选人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包括智力测试、性格性向测试等。

测试结果可作为候选人录用的重要参考。

(2)心理面谈测试结果显示候选人存在心理问题的,应进行心理面谈,了解其具体情况和原因,并提供相应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2. 职业病体检公务员职业病体检包括根据岗位及工作特点开展相应的职业病体检项目。

3. 特殊疾病评估对于已被诊断为某些特殊疾病的候选人,如白血病、艾滋病等,应进行专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候选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具备录用资格。

4. 体能测试与适应能力测试公务员岗位具有一定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要求,为了确保录用人员能够适应工作需要,体能测试和适应能力测试是必要的环节,测试项目包括体力测试和耐力测试。

5. 辅助检查针对身体较差或有特殊情况的候选人,公务员录用机关还有权要求其进行特殊检查,以进一步了解其身体状况和适应工作的能力。

三、特殊标准操作程序1. 各地公务员录用机关应通知候选人进行体检,并明确体检时间和地点。

2. 根据候选人的个人情况和体检结果,公务员录用机关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录用资格。

3. 对于特殊情况的候选人,如存在心理问题或特殊疾病,应进行相应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最终录用决策的重要参考。

4. 对于不符合录用体检标准的候选人,应依法进行申诉,公务员录用机关宜予以认真核查和处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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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xx]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号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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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

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

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⑴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⑵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

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体检编号:公务员录用
体检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体检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

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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