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建设标准(a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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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设计规范范文

游泳馆设计规范范文

游泳馆设计规范范文1.游泳馆场地选择与规划游泳馆应选址于通风良好、阳光充足、地势平坦的地方,远离高压线、煤气管道等危险设施。

同时,要考虑到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和谐性,合理规划停车场、换衣间、观众席等附属设施。

2.游泳池设计与结构游泳池的形式通常有室内和室外两种。

室内游泳池应采用玻璃钢或瓷砖等材质,能够有效隔绝外界声音与湿气,同时要配备合适的水质净化设备以及恒温、恒湿等系统。

室外游泳池则需考虑到防晒、防雨等因素。

3.游泳池布局与尺寸根据国内国际标准,游泳池的尺寸应符合比赛要求。

标准泳池的长度为50米,宽度为25米,深度为1.8米至2.2米。

同时,游泳池的布局要合理,包括深水区、浅水区、跳水池等。

水位及水流的调节也要符合游泳运动的需要。

4.配套设施的规划与布局游泳馆应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更衣室、淋浴室、观众席、售票处等。

这些设施要满足人流量的需要,设备要现代化、安全可靠,且易于维护。

5.安全措施游泳馆应设有防滑地板、安全护栏、救生设备等,确保游泳者的人身安全。

同时,要定期检查水质,并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防止空气污染。

6.照明设计游泳馆的照明设计要充分考虑到比赛和训练的需要,保证光线充足且均匀分布,避免出现阴影和炫光。

同时,要采用节能的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消耗。

7.环保设计游泳馆应采用节能环保的设计方案,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减少能源和水资源的浪费。

8.无障碍设计游泳馆要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士的出入和使用,力争实现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游泳馆设计规范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考虑到人身安全、水质管理、建筑结构、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合理满足这些规范,游泳馆才能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满足人们的健康需求。

游泳池设计规范标准

游泳池设计规范标准

游泳池设计规范标准游泳池是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其设计规范标准直接关系到游泳池的使用安全和舒适度。

因此,游泳池的设计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标准,以确保游泳池的质量和安全性。

下面将就游泳池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游泳池的设计规范标准包括池型选择、尺寸要求、水质处理、安全设施等方面。

在池型选择上,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分为室内游泳池和室外游泳池两种类型。

室内游泳池适合于气候寒冷地区,而室外游泳池则适合于气候温暖地区。

在确定池型后,还需根据使用人群的数量和年龄段来确定游泳池的尺寸要求,以保证游泳池的使用空间和舒适度。

其次,水质处理是游泳池设计规范标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游泳池水质的处理直接关系到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在设计游泳池时,必须考虑到水质处理设备的选型和布局,确保水质处理设备能够有效地去除游泳池中的污染物,保持水质清洁和卫生。

另外,安全设施也是游泳池设计规范标准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游泳池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滑地面、护栏、救生设备等,这些设施的设置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应对意外事件的发生,保障游泳者的安全。

此外,游泳池的环境设计也是设计规范标准中需要考虑的内容。

游泳池的环境设计应该注重舒适度和美观性,包括但不限于景观绿化、休息区域、淋浴更衣区等,这些设计能够提升游泳池的整体氛围,为游泳者营造一个舒适、愉悦的游泳环境。

总之,游泳池的设计规范标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池型选择、尺寸要求、水质处理、安全设施、环境设计等。

设计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方面,以确保游泳池的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才能够建造出高质量、安全可靠的游泳池,满足人们的休闲娱乐需求。

国标 游泳池设计规范

国标 游泳池设计规范

国标游泳池设计规范游泳池作为一种重要的运动场地和休闲娱乐设施,其设计规范对于保障游泳池使用者的安全和舒适度至关重要。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即国标,来规范游泳池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国标中的一些重要规范和要求。

一、池型设计根据国标,游泳池的池型可以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

室内游泳池主要用于防风、保温和防污染,室外游泳池则需要考虑阳光照射和气候因素。

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游泳池,都应该具备适宜的池型,如矩形、圆形、椭圆形等,以保证游泳池在各种场景下的舒适性和美观性。

