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陈璐琼主观题案例点睛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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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怎样依靠老师通过?

法考,怎样依靠老师通过?

法考,怎样依靠老师通过?法考难度不用说,大家心里都清楚,要想通过法考必须要下苦工,但仅仅苦读还不够,还要靠老师为您加把劲,怎样靠老师呢?就是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法考各科老师。

这里收集整理了一些法考各科老师的大致特点、长处,方便小伙伴找到适合自己的老师。

目前这些老师的视频或课件在网络上基本上都能找到,每个老师的风格不同,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建议先找老师讲课视频听听和看看他们的讲义,看看哪一个适合自己,不要跟风。

一、刑法1.方鹏: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副教授。

师从北大陈兴良教授,理论功底不比多说,而且实务功底深厚,知识全面扎实,深谙命题规律,视野开阔。

他的书内容最全,最有逻辑,贴近实务,案例很多,容易理解,很有利于应试的感觉。

2.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2008年起在上律指南针授课写书。

能写。

著有最畅销《刑法攻略》,书写得很好。

能讲,授课风格幽默,只讲判断标准,少讲复杂学说,力求直击考点,他的讲义体系性强,案例丰富。

柏浪涛老师对于分则的一些总结,以类似于理科建模的方法讲罪名构成,很清晰。

3徐光华: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教授。

务实派,课程和讲义适合应试,以真题、司法解释为依据撰写。

讲课风格比较柔和,很务实,而且通俗易懂。

徐光华老师的真题解析写的是最好的。

他总结的“共同犯罪”:心连心,手拉手。

两厢情愿,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4.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他讲义讲解透彻,融会贯通;他的刑法课堂,让法条活起来,他擅长用活灵活现的故事演绎艰涩的理论,幽默、举一反三。

5.蔡雅奇: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

讲课干脆利索无废话,直击考点绝不拖泥带水。

敬业、认真、专注,是他的最大特点。

二、民法1.李建伟: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法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伟对难的知识点往往能一针见血的点破,水平很高,也很深入。

李建伟老师的例子比较适合用于理解知识点,可以方便考生更加灵活得将知识点转化成活生生的例子加以记忆。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主观题讲义-刑法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主观题讲义-刑法

第294条第1款
刑法总则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9条 第24条 第23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65条第1款 第66条 第67条第1款 第67条第2款 第68条 第87-89条
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共同犯罪 主犯 从犯 教唆犯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立功 追诉时效
第390条之一
第392条 第387条 第391条 第393条 第396条第1款
转化型抢劫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斡旋型)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罪 介绍贿赂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犯罪(分则罪名)
答案格式:结论+理由(关键词)+援引法条(序号) 一、事实一中: (一)张三构成 A 罪。 1.…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2.…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3.…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二)李四构成 B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三)王五构成 C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二、事实二中: (一)张三构成 D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二)李四构成 E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三、事实三中: (一)张三构成 F 罪。…理由(关键词),…法条(序号)。 写作理由方法:关键词 1.简单罪名直接套法条;复杂罪名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 2.总论理论写刑法术语。
1
主观题常考法条序号(232、263、382、196)
(按考试频次排序)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二).doc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二).doc

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二)-
目前市面上出版的司法考试用书大体有四类:一是教材类用书。

主要根据司法部公布的考试大纲编写而成,这类书是考试的基础,建议考生必备,当然,由于司考已趋于成熟,教材内容每年变化不会太大,加上教材一般都要等当年考试大纲公布之后出版,故考生可用“二手教材”先行复习;二是辅导类用书,主要是围绕教材类用书的内容所作的辅导讲义等,这类书籍良莠不齐,考生应当谨慎,即使是好,也不可过多,切不可让其占用你太多的时间与精力;三是习题类用书。

这类书主要是根据考试大纲和教材内容设计而成的习题集,或者是对历年考试真题解析与点评,这类书可以适量使用,尤其是权威的历年真题解析对训练大为有益;四是司考方法类用书,此类书是司考用书的一大亮点,目前较为系统的只此《快乐司考》。

