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暂行办法全面解读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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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明确规定了五项“不得”,网贷细则公布对借贷者有何影响?对p2p行业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起看看吧。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p2p网贷监管细则发布对行业影响银监会发布网贷监管细则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前期征求意见后的基础上证实出台规范p2p 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的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将《办法》要点总结如下:(1)网络借贷(P2P)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2)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3)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

(5)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负面清单新增:禁止债权转让《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不得从事自融,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P2P网络借贷风险种类及对策

P2P网络借贷风险种类及对策

P2P网络借贷风险种类及对策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指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借贷的一种金融模式。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得到迅猛发展,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借款人参与其中。

P2P网络借贷在风险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资金风险、信息披露风险、监管风险等。

本文将从风险种类及对策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提醒投资者和借款人注意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同时也希望各相关方能够积极应对,降低潜在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风险种类1. 资金风险资金风险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主要风险之一。

由于P2P平台的借贷行为本质上是属于不同个体之间的直接融资,所以平台的运营资金来源主要是投资者的资金,而且借款人的还款也是不确定的。

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借款人逾期或者违约情况,平台的资金链立即面临断裂的风险,不仅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受损,也可能会影响到平台的正常运营。

2. 信息披露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风险指的是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真实或者虚假的情况,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到平台和借款人的真实情况。

比如一些平台可能会夸大平台的收益和安全性,让投资者误以为是安全高收益的投资渠道;或者一些借款人故意隐瞒自己的债务情况,导致投资者无法正确认识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3. 监管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属于新兴金融业态,目前仍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这就给P2P平台带来了监管风险。

一旦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比如出台更为严格的监管政策或者停止P2P平台的发展,都可能对P2P平台的正常运营和投资者的权益造成影响。

4. 技术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基于互联网开展业务,所以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

比如平台的信息系统可能会遭受黑客攻击,导致平台的资金和数据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平台的技术能力不足,无法及时响应投资者的需求和问题。

这些都会对平台的正常运营和投资者的权益造成风险。

5. 市场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行为是受制于市场环境的,当市场出现不利因素时,比如经济下行,信用风险加大,宏观政策调整等,都可能对P2P平台的运营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P2P网贷今年迎来大考 老牌P2P中宝投资被调查

P2P网贷今年迎来大考 老牌P2P中宝投资被调查

P2P网贷今年迎来大考老牌P2P中宝投资被调查王乐“中宝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衢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网站业务暂停运作,后续消息待发布。

”3月14日,浙江一家P2P交易平台中宝投资的网站上发布了上述消息。

在中宝投资宣布暂停运营的第二天,深圳一家P2P平台元一创投跑路,平台老板卷款30余万元,此时距离其正式上线运营不到两天。

随着上述两家P2P交易平台相继出现问题,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年初至今,已有12家P2P平台倒闭或者跑路。

2013年下半年P2P网贷行业集中爆发了大量风险事件,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共有74个平台出现问题,随着2014年业界对网贷行业监管呼声渐高,P2P网贷或在今年迎来大考。

3月14日14点58分,当衢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中宝投资网站上以管理员身份发布上述通告以后,网贷投资者论坛和网贷投资者交流群里相继出现了关于中宝投资暂停运营相关的信息,其在一些网贷第三方机构上的评级和导航信息也第一时间被撤下。

资料显示,中宝投资是一个专门从事民间网络借贷的P2P网站,隶属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上线,注册资金100万元。

在现有的P2P交易平台中,运行3年多的中宝投资属于“老平台”,与2013年以来倒闭的平台运营时间多数不足一年相比,中宝投资是第一家出现问题的老平台。

网贷之家研究院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3月13日,中宝投资有效待收本金4.69亿元,待收投资人数1068人。

对于这家老平台,业内和投资者争议颇多,关于该平台是不是自融平台、会不会倒闭的讨论也早已出现,多数人对该平台的评价为“很神秘”。

“之前有投资人前去考察,在长时间敲门未应、给平台老板打过电话之后,才有一个睡得迷迷糊糊的技术人员给开了门。

”一位早先和中宝投资打过交道的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称,此次该平台被暂停运行则是由于当地投资人联名举报。

