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

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巴塞尔协议123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重要法规,它包括了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三个阶段。
虽然这三个协议在时间上有所间隔,但它们都旨在加强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以提高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以下是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点:异同一:资本充足性要求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提出了要求。
其中,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规定了资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为8%,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风险。
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进一步细化了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引入了内部评级制度,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
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引入了资本缓冲区概念,要求银行在金融危机期间保持更高水平的资本充足性。
异同二:风险权重计算方法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在风险权重计算方法上也存在异同。
巴塞尔协议I采用了简单的标准方法,将不同类别的资产分为不同风险权重,以计算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II引入了内部评级制度,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风险权重,以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
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增加了对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的要求,要求银行更加准确地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提出了更严格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
异同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巴塞尔协议II要求银行建立稳定的融资结构和流动性缓冲区,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压力。
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银行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并加强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
异同四:监管合规和市场纪律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强调了银行的监管合规和市场纪律。
巴塞尔协议I要求银行建立合适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以确保银行的合规性。
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区别和联系

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区别和联系篇一: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作者: 王修华Jickery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巴塞尔协议1和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1和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篇一: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Herstatt 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
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2(in 2004, cover market,credit and operational risk)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
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2) III的具体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 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 2019年 2013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 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 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 从现行要求的4% 上调至 6% , 过渡期限为 2013 年 升至 4.5% , 过渡期限为2013 升至4 2013年 从现行要求的 4 上调至6 2014年 2014年为5.5%,2015年达6%。 2015年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 提升至4 同时 , 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 2% 提升至 4.5% , 过渡期 限为2013 年 升至3 2014年 升至4 2015年升至4 限为 2013年升至 3.5% , 2014 年 升至 4% , 2015 年 升至 4.5% 。 2013 截至2019年 截至 2019年1 月 1 日 , 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 2019 冲提高到2.5%。 提高到2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II
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 达到8 资本充足率达到 而银行的核 1. 最低资本要求 : 最低 资本充足率 达到 8% , 而银行的 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 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 心资本充足率 应为 4% 。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 , 使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1)标准 基础内部平等法, 法,(2)基础内部平等法,(3)进阶内部评等法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2.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 市场制约机能, 即市场纪律: 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 市场制约机能 , 即市场纪律 : 包括资本结构、 风险敞口、 资本充足比率、 包括资本结构 、 风险敞口 、 资本充足比率 、 对资本的内 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

谢谢!
亮点:
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确立了微观 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 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 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 深远影响。
巴塞尔协议Ⅰ、Ⅱ和Ⅲ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Ⅰ》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 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 随着积极的发展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 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 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忽视了金融中介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 分类较粗。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实行十多年来,一方面,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 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 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 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 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 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 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 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核心:
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 了两点: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亮点: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 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 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Ⅱ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 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资料课件

主要内容与特点
资本质量与数量
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 要求,并引入了杠杆率作为补充监管指
标。
风险加权资产
对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更细 致的划分,以反映风险的真实情况。
流动性覆盖率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 融资比率(NSPR)来衡量银行的流 动性风险。
逆周期资本缓冲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以应对经 济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
内容:巴塞尔协议Ⅱ包 括三大支柱——资本充 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 查和市场纪律。其中, 资本充足率要求分为最 低资本要求和监督检查 资本要求两部分。
特点
03
04
05
1. 引入了内部评级法, 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 部数据评估风险。
2. 强调了三大支柱的重 要性,以增强银行体系 的稳健性。
3. 引入了标准化法,作 为内部评级法的补充, 以覆盖未在内部评级法 中涵盖的风险。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注重标准和规则的统一,推动全球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减少 监管套利。
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加强对其金融体系建设的支 持和指导,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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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Ⅱ
背景与目的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如风险 覆盖不足、顺周期性等。这促使监管机构考虑制定更全面的 资本监管框架。
目的
巴塞尔协议Ⅱ旨在通过引入内部评级法、标准化法等更灵活 的风险计量方法,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以增强银行 抵御风险的能力。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02
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
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2(in 2004, cover market,credit and operational risk)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
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
巴3与前两部区别

