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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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一、评级分级标准1.一级标准化企业: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记录完整且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存在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无重大事故发生,安全风险评估合理,存在较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

2.二级标准化企业: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记录基本完整,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无较大事故发生,安全风险评估合理,存在较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

3.三级标准化企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记录不完整,安全生产责任模糊,存在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无重大事故发生,安全风险评估较为模糊,存在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不足。

4.四级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生产记录不完整,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缺乏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一定的事故发生,安全风险评估不合理,无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二、评级流程1.提交申请:企业须主动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查评估:安全监督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记录等进行审查评估,以及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3.评级定级: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安全监督机构对企业进行评级定级。

对于符合一级标准化要求的企业,给予一级标准化定级,依此类推。

4.发布结果:安全监督机构将评级定级结果,发布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网站上,并向企业下发评级证书。

三、评级定级的目的1.激励企业:通过评级定级,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规范行为:评级定级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参考,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促使其改善。

3.提供参考:评级定级结果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帮助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面评估和改进。

四、监督管理1.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记录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20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20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九年一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绿色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建立与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促进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结合本市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以下简称图集)。

本《图集》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管理;2.生活区、办公区管理;3.绿色施工;4.脚手架安全管理;5.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6.安全防护;7.临时用电;8.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安全管理;9.机械安全;10.消防保卫;11.安全智慧化。

本《图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一、《图集》编写原则1.在满足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同时,做到在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实施过程中达到安全实用,并便于维护、周转、工具化。

2.以图例形式体现北京市达标工地、绿色安全工地和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标准化分级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和检查考评的主要依据和工程项目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标准。

二、《图集》编制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国家标准(1)《安全帽》(GB2811)(2)《安全网》(GB5725)2(3)《安全带》(GB6095)(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9)《高处作业吊篮》(GB191)(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50905)3.部门规章(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第16号)4.行业标准(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3(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3)《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5)《龙门吊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9)《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1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13)《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1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1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45.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2)《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7号)(3)《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京建发〔2017〕107号)(5)《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京建发〔2018〕397号)(7)《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6.地方标准(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1132)5(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第2部分:防护设施(DB11/T1469)三、《图集》使用规定施工现场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图集》内容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 印刷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 印刷版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八、安全教育培训............................................................(一)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设施☆..........................................(二)VR式安全教育培训系统☆ ...........................................九、智能化安全管理系统......................................................(一)施工现场出入口人员识别系统★......................................(二)环境监测管理系统★................................................(三)安全语音提示设备☆................................................(四)安全帽识别系统☆..................................................(五)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一、防护设施(一)临时设施1.施工现场围挡(墙)★(图一)围挡板示意图(图二)市政工程围挡板示意图(图三)建筑工程围挡板示意图说明:1.施工现场围挡(墙)应封闭、完整、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500mm,围墙材质应采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

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每半年粉刷或更新一次;2.围挡砌筑、安装前应编制方案,经审批后实施;3.市政工程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1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可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图二)。

北京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北京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为有效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明确考评流程,现依据《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办法》,制定本项目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建筑面积,总投资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总承包。

施工计划工期施工许可证号:安全监督备案号。

二、自评组织机构及职责项目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生产副理、总工、现场负责人成员:项目各部门主管自评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有以下工作职责:1、编制项目安全标准化自评制度,制定考评目标。

2、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2011)”等要求,积极推动安全标准化建设。

3、每月组织开展项目部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统计自评结果并进行网上填报。

4、执行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考评主体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对提出的隐患问题及时给予回执。

5、督促整改项目安全标准化自评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标准化建设不达标的问题6、完成其他标准化考评工作。

三、安全标准化考评目标经项目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本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目标为:合格四、考评程序(一般项目)1、监督备案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在区建委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书面告知考评主体项目考评目标。

依据考评主体安全监督计划合理安排标准化建设工作。

2、月度自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2011)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标准化自评。

