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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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鄂办文〔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鄂办文[2018] 6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问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2日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国有农(林)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安全发展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引言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是为了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地方党政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评价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地方党政事业的中坚力量,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为了保证地方党政事业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需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以确保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能够符合工作要求。

二、目标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目标是通过考核评价,发现和总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推动工作的改进和提高,进一步增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考核指标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包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践行程度、党纪国法的遵守情况、党性修养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现等。

2. 业务能力业务能力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核心能力,包括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了解和把握程度、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等。

3. 服务意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是为了服务人民群众,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意识是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包括工作态度和作风、群众联系和沟通能力、解决群众关切和问题的能力等。

4. 党建工作党建工作是地方党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的重要内容。

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建工作中的表现将成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方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考核方法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的主要方式包括:1. 考核材料通过收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报告、调研报告、会议纪要、群众意见反馈等材料,对其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鄂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或绩效评价考核。

第二章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履行和转变职能、行政决策、制度建设、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组织领导情况:(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的设立及适时调整情况;(二)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依法行政协调机制的落实情况;(三)依法行政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情况;(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落实情况;(五)政府法制部门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顾问和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发挥的情况;(六)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实施情况;(七)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实施<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实施<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实施<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鄂办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实施<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1〕27号)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湖北省贯彻实施<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意见》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湖北省贯彻实施《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意见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318号,以下简称《改革纲要》),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全省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现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央颁布的《改革纲要》,对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是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突出位置,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湖北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新路子。

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干部教育培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重视不够,重选拔、轻培训,重复培训与多年不训并存,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相对薄弱,培训资源整合不够,培训机构体系的开放度不高,培训内容与需求脱节、学用脱节、学风不正、激励约束不力等问题,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时间:2011—4-2 13:57: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鄂建文[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有效促进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考核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评价办法》的适用范围本《考核评价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州、县城镇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及各燃气企业安全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场站安全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湖北省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行业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

三、考核评价内容对全省城镇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安全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燃气规划、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完成目标、社会反馈等;对全省燃气企业安全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规章制度、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管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排水设施、防腐设施、工艺设施、报警及信息系统等(具体内容详见《考核标准》、《指南》)。

