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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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是指自2022年开始执行的《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CBS)为加强全球银行业监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协议的三大主要内容涵盖了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

下面将逐步深入探讨这三个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巴塞尔协议三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预防金融风险发生的核心措施。

《巴塞尔协议III》明确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通过设立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标准,确保银行业以强健的资本基础运营,并在面对市场动荡时能够有效承受冲击。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照一定的比例将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进行比较,以确保核心资本占比达到要求水平,同时有效控制银行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面临的重要挑战,尤其在金融危机期间,流动性紧缺往往会导致银行无法继续运营。

《巴塞尔协议III》致力于规范银行处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要求银行建立强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确保在极端市场环境下能够持续提供流动性支持。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据一系列指标和要求,包括流动性缓存和流动性覆盖率等,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及时应对,并有效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三、杠杆比率要求杠杆比率是衡量银行债务杠杆程度的指标,能够有效防止银行承担过多风险而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了银行的杠杆比率要求,通过设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暴露的比例限制,以限制银行债务杠杆过高的风险,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应对财务风险。

杠杆比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指标,能够让监管机构和市场更好地了解银行的杠杆情况,便于预防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通过明确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规范化的指导,并以此来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对于银行业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

知识创造未来
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是一项国际金融监管协议,旨在加强银行资
本规范和风险管理。

该协议于2010年12月的巴塞尔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目标是增强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以应
对金融危机和系统性风险。

根据该协议,银行需要维持一
定的资本储备,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协议规定了资
本充足性的监管标准,包括核心资本比率、综合资本比率
等指标。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银行风险管理和监测的要求,包括资本计算方法、风险披露等方面。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对全球银行业产生了广泛影响。

它促
使银行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性,提高了银行的抗
风险能力。

然而,一些人也对该协议提出了批评,认为其
过于严格的资本要求可能会削弱银行的盈利能力和信贷供应。

1。

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影响

[国研专稿]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影响解读2010-9-20摘要: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就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

巴塞尔协议Ⅲ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

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一)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二)实质性进步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

首先是资本的分类,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

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

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最低资本金比率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

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

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根据协议,监管部门可以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和对单个银行运营情况的评估来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即信贷扩张时期计提超额资本,这样既能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又能使银行在经济下行期有较充足的资本金用于缓冲风险、弥补损失,以此保证周期内信贷供给和银行经营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III新内容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新内容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提高全球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等一整套银行监管方案达成一致,并首次将这一套银行监管方案称为“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

这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监管所做出的大规模改革,巴塞尔协议Ⅲ必将成为未来数年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刻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包含附属资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

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

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到2015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

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

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

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

(三)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

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的影响第一篇: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的影响摘要:巴塞尔协议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吸取金融危机经验和教训,对一系列金融监管举措的改进和强化,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对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等手段,积极响应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监管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提高全球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等一整套银行监管方案达成一致,并首次将这一套银行监管方案称为“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

这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监管所做出的大规模改革,巴塞尔协议Ⅲ必将成为未来数年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刻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包含附属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

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

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到2015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巴塞尔协议3(Basel III)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为应对金融危机而推行的一种监管框架,在泛欧洲银行监管环境下得以出现。

该协议于2010年12月16日由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旨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其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以此来避免类似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再次出现。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巴塞尔协议3。

一、前言金融危机是自20世纪30年代后全球范围内爆发的一种严重的经济危机,其起因往往是金融市场风险的积聚。

面对此类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十分注重完善监管措施以降低风险。

巴塞尔协议3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一种监管框架,该框架的推行意味着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将得到更细致的规定,资本监管的标准也将更加严格。

二、巴塞尔协议3的目标巴塞尔协议3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三点:1.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加强资本质量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资本缺失的风险。

2.完善监管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稳定性。

3.加强监管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提高金融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巴塞尔协议3的具体内容1.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3要求金融机构在天平表上的权益资本占资产的最低比例为7%,其中核心一级资本要求占资产的最低比例为4.5%。

这些数值都比巴塞尔协议2提高了至少2个百分点。

2.资本要求的更严格的定义巴塞尔协议3对资本的定义比巴塞尔协议2更加严格。

除了普通股份,核心一级资本还包括可转换的普通股、在资本工具融资问题上具有优先权的股票和长期债券以及优先债券等。

此外,附条件的资本针对分配利息和在机构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进行资本补充而设。

3.新的流动性风险规定巴塞尔协议3规定了两个新流动性监管指标:一个是流动性覆盖率和另一个是流动性缓冲期。

前者是指银行的流入现金和可转换资产必须保证短期债务的偿还,后者则是指资本充足率在极端情况下至少要保持100天以上。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银行在流动性危机时仍具有足够的能力归息债务和履行其他支付义务而设置的。

资料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doc

资料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doc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

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4、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

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在“巴塞尔协议II”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III”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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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最低资本金比率
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

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

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
根据协议,监管部门可以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和对单个银行运营情况的评估来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即信贷扩张时期计提超额资本,这样既能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又能使银行在经济下行期有较充足的资本金用于缓冲风险、弥补损失,以此保证周期内信贷供给和银行经营的稳定。

反周期超额资本的计提比率为普通股和其他能完全“吸收”损失的资本的0~2.5%,由各国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执行。

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银行在信贷充足的时期能够居安思危,其作为资本留存缓冲的延伸,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实施。