自评结果要由组长签字确认,并进行网上填报。

3、季度测评公司标准化测评小组每季度对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标准化测评。

测评结果将纳入项目自评资料。

测评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回执。

4、竣工考评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竣工考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三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二)》编写单位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写人员主编:丁胜副主编:凌振军编写人员:刘文政于剑卢希峰吉祖友章勋锋张强李城徐海峰审核人员:吴建解金箭刘卫权陈燕鹏张广宇刘立平高文进张景华严玉材杨金峰1前言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二)》,望各单位结合项目管理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三月2目录一、防护设施 (1)(一)临时设施 (1)1.施工现场围挡(墙)★ (1)2.施工现场管理公示标牌★ (3)3.施工现场管理公示标牌(大门内侧)★ (4)4.施工现场临建房屋 (5)(二)临边防护设施 (7)1.电梯井道口防护栏★ (7)2.临边防护栏 (8)(1)网片式防护栏★ (8)(2)格栅式防护栏★ (9)(3)钢管防护栏★ (10)(4)组装式防护栏★ (11)3.楼梯防护栏★ (12)(三)防护棚 (13)1.配电室防护棚★ (13)2.配电箱防护棚★ (14)3.钢筋加工防护棚 (16)4.小型机械加工防护棚★ (19)5.木工加工防护棚★ (20)6.施工现场饮水(休息)处防护棚★ (21)(四)安全防护设施 (22)1.安全通道防护棚 (22)(1)工具式安全通道防护棚★ (22)3(2)钢管式安全通道防护棚☆ (23)2.工具式施工人行马道☆ (24)3.室内电梯井操作平台 (25)(1)电梯井施工钢支架平台☆ (25)(2)电梯井施工操作钢平台☆ (27)4.电梯井道水平安全网设置★ (28)二、施工照明设施 (30)(一)施工照明组合灯架☆ (30)(二)施工道路太阳能路灯☆ (31)三、绿色施工 (32)(一)定型式车辆冲洗设施★ (32)(二)废水沉淀池★ (33)(三)施工现场降尘设备 (34)1.洒水清扫车☆ (34)2.喷雾炮☆ (35)3.喷淋系统☆ (36)(四)钢板式箱型施工道路、预制方砖路☆ (37)(五)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存放站★ (39)(六)施工现场临时厕所☆ (40)(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运输车辆准运证★ (41)四、施工现场机械安全 (42)(一)零散构件吊运箱★ (42)(二)施工升降机 (43)1.施工升降机(接料平台)防护门★ (43)2.呼叫装置★ (44)3.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识别驾驶员)☆ (45)4五、现场消防设施 (46)(一)施工现场消防设施 (46)1.室外消防设施设红色警示灯★ (46)2.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施★ (47)(二)施工人员集中充电柜★ (48)六、生活区管理 (49)(一)工人宿舍★ (49)(二)食堂管理 (50)1.食堂油烟净化装置★ (50)2.食品经营许可证★ (51)3.食堂隔油池★ (52)七、脚手架管理 (53)(一)扣件式(落地)脚手架★ (53)(二)悬挑式脚手架★ (55)(三)附着式脚手架★ (56)八、安全教育培训设施 (57)(一)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设施☆ (57)(二)VR式安全教育培训系统☆ (58)九、智能化安全管理系统 (59)(一)施工现场出入口人员管理识别系统★ (59)(二)监测管理系统★ (60)(三)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语音提示设备☆ (61)(四)人员实名制—安全帽识别管理系统☆ (62)(五)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63)5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8.《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14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10.《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188-2009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201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13.《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1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1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16.《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18.《建筑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1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620.《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42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22.《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的通知》京建发〔2012〕206号二、《图集》编写原则:1.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及北京市规范、标准要求的同时,力求做到简单实用,便于维护、周转、工具化。

京建法〔2015〕1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5〕1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北京市交通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北京市交通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2011〕322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40号)精神,规范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考评及其管理活动(以下所称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均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划分及达标标准遵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管本市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指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作为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包括考评员管理,二、三级考评机构管理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等工作。