2010年9月,巴塞尔协议Ⅲ出台,请问这部最新的协议和前两部协议有什么不同?对中国银行业有怎样的影响?答:巴塞尔系列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密切相关。
1988年,由西方12国的央行在瑞士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Ⅰ》统一了国际银行业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双重性的国际规范。
第一、重新界定了资本,将资本分成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两部分。
第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分作五类并分别对各类资产规定风险权数,据以计算风险资产。
第三、历史性的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资产纳入监督范围,规定了不同的信用转换系数,据此折算成表内风险资产。
第四、规定了总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4%。
但《巴塞尔协议Ⅰ》存在的下列问题:(1)风险权重的划分过于简单,没有考虑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差异。
(2)只考虑信用风险,没有考虑银行的其他风险,如贷款账户中有利率风险,银行经营中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实际增大了银行的整体风险。
(3)这种方法本身引发了所谓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1999年开始筹划《巴塞尔协议Ⅱ》草案,并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其资本要求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进一步强调对银行资本的要求。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运用适当内部评估方法估算出各类风险敞口,并据此确定最低的资本要求。
第二、强调监管约束。
第三、强调市场约束。
构成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
并且规定银行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总风险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新框架预示了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银行监管更加着重市场约束的作用,更重视监管的成本与效率,更重视把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的内在激励机制有机结合,监管当局被置于公众的监管之下。
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迫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重新审视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资本要求,与2009年对协议进行修订,2010年通过《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持有抵御金融风险的资本,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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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2、3)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 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 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 额资本区间。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 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 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 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 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 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 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 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 为4%。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 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 1992年底必须达 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88年协议的问题
只考虑了信用风险,而事实上银行要承 担许多非信用风险性质的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巴塞尔协议III产生的原因
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监管体系的很多不足, 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战。危机之后 各方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探索如何改进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II),构建更完善的监管框架。很快, 各方就宏观审慎、逆周期、风险的识别和准确计量等 方面进行监管改革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巴塞尔协议 III监管框架,作为对巴塞尔协议II的补充。
限为 2013 年升至 3.5% , 2014 年升至 4% , 2015 年升至 4.5% 。
截至2019 年1 月1 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 冲提高到2.5%。
巴塞尔协议III改进的地方
《巴塞尔 III》在原有的框架下做出了新的改进:1.对 于普通股更加严格的定义;在 2015 年 1 月之前,银行 需要持有普通股的 4.5%,在此基础上再增 2.5%,总共 达 到 7% 的 资 本 充 足率 。 2. 引进 了 杠 杆率 ( leverage Ratio)指标,旨在控制资本充足率。 3. 介绍了逆周期 ( Counter- Cyclical )的资本缓冲框架。 4. 开发了 针对于交易对手风险( Counterparty Credit Risk)的 衡 量 机 制 。 5. 短 期 和 长 期 的 数 理 流 动 性 比 率 ( Quantitative liquidityratios)。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2)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 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 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
从现行要求的 4% 上调至 6% ,过渡期限为 2013 年升至 4.5%,
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 2% 提升至 4.5% ,过渡期
巴塞尔协议II的不足之处(四点)
1.主权风险问题。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它仍然在银行资产选 择中发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 2.风险权重问题。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则很难保证指标选择的 客观、公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 3.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 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且拥有足够丰富数据、有高效 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于少数,多数银行 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 4.监管对象主要还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国际化大趋势下,银行百 货公司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攀升,因 此新协议的作用空间还是非常有限的。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1. 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 8% ,而银行的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 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1)标准 法,(2)基础内部平等法,(3)进阶内部评等法 2.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 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纪律: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 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 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II的形成背景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 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 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 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 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 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 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 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 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 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1)
1.信贷扩张和资本约束的矛盾。 中国的信贷扩张非常迅速,这势必会加大资本补充的压力, 而巴塞尔协议III却十分重视核心资本的补充,这对中国银 行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关于 二级资本工具在“期限上不能赎回激励、行使赎回权必须 得到监管当局的事前批准、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期权将被行 使的预期”一系列关于赎回的限制性规定,目前国内很多 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券都拥有赎回激励条 款,因此这将给国内银行业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附 属资本带来较大的冲击。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5)
5.表外业务发展与业务结构调整的矛盾。 为满足监管要求,银行可能会选择减少贸易融资类 表外业务和承诺类表外业务。然而,近几年,为了 加快业务结构转型和避免同质化竞争,中国很多商 业银行,尤其是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均提出要加 快贸易融资等业务的发展步伐和结构转型步伐,但 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无疑会加剧银行的转型压力。
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一层为“核 心资本”,包 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 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 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 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工具和次级债 券工具。
资本比率的标准(即资本充足率=总资 本/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3)
3.满足监管需求和盈利能力增长的矛盾。 巴塞尔协议重视流动性管理;但从盈利的角度,公 司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显然比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 证券收益要高出不少。因此,与未实行流动性监管 标准相比,实行巴塞尔协议III后,银行会选择会倾 向于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从而导致银行收益 下降。然而,为了实现通过再融资补充核心资本, 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又不得不尽可能提升盈利能 力,从而使银行陷入两难的境地。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4、5)
4、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 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 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 产比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 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 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4)
4.负载结构调整与网点数量不足的矛盾。 巴塞尔协议III中净稳定资金比率计算的分母为资金流 出与资金流入的差额,在资金流出中,存款流出为重 要的一部分。由于零售存款、中小企业存款、一般企 业存款、同业存款的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依次增大,分 别为15%、15%、25%、100%。另一方面,在净稳定资金 比率计算的分子中,一年以内的零售存款、中小企业 的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资资金来源的比例为70%,而一 般企业存款、同业存款的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资资金 来源的比例为50%。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2)
2.资本补充和估值偏低的矛盾。 无论是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中国银行业 A 股估值都 偏低,A股较H股估值平均有10%-20%左右的折价,重 要原因是投资者预期银行业近几年再融资规模较大 。一方面,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银行需要通过发行 股份补充核心资本;另一方面,因为再融资又会进 一步降低银行业的估值,增加融资成本,从而使中 国银行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巴塞尔协议 ⅠⅡ Ⅲ 的 对比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经历
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 巴塞尔协议II(1999年) 巴塞尔协议I(1988年)
巴塞尔协议I的简介
• 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 本计算和资本标 准的建议》。 •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 士巴塞尔召开 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 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 利时、加 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 瑞士在内的12 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 会上通过了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银 行的资 本结构、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比率等方面作 了统一规定。
巴塞尔协议II的简介
巴 塞 尔 协 议 II 即 新 巴 塞 尔 协 议 ( 英 文 简 称 Basel II ),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 银行监理委员会( BCBS )所促成,内容针对 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 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 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1)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 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 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 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 变。 此外,还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经稳定资金来 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 御金融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