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3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保障措施协定》;(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rcep全文解读 -回复

rcep全文解读-回复问题:通过RCEP协议全文解读,了解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影响以及对全球贸易发展的意义。
[RCEP全文解读]1. 引言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亚太地区国家间达成的一项全面自贸协定。
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涵盖欧亚大陆、东南亚和大洋洲,包括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15个国家。
本文将逐步解读RCEP协议的主要内容、影响以及对全球贸易发展的意义。
2. 协议内容RCEP协议包括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如下:2.1 市场准入RCEP协议将降低或取消参与国家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开放市场准入。
协议规定,各参与国家将逐步降低关税,并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2.2 贸易便利化RCEP协议通过简化贸易手续、加强贸易便利化措施等,促进贸易流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协议还鼓励电子贸易的发展,以提高跨境贸易的效率。
2.3 知识产权保护RCEP协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合作。
2.4 电子商务RCEP协议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包括电子支付、数字认证和数据流动等领域。
它为电子商务提供了规则和框架,以促进数字化经济的发展。
2.5 服务贸易RCEP协议涵盖了多个服务领域,包括金融、科技、医疗等,鼓励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3. 影响3.1 促进地区贸易RCEP以其庞大的经济规模和市场潜力,将进一步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活动。
降低贸易壁垒和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将为参与国家的出口创造更多机会,推动地区贸易的增长。
3.2 加强区域合作RCEP协议将加强参与国家间的合作和关系。
通过共同制定规则和提供贸易便利化措施,各国将更密切地协作,促进地区的经济一体化。
3.3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RCEP协议将鼓励技术转移和创新合作,为参与国家的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多机会。
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电子商务等领域,将促进数字化经济的发展,推动参与国家的经济结构升级。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中文版第八章服务贸易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航空器的修理和维护服务指在航空器退出服务的情况下对航空器或其一部分进行的此类活动,不包括所谓航线维护;(二)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缔约方领土内通过:1. 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者2. 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一代表处,(三)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指由包含航空承运人的时刻表、可获性、票价和定价规则等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预订或出票;(四)法人指根据适用的法律正式组建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人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五)一缔约方的法人指:1. 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组建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的,并在该缔约方或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法人;或2. 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1)由该缔约方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2)由根据第五款第一项确定的该缔约方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六)对于泰国和越南,法人指:1. 由一缔约方的人所拥有,如该缔约方的人实际拥有其50%以上的股权;2. 由一缔约方的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地指导其活动的权力;3. 与另一人是关联关系,如该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者该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七)一缔约方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以下方面的措施:1. 服务的购买、使用或支付;2. 与服务的提供相关的、该缔约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及3. 一缔约方的人为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服务而存在,包括商业存在;(八)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指在一缔约方领土内的相关市场上,由该缔约方形式上或实际上授权或设立的,作为该服务的唯一提供者的,不论公共或私营性质的任何人;(九)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指居住在该缔约方领土内或其他地方的自然人,并且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1. 是该缔约方的国民;或2. 在该缔约方拥有永久居留权1,且该缔约方在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方面给予其永久居民的待遇与给予其国民的待遇实质相同,只要无缔约方有义务给予此类永久居民的待遇优于该缔约方给予此类永久居民的待遇;(十)服务的部门:1如一缔约方就永久居民在附件二(服务具体承诺表)、附件三(服务和投资不符措施承诺表)或附件四(自然人移动承诺表)的附表中提出保留,该保留不得影响该缔约方在GATS 中的权利及义务。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08ID'sAnnexIV

