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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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1

巴塞尔协议1

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1,全称《国际银行监管协议》,是国际上最早的金融监管协议之一,于1988年由巴塞尔委员会发布。

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规范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以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首先,巴塞尔协议1将银行的风险分为五大类别,分别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协议规定了相应的资本要求和风险权重,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这些风险。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减少了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巴塞尔协议1还规定了资本的种类和计算方法。

根据协议,资本主要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资本公积金,而二级资本包括优先股和次级债务。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风险加权资产和杠杆比率等指标,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支持其业务和风险承受能力。

另外,巴塞尔协议1还规定了银行的监管和报告要求。

根据协议,银行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资本水平、风险暴露和风险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评估。

这一举措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发现银行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从而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最后,巴塞尔协议1对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协议的发布使得全球范围内的银行业都面临着更加严格的资本要求和监管要求,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同时,巴塞尔协议1也推动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和完善,为后续的巴塞尔协议2和巴塞尔协议3奠定了基础。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1作为国际金融监管的开端,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规范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该协议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减少了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为全球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巴塞尔协议1也为后续的金融监管协议奠定了基础,为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借鉴。

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

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

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协议,其基本内容主要涉及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监管措施。

下面将按照类别对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进行分章节介绍。

第一章:引言巴塞尔协议的引言部分主要概述了该协议的目的和背景。

它指出了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性以及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核心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此外,引言还提到了国际合作和监管的必要性,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这一章节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银行需要维持一定的资本水平以应对可能的风险。

协议中提出了两个核心指标: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

风险加权资产指的是银行所持有的各类资产根据其风险程度进行加权计算,以反映银行资产的风险水平。

而资本充足率则是指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用来评估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

第三章:资本工具和资本类别本章主要讨论银行可以使用的资本工具和不同的资本类别。

协议规定了资本的三个层次:核心一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是最优先的资本形式,包括普通股本和非优先无限期可转债等。

附属一级资本是指属于资本结构的可持续债务工具,如永续债。

而二级资本则是指次级债务工具,其在发生破产时可转换为资本或被损失。

第四章:监管措施这一章节阐述了监管机构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合规性。

协议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包括对银行进行监测、评估和报告,并针对不符合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制定一套适用于本地银行的具体规则和指导方针。

第五章:跨境银行监管合作本章讨论了跨境银行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加强国际合作的具体建议。

协议鼓励各国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合作和合规性评估,以促进全球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总结巴塞尔协议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协议,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它的实施旨在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强健,提高银行体系的抵御风险能力。

这一协议的基本内容涵盖了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工具和资本类别、监管措施以及跨境监管合作等方面。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 3 是指巴塞尔委员会在 2010 年发布的一份旨在加强全球银行资本管理的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 III 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资本留存资本,提升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对大型银行要求更高。

2. 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面。

巴塞尔协议 III 要求银行建立更广泛的资本框架,包括核心资本、其他资本和储备资本,以更好地覆盖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3. 引入杠杆率作为新资本协议的补充措施。

巴塞尔协议 III 要求银行计算杠杆率,以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可靠性。

4. 在经济上行期建立超额资本用于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

巴塞尔协议 III 规定银行必须在经济上行期积累超额资本,以便在经济衰退时期吸收损失。

5. 建立适用于国际活跃银行的全球流动性最低标准。

巴塞尔协议 III 要求国际活跃银行建立全球性的流动性标准,以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来应对流动性需求。

巴塞尔协议 III 是一项全球性的监管规定,旨在加强全球银行资本管理,提高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3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Basel III)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国际清算银行(BIS)于2010年12月通过的一项金融监管框架。

它的目标是提升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并加强银行业的监管。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本要求的提高:巴塞尔协议3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更高的水平。


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于衡量银行资本的健康程度。

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3旨在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以抵御潜在的风险和压力。

2. 流动性要求的加强:巴塞尔协议3对银行的流动性要求也有所提高。

流动性
是指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否及时偿还债务的能力。

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更加稳健的流动性管理框架,以确保其在恶劣市场条件下依然能够满足付款和偿还债务的需求。

3. 杠杆比率的引入:巴塞尔协议3引入了杠杆比率作为监管要求的新指标。


杆比率是指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暴露之间的比率,用于评估银行债务与资产的比例。

这一指标旨在补充资本充足率的不足,确保银行在面临未被充分覆盖的风险时仍具备足够的资本支持。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3旨在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韧性和稳定性,通过加强银
行的资本、流动性和杠杆比率要求来减少潜在的金融风险。

这一全球标准的实施对于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运营非常重要,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巴塞尔协议是一项国际金融监管协议,旨在促使银行业界实施更加严格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措施,以减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

该协议的全名为《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起源和背景巴塞尔协议起源于1974年,当时发生了一系列国际金融风险事件,特别是美国的纽约市银行业务的破产引发了全球金融体系的动荡。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始积极研究和制定一套全球适用的监管标准。