此类书以“考试”为研究对象,从学习技能和应试方法入手,围绕重点考试科目和司考“题眼”纵横解评,浓缩了作者多年辅导的智慧与精华,可起到为学员“减负、提速、点睛”之功效。

2020法考主观题(刑法)笔记

2020法考主观题(刑法)笔记

问:请分析甲、乙、丙、丁、戌的刑事责任(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法定量刑)(1)甲、乙的行为:甲、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实施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物,题目中的26万元是五金厂的财物,而不是化工厂的财物,甲乙2人并没有贪污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所以,对甲乙二人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贪污罪行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对贪污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揭发乙共同犯罪以外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乙作为国有企业的副厂长,利用职务便利,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戌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未出资却享有10%股份,且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3)丙将五金厂的26万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但,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并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4)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提前向乙的个人账户中汇入26万,实际上属于五金厂提前(垫付)的款项,这笔钱不是犯罪所得。

所以,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26万是五金厂的钱,不是甲乙二人的贪污所得,所以,丁将26万取出的行为,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丁将其中13万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

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5)这里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戌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股份,虽然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法考2020主观题(回忆版)

法考2020主观题(回忆版)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回忆版)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32分)材料一: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

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

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材料二: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材料三:这场抗疫斗争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检验。

新征程上,要突出问题导向,从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提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提升国家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等方面入手,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增强社会治理总体效能,不断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夯实制度保障。

问题:根据材料,结合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谈谈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作用。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二、(本题34分)案情:2010年3月,刘某与任某为了种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国有森林中的一片树木(1200株),将砍伐的树木扔在一旁,然后种植沉香,一直没有被人发现。

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王某发现林木被砍伐,但因其与刘某是中学同学,碍于情面便未作任何处理。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2020法考主观题(刑诉)笔记

2020法考主观题(刑诉)笔记

问: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如何处理(1)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我国《刑诉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法院对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提供人或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问: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1(2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能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问: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1)不正确。

(2)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8条“补充起诉”是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

问: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1(2,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法院应当判决李某构成盗窃罪,对入室抢劫杀人部分宣告无罪。

理由是盗窃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入室抢劫杀人部分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刑诉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得分技巧概论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得分技巧概论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得分技巧卷四案例关键在于练习,考生必须在考前认真做至少30题案例分析题,然后逐字逐句对照参考答案,甚至抄一遍标准答案。

熟能生巧!技巧一:仔细读题,边读边划边翻译。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的题干通常都很长,但是里面没有一句是废话,考生必须一字不落的仔细读题,题干中的每一句话的背后都有他对应的法律信息(也就是本题的得分点),需要考生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用精准的法律词汇翻译出来。

陈璐琼老师建议考生在读题的过程中,在遇到的人名上面画圈,碰到的动词下面画线,这样对本题中有哪些人、干了哪些事就能做到心中有数,答题时才能做到有逻辑、不遗漏。

2014年的考题中,题目很明显涉及到了甲乙丙丁戊五个人,而且出题者在提问时明确说了“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可是有不少考生的答案中不是漏了丙就是落了丁,少了一个人,那他背后的得分点自然就是零。

同样的,每个人的行为也不能遗漏,毫不夸张的说,考题中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漏一个行为就漏掉了一个采分点。

比如本题中甲的行为有(按照读题的顺序来):1、“与副厂长乙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购买的假象,以便非法含有货款。

”2、“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

”3、“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罪行。

”4、“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

”这四个行为每一个行为都传递着相关的法律信息,至于能不能准确的翻译,这就是技术性问题,每个考生的专业素养有所差异不能苛求,但我们可以争取的是全面获取题干信息,找全了所有信息,才有得高分的可能。

技巧二:答题要有逻辑性,务必保持卷面整洁。

读完题,对题目所给的人物、行为都了然于胸之后就可以开始作答了。

此时请大家务必要有条理性(逻辑),否则阅卷老师一看写的乱七八糟,东一句西一句整个印象分就会大大折扣。

即使你的信息都找对了,也精确地翻译成了法律语言,但没有条理,阅卷老师很可能就看漏掉,甚至看到一份乱七八糟的答卷压根就不愿意去找你的得分点,很多考生因此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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