此外,该平台的投资透明度也是其显得很神秘的原因。

零一财经研究表明,该平台多数项目1%名义利率并不反映投资者最终回报;其次,在线上完成投资之后,投资活动就进入了线下,投资者的利率被分为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两方面,线下才是主要的回报通道。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p2p全面介绍

p2p全面介绍

第一部分:什么是P2p及其优势特点,运作模式“P2P”即“P TO P”,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peer-to-peer 或person-to-person),拥有一定资金并有理财想法的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

“P2P”一般需要借助专业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P2P借贷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更有解决金融市场基本需求的潜力。

其一,P2P可向私人提供急需的资金,尤其对于银行服务未覆盖的人群及小微企业主。

银行贷款集中于国企及大型私企,且银行认为贷款给中低收入的个人成本及风险太高。

若无P2P借贷,这些个人大都只能求助高利率的地下借贷。

其二,中国现有金融市场提供给投资者的机遇甚为有限。

银行存款及政府债券的利率过低,证券市场震荡太大,公司债券尚未发行,房地产市场面临资产泡沫风险,而地下借贷市场透明度低且不受法律保护。

P2P借贷可为投资者提供类似固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P2p其核心在于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便利和成本优势,诞生之后迅速得到市场青睐。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规模以上P2P平台超过200家,去年贷款规模500亿至600亿元。

P2P平台上高达10%以上的年化收益率以及较低的门槛,吸引了不少投资人的眼球。

据海通证券统计数据显示,目前P2P 平台提供的产品投资收益率在8%~20%,这远远高于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和信托的收益率。

P2P平台的产品门槛很低,相较于银行理财产品数万以上的起购金额,P2P平台的门槛则低至1元。

这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线上支付和交易技术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则是线上金融交易成本更低,P2P信贷企业行业投入的成本门槛低,一次投资者的入门门槛也较低。

2021年p2p网贷暂行办法综合解读

2021年p2p网贷暂行办法综合解读

2021年p2p网贷暂行办法综合解读2P网贷,又称P2P网络贷款。

P2P在英语中是peerto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体对个体。

面对频繁发生的事件,你认为我们如何更好地管理P2P?就等着边肖告诉大家吧!最全面解读《P2P网贷监管暂行办法》1.银行存管迫使90%的平台退出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帐管理。

同时,银监会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态,尽快出台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体系。

虽然业界早就预料到了这一点,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的进展来看,业内人士颇为沮丧。

曾经希望这个要求放宽,现在变成了硬性门槛。

据英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已有130家平台与银行签订了直接存管协议,其中39家平台推出了直接存管系统。

有46个平台与银行签署了联合存管协议,其中24个平台推出了联合存管系统。

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个。

以此计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到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退出。

2.贷款限额导致大量企业面临整改《办法》最让人惊讶的一项就是最近热议的借款限额。

按照《暂行办法》,对等借贷中同一自然人在同一信息中介平台的贷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同业拆借中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信息中介平台的贷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同时,点对点借贷中同一自然人在不同信息中介机构的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业拆借中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信息中介平台的贷款余额合计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先看个人贷款。

据了解,P2P个人贷款主要有三种业务,一种是消费信贷,额度较小,一般在20万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款。

一般贷款额度也可以控制在20万以内,但一些大型车贷业务也超过20万。

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制度

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保持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网络借贷业务的所有网络借贷平台机构。

第三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风险可控和依法经营的原则,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借贷业务,与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六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八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变相放贷和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九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披露借款信息、风险提示等内容。

第十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业务运作合规。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团队,配备专业人员,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还款能力。

第十二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风险的监控和控制,及时发现并化解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来降低系统性风险。

第十四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网络借贷平台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章程和业务规程,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业务秩序。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

