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是指自2022年开始执行的《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CBS)为加强全球银行业监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协议的三大主要内容涵盖了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
下面将逐步深入探讨这三个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巴塞尔协议三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预防金融风险发生的核心措施。
《巴塞尔协议III》明确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通过设立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标准,确保银行业以强健的资本基础运营,并在面对市场动荡时能够有效承受冲击。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照一定的比例将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进行比较,以确保核心资本占比达到要求水平,同时有效控制银行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面临的重要挑战,尤其在金融危机期间,流动性紧缺往往会导致银行无法继续运营。
《巴塞尔协议III》致力于规范银行处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要求银行建立强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确保在极端市场环境下能够持续提供流动性支持。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据一系列指标和要求,包括流动性缓存和流动性覆盖率等,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及时应对,并有效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三、杠杆比率要求杠杆比率是衡量银行债务杠杆程度的指标,能够有效防止银行承担过多风险而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了银行的杠杆比率要求,通过设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暴露的比例限制,以限制银行债务杠杆过高的风险,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应对财务风险。
杠杆比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指标,能够让监管机构和市场更好地了解银行的杠杆情况,便于预防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通过明确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规范化的指导,并以此来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对于银行业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协议Ⅲ

2008年银监会发布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 5个文件:
•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同年银监会就实施新资本协议8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包括:
(三)尝试建立流动性监管国际标准
• 巴塞尔协议Ⅲ通过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两个 指标尝试建立流动性监管的国际标准。
(四)过渡期安排
• 巴塞尔委员会为了确保银行可以有充足的时间通过调节利 润分配、资本筹集等手段,以达到更高的资本要求,当然 也是为了使银行能够继续放贷以支持经济稳定发展,对实
其中,前6个文件已经于2009年陆续正式发布。
• 2011年5月3日年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 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 44号
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 果, 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 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2、建立资本保护缓冲。银行在满足4.5%的普通股权益最低 要求外,还应满足2.5%的资本保护缓冲,并且其必须全 部用普通股权益来补充。
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1. 简介巴塞尔协议III (Basel III)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0年共同制定的一项全球金融监管准则。
该协议旨在改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措施,以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韧性和稳定性。
2. 背景巴塞尔协议III的制定是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一项应对措施。
在危机爆发之后,全球金融体系遭受严重冲击,许多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信用风险的增加。
为了防止类似危机再次发生,国际监管机构开始重新审视金融监管框架,并决定加强监管要求。
3. 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资本要求协议规定了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比例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可新增的优先股,而附属资本则包括永续债券和优先债券等。
要求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水平,以应对风险的发生。
3.2 流动性要求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具备一定水平的稳定的流动性储备,以防止在短期内无法满足客户的提款需求。
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其资产负债表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计划,并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3.3 杠杆率要求协议引入了杠杆率要求,以限制金融机构的借贷杠杆比例。
借贷杠杆比例是指金融机构在资本不足情况下能够借入的资金数量。
通过限制杠杆率,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3.4 市场风险要求协议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其市场风险敞口的大小,为市场风险保留足够的资本。
市场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投资所面临的价值损失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价格波动风险等。
4. 实施日期与影响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日期为2013年1月1日。
该协议对全球金融机构的运营方式和风险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结果,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纷纷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要求金融机构提高核心资本和流动性水平,限制杠杆率,并建立更为严格的市场风险管理要求。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一、巴塞尔协议3简介1.1 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巴塞尔协议,全称为《国际银行监管协议》,是由国际清算银行(BIS)制定的一系列金融规则和标准,旨在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的第三个版本即巴塞尔协议3,于2010年发布并在2013年正式实施。
##1.2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目标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目标是加强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和风险监管,以减少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二、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2.1 资本充足率要求###2.1.1 核心一级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3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维持核心一级资本(CET1)的比率不低于 4.5%,以确保银行能够抵御潜在的损失。
###2.1.2 全面资本充足率要求协议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要求占比不低于4.5%,而其他资本层次的要求占比不低于13%。
2.2 杠杆率要求协议引入了杠杆率要求,旨在限制银行的杠杆风险。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敞口的比率,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杠杆率要求不低于3%。
2.3 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协议3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加强了监管要求。
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维护特定的流动性比率,以确保其在市场压力下具备足够的流动性。
2.4 非流动性储备要求协议引入了非流动性储备要求,旨在减少银行因流动性危机而对外抛售资产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建立相应的非流动性储备。
2.5 条款实施时间表巴塞尔协议3的各项规定实施时间被分为多个阶段,并为商业银行提供了逐步过渡的时间。