二、尺寸和深度要求国标对于游泳池的尺寸和深度都有明确的要求。

池长一般应不少于25米,宽度不少于10米。

至于深度,国标规定了不同深度区域的划分,如深水区、浅水区和教学区等。

这样的划分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游泳需求的人群,并提供安全的游泳环境。

三、水质和水处理对于游泳池的水质要求,国标也有详细规定。

首先,游泳池水应无色、透明、无异味,并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其次,游泳池水应保持清洁,周期性地进行水处理和消毒,以杀灭有害细菌和病毒。

最后,游泳池水的PH值应控制在合适范围内,以保证游泳者的皮肤和眼睛不受刺激。

四、安全设施和标示为了确保游泳池使用者的安全,国标要求在游泳池周围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标示。

例如,游泳池应该有安全的防滑地面和围栏,设有紧急救生设备和急救箱等。

此外,游泳池周围的标示牌应清晰可见,提示游泳者注意安全事项,如禁止潜水、留意游泳深度等。

五、空气质量要求室内游泳池的空气质量对于使用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国标规定了室内游泳池的通风要求,如保证新风与污染空气的相对比例、合适的空气温度和湿度等。

这些要求可通过合理的通风系统和空气调节设备来实现。

六、附属设施和服务设备除了游泳池本身,国标还规定了一些附属设施和服务设备的安装和布局要求。

例如,更衣室、淋浴间、卫生间、休息区等,这些设施应满足舒适、清洁和方便使用的要求。

此外,国标还要求提供必要的救生员、指导员和安全培训等服务设施,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和健康。

游泳项目建设内容

游泳项目建设内容

游泳项目建设内容一、基础设施建设1. 游泳馆建设:游泳项目的基础设施之一是游泳馆。

游泳馆应具备足够的场地面积和深度,以及适宜的水质和水温。

游泳馆还需配备合适的泳池设施,如起跳台、计时系统、水下摄像机等。

2. 更衣室和洗浴设施:游泳馆还需要提供舒适的更衣室和洗浴设施,以方便运动员进行换装和洗浴。

更衣室应配备足够的储物柜和座椅,并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

3. 看台和观众席:为了满足观众的观赛需求,游泳馆需要建设宽敞舒适的看台和观众席。

这些区域应提供良好的视野和舒适的座椅,并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

二、培训和教练团队建设1. 游泳教练团队:游泳项目的成功建设离不开专业的教练团队。

游泳教练应具备相关的教练资格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制定合理的训练计划、提供科学的指导,并关注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态。

2. 运动员选拔和培养:游泳项目建设需要进行运动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通过选拔优秀的青少年运动员,并为其提供系统的训练和培养计划,以培养出更多的优秀游泳选手。

3. 培训课程和训练设施:为了提供更好的培训条件,游泳项目建设需要规划和提供专业的培训课程和训练设施。

培训课程应包括基本的游泳技巧训练、体能训练和竞技技术训练等内容。

训练设施应提供恰当的训练场地和设备,以及安全可靠的保障措施。

三、竞赛和赛事组织1. 赛事规划和组织:游泳项目建设需要规划和组织各类竞赛和赛事。

赛事规划应考虑到不同级别和不同年龄段的运动员需求,合理安排比赛时间和比赛项目,并确保比赛的公平和公正。

2. 赛事场地和设备:赛事组织需要提供适宜的赛事场地和设备。

赛事场地应符合国际标准,并具备良好的场地条件和观赛设施。

赛事设备包括计时系统、起跳台、泳道设施等,应保证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3. 裁判和工作人员培训:赛事组织需要培训合格的裁判和工作人员。

裁判应具备相关的裁判资格和丰富的裁判经验,能够公正、准确地判定比赛结果。

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游泳池建设标准

游泳池建设标准

游泳池建设标准
1.池长:16米或12米,宽:7米或8米。

2.水深:最小不小于0.8米,最大不超过1.5米。

3.池底:用水泥砂浆砌成,表面平整。

4.池壁:用清水砖砌成,高度为0.5-0.8米,用清水砖数量
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1/3。