ANNEX IV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ONTEMPORARY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INDONESIA1. Indonesia’s commitments on categories of natural persons and its respective conditions andlimitations for the temporary entry and temporary stay, including length of stay, ar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9.5 (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on Temporary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2. The Horizontal Schedule below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the light of Chapter 9 (Temporary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Natural persons of another Party that fall under the categories specified in the Horizontal Schedule are permitted to enter and stay in Indonesia subject to its applicable conditions and limitations.3. Where natural persons of another Party in categories permitted to enter and stay with respect tosectors listed in Appendix IVA (Sector-Specific Commitments), all conditions and limitations specified in each category of the Horizontal Schedule shall also apply,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4. For greater certainty, Indonesia reserves the right to adopt or maintain any measures with respectto categories of natural persons other than those categories listed in this Horizontal Schedule.HORIZONTAL SCHEDULEAPPENDIX IVASECTOR-SPECIFIC COMMITMENTS1. The following sets out Indonesia’s sectoral commitments in relation to the temporary entry andtemporary stay of Parties’ 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s in the territory of Indonesia.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ppendix, “None” means:- no additional conditions and limitations other than those listed in the Horizontal Schedule;and- in the case of 5. Education Services and 7. Financial Services, no additional conditions and limitations other than those listed in the Horizontal Schedule and their respectiveGeneral Conditions below.3.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ppendix, “Unbound” means no commitment.4. References to “CPC” in this Appendix refers to the provisional CPC codes as used in the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tatistical Papers Series M No.77,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Statistical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1991). The appearance of ** against individual CPC listings indicates that the service specified constitutes only a part of the total range of activities covered by the CPC concordance.5. References to “W 120” in this Appendix refers to 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MTN.GNS/W/120 of 10 July 1991).6. References to “KBLI” in this Appendix refers to the Indonesia Standard Industr ial Classification(Klasifikasi Baku Lapangan Usaha Indonesia) 2015.1 Water management includes series of supplying services activities related to surface water purification from the water source, water distribution directly from the water terminal, water tank transportation, with the purpose of selling those to consumers.2 Portfolio management is, as stipulated in the prevail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apital market, all forms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3 Starred Hotel is a service business which provides accommodation; food and beverages facilities; and other services, except casino and other activities prohibited by law; for reasons of public moral, religion, security and public order.4 Tourist Resort is an area built to accommodate the facilities needed for the tourist such as hotels, marinas, golf course, cultural open stage and other facilities, except casino and other activities prohibited by law; for reasons of public moral, religion, security and public order.。
rcep协议内容

rcep协议内容
RCEP是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个由亚洲十国以及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协定。
该协定于2020年11月15日在越南签署,标志着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
化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RCEP协议内容包括:
1.贸易自由化:对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实现零关税和零壁垒贸易,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区域一体化。
2.投资自由化:鼓励和促进各方之间的投资自由化,降低投资壁垒。
3.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合作。
4.服务贸易:对于服务贸易,包括金融、医疗、教育、旅游等领域,实现自由化和便利化。
5.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6.电子商务:促进电子商务跨境贸易,加强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
7.技术合作: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合作,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共享。
总的来说,RCEP协议致力于促进区域内的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
由化,为参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RCEP协议书副本

RCEP协议书副本甲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的签署国的法人实体,依据RCEP的条款和条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以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协议旨在促进甲方和乙方在RCEP框架下的贸易和投资合作。
1.2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在RCEP范围内的所有贸易和投资活动。
第二条商品和服务贸易2.1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RCEP的规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2.2 双方应遵守RCEP关于关税减免、非关税壁垒消除以及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投资3.1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RCEP的规定,为对方提供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3.2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投资,不得采取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4.1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RCEP的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
4.2 双方应遵守RCEP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
第五条争端解决5.1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端,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至RCEP争端解决机制。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解释6.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遵守RCEP的规定及相关国际法原则。
6.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与RCEP的规定不一致,应以RCEP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7.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7.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具体天数]天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本协议书副本到此结束,以下无正文)。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2_中文版

