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诈骗罪,合同无效
尤启合胜同诈骗案评析

尤启合胜同诈骗案评析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辨别案件的性质。
在尤启胜合同诈骗案出现了类似情况,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均适用审判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民事审判庭先作出调解书与刑事审判庭作出刑事判决,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多次进行,浪费了司法资源。
同时,这也引发了相关问题,如民事审判庭作出的调解书的效力以及该民事调解书对刑事诉讼的既判力等问题。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诈骗;合同效力;既判力引言在尤启胜合同诈骗案中,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忻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依据双方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向忻府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忻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刑事审判庭未对本案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正是因为忻府区民事审判庭不能准确厘清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导致诉讼程序的多次进行,还可能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冲突,也可能引发法院内部民庭与刑庭生效刑民裁判发生冲突的局面。
因此,解决该案件能够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具有典型意义,有必要对此案件进行深入研究。
一、案情概要2010年11月,位于原平市天正煤粉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尤启胜为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长征街支行借款200万元,聘请山西华友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制作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材料,后该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通过虚构相关数据的方式伪造了相关材料。
之后被告人尤启胜利用上述材料,隐瞒连年亏损、经营不正常的事实,向原平信达搬运队虚构收购煤的贷款用途,与忻州长征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
同时,尤启胜利用购买的虚假担保票据和其内弟张利军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忻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与忻州市长征街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被告人尤启胜在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将全部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与消费。
法律规避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的某房地产项目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亿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但乙公司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经多次协商无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法律规避情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乙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如下:1.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涉嫌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2.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甲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3.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如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乙公司及涉案房地产项目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公司确实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且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值。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瑕疵,但不足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值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值,但甲公司并未以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为目的,且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关于乙公司提出的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如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乙公司并未遭受损失,因此,甲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或者法律条文的不明确,故意采取某种手段规避法律的规定,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2. 本案中法律规避的表现形式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瑕疵,涉嫌法律规避。
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裁量规则

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裁量规则非金融企业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买卖形式实际经营放贷业务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款方应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对于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融资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法客帝国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颁布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中已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条文内容为“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应以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之所以推荐本文,就是因为即使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还是有不少客户和同行在面临如何判断界定和区分“生产、经营需要”的问题时仍面临诸多困惑,相信本文的一些分析有助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以下为全文。
内容提要企业间融资性买卖是以商品买卖形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活动,是企业间因资金实力不平衡以及长期以来行政、司法对企业间借贷行为实施禁止性政策而导致的一种特殊交易现象。
融资性买卖可以分为资金空转型与代垫资金型两种基本类型。
审判实务中,应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流转、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理、当事人一方是否只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负担买卖风险等,结合交易惯例,综合判断交易性质是否为融资性买卖及其类型。
非金融企业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买卖形式实际经营放贷业务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款方应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对于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融资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电大金融法规单选、多选、判断

金融法规 判断B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必须由其行业主管机关保监会审批产只需依《破产法》进行即可。
(错)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保险诈骗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虚构保险事故,故意逃避投保义务的违法行为。
(对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仍得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错 )不同国家的票据法正逐步向统一靠拢,票据法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
(对)D当事人提供的定金比例超过担保法规定的最高比例限额的,定金担保合同无效。
(错)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错)当受托人发生债务危机或破产时,债权人可主张对信托财产采取强制行为。
(错)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如果未通知抵押权人,则转让行为无效。
(对)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错)对于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银行业工作的任职资格没有任何限制。
(错F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超越其代理权而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错)犯罪嫌疑人本身不具备资金贷款能力,但是利用其他条件,将自己置身于金融机构(错)非信托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事信托业务,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风险往往与收益成正比,收益高的金融工具,其风险也较高,而风险低的金融工具收益也相对低。
(对)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不可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长,但可担任副总经理。
(错)G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在1994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
