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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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下栏目请仔细填写,便于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如无法提供或提供的系不确定的财产线索的,请予以注明“不清楚”或“不确定”,以便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核实工作。

以上信息由申请人填写

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如本表不够填写,可另附纸。

注:申请执行人如不能及时准确提供财产线索,将承担执行风险。申请人在起诉前、审理期间已申请财产保全的,为便于被保全财产尽快进入执行程序,请在提出执行申请时一并提供法院发出的保全告知书及相应裁定、清单(原件或复制件),以及已实际查封、冻结的金额、期限、起止日期等情况(可向主审法官申请复制相关保全材料,如银行冻结的提供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保全到期债权的提供相应笔录、保全裁定、送达回证等),如涉及财产内容较多,可予附页补充。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直接向案件承办人报告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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