第21卷㊀第6期2020年11月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21㊀No.6 Nov.2020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孙㊀群㊀朱宝荣[摘㊀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在我国普及率大幅提升,同时金融行业的发展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行业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并且发展出互联网金融新型经营模式,P2P网络借贷就是这样一种结合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借贷形式㊂由于互联网金融中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使借贷风险相对提升,且P2P网络借贷这种新型借贷形式本身就存在着较高的法律风险㊂分析P2P网络借贷特征与经营方式有助于剖析网络借贷行业亟待解决的风险问题以及提前规避法律风险,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管制度并建立有效网络贷款风险应对机制㊂[关键词]网络借贷;P2P;风险规避[中图分类号]D923.994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9-5101(2020)06-0089-06[收稿日期]2020-05-11[DOI]10.19669/j.issn.1009-5101.2020.06.012[作者简介]孙群,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行政法㊁金融法研究;朱宝荣,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互联网产业研究㊂(厦门㊀361000)引㊀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P2P网络贷款平台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由于互联网络的普及率在我国大幅度提升,可以接触到网络贷款的公众也大量增加㊂ 长期以来受政府监管的正规金融机构和未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之间的结构性错配导致资金大都流入国有大中型企业㊁政府平台等领域,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很难获得资金,社会资金供需缺口逐渐扩大,使民间金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催生了P2P网络借贷,P2P网贷天然具有的跨区域和跨行业本性可以大大缓解金融资源的不平衡分布从而实现金融资源实质上的公平㊂ [1]再加上消费理念以及消费水平不断向优质型消费靠拢,P2P网络贷款平台也逐渐进入到日常生活中㊂但是P2P网络贷款平台不断地增长带来的并非只有行业竞争上的问题,更大的问题在于利用互联网络进行有关资金类交易时是否可以有效规制的问题㊂ 从长远来看,P2P平台可以通过积累交易数据㊁完善征信模型㊁进行实地认证等方式提高信用识别能力,而个人投资者容易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㊂ [2]如果不能进行有效规制,那么P2P互联网络贷款就是一种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并且这种经营行为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率高将会带来不可控的扰乱社会整体秩序的严重后果㊂一㊁P2P网络贷款主要特征及其发展状况在研究P2P网络贷款风险以及规避策略之前,需要对P2P网络贷款本身进行研究㊂根据其主要特征以及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与传统贷款模式进行相应对比,以此了解其是否可以进行法㊃98㊃孙㊀群等㊀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律或者法规上的规制,以期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㊂(一)P2P网络贷款的主要特征P2P来自于互联网络中点对点的联系模式,这是互联网络进行创造性革新的重要理念模式㊂ P2P作为传统金融脱媒的表现形态,去中心化的交易方式缩减了参与者的交易成本㊂无抵押担保的借款人以较低的借款利率水平下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大,投资者也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㊂ [1]利用点对点的对话,互联网络的交流更加通畅㊁便捷,同样借鉴互联网络点对点交流的含义,P2P网络借贷即通过一定的平台实现人与人之间进行贷款交流的方式㊂由于P2P网络借贷主要依附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所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会使P2P网络贷款也产生相应的变化㊂[3]与传统贷款不同,P2P网络贷款更加地具有便捷性,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以及手续上的简化性,网络贷款的发放与资金的对接完全没有第三人参与,在贷款平台的辅助下进行即可㊂依靠互联网技术这些传统贷款无法企及的便捷交易行为全部可以在相应的平台上实现,在互联网普及率逐渐增高的现代经济发展模式下,P2P网络贷款可以拥有众多的用户进行网上资金交易㊂简单便携的操作方式使互联网借贷变得更加容易可行,相对于传统借贷方式P2P通过平台上数据对双方意向进行整理,