第八章附件二电信服务第一条定义就本附件而言:(一)成本导向指基于成本,可以包括合理利润,并且可以针对不同设施或服务适用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二)终端用户指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用户或最终消费者,包括除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以外的服务提供者;(三)基本设施指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设施:1. 由单个或者有限数量的提供者单独或主要提供;以及2. 在提供服务方面,该设施在经济上或技术上不可替代;(四)互联互通指与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连接,以允许一提供者的使用者与另一提供者的使用者通信,并接入另一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五)国际移动漫游服务指根据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间的商业协议提供的商业移动服务,终端用户虽然处于母国公共电信网络所在领土外,仍能使用母国移动手机或其他设备获得语音、数据或短信服务。
(六)专用线路指为特定使用者专用或可用所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指定点间提供的电信设施;(七)许可指一缔约方可以根据其法律法规,要求一人为提供电信网络或服务而获得的授权,包括特许、批准或注册;11对于泰国,在2022年之前,特许排除在“许可”的定义之外。
(八)主要提供者指由于下列原因,考虑到价格和供给因素,有能力实质影响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相关市场参与条件的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1. 控制基本设施;或者2. 利用其市场地位;(九)非歧视指在同等情况下,不低于给予同类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其他任何使用者的待遇;(十)号码携带指当公共电信服务的终端用户在同种类公共电信服务提供者间转换时,保留同一电话号码的能力;(十一)物理共址指在主要提供者拥有或控制和使用的场所,为安装、维护或维修设备而接入空间,以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十二)公共电信网络指在指定的网络终端间,用于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十三)公共电信服务指一缔约方明确要求或实际上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任何电信服务。
此类服务可以包括电报、电话、电传、数据传输,特别是包括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指定点间实时传输客户提供的信息,而客户信息的形式或内容无任何端到端的变化;(十四)电信指以任何电磁形式传输和接收信号;(十五)电信监管机构指根据一缔约方法律法规,任何负责电信监管的一个或多个机构;以及(十六)使用者指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终端用户或提供者。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0章_中文版

第十章投资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涵盖投资指,对于一缔约方而言,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已在该方领土内存在的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或已被东道国所接受12,并遵循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适用)所设立、获取或扩大的投资;3(二)可自由使用货币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及其可能的修订所确定的可自由使用货币;(三)投资指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此类特征包括承诺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期待或风险的承担。
投资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1. 法人中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包括由此派生的权利;2. 法人的债券、无担保债券、贷款4及其他债务工具以及由此派生的权利;51就马来西亚和泰国而言,本章规定的保护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于经各自主管机关依照其各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书面方式明确批准保护的涵盖投资。
2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和越南而言,“已接受”是指“视情况而定,已经个案登记或书面批准”。
3就本定义而言,“政策”是指由一方政府以书面形式认可和宣布并以书面形式向公众提供的影响投资的政策。
4一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发行的贷款不是投资。
5一些形式的债务,如债券、无担保债券和长期票据,更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而其他形式的债务,如因销售货物或服务而立即到期的付款请求权,则较不可能具有投资的特征。
3. 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或收入分享合同;4. 东道国法律和法规所认可的知识产权和商誉;5. 与业务相关且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66. 根据东道国法律法规或依合同授予的权利,如特许经营权、许可证、授权和许可,包括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7. 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臵或质押。
7“投资”不包括司法、行政行为或仲裁程序中的命令或裁决。
就本段中的投资定义而言,用于投资的投资回报应当被视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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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件三
专业服务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与其领土内相关机构进行协商,以寻求确认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共同有意就与承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开展对话的专业服务。
二、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与另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开展对话,以期承认专业资质并为许可或注册程序提供便利。
三、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与另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在有共同利益的专业服务部门中相互承
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方面的任何形式的安排进行谈判。
四、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制定与承认专业资质、许可和注册相关的协定时,考虑与专业服务相关的协定。
五、如有可能,一缔约方可以考虑基于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本国获得的许可或得到承认的专业机构会员身份,无需进行进一步的书面审查,来:
(一)采取步骤,实施临时或针对具体项目的许可或注册制度;或者
(二)如适当,授予此类许可或者注册。
一旦外国服务提供者符合本地适用的许可要求,此类临时或有限的许可制度不得以阻止该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得本
地许可的方式实行。
六、为便利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活动,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共同同意的领域内致力于制定共同可
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可以包括:
(一)教育;
(二)考试;
(三)经验;
(四)行为和道德规范;
(五)专业发展和再认证;
(六)执业范围;
(七)本地知识;以及
(八)消费者保护。
七、应另一缔约方请求,被请求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与专业服务提供者获得许可和认证的标准和准则相关的信息,或者提供与合适的监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相关的信息,使相关缔约方就此类标准和准则进行咨询。
八、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制定相关专业的一般标准和准则时参考国际框架。
九、缔约方可通过服务和投机委员会定期审议本附件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