(对)公益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与信托有关的诉讼或者非诉行为。
(对)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错)H货币政策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唯一手段。
(错)J集资是一种民间金融互助行为,我国单位集资或者大额集资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对)甲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保证人的拒绝付款后,亦不得向丙主张票据权利。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精选5篇)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精选5篇)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篇1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号:控告请求: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 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
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
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
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
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XX市公安局控告人:20xx年3月23日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篇2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号:控告请求: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菏泽市甲置业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菏泽市甲置业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正文菏泽市甲置业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基本案情】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食品公司)成立于2002年,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江,股东为陈某江与陈某柱,经营范围包括肉类、冷藏销售。
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英某,实际控制人为陈某龙。
陈某龙与陈某江原为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商定由乙食品公司为丙食品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5年5月26日,因丙食品公司向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沭农商行)借款,乙食品公司作为抵押人与临沭农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乙食品公司以其名下的工业用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临沭农商行对丙食品公司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300万元的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5日。
同日临沭农商行与乙食品公司到临沭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5月27日,临沭农商行与丙食品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丙食品公司向临沭农商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生猪,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借款年利率为6.525%。
同日,临沭农商行作为债权人与乙食品公司、陈某江、陈某柱、英某、陈某霞(陈某龙妹妹)、孟某(陈某龙妻子)共同作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丙食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300万元,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
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法学探索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熊 誉,张永江(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摘 要:针对涉合同诈骗案中合同效力的问题,学术界提出过无效说、报案或法院判决说、参与说等,这些 学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合理解决合同效力问题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该以民法规定和原理确定合同 效力,并通过理论方法确定刑法规定究竟能否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维护受害人的权 益 以民法原理确认法律效力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接纳,越来越多刑民交叉案件中使用“刑民分立”的判决.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强制性性质;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先刑后民”原则Research on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Xiong Yu, Zhang Yongjiang(School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 1100. China )Abstract : As for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 the academics have come up with the theories about invalid contracts, reporting cases to security authorities or getting court's decisions, the parties' getting involved in crimes, etc. None of lliesr theories is in accordance wilh the legal provisions or capable of reasonably solving the problem related to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For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 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hould be determined baeed on the provisions and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oretical methods should be appli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have effects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is will conform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To determine the legal validity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has gradually been iiccepted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more and more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have been judged by "separating criminal liability from civil liability".Keywords :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compulsory na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 wee n criniimd law and civil law; principle of ''criminal liability prior to civil liability"[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 : 10.13310/ki.gzjy.2020.06.006文章编号:2096-8752 ( 2020 ) 06-0038-14 ]一、问题引出涉合同诈骗案件不仅包括《刑法》第224 条的合同诈骗罪,还包括其他以签订经济合同 作为诈骗财物手段的行为,如集资诈骗罪、贷 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也包括签订非经济 合同(包括口头合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民 间借贷中的诈骗行为,甚至包括以签订非法合 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销赃、洗钱、违禁物品 买卖等所涉合同。
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

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资金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违法手段,如提供假合同来获取贷款。
然而,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涉及到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本文将探讨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的问题,并分析可能导致的后果。
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的背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紧张或无法满足贷款要求而选择提供假合同。
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贷款,以缓解资金压力或满足发展需求。
然而,这种行为涉及到很多风险和不良影响。
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首先,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涉及到法律风险。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伪造合同属于刑法的范畴,一旦被发现,涉嫌伪造合同的企业将面临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
同时,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涉嫌参与此类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
因此,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不仅违法,还会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信用风险,影响双方的商业声誉和形象。
贷款机构的审核风险其次,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也给贷款机构带来了审核风险。
