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9月24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对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的审查工作,统一标准尺度和操作规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阳光司法,提高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产保全包括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为仲裁中财产保全或仲裁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适格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属情况紧急情形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适格担保。
第四条下列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一般可以免予提供担保,但经审查申请明显缺乏法律、事实依据或明显超出必要范围的除外。
(一)低保对象、法律援助对象等确实经济困难的;(二)为保障基本生活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三)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四)银行、保险机构;(五)其他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应免予提供担保的。
属前款(一)、(二)项范围的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免予提供担保的,应当递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条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三)除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四)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以其他合法权利提供的担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沪高法(2018)26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沪高法(2018)265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各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格式并无统一规范,不同保险公司出具不同形式的担保书文本,其中部分内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经高院立审执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及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样式予以统一,请各条线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参考适用。
在适用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可联系本条线高院相关部门。
附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附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人民法院:兹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向你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保险公司愿意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由本保险公司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连带赔偿。
本次担保的期间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述错误财产保全赔偿责任纠纷作出的裁决生效之日起两年。
附:与本担保相关的保单、保险条款、保险费支付凭证、本保险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基本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监会审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资质证明等。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

诉讼保函业务专题之二: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上)(2011-08-26 23:05:45)转载▼分类:融资担保标签:诉讼保函风险分析与控制财经诉讼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与一般担保业务如综合授信担保、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进口开证担保等相比,相似之处在于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也是代偿风险和追偿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同之处在于担保的当事人、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的范围和担保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并且,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和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也大不相同。
首先,一般担保业务的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公司(担保人),其操作模式一般是债务人先与债权人商定某项合同或者项目,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找到担保公司,请求担保公司为该合同或者项目下的义务履行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经审查同意后,先后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担保服务合同、担保合同,前者主要是约定担保公司享有的收取担保费用以及代偿、追偿等权利,后者则主要约定了担保公司对债权人的担保义务。
而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避免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但担保提供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人民法院。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中,涉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像一般担保中那样享有自主参与和决定担保合同内容的地位,人民法院则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也即说担保数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全部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很少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由此见,诉讼保全担保不同于我国担保法上的合同担保,其实质上是提供担保的一方为了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另一方的财产后者为了解除对自己财产的司法查封、冻结、扣押而将自己同等价值的财产对等地置于人民法院的监控之下,二者只是在最终目的上有相似之处而已。
其次,诉讼保全担保的主债务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联系十分密切,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
按照担保法原理,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诉讼保全担保则不尽然,诉讼保全担保的前提并不是主合同,而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争议发生并且一方当事人欲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其担保的主债权也不是主合同债务,而是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和生效判决可能确定的债权数额。
诉讼保全保险收费标准

诉讼保全保险收费标准一、诉讼保全保险收费标准1、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2、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
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
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
3、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4、费率构成: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保险额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总保险金额×1000‰)附加:(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纯保险收入总额5、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保全费用过高,自己无法承担,此时购买诉讼财产责任保全险就可以有效的解决此问题,而且能转化风险。
二、保险公司诉讼保全担保是什么1、保单保函是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的核心内容,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保险产品,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保单。
相关保险合同、保单及投保流程与一般保险并无差别,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增加了一个主体即法院,增加了一份文件即保单保函。
2、保单保函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法院出具的一份书面文件,从内容上看,有保单的内容以及承诺愿意就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
从形式上看,一般将保险合同和保单附后,保单保函上一般加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产品专用章”。
三、诉讼保全担保操作流程操作流程: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1)案情资料: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该案件诉状副本、该案件证据材料副本、需保全财产的线索(2)当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所需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3)当申请人为法人时所需的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期财务报表2、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3、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提供担保服务签约并由担保公司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4、担保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诉讼保全保险收费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保全的决定却往往关乎案件走向,以及案件胜诉能否执行到位的问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第一条为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院开展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2、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3、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和重大经营风险隐患;5、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信用评级A级以上(含A级)。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4、近两年公司财务报告;5、融资担保公司章程、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高管人员简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6、监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评级或监管评价意见书;7、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收费标准;8、本院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本院商请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择优确定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云中法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云中法发〔2020〕1号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9日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范围】本规定所称保全,包括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仲裁程序和行政非诉执行程序的财产及证据保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全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查部门】当事人诉前或起诉时申请保全、仲裁程序中申请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和裁定。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当事人申请保全,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审查和裁定。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报送二审法院之前的保全申请,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审查和裁定。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保全,如我院系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部门审查和裁定。