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意性进行高强度的维护,贷款的风险以及双方的收益等信息都将通过清晰的数据表现出来㊂P2P的交易普遍通过网络实现,线上的交易信息存储十分迅速与便捷㊂交易双方的基础信息在进行交易之前就已经按照相应的行业规则进行输入,保存在相应的交易平台之上㊂所以这些交易双方的信息如何安全保护也是P2P平台运营的重要方面㊂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掌握较多信息的一方就会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抉择,所以信息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㊂[4]P2P网络借贷是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市场之一㊂ 综合来看,尽管借款人㊁P2P平台和投资者都 有意愿 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但结果表明三方的决策与实际情况相比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影响了平台的健康发展㊂ [5]P2P网络借贷是在陌生人之间建立直接的借贷关系,影响借款人出现信用风险的因素众多,出借人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取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合理分析㊂[5]互联网是双方金融交易行为的对接平台,由于通过互联网可以减少地域上的交流限制,放置在互联网贷款平台之上将会有更多的意向进行多样的选择㊂灵活的交易行为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P2P网络贷款的要求比传统贷款要低,传统贷款都具有法定性,需要通过复杂的查验程序,并且在利益获取方面传统贷款只有法定的利率,而网络贷款则具有多样灵活性的选择,当事人通过平台进行合意灵活选择利率,并且还款人还可以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极大地便利了双方的资金交易行为㊂(二)P2P网络贷款发展状况作为P2P网络贷款平台首先出现的英国,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异常迅速的态势是保持支持态度的,尽管互联网贷款平台的出现是一种全新的金融行为,英国也并未因此进行过多的法律规制,而是在金融行业内具有相关的规制状况㊂这种情形有利于互联网贷款这种新型金融行为的极速发展,并且通过行业内的规制更加具有灵活性㊂我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最早是在2007年拥有上市的规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贷款这种新型的融资贷款形式飞速发展起来㊂ 近年来网贷行业创新开发各种消费金融模式,我国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规模不断成长㊂我国消费金融网络借贷2017年年成交规模4265.54亿元人民币,2018年成长到5272.17亿元,广大群众对通过网络借贷融资需求旺盛㊂ [6]由此来看,互联网贷款具有一定规模的受众,如若不然即使科技再发达没有市场的互联网贷款平台也是无法迅速发展的㊂然而,P2P迅速的发展并没有与之匹配的完善风险规避体系对其进行保障,P2P 网络贷款因其自身特性出现了较多问题㊂ 内部风险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平台违规操作㊁借款人违㊃09㊃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2020年第6期约㊁借款人信息泄露㊁非理性投资行为㊁平台利率水平不确定等㊂ [7]门槛较低虽然会吸引较多的公众进行交易,但是交易人的行为以及信用是没有切实保障的,数据分析只是对获得的信息进行处理计算,利用互联网贷款平台进行非法募集资金㊁洗钱以及平台对使用者的信息无法严格控制等问题都出现在发展过程中㊂分析P2P线上网络贷款行为的风险,普遍存在于网络承载的便捷与隐匿性双重作用产生的优势与风险的双重性质㊂从社会风险层面来说,对线上普遍公开的信息也更容易引起风险的附着㊂交易双方存在一定的隐匿信息的行为时,该种风险也持续性增加㊂[7]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虽然可以进行查处与惩罚,但是由于一些不良行为的出现整个互联网贷款行业的信誉都遭受到巨大的打击㊂互联网贷款平台的使用者同样也会对平台产生怀疑,整个互联网贷款市场都处于极其不稳定的状态,这样的情形是没有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造成的㊂在进行互联网贷款的交易活动中需要监管体系的保障,以降低风险进而有效规避不应出现的损失㊂应该明确禁止P2P网贷平台综合化经营,主要目的是要求平台合规经营,回归P2P平台的本质,满足小额㊁分散的贷款要求,服务于中小微等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避免资金流向高风险领域及不符合适当投资人的领域,从而引起交叉金融风险㊂二、P2P网络借贷行为法律风险由于互联网发展得极其迅速,P2P网络贷款的发展始终处在一种动态的方向上,而相对静态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办法进行处置,由此制定的暂行办法没有起到切实可行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在P2P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探究其规避风险的策略以及法律规制的难题,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