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52条,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物权法第42条
9、物权的确认
案情:原告水产公司因为政策原因,由其办公室主任李保国(被告)出面,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辆名牌轿车。车辆登记在李保国名下。不久,李保国下海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自用,一辆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章某(被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转让时,李明确表示该车是系个人购买,并出示了有关的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后,主张二车的物权,并要求二被告返还两车。
6、不动产的二重买卖
案情:被告李张系夫妇,计划出售其房产一套。某年初,张某去外地出差。在此期间,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就房产转让达成协议,计价100万元。遂后陈某如约转账50万元给李某,李某也将钥匙交给陈某,陈某于次日即搬入并进行了价值20万元的装修。因为房产证在张某办公室里,双方约定在年中张某返回后再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支付另50万元。然而在张某返回后,因为房价上涨,张某要求应当增加20万元才能过户。陈某拒绝。于是张某以120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了王某,并与之办理了过户手续。陈、王、张李遂起争议。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1、一房二卖案
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一、合同法案例。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
然而,在租赁期内,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且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李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法案例。
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在打开后发现饮料中有异物,导致小明胃部不适。
小明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超市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经过所有股东的同意,私自转让了部分股权给他人。
其他股东对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四、合伙企业法案例。
A、B、C三人合伙开设了一家餐厅,然而在经营过程中,C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将餐厅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
A、B对此提起诉讼,要求C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经营合伙企业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挪用资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知识产权法案例。
某公司在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专利持有人对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过专利持有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法案例。
某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某电商平台销售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并向电商平台提出退货要求,但电商平台未能及时处理。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李四,男,30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三人:王五,男,28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持有该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关系融洽,共同经营公司。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支付了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019年,王五认为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案例分析(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的,且张三已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典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XX科技委托YY公司开发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手机应用程序(App)。
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App的开发,并通过验收。
合同还约定,如YY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应向XX科技支付违约金。
然而,截至2019年6月30日,YY公司未能按期完成App的开发。
经双方协商,YY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App的开发。
但到了约定的期限,YY公司仍然未能履行承诺。
XX科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3. XX科技是否有权要求YY公司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XX科技与YY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 关于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YY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App的开发,已构成违约。
2.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的10%。
考虑到YY公司违约的事实,法院认为该违约金数额合理。
3. 关于XX科技是否有权要求YY公司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XX科技有权要求YY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YY公司支付XX科技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在民商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民商法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合同法的。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在租赁期内,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不同意。
甲方认为自己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则认为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履行到期。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履行到期,除非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否则甲方不能擅自提前解除合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
甲方在驾驶汽车时因操作不慎导致撞伤了行人乙方,乙方因此受伤并住院治疗。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方因操作不慎导致了乙方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失。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公司法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一款新产品,并分享利润。
在合作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约定向乙公司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导致合作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最终失败。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公司未按约定向乙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商法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守法合规的好公民。
民法商法案例

民法商法案例在现代社会中,民法和商法案例的应用日益广泛,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民法商法的具体应用。
1. 甲、乙之间的借款纠纷。
甲向乙借款,约定在一年后归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到期后,甲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乙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这一案例涉及到了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涉及到了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判决维护了乙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法律指导意义。
2. 商标侵权案例。
甲公司生产的某一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与甲公司产品相似的商标用于其产品上,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甲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这一案例涉及到了商标法的具体适用,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3.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租给乙使用,乙每月支付租金。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乙未按时支付租金,并对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坏。
甲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乙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这一案例涉及到了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对于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商法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涉及到了借款合同、商标权、租赁合同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公平正义才能得到实现。
总的来说,民法商法案例的具体应用对于我们了解法律的适用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增强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林斯新民商法案例

林斯新民商法案例林斯新民商法案例一、案件背景林斯新民是一家小型企业主,他经营着一家小型的餐馆。
某天,他的餐馆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导致顾客受伤。
顾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但是林斯新民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案件分析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顾客受伤是由于餐馆的设备出现了问题导致的。
因此可以认定这是一起侵权行为。
2.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在判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餐馆存在安全隐患,例如设备老化、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则可以认为餐馆存在过错。