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系其他机关的,由立案庭审查和裁定。
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的保全申请,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程序的审判部门审查和裁定。
第四条【实施部门】立案庭、院部各审判部门、人民法庭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由执行局负责实施保全。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佛中法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佛中法发〔2021〕42号各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于2021年8月4日本院民商事行政审判与执行专业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
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执行局反映。
特此通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佛山市两级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本市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严格审查保全申请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应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坚持审慎谦抑、平等保护,严格审查、依法适用,既要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上述主体作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加强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兼顾各方利益。
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适度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可能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是否有明显为恶意保全而虚增诉讼请求标的额等情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鲁高法【2015】6号山东省高院审委会2015年第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立案庭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保全担保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省法院保全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诉前或仲裁前及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人所提担保的审查及对担保物的保全措施。
第三条对申请人所提担保的审查及保全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权及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原则。
第二章担保审查第四条申请人于诉前或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条下申请人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或者申请证据保全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六条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所提担保的审查,由受理并审查保全申请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案外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应材料。
第八条申请保全可以现金、实物、资信、财产性权利等方面提供担保。
以上述方式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实现的难易程序等决定接受担保的方式。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可作为担保物。
第九条保全申请人可以以担保人自己所有的、实际占有的、能够流转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
价值难于保证,易损及消耗较快,不易控制的动产原则上不能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
第十条保全申请人为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在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额范围内以自己的资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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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一、诉讼保全担保产品简介:
1、简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是指在民事、经济诉讼活动中,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我司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向法院出具担保的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保全担保分为诉前财产担保和诉讼财产担保,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在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方面有一些区别,但就担保而言,二者并无本质区别,操作流程及保函格式上也相似,为表述方便,下面内容中未特别注明的,诉前财产担保和诉讼财产担保统称为诉讼保全担保。
2、担保事项:对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但应限定保全的标的物和保全的方式(查封、冻结、扣押)。
3、保函有效期限: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保函时间上有一些不确定性,因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异,但针对不同的保全对象应设定一个最长的有效期间。
一般可表述为:“自保函出具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后30个工作日”
4、保额:因损失无法事前确定,因此应在保函中设定一个最高额。
5、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介绍
(一)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可能。
诉讼保全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具备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案件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特殊情况下,确权之诉和证据保全也会涉及到对财产的保全);
2.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4.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三)诉讼保全的操作程序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依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合理,而做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保全担保的性质和特殊性
诉讼保全担保属于保函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保函的特点:
1、诉讼保全担保一般是由原告方提出,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较大,退一步讲即便诉讼保全的申请人败诉,也未必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申请人的败诉不是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充分条件,
2、针对保全的对象不同,担保的风险程度也不同,就常规的保全对象而言风险由小到大的排序为:
冻结账户风险低
查封不动产风险低
冻结股权风险低
查封、扣押动产风险相对较高
3、一般情况下,被告作为被保全人的,即便被告胜诉,保全措施未对其造成较大的影响的,被告也不会要求赔偿损失,从概率的角度来看,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这种索赔率极低。
4、保函时间上有一些不确定性,因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异,但针对不同的保全对象都有一个最长的保全期间。
5、相对于融资担保和工程履约担保而言,法律风险较低。
6、操作程序的特殊性:因为诉讼保全担保并非担保法上规定的因民事法律关系而设定的担保,在是否适用担保法的问题上有很大的争议,在操作实践上,法院一般要求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和信誉保证担保,也有的要求提供房产等抵押物,但不要求办理抵押登记,而采取产权证书交由法院收执,法院向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来达到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目的。
7、赔偿程序的特殊性:从法律关系来讲,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法院赔偿后向申请人或保证人追偿,但在操作实践中,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或保证人直接向被申请人赔偿,而不再执行国家赔偿的程序。
8、保后监管的不同:保后监管主要是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分析相关法律文件,及时掌握案件动态和被保全物的状态。
四、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供:
1.1担保申请书
1.2企业基本情况表
1.3营业执照副本
1.4机构代码证副本
1.5 税务登记证副本
1.6企业介绍和章程
1.7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
1.8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
1.9案件的证据材料
1.10诉讼保全申请书
1.1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1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14其它资料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
2.1担保申请书
2.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3所控制企业的情况说明及企业章程(视情况而定)
2.4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
2.5案件的证据材料
2.6诉讼保全申请书
2.7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8其它资料
五、诉讼保全担保的风险:
风险来自多个方面,下面列举了两点仅供参考:
1、申请人败诉的风险:申请人败诉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包括诉讼不当、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等情况,但是对于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人败诉,并不必然导致保函出具人承担保证责任。
2、被保全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一般动产的查封或扣押、以及一些特殊产品的保全可能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大一些(如有保质期的存货过期,易变质的物品发生变质,因保全影响当事人特定交易等等)。
六、主要的反担保措施:
1、保证金
2、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3、房产等抵押物
4、第三方保证
5、股权质押
最主要的反担保措施之一是保证金,其它反担保措施根据具体案例灵活掌握。
保证金的比例范围:一般为5%-10%,同时也与担保费率和项目风险程度相结合,可上下浮动。
七、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
1、《委托担保协议书》
2、《反担保保证书(自然人反担保)》
3、其它反担保文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以保函额度的1%为基准费率,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可上下浮动,单笔收费应不低于2000元。
九、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不设B角和C角,由法律专员或风险管理部经理负责项目的审核:
A角填写并提交项目审批表法律专员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风险管理部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超权限上
报集团首席信贷官、执行总裁、首席运营官) 签署法律文本办理反担保措施出具保函。
附件1 《诉讼保全担保项目审批表》
附件2 《委托担保协议书(诉讼保全担保)》
附件3 《保函》(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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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