以满足巨大的市场需求,从而避免因行业特征而产生的不断上升的风险㊂(一)有关互联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问题首先,P2P互联网借贷行为虽然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方式,但是在整个网络借贷行为发生时除了投资人与借款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主体:网络借贷平台㊂投资者与借贷者是由第三方网络借贷平台联系起来的,没有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投资者与借贷者便无法进行资金交易行为㊂所以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相当于一种居间行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建立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的沟通机制㊂其次,P2P网络借贷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㊂从平台建立的机制来看,网络借贷平台的建立完全依靠互联网络技术,互联网本身就极具信息的匿名性以及虚拟性㊂借贷者在进入平台时如果通过一定的方式隐匿自己的真实信息,逃避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信息调查与监管,并且由于投资者与借贷者的高度合意性,资金在平台中进行快速地流转以及借贷者往往都具有借贷的急切心理,很容易产生高利放贷的行为㊂而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对高利放贷的行为不会阻止反而是助推的心态,这就对超高利率的借贷行为形成暗中鼓励,投资者与借贷者都容易陷入高利贷的风险之中㊂平台如果将获利方式归结于产品的售卖,而不是作为一种中介的存在,则该平台的风险程度就急剧增加㊂平台作为中介时获得的信息足以使其在作为交易一方占据极大优势,再借助于虚拟网络的特点面对高额的利润,终将造成相应的财产侵害犯罪行为的产生,最终对整个P2P网络信贷行业造成巨大打击㊂[8]网络借贷行为进行时的信息收集并没有现实传统借贷行为严格,传统借贷行为会严格检验现实的借贷人的各种身份以及财产信息㊂再加上传统借贷行为中都是通过具有资质的借贷机构,与借贷者平等的投资者的身份是不存在的,在P2P网络借贷行为中投资者与借贷者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进行监管调查,投资者很容易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掩饰㊁隐瞒违法犯罪所得,而借贷者可以通过这种隐蔽性逃脱还款的义务㊂再加上近些年急剧增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可㊃19㊃孙㊀群等㊀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能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更加隐蔽的吸收存款的行为,也可能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资金交易后快速逃脱㊂网络贷款行为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阶段,不同于传统借贷行为的法定性㊁稳定性,网络借贷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㊂(二)关于网络借贷行为法律风险问题P2P网络借贷行为高风险性来源于其自身特点,P2P网络借贷准入标准并无明确规定,也并没有网络借贷退出的要求与规定㊂ 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应当做出相应的改变,在原有传统金融监督管理规则的基础上融入相应的互联网视角,以新型互联网金融管理为出发点进行从里到外的监管,全面建设完善系统的互联网监督管理体系㊂ [8]现行的监管法规无法规制网络借贷行为,也是由于网络借贷行为是完全依靠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网络借贷行为始终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㊂现行的制定一些规制办法具有相对的滞后性,没有办法预估网络借贷行为未来的变化,而现实中这种变化是时刻发生的㊂设置投资者与借贷人的平等资金交流方式,由于经济利益巨大投资者与借贷人的信息资料很容易被作为攻击对象被非法获取㊂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准入资格很容易获得,很多平台不具有保障投资者与借贷人相关资料的技术与能力,所以极易出现人身信息以及交易信息被泄漏的风险㊂再者,网络空间使投资者与借款者甚至网络借贷平台都拥有巨大的自由度,上文提到的隐匿违法犯罪所得的问题便可以通过此种特性进行㊂比如,通过投资者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出,再以借贷者的身份借出同一笔钱,通过此种方式违法犯罪所得就会以一种合法且合理的方式回到犯罪分子手中㊂三、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与规避P2P网络借贷爆发增长之前国外就已经出现以互联网特征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且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㊂根据国外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结合我国P2P网络借贷现实情况,制定符合现实发展阶段的网络贷款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