考评机构的类别及资质分级遵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附加考评和抽查考评四种形式。

第五条对于从事跨行业业务的企业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由组织单位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确定。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以分公司或子公司等为基本单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应开展二级以上(含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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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集》编写原则 1. 在满足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同时,做到在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实施 过程中达到安全实用,并便于维护、周转、工具化。
2. 以图例形式体现北京市达标工地、绿色安全工地和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标准化分级管理,作为日常 管理和检查考评的主要依据和工程项目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标准。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 2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第 16 号) 4. 行业标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3
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3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 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5 《龙门吊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 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 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 9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 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 11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 12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 13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 1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 348) 15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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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 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47 号) 2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防护标准化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7 号) 3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 号) 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京建发〔2017〕107 号) 5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 号) 6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试行)》(京建发〔2018 〕 397号) 7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 〕 424号) 6.地方标准 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 2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 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 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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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创建模式不统一、监管措施不严格、评审质量不高和标准化企业问题多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企业的主要工作及分工,标准化建设程序及要求、达标企业持续改进等方面要求。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意见》(京发〔2014〕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标准化建设包括企业创建、标准化评审和公告发证三个部分。

企业创建是指企业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过程,主要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照评定标准自评整改并形成自评报告备查。

标准化评审包括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及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的复核工作。

标准化达标是指企业完成创建及自评报告,通过评审化评审,经有关部门公告并取得标准化牌匾及证书。

第三条企业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社会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标准化创建任务指标,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内容。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全市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

有关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企业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并将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街道、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推进和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和烟草等行业或者领域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经济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旅游、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园林绿化、农业、粮食和邮政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推进和管理有关行业或者领域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和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具体承担评审单位考核管理、评审员队伍建设管理、标准化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管理、申请标准化企业的现场复核、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标准化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组织作为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组织工作经费由市和区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八条评审单位是由有关部门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规范评审工作程序,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检查、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各项工作,指导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

评审单位一般应当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没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专业能力,并具有从事标准化评审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九条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质量优先、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自主开展标准化自评,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企业自评及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复核、有关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10人以下企业按照岗位标准开展标准化创建,评审方式由区有关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章企业标准化建设第一节企业自评及申请第十三条企业是标准化创建主体,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标准化创建工作组,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确定创建标准化企业的等级,组织进行全员培训,根据有关标准主动开展标准化创建,对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形成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标准化达标等级的基本原则如下:(一)规模以上企业创建标准化一级、二级企业。

(二)规模以下企业和10人(含10人)以上企业创建标准化三级企业。

(三)10人以下企业创建标准化小微企业。

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的企业级别划分标准确定或者按照有关部门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标准化评审依据的评审标准如下:(一)创建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创建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没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的,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三)创建标准化三级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企业标准化评审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

申请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通过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没有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被列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

(四)标准化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有关部门推荐,标准化三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推荐。

国家及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高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国家及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二节评审单位评审第十八条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当确认企业的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及其申请达标的等级、自评报告依据的评审标准等事项。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的,应当启动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初访,成立评审项目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评审,并在3个月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期间,应当对评审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严格评审把关,督促企业严格整改不符合项。

同时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场所和危险作业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指导企业整改隐患。

第二十一条评审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并说明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安全装置使用运行等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及时将评审报告提交给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

第二十二条评审单位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项目重新进行评审。

对于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节评审组织单位复核第二十三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的审查。

按照一定比例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查,在2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内组织完成现场复核。

在现场复核中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督促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进行现场复核。

第二十四条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医药生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全部进行现场复核。

对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和烟草等行业申请标准化二级达标的工业企业,现场复核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行业企业的现场复核比例参照进行。

对于申请标准化三级达标的企业,现场复核的比例由区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现场复核企业应当为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和存在危险作业的企业,以及在审查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且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企业。

现场复核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申请标准化评审的条件、评审标准否决项、扣分项、评审过程及其结果、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记录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核的过程及其结果,并在完成现场复核后形成书面报告。

现场复核合格的,将书面报告提交有关部门;不合格的,将评审报告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评审组织单位在现场复核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现场复核发现评审单位未严格履行职责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第四节部门公告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审查合格结果和复核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日内完成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及企业整改的时间除外)。

对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在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量监督和银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激励约束政策;对于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撤销标准化称号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并抄送相应的其他部门。

第五节证书和牌匾第二十九条对于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证书样式和牌匾式样由市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的标准化企业的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分别见附件3、附件4,牌匾式样见附件5。

对标准化一级、二级和三级企业,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对10人以下的达标企业,颁发标准化小微企业证书。

第六节期满复评和持续改进第三十一条企业的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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