这样可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准备时间来满足协议规定的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3的影响3.1 增强了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巴塞尔协议3要求银行加强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这意味着银行在面对金融危机时能够更好地抵御风险,减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3.2 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协议要求银行披露更多的信息,包括风险敞口和资本结构等,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评估和监管。
巴塞尔协议3全文

巴塞尔协议3全文介绍巴塞尔协议3(Basel III)是一个国际上的银行监管规范,旨在增强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该协议于2010年1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是对前两个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1和巴塞尔协议2)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背景巴塞尔协议3的制定是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应对措施之一。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银行陷入资本不足的困境,无法应对金融市场的风险。
因此,国际社会开始呼吁改革银行监管制度,以防范未来类似的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3作为回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强化银行资本和风险管理。
核心要点1. 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3规定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损失。
首先,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方法进行了改进,旨在更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的风险水平。
其次,规定了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最低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和总资本比率。
2. 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3要求银行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
银行需要具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资金需求。
此外,银行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压力测试,以确保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3. 杠杆比率巴塞尔协议3引入了杠杆比率作为一种更简单的资本要求衡量指标。
杠杆比率是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敞口的比例。
该指标旨在衡量银行的杠杆风险水平,以防止过度借贷。
4. 缓冲储备巴塞尔协议3要求银行建立缓冲储备,以应对经济衰退期间的损失。
缓冲储备由国际流动性缓冲储备和资本缓冲储备两部分组成。
国际流动性缓冲储备用于应对流动性风险,而资本缓冲储备用于应对信用风险。
影响巴塞尔协议3的实施对金融体系和全球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稳定性,减少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
其次,巴塞尔协议3的推行可能会导致银行的成本上升,因为它要求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和流动性资产。
但与此同时,这也可以促使银行更加谨慎和适度的风险管理,从而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实用版)
目录
一、巴塞尔协议的背景与目的
二、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1.资本的组成与比例
2.提高资本质量和要求
3.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巴塞尔协议三的影响与意义
正文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 1988 年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
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该协议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如下:
1.资本的组成与比例
巴塞尔协议三对银行资本的组成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其中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应占整个资本的 50% 以上;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其比例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 50%。
2.提高资本质量和要求
巴塞尔协议三提高了资本的质量要求,以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新协议要求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在 5 年内从现行的 4% 上调至 6%,
并且要求在过渡期内完成。
此外,新协议还对资本的构成进行了调整,提高了风险加权资产的权重,使得资本充足率更加敏感于风险资产的变化。
3.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巴塞尔协议三对流动性风险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新协议要求银行评估其在压力状态下的流动性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银行在压力状态下能够维持充足的流动性。
综上所述,巴塞尔协议三对银行资本的组成、质量和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以期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三的核心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的核心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的核心内容如下:
1、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6%,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
2、明确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个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设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是为了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用于吸收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并规定银行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另一个是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只有当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期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
3、明确过渡期安排。
为了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标准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巴塞尔协议三(Basel III)是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所制定的一系列指南。
巴塞尔协议三重点关注银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杠杆率等方面,以期建立更加健壮的金融体系。
以下是对巴塞尔协议三的详细解读。
巴塞尔协议三简介巴塞尔协议三,又称为巴塞尔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一个重要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风险监管和监管合作。
同时,该协议还致力于减少银行业内的风险和改善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巴塞尔协议三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制定的,因此其重点关注银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杠杆率等方面。
该协议的实施对世界各国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加强银行监管,降低银行股东和客户的风险敞口和风险性,从而提高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了文章头部提到的银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杠杆率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依次对这些方面进行解读。
1. 银行风险管理银行风险管理是巴塞尔协议三要求银行业必须重视的一方面,它包括了银行的风险管理结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首先,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将此机制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其次,银行需参考自身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特点,确定风险管理的目标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方法和控制手段。
银行在风险识别方面需对各类风险进行细致的分类和描述,并对这些风险的趋势进行预测。
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银行需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并合理分担风险。