然而《巴塞尔协议III》并未就该项规定的细节进行明确,巴塞尔委员会表示将会与各国监管部门协商以确定具体实施条件。

(三)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巴塞尔协议III》除了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还将流动性管理纳入监管的目标体系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新协议中制定了两个监管目标,其一为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确保机构有充足的高质量的流动资产来度过持续一个月的高压环境;另一个目标是提高银行机构在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用于衡量这两个监管目标的新指标就是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着眼于短期,要求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一系列诸如公共信用评级大幅下降、存款部分流失、无担保融资渠道干涸等情形下银行能够坚持运营至少一个月,对于确保这一目标实现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委员会也做了相关规定,即具有央行工具抵押品的资格、不应用于对冲交易头寸、不应用于抵押或结构性交易中的信用增级、应当明确仅用于应急资金。

另一个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强调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要求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源于银行资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优先股、实际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负债及在压力情形下保持稳定的存款,且还要求可用的稳定资金量要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量,通过这一指标可以反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程度。

但是这两项指标的引入仍需
经历较长时间,流动性覆盖率的观察期自2011年始,预计将于2015年正式引入,而净稳定资金比率要到2018年才会确定最低标准。

(四)杠杆率要求
众所周知,过高的杠杆率是银行经营产生隐患和引发危机的主要因素,而在高杠杆率的情况下许多银行仍能在报表中保持符合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这使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更加隐蔽,监管更加困难。

本次金融危机已经暴露了以往对银行高杠杆率监管不足的缺陷,所以《巴塞尔协议III》提出引入杠杆比率监管作为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

2010年7月,各国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主管集团曾经同意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但是预计要到2017年才能基于测试结果进行最终的调整,最快要到2018年年初才会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五)其他内容
《巴塞尔协议III》除了上述内容要求外,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高风险资产风险加权计算方法,将银行表外资产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一定的系数换算为等价信贷产品,这样有利于防止银行将大量高风险资产转移到表外以逃脱监管。

另外,《巴塞尔协议III》还首次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一概念,巴塞尔委员会表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各项监管指标应该高于以上公布的标准,以此确保其抗风险能力,保证大银行在系统动荡时不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

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了实践中对大银行和中小银行实行有区别的监管的趋势,对影响范围广、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应该施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制定更高的监管标准,这不仅有利于大银行的安全运营,维护金融和经济环境的稳定,而且还有利于中小银行的发展。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为应对潜在亏损划拨的资本总额仍将至少占风险加权资产的8%;不过,各银行应增设“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因此原比例将被从8%提升至10.5%。

在各类资产中,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加上2.5%具同等质量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银行所持有的普通股比例将至少达7%。

为减轻资本新规对全球各银行和金融市场所造成的压力,《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新规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执行。

其中,各银行须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执行新的一级资本规定;而资本防护缓冲资金规定则须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执行。

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

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

预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峰会上批准《巴塞尔协议III》。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启示
从2004年开始我国就引入了巴塞尔监管协议框架并逐步推行完善,银监会于2008年9月到2010年2月陆续发布了两批共12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期间正值金融危机爆发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着手修订新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框架,故第二批7个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就引入了巴塞尔协议修订的有关内容[5],可以说新协议尚未正式颁布之时我国的监管部门就已做出反应。

而去年《巴塞尔协议III》一经出台又有消息称中国监管部门将在新出台协议的基础上提高要求,加大对本国银行的监管力度。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巴塞尔协议III》高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是否完全适合我国银行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

从《巴塞尔协议III》制定的背景和内容可以看出这份新协议主要针对的是欧美银行发展过度使风险变得难以防范控制的问题,其所要治理的是银行业发展过度而产生的弊病,我国银行业则不同,其面临的是发展不充分的问题,若监管部门一味加强资本金监管而不注重改进其他方面,很可能会使发端于欧美的金融危机“殃及池鱼”,造成中国银行业的过度监管
[3]。

根据2010年中报数据,我国各类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已超过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平均拨备覆盖率在150%以上[2],这已超出《巴塞尔协议III》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中国现在的金融市场上没有太多的高风险衍生金融产品,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存贷款利差,与欧美银行相比,其在资产方面可算是单纯而稳健的,这也是我国银行在全球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的重要原因。

当然,这种高资本消耗的盈利模式也容易造成坏账率高、金融服务不到位、中间业务发展薄弱及对政府依赖性强等等缺陷,因此虽然我国银行受到危机冲击较小,但是这种模式并不利于国内银行参与国际竞争和获得长久发展。

因此在引入新协议监管框架的同时还要依据国内具体情况推行合适的监管方法,在资本充足率已经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改进其他方面的监管措施。

《巴塞尔协议III》中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是监管内容的一项创新,也正是我国监管体系所需要完善的部分,将其纳入我国银行监管框架,建立银行资本金在周期内的动态平衡,有利于银行经营的稳定,也能够使银行更主动地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动。

另外,我国银行业现有的盈利模式无法在短期内改变,而良好的资产状况是得益于之前的不良资产剥离而非银行自身贷款业务的改善,所以现阶段监管部门还需采取相关措施督促银行确保信贷质量,维持好当前充足的资本水平和优良的资产状况。

《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从长期来看,中国银行业的高盈利时代很可能难以为继,高资本消耗的信贷模式毕竟不能符合全球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中国的银行要走出国门,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壮大还有赖于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多元化的银行业务、服务意识的提高以及竞争观念的转变。

面对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也要做到未雨绸缪,以《巴塞尔协议III》为契机,从现在起着手为未来金融市场建立有效的监管框架,这样才能更有力地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保证银行业和整个经济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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