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研究报告与分析
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与分析

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与分析交通安全事故是每个人都不愿面对的情况,然而,它却时刻潜藏着,不时地给人们带来伤害和悲痛。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我们需要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违规驾驶是交通事故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一些司机为了抢时间、不顾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这种违规行为不仅威胁到司机自身的安全,也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
政府需要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提高公共交通设施的便利性,从而减少私家车的使用。
其次,驾驶员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酒驾、疲劳驾驶和手机等电子设备使用是常见的驾驶员不当行为。
这些行为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导致反应迟缓和判断错误。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同时增加执法力度,将违规驾驶行为置于法律之下。
此外,交通设施和道路条件也是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
道路破损、标志不全、交通信号灯不够明确等,都会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政府应加大对交通设施的投入,在道路维护和改善方面下更大的功夫。
同时,调整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提高道路标志的可见性,有助于引导驾驶员正确行驶。
此外,不合理的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也会对交通事故造成一定的影响。
城市规划中的交通状况没有合理的规划和预测,导致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增加。
政府应该注重交通规划,合理规划道路和交通枢纽,减少交通拥堵,提高交通效率。
最后,教育和宣传对于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也至关重要。
通过学校、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对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
同时,增加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应急救援能力的提升,有利于降低交通事故的风险和减少伤亡人数。
综上所述,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
解决交通安全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严肃、教育普及、加大对违规驾驶的执法力度和加强对交通设施的改进。
只有综合施策,才能有效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致因分析方法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致因分析方法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出行方式。
然而,随着交通网络的复杂化和交通工具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成为了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因,寻找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致因分析的方法,以期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道路交通事故致因概述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人、车、路、环境等四个方面。
人的因素包括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心理状态、疲劳驾驶等;车的因素涉及车辆性能、车辆维护等;路的因素则包括道路设计、道路状况等;环境因素则包括天气、交通流量等。
这些因素之间相互影响,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道路交通事故致因分析方法(一)事故现场勘查法事故现场勘查是道路交通事故致因分析的基础。
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调查和取证,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天气状况、车辆状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分析,可以初步判断事故的致因。
(二)数据统计法数据统计是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致因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历史交通事故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进而分析事故的致因。
例如,可以统计不同时间段、不同路况、不同车速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从而找出事故高发的时间段和路况,为预防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专家分析法专家分析法是利用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方法。
专家可以通过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对车辆和道路的勘查等手段,综合分析事故的致因。
此外,专家还可以通过模拟实验等方式,重现事故发生的过程,进一步分析事故的致因。
(四)视频监控法随着科技的发展,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越来越完善。
通过视频监控,可以回放事故发生时的场景,观察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细节。
视频监控法可以提供直观、准确的证据,为事故致因的分析提供有力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要因素是驾驶人的过失和疏忽。
驾驶人的违规行为如超速、闯红灯、疲劳驾驶等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驾驶人对交通规则和道路标志的不熟悉也会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其次,道路设计和交通设施存在缺陷也是交通事故的成因之一、道路的设计不合理、路面损坏、交通设施老化等因素都会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车辆技术的问题,如制动系统失灵、疲劳驾驶检测设备不完善等都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驾驶人的交通法规和技能意识。
可以通过驾驶培训和考试等方式,加强对驾驶人驾驶技术和交通法规的培训,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
此外,通过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促使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事故的防范意识。
其次,加强道路建设和交通设施的维护。
对于已存在的道路缺陷和交通设施老化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道路的交通安全性。
同时,在新道路设计阶段,需要充分考虑交通流量和道路条件,合理规划道路布局和交通设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加强车辆技术的监管和改进。
政府应加强对车辆技术的检测和监管,确保车辆的制动系统、疲劳驾驶检测设备等工作正常,减少车辆技术问题导致的事故发生。
同时,加强对车辆使用者的监管,严禁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后,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使之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起到儆戒作用,提高驾驶人的遵守交通规则意识。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改善道路设计和交通设施、加强车辆技术监管和加大执法力度,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交通安全。
但是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社会共识,才能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减少的目标。
交通事故调研报告

交通事故调研报告
根据最近的交通事故调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事故类型:被调查的交通事故包括追尾事故、侧面碰撞、逆行事故、行人撞击等。
2. 事故原因:主要的事故原因包括超速驾驶、酒驾、驾驶疲劳、手机使用等违规行为。
此外,有时还会出现技术故障和不良天气等外部因素导致的事故。
3. 受伤情况:事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
有一些轻微事故只导致了擦伤或轻微
挫伤,但也有一些严重事故造成了严重受伤甚至死亡。
4. 频率和地点:调查显示,交通事故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频率最高。
此外,路口、弯道和人行横道也是事故高发地点。
5. 职业和年龄因素:调查表明,一些职业(如出租车司机、送货司机等)和某些年龄
段(如年轻司机和老年司机)更容易发生事故。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制执行交通规则:加强交通执法部门的力度,对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
处罚。
2.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宣传活动、广告和教育课程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
重视和认识。
3. 提高道路安全设施:改善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等设施,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
意识。
4. 推动智能交通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如交通监控摄像头和智能交通灯,提高交通管理效率和交通安全性。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多种手段和措施的综合应用,才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的专题调研报告