策略㊂(一)英美网络借贷防控方式P2P网络借贷最先由英国开始,通过互联网将投资者与借贷人联系达成借款合意㊂英国在互联网借贷行业兴起后进行了集中式的监督管理,并且是一种行业内监管㊂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将全部资金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且严格限制一些不正当的互联网借贷交易行为,防止产生行业内的垄断㊂除了行业内监管,英国首先制定并且公布了有关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办法,将P2P网络借贷放置于法律的监控范围之内㊂美国与英国对P2P网络贷款态度有所不同,英国更加注重对金融行业互联网方向创新的保护,并没有过多地限制整个行业的自由发展,美国则极其重视对公众利益的保护,由于P2P网络借贷风险较高,美国对其的监管就相对较严㊂除了行业内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各个阶段的监控管理,在行业外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也更加严格,并且在对P2P网络借贷风险预估方面更加重视,针对网络借贷的高风险性制定了相应规避风险以及风险发生后应对风险的思路与方案㊂虽然相较于英国,美国没有对新型的互联网借贷这个产业的创新发展给予较高自由度的政策,但是对于较高风险承压能力较弱的交易平台等关系着无数公众利益的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督,有利于从源头减少P2P网络借贷的高风险造成的损失㊂(二)我国P2P网络借贷规避风险建议结合国外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高风险问题建立的不同的防控体系,可以反观我国的监控管理制度并没有全面建立,并且风险防范意识极其缺乏,对于投资者和借贷者的监督管理只限于单一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方,往往平台并没有保护投资者和借贷者个人信息以及交易情况的㊃29㊃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2020年第6期意识或者技术手段,所以仅仅依靠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方是不足以完全保护相关公众的利益的㊂首先,面对风险需要一种强有力的控制㊁监督管理机制,利用社会公认规则进行规制㊁监管与防范风险是较为妥善的行为㊂[1]需要P2P网络借贷行业内建立起完备㊁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准入规则以及退出行业的规则都需要着手制定,行业内的规范是相对灵活的,并且可以对行业内可预见到的现实风险进行有效规避㊂在建设 网络支付清算平台 时就将风险从源头进行管控,支付方式呈现出由机构对接平台的直接性㊂该清算平台具有对接权威性,可以直接对接银行,同时该平台并非商业盈利性质而是一种监督平台,为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清晰的交易资金流向以及数量的信息㊂同时该平台还承载着分析行业内交易信息㊁资金流向信息的分析工作,为风险发生做好预测并进行充分的准备㊂[9]建立相应的网络贷款监督管理机构是一种趋势,在P2P行业发展的前期由于规则涉及空白和监管缺失产生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扰乱整个市场,也造成该行业评价急剧下降㊂在此之后国务院以及相应监管部门进行一系列规则的制定与发布,对混乱的市场进行调整,也对该行业极低的评价进行扭转㊂[10]其次,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外部管控,可以对风险较高的借贷行为进行严格规制,甚至可以直接禁止具有不利后果的超高利贷行为㊂增加多种监管主体可以有效监管具有灵活便捷性质的网络借贷行业,传统的借贷行为出现在有资质的银行或者民间,借助互联网产生的网络信贷行为可以通过监管网络这一必要的使用环境进行㊂网络监管环境存在多主体,利用多主体进行监管也更为符合其交易特点,弥补传统的政府单一监管的漏洞㊂多主体的设定可以根据互联网信贷涉及到的主体进行选择,行业内规制或者网络集中监管都是可行的利用相应的监管资源进行监管的方式㊂[11]其本质为协同监管,在以政府为权威监管基础的条件下增加其他灵活监管机制,以此弥补监管空缺,其相互交叠的监管机制就成为完善合理的监管协同机构㊂[8]再次,互联网的隐匿性是其最不可控的特性,在通过平台进行资金交易的行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即使投资者与借贷者具有合意性,也不可以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违法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㊂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路径必须在政策和实践中遵循P2P网络借贷机构信息中介模式,禁止从事信用中介业务,禁止为客户垫付资金或有资金池,禁止变相为自身融资,禁止为投资人提供担保㊁保本付息或刚性兑付,禁止高额利诱投资人加入,P2P网络借贷平台按照规定合规经营㊂ [12]最后,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㊂ 征信机构在采集及使用居民信息数据时,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和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活动,在个人信息的采集时要确保经过了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并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㊂同时,需要对征信系统的技术防范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从技术上杜绝征信信息滥采滥用等数据安全隐患㊂ [10]国外施行的各种互联网借贷管制办法之所以有效且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就在于国外的征信系统建立得非常完善,我国的企业诚信监管体系以及个人征信体系都没有完全地建立㊂ 金融业的发展建立在征信健全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统一标准建立全国性的商业性征信机构㊂同时,尽快对网络借贷行业开放银行信贷征信数据,并根据该行业的信用数据反馈更新银行业征信数据,使得征信信息可以相互共享,打破国内金融征信支离破碎的局面㊂ [6] 信用风险识别是P2P网络借贷交易的关键环节,全面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在信用风险识别环节面临的问题,不仅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有助于改善我国的金融环境,为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㊂ [5]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交易的集中地需要具有绝对的信赖度,使投资者与借贷者都充分相信在平台上交易是具有安全性的,这样可以保障新型互联网借贷行业的稳定性㊂㊃39㊃孙㊀群等㊀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及规避策略结㊀语P2P网络借贷是一种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金融经营行为,在新技术领域内出现的匿名性㊁没有地域的限制等特性需要进行有效规制,在不影响相关产业创新发展的情况下也需要对高风险的环节进行加强监控与监督㊂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权威调整机制,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㊁有效保护和优化配置市场资源为宗旨,维护效率价值已成为当代立法的一项重要使命㊂ [13]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态急速发展㊁影响力井喷的今天,基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相关立法已是当务之急㊂ [14]网络借贷行为不仅因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而产生,也因为经济的发展㊁我国国民消费水平普遍提高以及市场自由度变化而产生,所以在进行法律风险规避机制的制定以及实施时需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与经济的发展状况㊂[参考文献][1]张郁.P2P网络借贷的 大金融 品格及其监管创新[J].兰州学刊,2020(4):48-58.[2]李梦然.P2P网络借贷投资者的信息识别与行为偏差[D].北京:清华大学,2014.[3]汪振江,张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12-121.[4]仝凌云,曹泽阳,安利平,等.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识别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0):55-62.[5]蒋先玲,张庆波,程健.P2P网络借贷市场信用风险识别[J].中国流通经济,2020(4):67-75.[6]魏益华,吴子熙.普惠金融创新模式下网络借贷发展困境的制度因素分析[J].求是学刊,2020(2):95-104.[7]王旭,王坤怡,张婉婷.我国民营系P2P平台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研究[J].会计之友,2019(20):136-141.[8]许多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与监管创新[J].法学研究,2018(5):20-39.[9]董邦俊,赵聪.强监管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犯罪侦防研究 以P2P网贷为中心[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126-134,169.[10]范逸男,任晓聪.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进路研究 基于创新协同角度[J].西南金融,2020(3):35-41.[11]刘志云.互联网金融整治背景下的立法思考[J].企业经济,2018(7):5-11,2.[12]赵建国,白昌易,于晓宇.政府监管与P2P网贷平台发展[J].经济管理,2018(11):5-19.[13]郑志来.P2P网络借贷演化背景下问题平台成因与路径重构[J].学术论坛,2019(4):107-113.[14]韩慧.法律制度的效率价值追求[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11-14.[责任编辑:王㊀坤]㊃49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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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暂行办法全面解读2020年
2P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
写,意即“个人对个人”。