银行在风险评估方面要根据风险类型分类,考虑不确定性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风险进行权衡和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将直接决定银行应采取哪些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
最后,银行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监督和控制机制,对风险进行检测和监测。
只有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2.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巴塞尔协议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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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出台背景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
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1]几经波折,终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
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发展介绍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
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
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
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
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
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
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
解读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
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中国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5%,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原则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低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
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预计将先期发布。
而拨备率仍需和财政部做最后协商。
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
“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将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在获国务院批复方案中,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
此外,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获批方案留存超额资本2.5%,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2.5%。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
获批方案资本充足指标自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达标。
执行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
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顺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
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实现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银行潜在风险造成的损失。
银监会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强化监管乃大势所趋。
银行业或将走上资本补血之路提升拨备覆盖率,实行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
实际上,2.5%的动态拨备率在去年11月17日银监会印发的名为《据悉,执行时间由2012年1月1日开始,达标时间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3年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6年年底达标,但对个别银行给予额外2年左右宽限期。
对银行而言,这些新规将要求它们缩减资产负债表规模,舍弃那些被认为具有过高风险的业务种类。
由于拨备直接来源于当期利润,商业银行需要将收益更多地储备起来,以应对潜在风险,可供向投资者和员工派发的钱将减少。
对消费者来说,新规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时,贷款成本也可能增加,并且贷款难度加大。
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控制银行表内外业务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杠杆率要求为不得低于4%,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按照4%的标准,比新版巴塞尔协议高一个点,而目前中国银行业杠杆率普遍都在4.5%以上,这个指标短期内对银行不会有太大影响。
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
目前我国对于银行业流动性比率的监管,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要求,如要求存贷比不能超过75%,流动性比例大于25%,核心负债依存度大于60%,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户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占比,超额存款准备金制度等,这些指标对于监控银行业的流动性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即便在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流动性出现问题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两个流动性监管新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具体而言,流动性覆盖率指银行流动性资产储备与压力情景下30日内净现金流出量之比,用于度量短期(30日内)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停滞的敏感性。
净稳定融资比率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之比,用于衡量银行在中长期内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也可以反映中长期内银行所拥有的解决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资源和能力。
这两个指标的提出,将能够进一步增加银行维护流动性的能力。
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引入这两个新指标。
具体而言,对于这两项指标,银行监管标准均设定为100%,获批方案对上述两个指标设置2年观察期,将于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并于2013年年底达标。
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的实施,虽然给中国银行业带来更大挑战,但是,这也是促进中国银行业转型的一次良机。
内容概述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
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
预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峰会上批准《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是金融危机的产物,由巴塞尔委员会于去年底提出。
与最初版本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协议在诸多监管指标上有所放松。
这主要是因为原始版本受到来自银行的广泛压力。
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
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超过千亿美元。
要求流动性要求据美联社报道,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2013年1月6日公布《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覆盖率”规则。
分析人士认为,相关规则远不如预期严厉,且将全面实施时间延长了4年至2019年。
“流动性覆盖率”的出台旨在防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重演,新规要求,未来金融机构须持有足量的现金和易于变现的资产,以便度过30天的短期危机。
2013年1月6日公布的新规要求,各银行可以把更大范围的流动资产计入缓冲范畴,其中包括一些股票和优质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对比此前披露的草案,新规对计算方法也进行了调整,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必须持有的流动性缓冲资产的规模。
《金融时报》评论称,新规远比两年前公布的草案宽松,是全球银行业的游说导致了“流动性覆盖率”标准的最终下降。
银行业认为,原有草案将银行与主权债务过于紧密地捆绑在了一起,且限制了银行业对实体经济的贷款能力。
BBC经济事务分析员罗伯特·佩斯顿指出,新规最引人注目的是,银行未来将首次可以把企业债券、股票和高质量的可交易证券计入“流动性资产”。
这一点令人诧异,因为恰恰是与抵押房贷相关的证券失去“流动性”,最终引爆了金融危机。
[2]协议影响对中国与国外的同行相比,中国的银行业处境要轻松很多,因为目前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已经可以覆盖《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而且多数银行都已经满足了这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