交通事故的专题调研报告交通事故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意外事件,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解决和预防交通事故,调研成了一种必要的工作。
本文基于对交通事故的专题调研,回顾了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未来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的行为。
根据调查,超速、酒驾和疲劳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常见因素。
超速导致了驾驶员对道路情况的忽视,酒驾会影响驾驶员的反应能力和判断力,而疲劳驾驶会使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
此外,违规行为如闯红灯、逆行等也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其次,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交通事故导致了人员伤亡和伤残,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其次,交通事故会给交通运输系统带来压力,导致交通拥堵和运输延误。
此外,交通事故还会给社会带来经济负担,包括医疗费用、交通管制费用和赔偿费用等。
最后,为了预防和解决交通事故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驾驶员素质培训,引导驾驶员养成文明驾驶习惯,提高他们对道路安全的认识和责任感。
其次,加强交通监控和执法力度,提高交通违章的查处率,让违法者付出足够的代价。
此外,改善道路设计和交通设施,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的顺畅度。
最后,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对交通安全的共识。
总结来说,交通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研成为预防和解决交通事故问题的重要途径。
通过了解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可能的解决措施,我们可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安全贡献力量。
交通事故影响因素的分析与对策

交通事故影响因素的分析与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负担。
因此,深入分析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一)人的因素1、驾驶员的因素驾驶员是影响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经验、安全意识、身体状况和心理状态等都会对行车安全产生影响。
例如,新手驾驶员由于缺乏经验,在应对复杂路况时容易出现失误;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违规行为更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判断失误等也会增加事故的风险。
2、行人的因素行人在道路上的不规范行为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例如,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在马路上嬉戏打闹等,都会给自己和车辆带来危险。
(二)车辆的因素1、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等部件的性能直接关系到车辆的行驶安全。
如果车辆存在故障,如制动失灵、轮胎爆胎等,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2、车辆的安全配置车辆的安全配置,如安全气囊、安全带、防抱死制动系统等,能够在事故发生时减轻人员的伤亡程度。
然而,一些老旧车辆或者低配车型可能缺乏这些安全配置,增加了事故的危害。
(三)道路的因素1、道路的设计和建设道路的设计不合理,如弯道半径过小、坡度过大、视线不良等,会增加驾驶员的操作难度,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道路的建设质量不高,如路面不平整、标识标线不清晰等,也会影响行车安全。
2、交通设施的完善程度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护栏等交通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完善,直接影响到交通的有序和安全。
如果交通设施缺失或者损坏,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四)环境的因素1、天气条件恶劣的天气条件,如雨雪、大雾、大风等,会降低道路的能见度,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车辆的操控性能,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交通事故致因分析与安全对策研究

交通事故致因分析与安全对策研究在现代社会,交通工具的普及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也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每年都有大量的生命因交通事故而消逝,无数的家庭因此破碎。
因此,深入分析交通事故的致因,并研究相应的安全对策,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交通事故的致因是多方面的,综合来看,可以分为人为因素、车辆因素、道路因素和环境因素。
人为因素是导致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驾驶员的疏忽大意、违规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都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
例如,一些驾驶员在驾车时打电话、发短信,注意力分散,无法及时应对道路上的突发情况。
还有些驾驶员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闯红灯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此外,行人的违规行为,如不走人行道、乱穿马路等,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车辆因素同样不可忽视。
车辆的机械故障、制动系统失灵、轮胎磨损、灯光故障等问题,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和修复,在行驶过程中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另外,一些老旧车辆的安全性能较差,缺乏必要的安全配置,如安全气囊、防撞钢梁等,一旦发生碰撞,后果往往更加严重。
道路因素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
道路的设计不合理,如弯道半径过小、坡度过陡、视线受阻等,会增加驾驶员的操作难度和驾驶风险。
道路的维护不善,路面坑洼不平、积水结冰、标识标线模糊不清等,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此外,交通流量过大、道路拥堵,也会导致驾驶员的情绪烦躁,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
环境因素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影响。
恶劣的天气条件,如暴雨、大雾、冰雪等,会降低道路的能见度和路面的摩擦力,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车辆的制动性能。
夜间照明不足,也会增加驾驶的危险性。
此外,道路交通环境的复杂性,如交叉路口众多、行人密集、施工路段等,也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针对以上交通事故的致因,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安全对策。
首先,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交通事故的研究与分析