面对频出的事件,大家觉得怎样才能更好的对P2P进行管理呢?就等小雅来告诉大家吧!
P2P网贷监管暂行办法最全解读
1、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
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
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
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

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 H,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

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xx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
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 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2、贷款限额令大量业务面临整改
《办法》中最让人意外的一项莫过于近日引发热议的借款上限。

根据《暂行办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
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时,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
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先看个人借款,据了解,在P2P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类
业务,一种是消费信用贷,金额较小,一般都在20万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一般的放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以内,但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也超过了20万。

第三种则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
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

例如赎楼贷业务较多的链家理财和搜易贷,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较为知名的安心贷、米缸金融。

其次是企业借款,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
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


几类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

例如,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爱投资最大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
超过了 1.2亿,平台前十大借款人占借款总金额接近五成的比例。

鹏金所的借款金额较爱投资相对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都超过了20xx万,最大借款人借款超过6000万。

3、忽视的ICP终于被扶正
《办法》第五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开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此前一直被忽略的ICP许可证终于“得见天日”,曾经在默
默的角落今被扶正。

而数据显示,截至目前,156家有银行资金存管网贷平台中,只有49家拥有ICP经营许可证,仅占所有平台数量的三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网站由于直接牵涉投资者的资金、个人信息、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故其存在的网络安全漏洞造成的危险性比一般网站更高,此前ICP许可证一直被忽略。

此前,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
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网贷平台想要接入存管须满足五项条件,其中一项是“拥有ICP许可证”。

4、债权转让并未“一刀切”
此前,债权转让是否被“否定”成为业界平台最为关注的内容,是否被阻隔,成为这个行业还继续生存与否的关键,让平台长出一口气的是,还为债权转让留了“一口气"。

《办法》的“十三禁”指出,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债权转让设定了范围,没有明确把普通的债权转让都封杀
债权转让模式也被业内人士称为“居间人“模式.或Sldquo;专业放款人”;模式.即P2P理财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
5、自融概念范围限缩
《办法》十三禁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而早在20xx年12月28日,
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十二禁”中的说法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自P2P网贷行业成立以来,自融始终被认定为该行业的原
罪,自融和非法集资始终被捆绑在一起,被试图规范该行业的人士所诟病,而从“ 1228”征求意见稿到“0824”评估稿,可以发现,自融的范围正在不断变小,从关联方到自身或者变相自身,范围已被限缩。

6、借款决策放宽
《办法》第二十五条借贷决策指出,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而“ 1228”《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五条中借贷决策,指
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只要经出借人授权即可替其
决策,放款倾向更为明显。

7、募集期管理延时一倍
《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募集期管理指出,网路欧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的超过20个工作日。

而“1228”《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九条中关于募集期管理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募集时间已经拉长一倍。

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明确地位拓展
《办法》第六条指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 1228"《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则指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机构名称到经营范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地位明确的范围
正在逐步拓展。

P2P网贷所涉民刑问题:典型案例及诉讼实务等系统梳理
据相关统计,20xx年全年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平台数
量高达287家,是20xx年全年的近4倍。

从上文图表2可以看
出,公开检索到的刑事判决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问题平台也可能涉及洗钱、非法泄露公民信息等犯罪行为。

1、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文图表2中提到的3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均构成此罪。

而33起民事案件中有20起因涉及非法吸存被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明确规定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要件。

平台通过网站往往会作出诸如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或给予髙额回报之类的宣传,这就与《非法集资解释》的第二和第三个要件相符。

通常平台会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先
行转入平台设立的账户,借款人还款时也被要求转入平台所立账户,因此众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便构成类社会不特定对象。

而平台通过期限错配等操作模式,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时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存的可能性就很大。

作为平台的运营方,应认识到合法借贷行为与非法吸存之间的区别,不仅要避免自身形成资金池,还要对借款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留存其交易记录,避免借款人恶意通过平台向出借人非法集资。

2、可能触犯洗钱罪
P2P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途径。

由于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并未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登记及信息批露制度,导致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审查,且借款人借款后的资金走向也无法控制,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借助平台以出借款项的方式将非法所得“洗白”。

因此该借贷模式很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一种新手段。

而目前P2P网贷的现金流并不属于管理层监管范围之内,某种程度上也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通道。

建立完备的交易登记制度并将交易资金流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平台加强建立安全的内控系统,是促进此种新型借贷模式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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