5.池壁四周及底部,应设置排水沟。

排水沟宽为10-15厘米,深为8-10厘米,坡度为5%-8%。

排水沟两侧的边缘要高于池
底10厘米以上。

6.池壁四周和池底周围均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应不小于1.2米。

池底周围应设排水孔,防止积水。

1.池顶四周应设溢流口(或溢流堰)。

溢流口应做成梯形,
其上口宽为0.3-0.5米,下口宽为0.6-0.8米,高为0.3-0.5米。

溢流堰的形式和尺寸应根据池底排水孔的数量、大小和池底排水坡度的要求而定。

2.游泳池四周应有2-4个出口(或称水门),有足够的宽度
和深度,出口处应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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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
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18
•【文号】建标〔2024〕52号
•【施行日期】2024.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体育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游泳
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4〕5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编制的《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3-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公共游泳馆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18日附件:《城市公共游泳馆建设标准
》。

大学游泳馆建设标准水深

大学游泳馆建设标准水深

大学游泳馆建设标准水深
一、标准游泳池:水深大于1.8米。

有8个泳道,每道宽2.5米,边道另加0.5米,两泳道间有分道线,分道线用浮标线分挂在池壁两端,池壁内设挂线勾,池底和池端壁应设泳道中心线,为黑色标志线。

出发台应居中设在每泳道中心线上,台面50厘米×50厘米。

台面临水面前缘应高出水面50至70厘米,台面倾向水面不应超过10度。

游泳池的池岸宽一般出发台端不小于5米,其余池岸不小于3米。

二、根据使用对象也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游泳比赛池:A:正式游泳比赛、专业或业余训练用池。

游泳池的平面尺寸为≥21 m×50m,水深1.8m。

B:国际标准比赛池的平面尺寸为25m×50m,水深≥1.8m(奥运会、世界锦标赛要求尺寸)。

(2)跳水池:池水较深,一般专设一个池子或划出一个跳水区。

标准跳水池平面尺寸为21.5m×15m,水深3.5m―5m,有跳水高台和跳板。

(3)水球竞赛池一般与游泳竞赛池合用,平面尺寸为33m×21m,水深≥1.8m。

(4)花样游泳池:由于池子面积较小,规定动作可在跳水池中进行,自选动作可在游泳池中进行。

平面尺寸为30m×20m或12m×12m,水深保证≥3m。

其他部位≥2.5m。

游泳馆的标准

游泳馆的标准

游泳馆的标准
游泳馆是供人们进行游泳运动的场所,它的标准对于保障游泳
运动的安全和舒适至关重要。

首先,游泳馆的标准应包括场地设施、水质管理、安全设施和服务质量等方面。

在场地设施方面,游泳馆应该有宽敞明亮的室内空间,场馆内
部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泳池的设计应考虑到不同水深和泳道数量
的需求,以满足不同游泳项目的训练和比赛要求。

此外,泳池的边
缘应该设置防滑装置,保证游泳者在进出水时的安全。

水质管理是游泳馆标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泳池水质应该符合
卫生标准,保持清澈透明,无异味。

游泳馆应该定期检测水质,进
行消毒和过滤处理,确保游泳者在水中的健康安全。

安全设施是保障游泳者安全的重要保障。

游泳馆应该配备足够
数量的救生员,他们应该具备专业的救生技能,能够及时有效地应
对突发情况。

此外,游泳馆应该设置完善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水
深标识、禁止游泳区域标识等,提醒游泳者注意安全。

最后,游泳馆的服务质量也是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游泳馆
应该提供舒适的更衣、洗浴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同时,游泳馆的
工作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为游泳者提供周到的服务,解
答他们的疑问,确保他们的游泳体验愉快。

总的来说,游泳馆的标准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包括场地
设施、水质管理、安全设施和服务质量等多个方面。

只有做到这些,游泳馆才能够真正成为人们健康游泳的理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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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 (游泳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标――20092009 北京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游泳馆建设标准)建标――2009(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2009 北京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九年月日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游泳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建设部立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具体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提出了游泳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