交通事故的研究与分析近年来,随着现代化交通工具的普及以及城市化的加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将围绕这个话题展开研究与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指由于交通工具运动或停车所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是一种突发性的事件。
二、交通事故的原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很多,我们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 人的因素:人的驾驶技术不熟练、精神状态不稳定、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因素都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2. 车辆因素:车辆老化、维修不及时、车辆过载等因素会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
3. 道路因素:道路危险路段多、路况不良、交通设施不完善等因素也是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4. 自然因素:自然灾害、天气变化等突发事件也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交通事故的分类交通事故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其中,轻微事故是指没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人员受伤或财产受损,但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如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等;特大事故则是指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大型车辆冲进人群等。
四、交通事故的防范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交通防范工作中,以下几点应引起我们的关注:1. 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2. 加强交通管理,多设立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设施来指引、规范行车。
3. 对驾驶员进行技术培训和道德教育,普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标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
4. 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维修,保持良好的车况,降低车辆故障率。
5. 完善道路建设和交通设施建设,提高行车环境质量。
五、结论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身体健康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交通事故防范工作需要从各个方面入手,改变目前交通事故频发、治理难度大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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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内容提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法律,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虽然这部法律的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方面的规X,但其中也有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本报特约侵权法专家X新宝先生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对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制度创新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并对其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对策探讨。
一、交通事故的性质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可以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而产生;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仅仅规定“过失”一种情形。
由于后者的这一规定,过去有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或者仅仅是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是仅仅指过失)和意外,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
它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X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3)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有些地方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地方办法。
例如,1999年8月30日,XX市人民政府发布《XX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年9月10日施行。
其中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这6条规定的主要精神是:在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果机动车驾驶方无违章行为,行人负全部责任。
这些规定被新闻媒体概括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由于此类规定事关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现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以及能否切实贯彻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等基本法律理念,因此其一出台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确立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原则,即使在受害人过失行为是引起损害发生全部原因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也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如10%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人的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由于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故可称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责任保险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
对于机动车责任保险,有的国家实行相对强制保险,有些国家实行绝对强制保险。
在美国,除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以外的其他州以及加拿大的主要省份都实行相对强制保险。
而在英国、新西兰、德国、法国、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北卡罗来那州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则实行绝对强制保险。
实行绝对强制保险是各国的立法趋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顺应了这种立法趋势。
其特殊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分担肇事者的责任。
我国目前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保有的车辆以及在中国的一切外国人的机动车。
而对于政府机关所有的车辆则并没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国务院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回避了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对所有的车辆适用统一的规定,否则难免会出现对受害人不利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X围内予以赔偿。
”该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X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X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
有人认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即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强制保险场合),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程序意义上,受害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X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
笔者认为,在程序上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在损害赔偿中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规定意义重大,它将建立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从而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权益进行更好地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得不到足够的救济:受害人所受的损害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肇事者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等等。
在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之后,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罚款。
笔者认为,值得考虑的是,仅仅依靠这些罚款是否能够满足垫付赔偿金的需要?是否还应该规定其他一些资金来源(如是否可以从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的罚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资金来源、是否可以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资金来源)?国务院最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可对这个问题予以考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用途是:当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足额的赔偿、肇事者逃逸无法找到或者是无赔偿能力时,基金可以先行垫付全部或是部分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是规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那么受害人的其他损害能否要求先行垫付呢?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在受害人不能从肇事者或者是保险公司获得充分救济时,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垫付受害人的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X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条规定很明确,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肇事者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定用途或者说是功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取得对交通事故实际责任人的追偿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专门设计了一个“肇事机动车逃逸情形的赔偿与追偿”的条款:“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损害后逃逸致受害人无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得向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请求赔偿。
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向受害人赔偿后获得代位求偿权。
”该条中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和“代位求偿权”为立法机关所借鉴,并发展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起源,可以追溯到1959年4月20日的《关于有关机动车民事责任之强制保险的欧洲公约》。
它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之情形,尽管没有履行投保义务的要求或者负有责任的人无法辨认,受害人也能得到赔偿。
1990年5月14日的《关于成员国就使用机动车之民事责任之强制保险的法律协调的第3号理事会指令》规定保障基金必须运作。
1990年11月8日的一项指令则决定“通过一个处于成员国之内的企业”提供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公司必须向该成员国的保障基金缴费。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国内立法,欧洲各国建立起来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在责任人没有购买强制保险、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从该基金得到人身损害赔偿。
从某种意义来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借鉴了欧盟的这一制度。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笔者建议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基金可以作为财团法人(需要未来民法典在法人分类上做出规定)运作。
在支付了赔偿金后,作为财团法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取得对赔偿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
如果将来查明肇事者,损害赔偿保障基金有权向其追偿,诉讼时效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实际肇事者的时候开始计算。
四、赔偿X围与计算方法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但是对于损害赔偿的X围与计算方法却没有规定。
关于损害赔偿的X围和计算方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损害赔偿”中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