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备案。
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案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案纪律,敷衍教案,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案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案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引言中小学教师是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职业群体,他们肩负着培养未来的希望的重要使命。
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行为,必须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中小学教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恶意谩骂学生或同事; - 教育方法不当,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虐待; - 借教学之名滥用权力,违反学校纪律; - 侵犯学生隐私权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 私自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物或财物等。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危害教师的行为直接影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不仅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还会损害整个教育系统的声誉。
具体危害包括: - 对学生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影响学生的学业和健康发展; - 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 降低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信任度,影响教师形象和声誉。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原则面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对待每一个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该公正、公平处理,坚决杜绝包庇、纵容等不正之风。
2. 及时、有效原则: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该及时、高效,以防止不良行为对学生及教育环境的损害扩大化。
3. 依法治教原则: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依法制定处理办法,依法依规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4. 教育为主原则: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注重倡导和培养教师职业道德意识,通过教育引导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措施针对不同情况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谴责和批评教育:对于一般性质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采用谴责和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通过集体或个别谈话,教育教师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下同)。
二、处分种类和期限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三、处分的责任主体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
-四、受处分的违纪行为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5.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五、处分的原则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监管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理范围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或者酒后驾驶;四、参与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信息;七、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降低教学质量;八、在招生、考试、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九、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工作岗位;六、降级、撤职;七、解聘、开除;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限制招生、限制职称评定;二、取消学术技术称号、荣誉称号;三、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四、暂停或者取消教师资格。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下同)。
二、处分种类和期限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三、处分责任主体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责任主体。
1 / 7四、受处分违纪行为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5.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五、处分原则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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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并在决定中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3.申诉与复议:
(1)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申诉。
5.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或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6.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九、其他
1.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4.教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立案调查并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六、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1.处分权限: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3)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4)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5)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6)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师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的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①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③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三、处分的责任主体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
四、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2.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教师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3.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4.教师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学校或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2.处分流程:
(1)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2)对被调查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4.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5.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全省各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6.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八、处分的解除
1.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五、处分的原则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
2.教师违反事业单位纪律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3.党员教师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2.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①适用法规、规章错误的;②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③存在其他处分不当的。
(5)教师对申诉结果不服,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具有管理权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教育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七、处分的适用
1.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撤消教师资格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4)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和聘任教师,下同)。
二、处分种类和期限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