四、考核评价的组织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与管理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各地、各企业自查自评与上级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年5月31日前,各市、州、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各燃气企业依据《考核标准》、《指南》完成自查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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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与工作部署,结合市(州)领导 班子届期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近三年发展状况,与各 市(州)协商确认后,于每年年初下达。 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后,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发生重大自 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一般不再 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须经省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研究同意。 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以 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中与各自岗位相关的指标为主 要考核内容,结合分工进行评价。 第八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包括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资源环境、文化建设和党 的建设 6 个指标组(见附表一) 。 根据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战略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按照分类考核的要求,将市(州)分为武汉城市圈、鄂西生 态文化旅游圈分别进行考核,每圈内细分为三种考核类型, 不同类型考核对象的指标设置各有侧重。 武汉城市圈内, 第一类为武汉市, 第二类为黄石市、 鄂州市、 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第三类为仙桃市、天门市、潜江 市。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内,第一类为宜昌市、襄阳市,第二类
2012 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 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鄂考核〔 2012 〕1 号
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及年度考核评价 办法(鄂办发〔 2010 〕 6 号),切实做好市(州)党政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十堰市、荆门市、荆州市、随州市、恩施州,第三类为神 农架林区。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工作按照考核准备、 自我总结、 发布预告、 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实绩考核、个别访谈、民意调查、上 级评价、综合评价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考核准备。省考核办拟定考核方案,向各市(州) 发出考核通知,抽调政治强、业务熟、作风实的干部组成考 核组,集中培训后,向各市(州)派出考核组。考核组具体 职责是:指导市(州)召开考核测评大会,组织填写并回收 各类考核测评表; 通过个别谈话, 实地考察, 调查核实市 (州) 年度目标责任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市(州)年度目标考核报 告;完成省考核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自我总结。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 照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自查,形成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述职述 廉报告。 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学习贯彻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完成目标任务、 执行民主集中制、 干部选拔任用、 推进基层党建、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字左右。 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学习贯彻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个人政治思想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 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 要说明的情况。字数一般在 3000 字左右。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在领导干部大 会召开前提前3天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发布预告。考核开始前 3 天,考核组将考核时 间、对象、内容、方式及考核组联系方式向社会预告。 各市(州)负责筹备召开领导干部大会, 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大会上主 要领导的主持词及讲话,干部名册,谈话人员名单,本级以 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及其他所需要的材 料。 第十三条 述职述廉。 召开市(州)领导干部大会, 市(州) 主要领导主持,考核组组长就考核工作作讲话。市(州)党 委主要领导代表党政领导班子作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其他党 政领导班子成员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或书面述职述廉。参加 会议的人员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人员 范围为:
第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结合年度 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凡纳入考核评 价体系的考核项目,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年度考核。确 需进行单项考核的,有关部门必须向省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 导小组报送进行单项考核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思想 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 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市(州)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 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采取实绩考核和各方面评价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上级评 价。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 主测评、民意调查和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领导干部年度考 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主测评、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实绩考核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 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由省目标办在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提 供的市(州)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和相关数据的基础上,
第十九条 综合评定。省考核办在征求巡视组和有关部门意 见的基础上,对各市(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 民意调查、上级评价等结果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分析,提 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报省年度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计分与等次评定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分项考核得分及考 核评价总分,均按百分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得分 =党政领导班 子实绩考核得分 ?60% +民主测评得分 ?20% +上级评价得 分?10% +民意调查得分 ?10% 。 党政正职年度考核评价得分 =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 分?60% + 民主测评得分 ?20% + 省委全委会评价得分 ?20% 。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考核评价得分 =个人实绩考核得 分?50% + 民主测评得分 ?30%+ 党委(政府)班子正职评价 得分 ?20% 。其中,在党政班子交叉任职的,其正职评价得 分按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各占 10% 计算。 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实绩考核得分 = 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 分+ 领导干部个人分管工作创优同比加减分。 第二十二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选择好、较 好、一般、差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中选择优秀、称职、基
本称职、不称职的,分别按照 1、0.8 、0.6 、0.4 的系数加权 计分,弃权票不计票、不计分;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中选择满 意、比较满意、 不够满意、 不满意的, 分别按照 1 、0.7 、0.4 、 0 的系数加权计分,选择“不了解”的不计票、不计分。 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 一般、差四个等次。根据各市(州)考核评价得分,在武汉 城市圈、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分别排序, 并按 30% 左右的 比例确定“好”等次。 民主测评中,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以 上的,才能评为“好”等次;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 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 应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差”得票率 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评为“差”等 次。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党政正职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在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 游圈中排序,按 20% 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原则上领导班 子被评为“好”等次的,党政正职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 导干部在本地党政领导班子中分别排序后,按规定比例确定 “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的,班子其他成员 分别按 20 %、 15 %、10 %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
1、市(州)党委委员;
2、市(州)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 市(州)级领导干部; 3、市(州)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4、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 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
5、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6、部分担任过市(州)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7、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 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 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组织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根据设 置的评价要点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填 写《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和《市(州)党政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 (见附表二、附表三) ,作出总体定性 评价。党政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 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测评 票由考核组负责回收并汇总。 第十五条 实绩考核。由省目标办会同省统计局等单位,对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统计、 核准,并计算出量化得分。 考核组通过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实物等,核实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被评为“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民主测评中,领导干部“优秀”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 才能评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 三分之二的, 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不称职”票数 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应评为“不称职” 等次。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定等次。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的年 度考核评价等次,由省考核办提出建议方案;其他领导干部 的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由市(州)党委根据省考核办反馈的 情况,研究提出考核评价等次建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年度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经省年度考 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班子当年不得评 为“好”“、较好”等次;党政正职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当 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党风廉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 、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有被“一票 否决”的; (二)辖区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一 次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 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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