在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一份巴塞尔协议,也称为巴塞尔I协议。

该协议主要关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并规定了一套标准化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出,巴塞尔I协议逐渐显露出其限制和不足之处。

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巴塞尔III协议,也称为巴塞尔改革。

该协议旨在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并引入更多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

主要内容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即要求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抵御潜在的风险损失。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巴塞尔协议提出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应为8%,并将其分为两个层级: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加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是银行最重要的资本组成部分,包括普通股票和一部分优先股票。

附加一级资本包括一些次级债务和优先股票。

巴塞尔协议要求核心一级资本至少占总资本的4.5%,而资本充足率则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加一级资本共同占总资本的至少6%。

流动性要求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中流动性紧缩的风险,巴塞尔协议引入了流动性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来满足支付义务,即使在市场条件恶化的情况下也能够维持正常运营。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两个流动性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和流动性覆盖率(LCR)。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4、《巴塞尔协议》ⅠⅡⅢ(内容对比;资本充足率的计算;Ⅲ是重点;我国试行版要求更严格)(1)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①提出了统一的银行资本的定义:双重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②据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资本充足率:根据资本与风险对称的规律,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应建立在资产的风险等级之上。

资本充足率计算:Ⅰ把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0%、20%、50%、100%四个等级,风险越大的资产,权重越大。

Ⅱ计算风险资产Ⅲ计算资本充足率③规定资本充足率比率(2)1993年补充协议①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及风险加权表外风险资产=Σ表外资产*信用转换乘数*表内相对性质资产的风险权数②对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③测量与监视利率风险④扩展银行交易安全网,当银行与其他银行存在安全网措施时,银行资本金要求可以降低附例:一、表内资产风险等级的划分即权数给定1、0%①现金②以一国货币计价并以该货币融资的、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③对经合组织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它债权④以经合组织中央政府证券作为抵押或由经合组织中央政府担保的债权⑤对国内公共部门(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此类机构担保或以此类机构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2、20%①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所发债券作为抵押的债权②对经合组织(OECD)国家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经合组织国家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③对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银行剩余期限在1年期内的债权和由经合组织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提供担保的、剩余期限在1年之内的贷款④对非本国的经合组织国家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或以其所发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⑤托收中的现金3、50%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4、100%①对私人部门的债权②对在经合组织国家之外注册银行的债权,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③对经合组织以外中央政府的债权(以本国货币计价和融资的除外)④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⑤办公楼、厂房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⑥不动产和其它投资(包括未并表的对其它公司的投资)⑦由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⑧所有其它资产二、表外业务转换系数的给定1、100%①直接信用替代(对一般债务的担保,包括对贷款和债券起担保作用的备用信用证)②银行承兑业务及其参与的直接信用替代(也就是备用信用证)③回购协议(sale and repurchase agreement)和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该资产出售并没有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④购买资产的远期性协议(forward agreements)2、50%①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业务(contingencies)(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担保书和与特殊业务相关的备用信用证)②未被使用的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包括证券承销承诺和商业贷款限额承诺③循环证券承销服务(RUFs)和票据发行服务(NIFs)3、20%①商业信用证②有自行偿付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4、0未被使用的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下的,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承诺三、计算步骤:1、计算表外项目的信用对等额,将表外项目转变为对等数量的银行贷款,以衡量银行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
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
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最主要的特点则是 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即 “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明确了杠杆率的基本要素
计算公式:
表外项目计入分母,除无条件可撤销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10%外,其余表外项目按100%信用转换系数计入
衍生产品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杠杆率监管标准
Basel III:3%
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1)
银行发起的表外机构信息,包括所有表外资产负债、或有资产负债以及服务供应收费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杠杆率监管的目标
在宏观审慎层面,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
在微观审慎层面,作为资本底线(backstop),对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形成补充,弥补模型缺陷和计量偏差,确保整个金融体系保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三大支柱修改
危机暴露出第二版资本协议的缺陷
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计提资本严重不足
VaR值不能充分反映交易业务的风险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存在缺陷
银行通过表外业务和复杂结构化产品规避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修改(1)
1.提高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提高“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充分反映其内在风险
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微观审慎监管措施
明确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
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一、背景介绍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存在漏洞,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巴塞尔协议三(Basel III),旨在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二、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三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其能够承担更大的风险。

具体要求如下:1. 最低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三规定,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应为8%,其中Tier 1资本充足率应为6%。

Tier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用于覆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2. 贝塔因子巴塞尔协议三引入了贝塔因子,用于根据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程度调整其资本充足率要求。

贝塔因子越高,金融机构需要更高的资本充足率。

3. 反周期性资本缓冲区为了应对经济周期的波动,巴塞尔协议三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反周期性资本缓冲区。