正常情况下,贷款机构会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真实性来评估其信用和还款能力。
然而,如果企业提供了假合同,贷款机构可能无法准确评估其真实情况,导致贷款机构的风险暴露增加。
一旦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机构将面临损失,并且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经济和市场秩序的不良影响此外,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对经济和市场秩序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合同作为商业交易的基础,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而企业提供假合同破坏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可能导致市场错乱和不公平竞争。
这不仅对其他企业构成了不公平竞争的风险,还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削弱,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
合规与诚信经营的重要性面对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的问题,重视合规与诚信经营变得尤为重要。
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资金问题。
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提高对企业的审核能力,避免涉险贷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篇一:企业借贷无效的法律风险企业借贷无效的法律风险【要点提示】由于国家对于融资方式的监管加强和一些企业自身运转中的问题不断呈现,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其获得的合法的金融金钩资金支持由于自身条件的不足而具有一定的难度。
但是,货币的市场经济的第一推动力。
企业的存在法则就在于资金运转。
没有足够的资金,一个企业无论是在自身的内部运营还是在外部市场拓展方面都会举步维艰。
所以,企业对于资金的强烈需求与现实条件下的资金支持无法满足的这些矛盾,使得许多的经济活动主体在融资中往往饥不择食,不顾借贷方法方式,导致一些借贷行为无效。
导致无效的借贷的原因很多,有主体不合格情况,也有内容不合法的情况。
例如,企业间的借贷。
这种借贷方式,在我国还没有开放非金融主体进行融资的前提下,因被法律确认无效而存在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相关案例】原告甲公司起诉称,乙医药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向丙公司借款1200万元,承诺与2007年9月24日归还。
但借款到期后,乙医药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08年7月5日,甲公司、乙医药公司以及被告李某共同签署一份欠款协议,约定:2008年10月31日乙医药公司偿还甲公司全部借款以及利息,共计1348万元。
同时,被告李某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协议到期后,乙医药公司未依约履行,甲公司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医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医药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以及自2007年8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2008年7月5日欠款协议亦效,但因为被告李某作为乙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应视为李某有过错。
其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乙医药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风险提示】1、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有关的《经济法》《行政法》等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由第(5)点延伸出来,我国《贷款通则》第57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
”处于维护金融秩序和其他各种因素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正批复如下:“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其风险在哪?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的责任如果被放大地看,出借方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自己承担损失或者部分损失,如本金的损失、利息的损失。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有利息必须被收缴,即对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所以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的,除了得不到法律的维护,还会受到收缴利息的惩罚。
2、刑事责任的风险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情况下,不仅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合法的金融机构借贷出的资金有严格的使用限制,即企业只能用于自身企业的发展需要。
所以当一个企业并不是出于这个目的,而把从金融机构处获得的资金高利转贷给其他企业,达到一定数额的,就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这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的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个人、企业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集资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利为诱饵,以合同未掩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目前社会上反应出来的一些非法集资的案例看,其往往对参与的社会公众造成血本无归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较大,所以,非法集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的罪名依照集资方式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3、信用风险从本来意义上,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方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一方(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另一方(授信人)的与其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但在这里,我们指的是企业借贷无效后,受信人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资金,给资金出借方造成的风险。
这种风险会产生蝴蝶效应,波及其他企业,最后给国家金融体系产生原本意义上的信任风险。
篇二:以借款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如何定性关于hcl、hch和hy三人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报案人:lhy,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证号××××××犯罪嫌疑人:hch,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证号××××××犯罪嫌疑人:hy,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证号××××××犯罪嫌疑人:hcl,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证号××××××案由:合同诈骗一、主要涉案事实:2010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hch和hy找到我,以高额利息(月息6分)为诱饵,骗我借钱给××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hcl,帮助“周转”还贷(还贷后再续贷)。
两人又编造种种理由说还贷时间比较紧,hcl是a公司法人,在外地,要我先打款到a公司账号,事后再由hcl 在借据上补签字。
我当时并未与hcl直接认识,便有些犹豫。
为了制作充分的假象,hy利用自己担任××信用社主任的身份当场拿出了一份所谓a公司贷款凭证的材料,又说借款时间只要一个月,h、h二人又分别以“经办借款人”和“担保见证人”名义向我出具两张“借据”(一张200万元,一张250万元),约定了打款账号、利息、借款期限、还款人等内容。
我当时信以为真,便按照“借据”的约定在2010年11月24日和26日分两次给a公司账户汇款合计450万元。
事后,我多次催促h、h二人完善hcl的补签字手续,但二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诿,2010年12月下旬借款期限届满时hcl也没签字更没还款。
2011年1月23日晚hcl突然打电话约我在××大酒店405室见面,我以为是她要还钱。
不料我到那里时hcl、hch和hy三人已经摆起了“鸿门宴”,先是hcl否认曾指示h、h二人向我借钱,接着h、h二人支支吾吾不认账!我当时告诉他们考虑法律后果后愤然离席。
此后,我多次联系三人,但hcl和hy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要我找hch。
当我转而联系hch 时,虽然想尽各种办法,但始终找不到hch踪影,事实上hch已经逃匿!!另据了解,h、h 二人所谓的a公司“周转”还贷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我汇款的a公司账号已经在2010年12月清零!!至此,事实已经很清楚,三人根本不是“借”钱,而是通过签假合同(“借据”)和“弹双簧”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现在又通过“踢皮球”、玩失踪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二、本案补充事实:另外,我还有以下事实向公安部门汇报:1、hch已经畏罪潜逃。
hch在骗走钱后便频繁改变手机号,先后使用的有××××、××××、××××、××××等,但现在这些手机号或者关机或者占线或者无法接通。
为了找到hch,我三番五次到hch的老家(××××)、办公地(××××)、出租房(××××)、其“女友”(情妇)××的老家(××××)、其好友××在××××的住处等地查找,又三番五次联系或走访了hch妻子×××、侄女×××和×××、其兄弟姊妹、好友等十数人,均不能找到他的下落。
2、赃款已经被转移。
我汇款的a公司账号为××××,开户行为农商银行××××分理处。
该账号已在2010年12月清零,赃款已经被转移。
hcl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hcl实际将赃款占有并转移。
3、借钱的理由纯属诈骗。
根本不存在h、h二人所谓a公司需要“周转”还贷的问题。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也并非如二人所说的是hcl,但是“×××”与hcl系母女关系。
hcl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h、h、h二人是合谋诈骗。
hch与hcl既有商业合作更是“情人”关系。
在经济方面,h、h、h二人也关系密切。
hcl曾将其控制的××××的一宗地块的31%的份额以800万的价格转让给hch。
因为hch没有资金实力,三人便合谋“借款”诈骗,hy以信用社主任身份出面协助,事后收取数十万元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