本标准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游泳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6)第三章建设规模 (7)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第五章建筑标准 (10)第六章主要经济指标 (12)用词和用词说明 (13)条文说明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游泳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游泳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游泳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游泳馆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游泳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游泳馆的新建(迁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游泳馆的建设,尚应符合《游泳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七条游泳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游泳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

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游泳馆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游泳馆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一条游泳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

游泳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游泳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游泳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注:1、1500座以下游泳馆按13000㎡为上限。

2、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游泳馆,其规模应按1500座以下游泳馆确定。

第十四条游泳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体育赛事等级表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五条游泳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

第十六条运动场地包括:比赛池和热身池,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游泳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条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主席台坐席指标(席)第二十条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和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

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建筑面积指标(m2)第二十三条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

最低标准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和储藏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第二十四条媒体用房应包括:媒体工作区和媒体技术支持区。

媒体工作区包括:新闻发布厅、记者工作区、记者休息区、评论员控制室(CCR)、转播信息办公室(BIO)和新闻官员办公室等。

媒体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媒体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第二十五条技术设备用房包括:计时记分用房和扩声、场地照明机房。

计时记分用房应包括:计时控制,屏幕控制室,数据处理室等。

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游泳馆技术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第二十六条场馆运营用房包括:办公区、会议区和库房。

第二十七条其他设备用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电气系统用房、设备机房和设备库房等。

第二十八条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观察室、安保指挥室。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九条游泳馆应充分满足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要求,同时应满足观众观看比赛所需要的视觉及声学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游泳馆的建设除满足相应体育竞赛要求外,场地及用房还应兼顾全民健身等活动要求。

第三十一条游泳馆结构形式应满足大空间、大跨度的体育建筑设计要求,同时兼顾经济性和实用性。

第三十二条游泳馆空间形式、设备选型、材料选用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等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十三条游泳馆应便于维护管理,同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措施能够应对使用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

第三十四条体育场的建设应考虑体育运动的特点,考虑老幼及残障人士等不同使用对象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五条在同一场地上应能开展不同的运动项目。

内部辅助用房应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三十六条运动场地界线外围须按照规则设有缓冲区域、通行宽度及安全防护等要求。

第三十七条看台平面布置应根据比赛场地和运动项目,使多数席位处于视距短、方位好的位置。

第六章主要经济指标第三十八条游泳馆工程概预算应满足国家取费规定和地方定额标准。

第三十九条游泳馆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水平,可参照当地多层住宅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3.5-5.5倍确定。

第四十条建筑装修标准应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优先选取国产装修材料。

第四十一条游泳馆的建设应满足国家和当地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对采暖、空调、电梯、供配电、弱电、卫生及消防等设备宜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

用词和用词说明第一条游泳馆:能够进行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等室内外比赛和热身的建筑和设施。

主要由比赛池和热身池、看台、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

第二条看台:体育设施中设置有观众席位,并能为观众提供良好的观看条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条件的结构体。

第三条视距:由观众眼睛到比赛场地中被观察物体的距离。

附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游泳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5)第三章建筑规模 (16)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21)第五章建筑标准 (23)第六章主要经济指标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述标准的编制目的。

游泳馆是满足体育运动竞赛、训练和群众健身娱乐等需要的场所。

长期以来,游泳馆项目由于没有建设标准可依,各地建设水平差距较大,为规范游泳馆的建设,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由国家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审批发布的、关于游泳馆建设水平的国家标准。

第二条本条说明标准的主要作用。

本标准是编制、审批、评估游泳馆项目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等要求的依据,为各级政府对项目决策和综合评价提供基础指标。

本标准的直接使用者是各级政府的决策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相关使用者是建设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等。

第三条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新建游泳馆项目按本标准执行。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改建、扩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同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游泳馆的建设原则。

游泳馆首先要保障体育竞赛的功能需求,兼顾全面健身活动。

其建设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与地区发展差异性,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实现功能、规模的最优配置。

第五条在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游泳馆发展规划中,新建的游泳馆项目应重视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浪费;改建、扩建项目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的总面积中,合理优化、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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