(2) 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餐馆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可以认为不存在过错责任。
(3) 是否存在合理解释:如果餐馆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认为不存在过错责任。
3.赔偿金额的计算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顾客因此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该由餐馆承担。
(2) 精神损失费用:如果顾客因此事故而产生了精神损失,则餐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法律适用在这起事故中,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该法律,如果餐馆存在过错,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解决方案1.协商解决如果餐馆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尝试与顾客进行协商,寻求达成和解的方式。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
2.提起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可以考虑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结论在这起事故中,餐馆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餐馆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可以考虑提起诉讼。
民商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3月租赁某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写字楼一层,用于公司办公。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10万元,租赁期满后甲公司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开始装修房屋以备办公使用。
2019年5月,乙公司突然通知甲公司,由于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将写字楼一层转租给另一家公司,要求甲公司搬离。
甲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且未给予合理的搬迁期限。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因其搬离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1. 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2. 甲公司因搬离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或者出租人已将租赁物出卖、赠与、抵押、转租;(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性质或者用途;(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2. 关于甲公司因搬离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进行了装修,投入了一定的资金。
乙公司单方面要求甲公司搬离,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造成了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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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正确答案](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
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
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
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
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6)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不能成立。
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考点集成]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主要的担保形式,指以确保债权履行为目的,在债权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可以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必须办理登记的有: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
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质押的对象主要是动产和权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即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留置的对象是动产,主要发生在债权人占有物的情况下。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完成的成果享有留置权。
案例2 合伙制度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
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
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
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
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题](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正确答案](1)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
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之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抵押合同并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之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中以货车为抵押物虽已移转,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4)有效。
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5)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第一,银行与合伙织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故银行之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依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三者应按比例平等受偿。
第二,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应优先支持水果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各个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
(7)能。
见《民法通则》第35条及《合伙企业法》第39条之规定。
[考点集成]关于合伙制度,个人合伙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
合伙人之间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在内部责任划分上合伙当然可以援引该约定进行追偿,减轻自己的损失。
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案例3 抵押、联营(2000)甲街道办事处经所在地某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基金会,开展存贷款业务,吸收了200万元的存款。
1997年7月甲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基金会向乙发放贷款200万元,用丙中学所属50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年利率为15%,借期二年。
丙中学向甲交付土地使用证后,基金会即按约定向乙公司发放了贷款。
借期届满后,乙公司仅向基金会偿还了20万元利息。
甲即聘请律师索债,律师查明以下事实:乙公司贷款200万元用于与丙联营制售教学仪器,联营类型为合同联营;乙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元,股东王某占股份90%,但实际出资仅为100万元,股东谭某占股份10%,王某无个人财产,但和其妻共同开办了丁有限公司,王占股份80%,丁公司开发有商品房一栋,尚未出售和抵押。
[问题](1)基金会的成立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理由有哪些?(4)甲是否有权要求丙中学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5)甲能否要求王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6)甲能否要求谭某对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7)甲能否在诉讼中要求法院直接查封丁公司的房产?为什么?(8)法律是否保护甲的债权?为什么?[正确答案](1)基金会的成立不合法。
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之规定。
区政府无权批准设立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2)借款合同无效,因甲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3)无效。
见《担保法》第37条之规定。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
(4)由于抵押合同无效,丙中学不承担抵押人的清偿责任。
丙中学与乙公司属于合同型联营,依《民法通则》的53条之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5)不能,王某作为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王某虽出资不实,但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6)不能。
理由同(5)。
(7)不能,乙丁两公司互为独立法人,财产、责任相互独立,且丁并非甲乙之间诉讼的利害关系人。
(8)保护。
依我国行政法律规定,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对贷款利息依法予以收缴,但借款人应返还贷款人的本金。
所以,本案中甲贷给乙公司的200万元本金之债是受法律保护的。
[考点集成]关于不得抵押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联营有三种形式:(1)法人型联营,又称紧密型联营,联营各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仅以自己的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分配利益。
(3)合同型联营,也即松散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不组成任何经济实体,按合同进行协作,各方各自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4 保证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不知情。
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丙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甲公司承担何种责任?(2)如果乙公司转让债权的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甲公司的保证责任怎样?(3)如果丙丁公司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六个月而甲不知情,18个月后,丙未能履行债务,丁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甲之责任如何?[正确答案](1)根据《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甲对20万吨水泥所能担保的债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责任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