在经济繁荣时期,金融机构需要积累资本缓冲区;而在经济低迷时期,可以动用资本缓冲区来支持经济复苏。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巴塞尔协议三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应对流动性压力。

具体要求如下:1. 流动性覆盖率巴塞尔协议三规定,金融机构应保持足够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应对至少30天的流动性压力。

流动性覆盖率通过比较金融机构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与其流动性负债的比例来衡量,要求金融机构至少维持100%的流动性覆盖率。

2. 净稳定资金比率为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融资,巴塞尔协议三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净稳定资金比率。

净稳定资金比率通过比较金融机构的稳定资金与其净稳定资金需求的比例来衡量,要求金融机构至少维持100%的净稳定资金比率。

3. 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巴塞尔协议三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监测和评估其流动性风险水平。

这些工具包括应急流动性缓解措施、流动性应激测试和流动性风险指标等,有助于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应对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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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
◆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
◆2004年:《新资本协议》(巴II)
2010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
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
核心内容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
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
◆发展过程
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
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主要内容
资本构成
✓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
✓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0、10%、20%、50%、100%的风险权

✓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
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进步
◆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
不足
◆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
◆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
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
◆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
理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
其他风险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
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

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进步
构建了包含三大支柱的完整资本监管框架
更全面地反映风险
更敏感地反映风险性
激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不足
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不足
没有考虑流动性风险
伴随风险敏感性的提高,“顺周期性”问题凸显
缺乏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不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微观审慎监管措施
明确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
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
◆宏观审慎监管措施
时间维度: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逆周期资本缓冲
跨业维度: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措施
◆兼具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
留存资本缓冲
杠杆率
特点
◆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引入宏观审慎监管要素
◆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
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提出流动性覆盖率(LCR)
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两个流动性监管
指标
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NSFR=计算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
三大支柱修改
◆危机暴露出第二版资本协议的缺陷
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计提资本严重不足
VaR值不能充分反映交易业务的风险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存在缺陷
银行通过表外业务和复杂结构化产品规避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修改(1)
1.提高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提高“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充分反映其内在风险
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
提高外部评级机构的合格标准
要求银行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信息和风险特征
要求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适用与银行账户相同的资本要求,且不允许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资本
◆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2%
2.大幅度提高交易账户的资本要求
资本要求同时覆盖正常市场条件和压力情况下的风险价值
◆压力风险价值(stressed VaR)是指银行应选用对其造成重大损
失的连续12个月作为压力情景,计算该情景下资产组合的风险
价值
对交易业务新增风险提出明确的资本要求,包括违约风险和信用迁徙风险
◆新增风险(incremental risk)是指资本计划期一年、置信区间
为99.9%的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风险和信用迁移风险
◆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8%
3.提高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
资本应覆盖信用估值调整(CVA)导致的损失
审慎计量有效预期正暴露(effective, EPE)
将金融机构的资产相关系数(AVC)提高至25%
延长保证金期限
强化抵押品管理标准
提高双边结算衍生品交易的资本要求
建立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标准
内部估计的Alpha值、返回检验和验证的规定
◆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12.7%
◆第二支柱修改
◆第二支柱:体现强化风险治理框架的有效性、风险评估的全面性
商业银行应建立涵盖全集团范围的风险治理框架(group-wide risk governance)
✓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督
✓一致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恰当的限额体系
✓ 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 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扩大了风险集中的范围:从信贷集中风险扩大到所有具有潜在风险集中
的因素,包括不同账户、类似产品、潜在相关等
更全面地评估表外风险暴露,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可能导致的表外风

识别声誉风险来源并将其纳入压力测试 更好地考虑流动性与资本的关系
在资本评估中考虑金融工具估值的影响,并充分结合压力测试的结果,
确保资本覆盖整个经济周期的风险
第三支柱修改
◆ 第三支柱:强化资产证券化相关交易的信息披露
再证券化风险暴露(resecuritization exposure) 交易账户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针对资产支持票据的流动性便利
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管道风险(conduits )
银行发起的表外机构信息,包括所有表外资产负债、或有资产负债以及
服务供应收费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 杠杆率监管的目标
在宏观审慎层面,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
控制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
在微观审慎层面,作为资本底线(backstop ),对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
形成补充,弥补模型缺陷和计量偏差,确保整个金融体系保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明确了杠杆率的基本要素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一级资本净额
杠杆率
计算公式:
表外项目计入分母,除无条件可撤销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10%外,其余表外项目按100%信用转换系数计入
衍生产品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杠杆率监管标准
Basel III:3%
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1)
◆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的目的
在经济上行周期提高银行的资本要求,以用于经济下行周期弥
补损失,增强银行业的损失吸收能力和应对经济周期冲击的能
力,维护银行业正常的信贷供给能力
◆逆周期监管框架的四个要素
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
建立前瞻性拨备
计提留存资本缓冲
引入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设立2.5%的留存资本缓冲要求
全部为核心一级资本
总体资本要求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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